計劃書編號A20-1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4638439
試驗執行中
2020-07-01 - 2024-12-31
Phase I
尚未開始1
召募中4
ICD-10B18.0
慢性病毒性B型肝炎伴有D 型肝炎病毒
ICD-9070.33
慢性B型病毒性肝炎併delta型肝炎,未提及肝昏迷
一項第Ib期、開放性研究評估使用P1101後接續給予Anti-PD1藥物於未接受干擾素治療的B型肝炎或D型肝炎病患之安全性及有效性
-
試驗申請者
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台灣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B型肝炎或D型肝炎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 評估使用P1101後接續給予Anti-PD1藥物治療B型肝炎或D型肝炎病患之安全性及耐受性
次要目的:
— 探索試驗期間B型肝炎表面抗原消失的變化情況
— 評估試驗期間之抗病毒效果
— 評估丙氨酸轉胺酶(ALT)值回復正常的比率
藥品名稱
預充填式注射劑
主成份
ropeginterferon alfa-2b
劑型
230
劑量
500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安全性
(1) 受試者不良事件數量,包含嚴重不良事件
(2) 生命徵象、理學檢查、12導程心電圖及臨床實驗室檢測
(1) 受試者不良事件數量,包含嚴重不良事件
(2) 生命徵象、理學檢查、12導程心電圖及臨床實驗室檢測
主要納入條件
1.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能納入試驗:
(1) 於篩選時,B型肝炎表面抗原為陽性且至少持續6個月、B型肝炎e抗原陽性或B型肝炎e抗原陰性及丙胺酸轉胺酶值≥正常值上限且≤ 10倍正常值上限。
(2) 先前未接受過干擾素治療。
(3) 於篩選時,B型肝炎表面抗原量< 1,500 IU/mL;未偵測到B型肝炎病毒量。無論是否曾接受核苷酸類似物治療。
(4) 大於20歲之成年人;超過70歲之受試者必須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整體健康狀況良好。
(5) 於進入試驗前之實驗室檢查結果包括:白血球≥ 3,000/mm3、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00/mm3、血小板 ≥ 90,000/mm3、血紅素≥ 10 g/dL、腎絲球過濾率≥ 60 mL/min。
(6) 於進入試驗前之心電圖檢查無臨床上有意義之異常結果。
(7) 能配合所有預定的返診,且能遵從所有試驗程序。
(8) D型肝炎病毒抗體陽性患者也能被納入試驗。
(9) 肝纖維化階段< F4患者方能被納入試驗。
(10) 願意提供已簽署之受試者同意書。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能納入試驗:
(1) 於篩選時,B型肝炎表面抗原為陽性且至少持續6個月、B型肝炎e抗原陽性或B型肝炎e抗原陰性及丙胺酸轉胺酶值≥正常值上限且≤ 10倍正常值上限。
(2) 先前未接受過干擾素治療。
(3) 於篩選時,B型肝炎表面抗原量< 1,500 IU/mL;未偵測到B型肝炎病毒量。無論是否曾接受核苷酸類似物治療。
(4) 大於20歲之成年人;超過70歲之受試者必須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整體健康狀況良好。
(5) 於進入試驗前之實驗室檢查結果包括:白血球≥ 3,000/mm3、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00/mm3、血小板 ≥ 90,000/mm3、血紅素≥ 10 g/dL、腎絲球過濾率≥ 60 mL/min。
(6) 於進入試驗前之心電圖檢查無臨床上有意義之異常結果。
(7) 能配合所有預定的返診,且能遵從所有試驗程序。
(8) D型肝炎病毒抗體陽性患者也能被納入試驗。
(9) 肝纖維化階段< F4患者方能被納入試驗。
(10) 願意提供已簽署之受試者同意書。
主要排除條件
2. 主要排除條件:
若有以下任一狀況則不能參加本試驗:
(1) 具臨床意義之重大疾病或經歷重大手術可能影響試驗參與。
(2) 具臨床意義之生命徵象異常、無法控制的高血壓或發燒(體溫> 38℃)。
(3) 於篩選訪視前6個月有明顯酒精或藥品濫用之紀錄(酒精濫用之定義為每週飲用超過14單位的酒精,每單位相當於紅酒150 c.c.、啤酒360 c.c.或40%酒精飲料45 c.c.),或在試驗期間拒絕戒除酒精或非法藥物。
(4) 有任何既存控制不良或臨床上有意義、且依據試驗醫師判斷無法接受干擾素相關治療之疾病狀態:重度精神性(包含但不限於重度憂鬱症、重度躁鬱症、精神分裂、現在或過去有自殺意圖)、神經性、心血管、肺部、血液性、免疫調節性、自體免疫疾病、甲狀腺、內分泌、代謝性(如罹患糖尿病且HbA1C > 8.0%)或其他控制不良之系統性疾病、凝血疾病或惡血質。
(5) 懷孕或具生育能力之婦女及其配偶於整個試驗期間,不願意或無法配合採取有效的避孕方式,例如:男性輸精管切除術、女性輸卵管結紮、配戴保險套及使用殺精劑、服用避孕藥物或配戴子宮內避孕環等。
(6) 嚴重的過敏病史,例如支氣管痙攣、血管性水腫、嚴重氣喘或過敏反應。
(7) 在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1個月內曾使用全身性之抗病毒、抗腫瘤或改變免疫調節之任何治療(包含超過生理劑量的類固醇及放射治療),或前3個月內曾使用屬於排除半衰期較長的藥物。
(8) 使用本試驗藥物前3個月內,除了避孕藥物或因退化性關節炎於關節注射玻尿酸之外,曾經施打長效型藥物或進行植入物手術。
(9) 接受過器官移植或正服用免疫抑制劑。
(10) 在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4週內,曾使用其他試驗藥物。
(11) 於過去病史記載於篩選前5年內曾診斷或治療惡性腫瘤(不包含局部治療鱗狀或非浸潤性基底細胞皮膚癌,以及原位子宮頸癌)。
(12) 有伺機性感染的病史(例如侵襲性念珠菌感染或肺囊蟲肺炎)。
(13) 於篩選前3個月內患有嚴重的局部感染(如蜂窩性組織炎、膿瘍)或全身性感染及具生命威脅之感染(如敗血症)。
(14) 有已知會影響試驗藥物吸收,分佈,代謝或排泄之有臨床意義疾病。
(15) 肝代償不全,包含但不限於下列項目:總膽紅素 ≥ 2 mg/dL(除了吉伯特氏症候群),直接總膽紅素 ≥ 2倍正常值上限,白蛋白值< 3.5 g/dL,國際標準化比值≥ 1.5;在進入試驗前,經超音波或其他任何方式診斷後顯示患有腹水、肝臟機能代償不全、肝性腦病變、食道靜脈曲張或門靜脈高壓症之病史與臨床證據。
(16) 經超音波檢查或其他檢查措施之臨床上有意義之脂肪肝可由試驗主持人判定是否可納入。
(17) 除上述慢性B型肝炎及D型肝炎外的其他重大慢性肝臟疾病。
(18) 於篩選時顯著或重要的眼底異常(包含但不限於視網膜滲出物、視網膜出血、視網膜剝離、微血管新生、視乳突水腫、視神經萎縮、微細血管瘤和黃斑部病變)。
(19)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或C型肝炎病毒抗體呈陽性。。
(20) 先前接受過下述抗體治療anti-PD-1、anti-PD-L1、anti-PD-L2、anti-CD137、anti-CTLA-4抗體,或其他針對目標T細胞共同刺激或免疫檢查路徑抗體或藥物。
(21) 任何禁止使用anti-PD-1抗體之禁忌症(例如自體免疫處活躍期或有嚴重危急生命之病史,必須使用類固醇)或對anti-PD-1抗體藥物的組成成份嚴重過敏。
若有以下任一狀況則不能參加本試驗:
(1) 具臨床意義之重大疾病或經歷重大手術可能影響試驗參與。
(2) 具臨床意義之生命徵象異常、無法控制的高血壓或發燒(體溫> 38℃)。
(3) 於篩選訪視前6個月有明顯酒精或藥品濫用之紀錄(酒精濫用之定義為每週飲用超過14單位的酒精,每單位相當於紅酒150 c.c.、啤酒360 c.c.或40%酒精飲料45 c.c.),或在試驗期間拒絕戒除酒精或非法藥物。
(4) 有任何既存控制不良或臨床上有意義、且依據試驗醫師判斷無法接受干擾素相關治療之疾病狀態:重度精神性(包含但不限於重度憂鬱症、重度躁鬱症、精神分裂、現在或過去有自殺意圖)、神經性、心血管、肺部、血液性、免疫調節性、自體免疫疾病、甲狀腺、內分泌、代謝性(如罹患糖尿病且HbA1C > 8.0%)或其他控制不良之系統性疾病、凝血疾病或惡血質。
(5) 懷孕或具生育能力之婦女及其配偶於整個試驗期間,不願意或無法配合採取有效的避孕方式,例如:男性輸精管切除術、女性輸卵管結紮、配戴保險套及使用殺精劑、服用避孕藥物或配戴子宮內避孕環等。
(6) 嚴重的過敏病史,例如支氣管痙攣、血管性水腫、嚴重氣喘或過敏反應。
(7) 在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1個月內曾使用全身性之抗病毒、抗腫瘤或改變免疫調節之任何治療(包含超過生理劑量的類固醇及放射治療),或前3個月內曾使用屬於排除半衰期較長的藥物。
(8) 使用本試驗藥物前3個月內,除了避孕藥物或因退化性關節炎於關節注射玻尿酸之外,曾經施打長效型藥物或進行植入物手術。
(9) 接受過器官移植或正服用免疫抑制劑。
(10) 在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4週內,曾使用其他試驗藥物。
(11) 於過去病史記載於篩選前5年內曾診斷或治療惡性腫瘤(不包含局部治療鱗狀或非浸潤性基底細胞皮膚癌,以及原位子宮頸癌)。
(12) 有伺機性感染的病史(例如侵襲性念珠菌感染或肺囊蟲肺炎)。
(13) 於篩選前3個月內患有嚴重的局部感染(如蜂窩性組織炎、膿瘍)或全身性感染及具生命威脅之感染(如敗血症)。
(14) 有已知會影響試驗藥物吸收,分佈,代謝或排泄之有臨床意義疾病。
(15) 肝代償不全,包含但不限於下列項目:總膽紅素 ≥ 2 mg/dL(除了吉伯特氏症候群),直接總膽紅素 ≥ 2倍正常值上限,白蛋白值< 3.5 g/dL,國際標準化比值≥ 1.5;在進入試驗前,經超音波或其他任何方式診斷後顯示患有腹水、肝臟機能代償不全、肝性腦病變、食道靜脈曲張或門靜脈高壓症之病史與臨床證據。
(16) 經超音波檢查或其他檢查措施之臨床上有意義之脂肪肝可由試驗主持人判定是否可納入。
(17) 除上述慢性B型肝炎及D型肝炎外的其他重大慢性肝臟疾病。
(18) 於篩選時顯著或重要的眼底異常(包含但不限於視網膜滲出物、視網膜出血、視網膜剝離、微血管新生、視乳突水腫、視神經萎縮、微細血管瘤和黃斑部病變)。
(19)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或C型肝炎病毒抗體呈陽性。。
(20) 先前接受過下述抗體治療anti-PD-1、anti-PD-L1、anti-PD-L2、anti-CD137、anti-CTLA-4抗體,或其他針對目標T細胞共同刺激或免疫檢查路徑抗體或藥物。
(21) 任何禁止使用anti-PD-1抗體之禁忌症(例如自體免疫處活躍期或有嚴重危急生命之病史,必須使用類固醇)或對anti-PD-1抗體藥物的組成成份嚴重過敏。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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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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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2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