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01 - 2017-04-04
Phase III
終止收納7
ICD-10E10.9
第一型糖尿病,未伴有併發症
ICD-9250.01
第一型(胰島素依賴型,幼年型)糖尿病,未提及併發症,未敘述為無法控制
針對第一型糖尿病的病患,在52週內以每天口服一次 Empagliflozin 作為胰島素輔助療法,進而評估其療效、安全性和耐受性的一項第三期、隨機、雙盲、安慰劑對照、平行組試驗 (EAS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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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台灣百靈佳殷格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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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百靈佳殷格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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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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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Audit
無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關鍵次要指標為:
在第 5 週至第 26 週期間的具症狀低血糖不良事件(伴隨確認血糖 <54
mg/dL [< 3.0 mmol/L])及/或嚴重低血糖不良事件的每位受試者-年發生
率。
o 嚴重低血糖不良事件之定義為,需要另一人協助主動的提供碳水
化合物、升糖素或其他修正措施的事件。 在事件期間可能無法測
得血糖,但若在血糖回歸正常後出現神經學復原,即可視為該事
件係由血糖過低引起的充分證據。
在第 1 週至第 26 週期間的具症狀低血糖不良事件(伴隨確認血糖 <54
mg/dL [< 3.0 mmol/L])及/或嚴重低血糖不良事件的每位受試者-年發生
率。
自基期至 26 週後的體重變化量(單位:公斤)。
自基期至 26 週後每日胰島素總劑量 (TDID)的變化量(單位:U/kg)。
依據第 23-26 週的連續血糖監測(CGM),判定葡萄糖濃度處於目標範圍
(70-180 mg/dL [3.9-10.0 mmol/L]) 的時間百分比自基期變化量。
收縮壓 (SBP) 自基期至 26 週後的變化量。
舒張壓 (DBP) 自基期至 26 週後的變化量。
主要納入條件
1. 根據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GCP)與當地法規要求,在第一次返診前請提供已簽名並註明日期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2. 在第一次返診之前,男女受試者皆已接受胰島素治療第一型糖尿病至少一年。
3. 在第二次返診時,由中央實驗室測量的空腹C-胜肽(C-peptide)量值 <0.7 ng/mL (0.23 nmol/L)。
4. 受試者願意在整體試驗期間,根據試驗醫師之判斷繼續使用:
• 一天多劑注射(MDI)的胰島素,包括一次基礎胰島素注射與一天至少三次餐前胰島素射,或
• 任何胰島素類型的連續皮下胰島素輸注(CSII),且在第一次返診之前,已使用連續皮下胰島素輸注至少5個月。
在第一次返診時,每日胰島素總劑量必須為 ≥ 0.3 單位/公斤(U/kg) 且 ≤ 1.5單位/公斤(U/kg),一天多劑注射(MDI)與連續皮下胰島素輸注(CSII),皆同。
5. 在第5次返診時,由中央實驗室測量的糖化血色素 ≥ 7.5%且≤ 10.0%,以及相較於第1次,受試者在第5次返診時的糖化血色素(HbA1c)增量不超過0.3%。
6.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受試者很了解其疾病且知道如何處置,並願意及有能力執行以下試驗評估檢測(於第1-5次返診時以及在即將進行隨機分組之前評估):
• 實施與調整由受試者主導的胰島素治療。
• 隨飲食狀況(例如估算碳水化合物)確實地調整胰島素劑量。
• 確實地定時進行居家血糖監測。
• 能辨識糖尿病酮酸中毒(DKA)的症狀,且能確實地監測酮體濃度。
• 在「生病日(sick day)」執行有效的處置療法。
7. 在第一次返診時年齡 ≥ 18歲。
8. 在第一次返診時身體質量指數(BMI) ≥ 18.5 kg/m2。
9. 在第一次返診時,根據中央實驗室測量之肌酸酐,以慢性腎病流行病學共同研究(CKD-EPI)公式計算的腎絲球過濾率(eGFR) ≥ 30 mL/min/1.73 m²。
10. 具有生育力的女性*必須願意且能依據藥品非臨床安全性試驗法規發展(ICH M3 (R2)),使用高度有效(持續且正確使用時,年失敗率低於1%)的避孕方法。在整體試驗期間皆必須持續使用此類避孕方法,且受試者必須同意在參與試驗期間定期接受驗孕,符合這些條件的避孕方法清單,將在受試者須知中提供。
*具有生育力的婦女定義如下:
任何已出現初潮且未停經(定義:在無其他醫療原因下已無月經至少12個月)或未永久絕育(例如,輸卵管阻塞、子宮切除、雙側卵巢切除或雙側輸卵管切除)的女性。
11. 在開放標示的安慰劑導入期期間,使用試驗藥物的遵從度必須在80%至120%之間,且必須在隨機分組之前完成判斷。
主要排除條件
1. 第二型糖尿病、年輕人成年型糖尿病(MODY)、胰臟手術或慢性胰臟炎的病史。
2. 胰臟、胰島細胞或腎臟移植接受者。
3. 第1次返診前3個月內,曾使用任何其它降血糖藥物(例如二甲雙胍類降血糖藥物(metformin)、α-葡糖苷酶抑制劑、升糖素樣胜肽1 (GLP-1)類似物、SGLT-2抑制劑、pramlintide、吸入性胰島素、預混型胰島素等)的第一型糖尿病治療(皮下基礎胰島素與餐前胰島素除外),或根據試驗醫師之判斷,有任何臨床相關的過敏經驗。
4. 第1次返診前3個月內曾發生嚴重低血糖,包括昏迷與/或癲癇因而需要住院或由急診醫師或護理人員施行低血糖相關治療。
5. 第1次返診前3個月內,曾發生需要住院的嚴重糖尿病酮酸中毒(例如,酸鹼值(pH) < 7.0或住進加護病房[ICU]超過兩天)。
6. 經試驗醫師判斷睡眠/清醒週期不規律(例如,習慣白天睡、晚上工作的病人)。
7. 第1次返診前3個月內,曾發生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非- ST 時段上升心肌梗塞(non-STEMI)、ST 時段上升心肌梗塞(STEMI)與不穩定型心絞痛)、中風或暫時性腦缺血發作(TIA)。
8. 試驗醫師有嚴重胃輕癱(由試驗醫師判斷)。
9. 經試驗醫師判斷有脆弱性糖尿病。
10. 肝臟疾病徵象,根據第1次返診或第5次返診時,中央實驗室檢測得之丙氨酸轉胺酶(ALT)、天門冬氨酸轉胺酶(AST),或鹼性磷酸酶高於3倍正常值上限(ULN)作為界定。
11. 飲食失調,例如暴食症或神經性厭食症。
12. 第1次返診前3個月內至隨機分組前,曾接受減肥藥物、減重手術或積極的飲食療法,而導致體重不穩定(由試驗醫師判斷)。
13. 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或計畫在第1次返診時開始使用此類療法。允許使用吸入性或外用皮質類固醇(例如,使用於氣喘/慢性阻塞性肺病)。
14. 第1次返診前6週內曾改變甲狀腺荷爾蒙劑量,或計畫在第1次返診時改變或開始使用此類療法。
15. 病患願意在整個連續血糖監測期間,根據試驗醫師的判斷不使用任何含有對乙醯氨基酚 (paracetamol或acetaminophen)的藥物,以避免連續血糖監測時的血糖讀值假性升高。
16. 第1次返診前5年內有癌症或癌症治療醫療史,除了已切除且經判斷已痊癒的基底細胞癌外。
17. 第1次返診時患有血液惡質病,或任何需要進行血液透析或導致紅血球不穩定的疾患(例如,瘧疾、焦蟲病[babesiosis] 、溶血性貧血)。
18. 懷孕、正在哺乳或計畫於試驗期間懷孕的女性。
19. 第1次返診前3個月內,由試驗醫師判斷可能會干擾參與試驗的酒精或藥物濫用情形。
20. 第1次返診前30天內,曾在另一項試驗中使用研究中的藥物。
21. 試驗醫師判斷病患無法瞭解與遵從試驗要求(包括使用電子日誌)。
22. 經試驗醫師判斷,可能會在試驗參與期間危害受試者安全,或可能會影響試驗 結果的任何其他臨床狀況(例如,可能會使生殖器感染或黴菌感染風險增高的免疫功能受損病患、慢性病毒感染病患等)。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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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3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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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72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