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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NP30179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075696

2019-02-01 - 2022-12-31

Phase I/II

召募中2

一項多中心、開放性、第一/二期試驗,在復發性/難治型B細胞非霍奇金氏淋巴癌病患中,評估在給予固定、單一劑量之OBINUTUZUMAB (Gazyva®/Gazyvaro™)預先治療後,遞增GLOFITAMAB (RO7082859)劑量作為單一藥物,以及併用OBINUTUZUMAB治療的安全性、療效、耐受性與藥物動力學

  • 試驗申請者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葉士芃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吳尚儒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復發性/難治型B細胞非霍奇金氏淋巴癌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本試驗的主要目標如下:  評估接受 obinutuzumab 治療(Gpt)後,RO7082859 單一藥物相較於與 obinutuzumab 併用, 之復發性/難治性 CD20+ B-細胞非霍奇金氏淋巴瘤(r/r NHL)病患的安全性、耐受性與 PK。  探討於接受 Gpt 治療後,RO7082859 單一藥物以及與 obinutuzumab 併用之 r/r NHL 病患的 最大耐受劑量(MTD)或最佳生物劑量(OBD)與劑量限制毒性(DLT)。  探討接受 Gpt 治療之後,RO7082859 單一藥物以及與 obinutuzumab 併用的建議劑量與投藥 時間表。  試驗第 III 部分評估接受 Gpt 後,RO7082859 單一藥物對 DLBCL 組別內之病患(包括未另外 說明(NOS)之 r/r DLBCL、重度 B 細胞淋巴瘤、轉型自 FL 之 PMBCL 與 DLBCL)以及 r/r FL 病患的療效,測量方法為獨立審查委員會(IRC)根據標準 NHL 反應標準[修正版 Lugano 標準, Cheson 等人 2014 年])評估之完全反應(CR)率。

藥品名稱

Glofitamab (RO7082859)
Glofitamab (RO7082859)
Gazyva
Actemra

主成份

Glofitamab
Glofitamab
Obinutuzumab
Tocilizumab

劑型

27D
27D
27D
27D

劑量

5mg/ml
1mg/ml
25mg/ml
20mg/ml

評估指標

目的與試驗指標
本試驗的主要目標如下:
評估接受obinutuzumab事前治療(Gpt)後,glofitamab單一藥物相較於與obinutuzumab併用,之復發性/難治性CD20+ B-細胞非霍奇金氏淋巴瘤(r/r NHL)病患的安全性、耐受性與藥物動力學(PK)。
探討於接受Gpt治療後,glofitamab單一藥物以及與obinutuzumab併用之 r/r NHL病患的最大耐受劑量(MTD)或最佳生物劑量(OBD)與劑量限制毒性(DLT)。
探討接受Gpt治療之後,glofitamab 單一藥物以及與obinutuzumab併用的建議劑量與投藥時間表。
評估接受Gpt治療後,glofitamab單一藥物對診斷為瀰漫性大B細胞瘤(DLBCL;其他未註明[NOS] r/r DLBCL、重度B細胞淋巴瘤[HGBCL]、原發性縱膈B細胞淋巴瘤[PMBCL]、起因於FL[轉型自濾泡淋巴瘤;trFL] 以及r/r FL之DLBCL)對病患的療效,測量方法為獨立審查委員會(IRC)根據標準NHL反應標準評估之完全反應率。

次要目的
本試驗的次要目的如下:
檢測Gpt的安全性、耐受性與藥物動力學。
初步評估glofitamab單一藥物以及與obinutuzumab併用,於接受Gpt後之r/r NHL病患的抗腫瘤活性。
評估glofitamab的抗藥物抗體(ADAs)發生率。
評估病患子組之藥物藥效學(PD)生物標記,包括但不限於腫瘤組織B細胞與T細胞含量,以及T細胞活化狀態。
於試驗第III部分,根據歐洲癌症研究與治療組織生活品質核心問卷30 (EORTC QLQ-C30)與癌症治療功能評估-淋巴瘤(FACT-Lym)淋巴瘤量表,評估疾病相關症狀、功能以及健康相關生活品質(HRQoL)。

探索性目的
本試驗的探索性目的如下:
評估glofitamab單一藥物以及與obinutuzumab併用(接受Gpt後),暴露量與藥物藥效學生物標記,包括但不限於可溶性介質、周邊B細胞與T細胞數量以及T細胞活化狀態之關係,視實際狀況而定。.
進行初步評估,評估腫瘤負荷以及/或生物標記,此生物標記可能可作為glofitamab單一藥物以及與obinutuzumab併用之安全性或抗腫瘤活性預測因子,其包括但不限於微量殘存疾病狀態(MRD)、免疫調節表型標記,以及可溶性介質。
評估曾達到客觀反應(完全反應[CR]或部分反應[PR]),或疾病穩定[SD]但之後出現疾病惡化或復發的病患,重新接受glofitamab單一藥物以及與obinutuzumab併用治療的抗腫瘤活性。
進行初步評估,評估tocilizumab改善接受glofitamab單一藥物以及與obinutuzumab併用治療之後所造成之嚴重細胞激素釋放症候群(CRS)症狀的療效
在第III部分中,利用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病患通報結果(PRO-CTCAE)來評估治療相關症狀。
在第III部分DLBCL Dexamethasone組別中,評估使用前驅藥物Dexamethasone後CRS的發生率和嚴重程度。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納入試驗的病患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已簽署知情同意書。
2.病患必須願意且能夠遵守試驗計畫書規定於投予glofitamab時住院。病患也必須願意配合所有試驗相關程序。在第III部分,包括完成PRO。
3.年齡≥ 18歲。
4.根據試驗部分,有以下病史或狀況:1)經組織學確認且預期會表現CD20之血液學惡性腫瘤;2)先前接受至少一種療程後復發或缺乏反應;以及3)無預期可延長存活期之治療選擇(例如標準化療或自體幹細胞移植[ASCT])。符合資格之r/r NHL病患包括:
第I部分與第II部分:第1-3b級FL;MZL (脾臟;淋巴結;淋巴結外);MCL;DLBCL;PMBCL;Richter氏轉型;以及trFL。
試驗委託者保留其選擇權,限制劑量遞增組別於第II部分已核准的組織學類型中的一種或多種特定的組織學類型
第III部分擴增組別:
a)DLBCL組別 (DLBCL NOS, HGBCL,
b)PMBCL 與 trFL. 病患必須於已接受至少兩種全身性療程(包括至少一種含anthracycline之療程,以及至少一種含抗CD20-定向療法之療程)後復發或缺乏反應。試驗委託者可選擇限制納入trFL與PMBCL病患的人數。Richter氏轉型病患不符合第III部分試驗資格。
-針對DLBCL組別病患(DLBCL NOS、HGBCL、PMBCL或trFL),必須提供初期組織病理學診斷結果的病理學報告(若有)。trFL病患也必須提供疾病轉型時之病理學報告(若有)。應提供所有初步診斷時對組織進行之檢查結果,包括但不限於評估細胞來源、BCL2與MYC異常之檢查(若有進行)。
c)濾泡性淋巴瘤組別:第1-3a級FL;病患必須於已接受至少兩種全身性療法後復發或缺乏反應,且必須已接受過rituximab與烷化劑治療。試驗委託者保留納入抗CD20定向療法和烷化劑難治性最低數量病患的選擇。
5.可測量的疾病,定義為至少有一個二維可測量的腺體病灶,其最大長度定義為> 1.5 cm,或至少有一個二維可測量的腺體外病灶,其最大長度定義為> 1.0 cm。
6.可提供根據試驗主持人確認可安全取得部位的新鮮切片,前提為病患有一處以上可測量標靶病灶。
缺乏新鮮切片時,應提供最近期之庫存腫瘤組織檢體(最好為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組織塊;若無組織塊,亦可接受切片)。最好是於6個月內且投予前一種癌症療程最後一劑藥物與C1D-7之間取得的庫存腫瘤組織檢體。註:若無法取得新鮮切片且無留存檢體,請與醫療監測員聯絡。
7.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0或1。
8.預期壽命(根據試驗主持人意見) ≥ 12週。
9.過去抗癌療法造成之不良事件必須已緩解至第≤ 1級。
10.適當的肝臟功能:總膽紅素≤ 1.5倍ULN。經證實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病史,且總膽紅素升高伴隨間接膽紅素升高的病患符合試驗資格);AST/ ALT ≤ 3倍ULN。
11.適當的血液學功能: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 x 109顆細胞/L;血小板計數≥ 75,000/μL (且投予Gpt前14天內未接受血小板輸血);血紅素(Hb) ≥ 10.0 g/dL (6.2 mmol/L);投予Gpt前21天內未接受輸血。
12.適當的腎臟功能:血清肌酸酐≤ 1.5倍ULN,或針對試驗主持人判斷血清肌酸酐濃度不足以反映腎臟功能的病患,以Cockcroft-Gault公式算出的肌酸酐廓清率≥ 50 mL/min。
13.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在試驗治療前7天內的血清懷孕檢測必須為陰性。不具生育能力且已停經(≥ 12個月非治療造成停經)或手術節育(無卵巢及/或子宮)的女性不須進行懷孕檢測。
14.急性或慢性HBV感染的血清學或聚合酶連鎖反應(PCR)檢測結果為陰性。(註:無法根據血清學檢查測結果判斷HBV感染狀況之病患,其HBV的PCR檢測結果必須為HBV陰性,才符合試驗參與資格)。
15.HCV與HIV檢測結果為陰性。註:HCV抗體呈陽性之病患,其HCV的PCR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才符合試驗參與資格。
16.病患必須同意自篩選至(a)接受治療前obinutuzumab後至少3個月或最後一劑glofitamab後2個月(以較長者為準),維持完全禁慾或使用兩種合計每年失敗率<1%之有效避孕方式,若病患為男性,或(b)至接受obinutuzumab前治療後至少18個月或投予最後一劑glofitamab後2個月(以較長者為準),若病患為女性。
針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每年失敗率<1%的避孕方法包括:
–輸卵管結紮、男性節育、荷爾蒙植入劑、經證實正確使用可抑制排卵之荷爾蒙避孕方式、釋放荷爾蒙之子宮內避孕器以及含銅子宮內避孕器。
–除此之外,可併用2種方式(例如:雙重屏障法,如保險套併用子宮帽),達到每年失敗率< 1%。屏障法必須搭配殺精劑使用。
男性:同意持續禁慾或使用避孕方式,且同意不捐贈精子,定義如下:
女性伴侶具有生育能力之男性,在治療期間與接受最後一劑obinutuzumab後至少3個月內,或最後一劑glofitamab後2個月內(以較長者為準),必須維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加上另一種避孕方式而合計達到每年失敗率< 1%。
–男性在此相同期間內不得捐贈精子。
–具有懷孕女性伴侶的男性,在治療期間與最後一劑obinutuzumab後至少3個月內或最後一劑glofitamab後2個月內(以較長者為準)必須維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以避免胚胎受到暴露。
男性及女性都應依據臨床試驗期間以及病患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病患,將不得參與試驗:
1.無法配合計畫書規定住院及限制。
2.患有CLL、Burkitt淋巴瘤與淋巴漿細胞淋巴瘤的病患。
3.已知或疑似具有HLH病史。
4.基期時有急性細菌性、病毒性或黴菌感染之病患,根據Gpt輸注前72小時內經陽性血液培養結果或臨床判斷(若缺乏陽性血液培養檢體)證實。
5.投藥4週內已知受到活性感染,或潛伏期感染再活化,無論為細菌性、病毒性(包括但不限於EBV、巨細胞病毒(CMV)、B型肝炎、C型肝炎與HIV)、黴菌、分枝桿菌或其他病原體(不包含指甲床黴菌感染),或任何需住院或接受IV抗生素治療(針對IV抗生素,係指完成前一個抗生素治療週期)之嚴重感染事件的病患。
6.懷孕、哺乳中,或是計畫在試驗期間懷孕的女性。
7.於C1D-7輸注Gpt前4週內或藥物的5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接受全身性免疫治療藥物治療,包括但不限於放射免疫複合體、抗體藥物複合體、免疫/細胞因子與單株抗體(例如抗-CTLA4、抗-PD1與抗-PDL1)。
8.與之前接受之免疫治療藥物有關的藥物治療造成之免疫相關不良事件病史,如下所示:
第>=3級不良事件,除以補充療法管理的第3級內分泌失調
停止治療後未恢復至基期之第1-2級不良事件
9.經證實對含obinutuzumab單藥治療療程缺乏反應。
10.輸注Gpt前4週內曾接受標準放射線療法、任何化學治療藥物治療,或任何其他試驗抗癌藥物治療,包含CAR-T療法(定義為目前無法規主管機關核准適應症之治療方法)。
11.曾接受實體器官移植。
12.曾接受異體SCT。
13.輸注Gpt前100天內曾接受自體ASCT。
14.自體免疫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於心肌炎、肺炎、重症肌無力、肌炎、自體免疫性肝炎、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風濕性關節炎、發炎性腸病、抗磷脂症候群造成的血管栓塞、華格納肉芽腫、薛格連氏症候群、格林-巴利症候群、多發性硬化、血管炎或腎小球性腎炎。
具有控制良好自體免疫疾病病史的病患,可能在與醫療監測員討論並確認後符合納入資格。
有自體免疫相關甲狀腺功能低下病史,且正在接受穩定劑量之甲狀腺替代荷爾蒙的患者可符合本試驗參與資格。
有疾病相關免疫血小板減少性紫斑或自體免疫溶血性貧血病史的病患可能符合試驗資格。
有控制良好之第I型糖尿病病史的病患(定義為篩選時血紅素A1c < 8%且無尿液酮酸中毒)符合試驗資格。
病患具有僅表現於皮膚的濕疹、牛皮癬、慢性單純苔癬或白斑(例如:有乾癬性關節炎的病患將排除)時,若符合以下所有條件便可納入試驗:
-皮疹覆蓋部位之身體表面積必須<10%
-疾病於基期時控制良好,且僅需接受弱效局部皮質類固醇
-過去12個月內,未發生潛在情況的急性惡化而需要接受補骨脂素加上紫外光A照射、methotrexate、維他命A酸類、生物製劑、口服鈣調神經磷酸酶抑制劑或高效口服皮質類固醇
15.有對單株抗體療法(或基因重組抗體相關融合蛋白質)有嚴重過敏或全身性過敏反應病史的病患。
16.有經確認之進行性多發性腦白質病變(PML)病史的病患。
17.目前患有或有中樞神經統(CNS)淋巴瘤過去病史。
18.目前患有或有CNS疾病過去病史,例如中風、癲癇、CNS血管炎或神經退化性疾病。
註:有中風病史但過去2年內未發生過中風或暫時性腦缺血發作,且無殘留神經缺損的病患,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可納入試驗。
19.同時患有重大、未受控制疾病之證據,且可能影響受試者對試驗計畫的配合或結果的判讀,包括糖尿病、相關肺臟疾患病史(支氣管痙攣、阻塞性肺部疾病),以及已知的自體免疫疾病。
20.輸注Gpt前< 28天內進行重大手術或發生重大創傷(不包括切片),或預期於試驗治療期間需要進行重大手術。
21.過去2年內曾患有另一種侵入性惡性腫瘤的病患(除基底細胞癌以及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復發可能性偏低之腫瘤)。
22.患有重大心血管疾病,例如紐約心臟學會定義之第III或IV級心臟病、前6個月內曾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律不整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23.輸注Gpt前4週內接受活菌減毒疫苗,或預計於試驗期間將需要接受這類活菌減毒疫苗。(註:僅可於流行感冒季節接種流行感冒疫苗。病患接受治療期間任何時候不得接受活菌減毒流感疫苗(例如Flumist®)。)
24.Gpt輸注前2週內曾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包括但不限於cyclophosphamide、azathioprine、methotrexate、thalidomide以及抗腫瘤壞死因子藥物)。允許接受皮質類固醇 25 mg/天prednisone或等藥劑量治療。允許使用吸入型和局部類固醇。
25.篩選前12個月內有非法藥物或酒精濫用病史,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
26.可合理懷疑具有試驗藥物使用禁忌症之疾病或狀況的任何其他疾病、代謝功能異常、理學檢查發現或臨床實驗室發現。
27.在第III部分DLBCL Dexamethasone組別中,將會排除有對Dexamethasone或全身性皮質類固醇過敏病史的病患
最後,試驗開始前,試驗主持人應檢視可能參與本試驗之試驗病患的疫苗接種狀況,並遵守成人接種任何其他預防感染性疾病之非活菌疫苗的當地疾病控制及預防規範。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48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