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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WO29522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425891

2016-02-21 - 2020-12-31

Phase III

尚未開始1

終止收納3

ICD-10C50

乳房惡性腫瘤

一項第三期、多中心、隨機分配、安慰劑對照之試驗,比較Atezolizumab (抗PD-L1抗體)併用nab-paclitaxel與安慰劑併用nab-paclitaxel用於未曾接受治療轉移性三陰性乳癌患者

  • 試驗申請者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王惠暢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王惠暢 未分科

協同主持人

Audit

試驗主持人 曾令民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2 終止收納

Audit

Audit

試驗主持人 黃俊升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Audit

試驗主持人 侯明鋒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三陰性乳癌

試驗目的

比較atezolizumab併用nab-paclitaxel與安慰劑(一種看起來像atezolizumab的無活性物質)併用nab-paclitaxel對您與您TNBC的療效與優劣,以找出較佳的治療方式。

藥品名稱

Atezolizumab

主成份

Atezolizumab

劑型

Vial

劑量

1200mg/20ml

評估指標

療效目的
將以意向治療(ITT)族群(即:所有隨機分配病患)與腫瘤狀態為對程序性死亡配體-1 (PD-L1)具選擇性的子族群評估下列療效目的。
本試驗之共同主要療效目的如下:
- 依據無惡化存活(PFS;由試驗主持人使用實質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版本1.1評估),評估atezolizumab + nab-paclitaxel相較於安慰劑+ nab-paclitaxel的療效
- 依據整體存活率(OS),評估atezolizumab + nab-paclitaxel相較於安慰劑+ nab-paclitaxel的療效

本試驗的次要療效目的如下:
- 依據客觀反應率(ORR;由試驗主持人使用RECIST版本1.1評估),評估atezolizumab + nab-paclitaxel相較於安慰劑+ nab-paclitaxel的療效
- 依據表現客觀反應病患的客觀反應期間(DOR;由試驗主持人依據RECIST版本1.1評估),評估atezolizumab + nab-paclitaxel相較於安慰劑+ nab-paclitaxel的療效
- 依據歐洲癌症研究與治療組織(EORTC)生活品質問卷核心30 (QLQ-C30)第29與30項的惡化時間(TTD),評估atezolizumab + nab-paclitaxel相較於安慰劑+ nab-paclitaxel的健康狀態/健康相關生活品質(HRQoL)之病患報告結果(PRO)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病患必須符合所有下列條件方可納入試驗:
-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年齡18歲的男性或女性 (台灣僅納入20歲以上者)
-組織學資料顯示患有轉移性或局部晚期TNBC (未表現HER2、ER與PR)
-HER2陰性定義為依據地方實驗室評估顯示符合下列其中條件:
*原位雜合(ISH)未放大(HER2相較於CEP17比值< 2.0或單一探針平均HER2基因複製數< 4 signal/cell),或
IHC 0或IHC 1+(若可取得超過一項檢測結果且非所有結果均符合納入條件定義,則應與醫療監測員討論所有結果,以建立病患資格)
*ER與PR陰性定義為IHC分析中表現荷爾蒙受體的細胞< 1%。
- 未曾因無法手術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TNBC接受化療或標靶全身性治療
* 允許因轉移性疾病接受放療。放射療法無最短廓清期規定。病患應已自放射療法作用恢復。
* 允許曾以前導性輔助治療或輔助性方式接受化療(包括taxane類),但必須於隨機分配前≥ 12個月完成治療。
- 符合接受taxane單一治療條件(即無快速臨床惡化現象、危及生命的內臟轉移、快速控制症狀和/或疾病的需要)
- 可提供以石蠟塊(建議)製成的代表FFPE腫瘤檢體(可為取自復發疾病的留存檢體或治療前新採樣組織)或至少15片未染色切片,加上說明ER、PR與HER2陰性的相關病理學報告
* 基期時提供少於20片未染色切片的患者(但不得少於12片),在與醫療監測員討論後可能符合參與資格。
* 腫瘤組織應依據整體與有效腫瘤內容物顯示為品質良好,且必須於納入前評估PD-L1表現。無法評估腫瘤組織PD-L1表現的病患不得納入試驗。
* 如果送交多份腫瘤檢體(例如:取自復發疾病的留存檢體與組織),若至少有一份檢體可評估PD-L1,則病患可納入試驗。為了進行分層,會將檢體中的最高PD-L1分數定為病患的PD-L1分數。
* 若臨床上允許,也必須送交一份取自復發轉移性或局部晚期疾病(若適用)的腫瘤檢體。
-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0或1
- 平均壽命>=12週
- 根據RECIST v1.1定義的可測量疾病
- 良好的血液及末端器官功能
-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於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atezolizumab/安慰劑後至少5個月內或最後一劑nab-paclitaxel後1個月內(以較晚者為準)持續禁慾(不進行異性間性行為)或使用每年失敗率< 1%的避孕方式。
具生育能力女性定義為初經已來、未達停經狀態(連續>=12個月無月經且除更年期外未有其他已知原因)且未手術絕育(切除卵巢及/或子宮)者。
每年失敗率< 1%的避孕方法範例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絕育、穩定適當地使用可抑制排卵的荷爾蒙避孕劑、釋放荷爾蒙之子宮內避孕器(IUD)與含銅IUD。
應依據臨床試驗期間以及病患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 針對男性:同意持續禁慾(不進行異性間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方式,且同意不捐贈精子,定義如下:
伴侶為具生育能力女性或懷孕女性時,男性必須在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nab-paclitaxel後至少6個月內持續禁慾或使用保險套。男性在此相同期間內不得捐贈精子。
應依據臨床試驗期間以及病患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 對於未停經(非治療引起的無月經>=12個月)或透過手術絕育的女性,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14天內的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
(完整請參照試驗計畫書之納入與排除條件)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病患,將不得參與試驗:
癌症相關的排除條件
- 未接受手術及/或放療之確定性治療的脊椎壓迫,或者曾診斷與治療但未有資料顯示疾病在隨機分配前為臨床上穩定狀態> 2週的脊椎壓迫
- 已知患有CNS疾病,不包括達到以下所有標準的已治療無症狀CNS轉移:
* 僅允許天幕上及小腦轉移(即:未轉移至中腦、小腦、橋腦、延髓或脊椎)
* 目前無需使用皮質類固醇治療CNS疾病
* 隨機分配前7日內未接受立體定位放療,或14日內未接受全腦放療
* 完成CNS疾病治療與篩選放射線試驗之間未有資料顯示發生期中惡化
註:於篩選掃描時偵測出新增無症狀CNS轉移的病患必須為CNS轉移接受放療及/或手術。若符合所有其他條件,這些病患可於治療後納入試驗,無需在納入前進行其他腦部掃描。
- 軟腦膜疾病
- 未控制的胸膜積液、心包膜積液或腹水
* 允許裝有留置導管(例如:PleurX®)的病患。
- 未控制的腫瘤相關疼痛
- 需要進行雙磷酸鹽治療的未控制高血鈣症(鈣離子> 1.5 mmol/L或鈣> 12 mg/dL 或校正後血清鈣> ULN)或症狀性高血鈣症
- 隨機分配前5年內除TNBC外曾患有其他惡性腫瘤,不包括不具有轉移或死亡風險,並已接受治療且預期治癒者(例如經適當治療的子宮頸癌原位癌或皮膚癌基底細胞癌或鱗狀細胞皮膚癌)

一般醫療排除條件
- 懷孕或授乳中
- 資料顯示患有未控制的重大合併疾病而可能影響對於計劃書的遵從度或結果解讀,包括重大肝臟疾病(例如:肝硬化、未控制的重大癲癇疾病或上腔靜脈症候群)
- 患有重大心血管疾病,例如紐約心臟學會(NYHA)定義之心臟病(第II級以上)、隨機分配前3個月內曾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律不整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將排除已知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 40%的病患。
已知罹患冠狀動脈疾病、鬱血性心衰竭但不符合上列條件或是左心室射出分率 < 50%的患者,必須正在接受穩定的藥物療程,且經治療醫師認為為最佳治療方法,若必要可諮詢心臟科醫師。
- 隨機分配前4週內曾罹患嚴重感染,包括但不限於因感染併發症、菌血症或嚴重肺炎住院
- 第1週期第1天前2週內曾接受口服或IV抗生素
- 隨機分配前28日內曾進行重大手術程序,或者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進行除診斷目的外的重大手術程序
置放中央靜脈導管(例如:植入式導管或類似裝置)不屬於重大手術程序,因此允許進行
- 已知對於nab-paclitaxel或任何賦型劑過敏。

Atezolizumab相關排除條件
- 對嵌合性或人類抗體或融合蛋白質出現嚴重過敏、全身性過敏或其他過敏性反應病史
- 已知對以中國倉鼠卵巢細胞製造之生物製藥或任何atezolizumab配方成分具過敏性反應或過敏
- 自體免疫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於重症肌無力、肌炎、自體免疫性肝炎、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風溼性關節炎、發炎性腸病、抗磷脂症候群造成的血管栓塞、華格納肉芽腫、薛格連氏症候群、格林-巴利症候群、多發性硬化、血管炎或腎小球性腎炎
- 過去曾接受過異體幹細胞或實體器官移植
- 特發性肺纖維化(包括肺炎)、藥物引發性肺炎、器質化肺炎(即:閉塞性小支氣管炎、原因不明器質化肺炎)病史,或篩選期間胸部CT掃描證實活性肺炎證據
- HIV檢測結果陽性
- 活動性B型肝炎(定義為篩選時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檢測陽性)或C型肝炎
- 活性肺結核
- 隨機分配前4週內接受活體減毒疫苗,或預計於試驗期間將需要接受活體減毒疫苗
- 曾接受CD137作用劑的治療或阻斷免疫檢查點療法,包括抗CTLA-4、抗PD-1以及抗PD-L1的治療性抗體
- 隨機分配前4週內或藥物的五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短者為準),曾接受全身性免疫刺激藥物(包括但不限於干擾素、介白素-2)的治療
- 隨機分配前2週內曾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或其他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包括但不限於prednisone、dexamethasone、cyclophosphamide、azathioprine、methotrexate、thalidomide以及抗腫瘤壞死因子[抗TNF]藥物)的治療,或預期於試驗期間需要使用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
(完整請參照試驗計畫書之納入與排除條件)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8 人

  • 全球人數

    9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