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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BO42533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4665843
試驗執行中

2021-01-01 - 2025-12-31

Phase II

尚未開始3

ICD-10C76.0

頭,顏面及頸之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95.0

頭,臉及頸之其他及分界不明部位之惡性腫瘤

一項在復發性/ 轉移性 PD-L1 陽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病患中,以ATEZOLIZUMAB 加上TIRAGOLUMAB 和ATEZOLIZUMAB 加上安慰劑作為第一線治療的第二期、隨機分配、雙盲試驗

  • 試驗申請者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楊慕華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謝清昀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高祥豐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復發性/ 轉移性 PD-L1 陽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病患

試驗目的

評估 atezolizumab 加上 tiragolumab 以及atezolizumab 加上安慰劑,作為復發性/轉移性 PD-L1 陽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SCCHN)病患之第一線治療(1L)的療效與安全性。

藥品名稱

Atezolizumab
Tiragolumab

主成份

Atezolizumab
Tiragolumab

劑型

靜脈注射劑
靜脈注射劑

劑量

600mg/ml
60mg/ml

評估指標

本試驗之主要療效目的乃是根據下列指標,評估 atezolizumab 加上 tiragolumab 以及atezolizumab 加上安慰劑的療效:
經證實的客觀反應率(ORR),其定義為具經證實之客觀反應(即連續兩次相隔≥ 4 週達到完全反應[CR]或部分反應[PR])的病患比例,由試驗主持人依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RECIST v1.1)進行判定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納入試驗的病患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18歲
能夠遵守試驗計畫書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之擴及口咽、口腔、喉或下咽部的復發性/轉移性SCCHN,且認定以局部治療無法治癒
腫瘤原發部位在鼻咽部或腮腺的病患,無論為何種組織學均不符合資格。
已知口咽癌HPV狀態檢測結果,在當地以p16免疫組織化學分析法(IHC)、原位雜交,或根據聚合酶連鎖分析法判定
註:口腔、喉部及下咽部癌不須進行HPV檢測。
未曾接受過轉移性及/或復發性SCCHN全身性治療
曾針對局部晚期疾病,在多重模式治療(例如合併化放療)中接受過全身性治療,且最後一劑全身性治療在隨機分配前≥ 6個月前的病患,可允許參與試驗。
按照RECIST v1.1分類為可測量之疾病
曾接受放療的病灶只有在該部位自放療以來已有明確資料顯示疾病惡化時,方可視為可評估疾病。
經中央檢測具代表性的腫瘤組織檢體(可為之前留存的腫瘤組織或預篩選/篩選期間經切片採檢取得的組織),使用VENTANA PD-L1 (SP263) CDx分析法判定並記錄腫瘤的PD-L1表現量為TIC ≥ 5%。在無論哪一個PD-L1次族群(低PD-L1 [TIC 5% - 19%]和高PD-L1 [TIC ≥ 20%])納入約66位病患(總預定納入人數的55%)後,該PD-L1次族群將停止納入其他病患。
確認具代表性之福馬林固定的石蠟包埋(FFPE)腫瘤檢體組織塊(建議),或至少20片含未染色、新切的連續切片,且附有相關的病理報告。
若留存腫瘤組織無法提供或不適合進行所需之檢測,則必須在預篩選/篩選時以切片取得腫瘤組織。若病患的留存組織檢測結果不符合資格條件,也可能會在預篩選/篩選時進行切片。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0或1
預期壽命≥ 12週
良好的血液及末端器官功能,以下列於隨機分配前14天內取得的實驗室檢查結果定義: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5 x 109/L (1500/μL),且未補充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
−淋巴細胞計數≥ 0.5 x 109/L (500/μL)
−未接受輸血時,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L (100,000/μL)
−血紅素≥ 90 g/L (9 g/dL)
病患可依據當地標準照護(SOC),接受輸血或紅血球生成療法以達到此標準。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丙胺酸轉胺酶(ALT)與鹼性磷酸酶(ALP) ≤ 2.5倍正常上限值(ULN),下列狀況除外:
經證實出現肝臟轉移的病患:AST與ALT ≤ 5倍ULN
經證實出現肝臟或骨頭轉移的病患:ALP ≤ 5倍ULN
−總膽紅素≤ 1.5倍ULN,以下情況除外:
已知病患患有吉伯特氏症:總膽紅素 ≤ 3倍ULN
−肌酸酐≤ 1.5倍ULN或肌酸酐廓清率(以Cockcroft-Gault公式或依據醫院準則測量或計算) ≥ 50 mL/min
−白蛋白≥ 25 g/L (2.5 g/dL)
−未接受治療性抗凝血劑之病患:國際標準化比值(INR)與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 ≤ 1.5倍ULN
接受治療性抗凝血劑之病患:接受穩定之抗凝血劑
篩選時,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檢測結果為陰性
篩選時,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檢測結果呈陰性
篩選時,B型肝炎表面抗體(HBsAb)檢測結果呈陽性,或篩選時HBsAb檢測結果呈陰性伴隨以下其中一種情況:
−全部B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呈陰性
−HBcAb檢測為陽性後,B型肝炎病毒(HBV) DNA定量< 500 IU/mL
HBsAg檢測結果呈陰性、HBsAb檢測結果呈陰性且全部HBcAb檢測結果呈陽性的病患必須進行HBV DNA檢測。
篩選時,C型肝炎病毒(HCV)抗體檢測結果呈陰性,或篩選時,HCV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而隨後之HCV核醣核酸(RNA)檢測結果呈陰性
−HCV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的病患必須進行HCV RNA檢測。
針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持續禁慾(不進行異性間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法,定義如下:
女性必須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atezolizumab後5個月內,以及最後一劑tiragolumab/安慰劑後90天內持續禁慾或使用年失敗率<1%的避孕方法。
若女性已有月經來潮且未達停經狀態(連續≥ 12個月沒有月經且未發現其他非更年期造成停經的原因),並且未接受手術結紮(亦即移除卵巢、輸卵管和/或子宮),或其他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的原因(例如苗勒管發育不全),即認定為具有生育能力。具有生育能力的定義可以依據當地指引或法規來修正。
每年失敗率< 1%的避孕方法範例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絕育、使用可抑制排卵的荷爾蒙避孕劑、釋放荷爾蒙之子宮內避孕器,與含銅子宮內避孕器。
應依據臨床試驗期間以及病患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不是適當的避孕方法。若當地規範或法規規定,將於當地受試者同意書內說明當地認可且適當的避孕方法以及有關禁慾可靠性的資訊。
針對男性:同意持續禁慾(不進行異性間性行為)或使用保險套,且同意不捐贈精子,定義如下:
伴侶為具生育能力女性或懷孕女性時,男性必須在tiragolumab/安慰劑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tiragolumab/安慰劑給藥後90天持續禁慾或使用保險套,以避免胚胎暴露在藥物中。男性在此相同期間內不得捐贈精子。
應依據臨床試驗期間以及病患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不是適當的避免藥物暴露的方法。若當地規範或法規規定,將於當地受試者同意書內說明有關禁慾可靠性的資料。納入條件
納入試驗的病患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18歲
能夠遵守試驗計畫書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之擴及口咽、口腔、喉或下咽部的復發性/轉移性SCCHN,且認定以局部治療無法治癒
腫瘤原發部位在鼻咽部或腮腺的病患,無論為何種組織學均不符合資格。
已知口咽癌HPV狀態檢測結果,在當地以p16免疫組織化學分析法(IHC)、原位雜交,或根據聚合酶連鎖分析法判定
註:口腔、喉部及下咽部癌不須進行HPV檢測。
未曾接受過轉移性及/或復發性SCCHN全身性治療
曾針對局部晚期疾病,在多重模式治療(例如合併化放療)中接受過全身性治療,且最後一劑全身性治療在隨機分配前≥ 6個月前的病患,可允許參與試驗。
按照RECIST v1.1分類為可測量之疾病
曾接受放療的病灶只有在該部位自放療以來已有明確資料顯示疾病惡化時,方可視為可評估疾病。
經中央檢測具代表性的腫瘤組織檢體(可為之前留存的腫瘤組織或預篩選/篩選期間經切片採檢取得的組織),使用VENTANA PD-L1 (SP263) CDx分析法判定並記錄腫瘤的PD-L1表現量為TIC ≥ 5%。在無論哪一個PD-L1次族群(低PD-L1 [TIC 5% - 19%]和高PD-L1 [TIC ≥ 20%])納入約66位病患(總預定納入人數的55%)後,該PD-L1次族群將停止納入其他病患。
確認具代表性之福馬林固定的石蠟包埋(FFPE)腫瘤檢體組織塊(建議),或至少20片含未染色、新切的連續切片,且附有相關的病理報告。
若留存腫瘤組織無法提供或不適合進行所需之檢測,則必須在預篩選/篩選時以切片取得腫瘤組織。若病患的留存組織檢測結果不符合資格條件,也可能會在預篩選/篩選時進行切片。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0或1
預期壽命≥ 12週
良好的血液及末端器官功能,以下列於隨機分配前14天內取得的實驗室檢查結果定義: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5 x 109/L (1500/μL),且未補充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
−淋巴細胞計數≥ 0.5 x 109/L (500/μL)
−未接受輸血時,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L (100,000/μL)
−血紅素≥ 90 g/L (9 g/dL)
病患可依據當地標準照護(SOC),接受輸血或紅血球生成療法以達到此標準。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丙胺酸轉胺酶(ALT)與鹼性磷酸酶(ALP) ≤ 2.5倍正常上限值(ULN),下列狀況除外:
經證實出現肝臟轉移的病患:AST與ALT ≤ 5倍ULN
經證實出現肝臟或骨頭轉移的病患:ALP ≤ 5倍ULN
−總膽紅素≤ 1.5倍ULN,以下情況除外:
已知病患患有吉伯特氏症:總膽紅素 ≤ 3倍ULN
−肌酸酐≤ 1.5倍ULN或肌酸酐廓清率(以Cockcroft-Gault公式或依據醫院準則測量或計算) ≥ 50 mL/min
−白蛋白≥ 25 g/L (2.5 g/dL)
−未接受治療性抗凝血劑之病患:國際標準化比值(INR)與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 ≤ 1.5倍ULN
接受治療性抗凝血劑之病患:接受穩定之抗凝血劑
篩選時,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檢測結果為陰性
篩選時,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檢測結果呈陰性
篩選時,B型肝炎表面抗體(HBsAb)檢測結果呈陽性,或篩選時HBsAb檢測結果呈陰性伴隨以下其中一種情況:
−全部B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呈陰性
−HBcAb檢測為陽性後,B型肝炎病毒(HBV) DNA定量< 500 IU/mL
HBsAg檢測結果呈陰性、HBsAb檢測結果呈陰性且全部HBcAb檢測結果呈陽性的病患必須進行HBV DNA檢測。
篩選時,C型肝炎病毒(HCV)抗體檢測結果呈陰性,或篩選時,HCV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而隨後之HCV核醣核酸(RNA)檢測結果呈陰性
−HCV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的病患必須進行HCV RNA檢測。
針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持續禁慾(不進行異性間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法,定義如下:
女性必須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atezolizumab後5個月內,以及最後一劑tiragolumab/安慰劑後90天內持續禁慾或使用年失敗率<1%的避孕方法。
若女性已有月經來潮且未達停經狀態(連續≥ 12個月沒有月經且未發現其他非更年期造成停經的原因),並且未接受手術結紮(亦即移除卵巢、輸卵管和/或子宮),或其他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的原因(例如苗勒管發育不全),即認定為具有生育能力。具有生育能力的定義可以依據當地指引或法規來修正。
每年失敗率< 1%的避孕方法範例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絕育、使用可抑制排卵的荷爾蒙避孕劑、釋放荷爾蒙之子宮內避孕器,與含銅子宮內避孕器。
應依據臨床試驗期間以及病患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不是適當的避孕方法。若當地規範或法規規定,將於當地受試者同意書內說明當地認可且適當的避孕方法以及有關禁慾可靠性的資訊。
針對男性:同意持續禁慾(不進行異性間性行為)或使用保險套,且同意不捐贈精子,定義如下:
伴侶為具生育能力女性或懷孕女性時,男性必須在tiragolumab/安慰劑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tiragolumab/安慰劑給藥後90天持續禁慾或使用保險套,以避免胚胎暴露在藥物中。男性在此相同期間內不得捐贈精子。
應依據臨床試驗期間以及病患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不是適當的避免藥物暴露的方法。若當地規範或法規規定,將於當地受試者同意書內說明有關禁慾可靠性的資料。

主要排除條件

●適合接受治癒性局部治療的疾病
●局部晚期頭頸部鱗狀細胞癌(SCCHN)接受最後一劑治癒性全身性治療後6個月內疾病惡化或復發
●與手術或其他先前治療相關≥第2級的未緩解毒性
允許接受具有≤第2級禿髮或神經病變的病患。
曾接受過重大手術的病患必須已充分康復,包括從任何介入治療相關併發症中康復。
具有經過處置之不可逆毒性且預期非由試驗藥物治療引起的病患,在諮詢過醫療監測員後可能可以納入試驗。
●症狀性、未接受治療或目前為進行性的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
CNS病灶已接受治療且無症狀的病患若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則可符合資格:
−根據RECIST v1.1評估之可測量疾病必須位於CNS之外。
−病患無顱內出血或脊椎出血病史。
−病患於隨機分配前7天內未曾進行立體定位放射療法、隨機分配前14天內未曾進行全腦放射療法、或隨機分配前28天內未曾進行神經外科切除術。
−目前無需使用皮質類固醇治療CNS疾病之病患。可接受穩定劑量之抗癲癇治療。
●曾有軟腦膜疾病病史
●控制不佳的腫瘤相關疼痛
需要使用止痛藥的病患於進入試驗時必須為穩定療程。
可接受緩和性放療的症狀性病灶(例如:骨轉移或轉移引起神經夾擊)應在納入前進行治療。病患應已自放射作用恢復。未有最短復原期的規定。
若進一步生長可能引起功能缺陷或頑固性疼痛的無症狀轉移性病灶(例如:未伴隨出現脊椎壓迫的硬脊膜外腔轉移)應考慮在納入試驗前進行局部區域性治療。
●控制不佳或有症狀的高血鈣症
●目前或曾經患有自體免疫疾病或免疫不全,包括但不限於重症肌無力、肌炎、自體免疫肝炎、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風濕性關節炎、發炎性腸道疾病、抗磷脂質抗體症候群、韋格納肉芽腫、薛格連氏(Sjögren)症候群、格林-巴利(Guillain-Barré)症候群、或多發性硬化症;不包括以下:
有自體免疫相關甲狀腺功能低下病史,且正在接受甲狀腺替代荷爾蒙治療的病患符合本試驗參與資格。
正在接受胰島素療程之控制良好第1型糖尿病病患符合本試驗參與資格。
病患具有僅表現於皮膚的濕疹、乾癬、慢性單純苔癬或白斑(例如:有乾癬性關節炎的病患將排除)時,若符合以下所有條件便可納入試驗:
−皮疹覆蓋部位之身體表面積< 10%
−疾病於基準期時控制良好,且僅需接受弱效局部皮質類固醇
−過去12個月內,未發生潛在情況急性惡化而需要接受補骨脂素加上紫外光A照射、methotrexate、維他命A酸類、生物製劑、口服鈣調神經磷酸酶抑制劑或高效或口服皮質類固醇
(完整內容請見計畫書)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4 人

  • 全球人數

    12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