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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GO28915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008227

2014-01-01 - 2019-06-20

Phase III

終止收納4

ICD-10C34.8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及肺重疊部位之惡性腫瘤

ICD-10C34.81

右側支氣管及肺重疊部位之惡性腫瘤

ICD-10C34.82

左側支氣管及肺重疊部位之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8

支氣管或肺其他部位之惡性腫瘤

第三期、開放性、多中心、隨機分配的臨床試驗,於曾接受含鉑療法但治療失敗之非小細胞肺癌患者中,探討MPDL3280A(抗PD-L1抗體)相較於DOCETAXEL的療效與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育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夏德椿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針對在主要分析時間(PAT)的主要族群(PP,定義為前850名隨機分配的病患)和在次要分析時間(SAT)的次族群(SP,定義為所有1225名隨機分配的病患)之主要與次要療效目的,在適當的情況下,將於ITT和次群組患者中,依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IHC),評估其腫瘤計畫性死亡配位基1(programmed death-ligand 1, PD-L1)在腫瘤細胞(tumor cell, TC)及腫瘤浸潤免疫細胞(tumor-infiltrating immune cell, IC)的表現程度,以對不同治療組進行比較。

藥品名稱

TECENTRIQ® (Atezolizumab)

主成份

MPDL3280A

劑型

靜脈注射液

劑量

60mg/mL (1200mg/20mL/Vial)

評估指標

主要療效目的
本試驗主要療效目的為:
針對接受含鉑療法期間或之後病情仍惡化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NSCLC)患者身上,評估atezolizumab療法所帶來之整體存活時間(Overall Survival,OS)是否優於docetaxel療法。
在PAT的PP及在SAT的SP中,不同治療組進行OS比較時,將在PD-L1次群組中,以及整體意圖治療(intent-to-treat,ITT)族群中進行檢測。
次要療效目的
下述為本試驗次要療效目的:
以無惡化存活時間(Progression free survival, PFS)評估並比較atezolizumab與doxetaxel在抗腫瘤效果上之療效。(試驗主持人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 RECIST]版本v1.1標準判定)。
以客觀反應率(Objective response rate, ORR)評估並比較atezolizumab與doxetaxel在抗腫瘤效果上之療效。(試驗主持人根據RECIST v1.1判定)。
以持續反應時間長短(duration of response, DOR)評估並比較atezolizumab與doxetaxel在抗腫瘤效果上之療效。 (根據RECIST v1.1標準判定)。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病患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方可參與本試驗: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有能力遵守試驗計畫的要求
年滿18歲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方法確認非小細胞肺癌為目前患有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即第IIIB期且不符合接受根治性(決定性)化學放射療法、第IV期或復發性)非小細胞肺癌(國際抗癌聯盟-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UICC/AJCC〕第7版;Detterbeck等,2009);病理學型態描述之資料可能來自先前於非小細胞肺癌早期所取得之腫瘤切片,但必須足以判定病患之組織學型態為鱗狀或非鱗狀細胞。
於納入試驗前,病患須可提供具代表性以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ormalin-fixed paraffin-embedded,FFPE)的腫瘤檢體,以保存於石蠟中的整個蠟塊為首選或者至少15片未染色的切片,並連同其病理報告,提供中央實驗室進行檢測,並且所提供之檢體須能顯現腫瘤PD-L1的表現以為評估之用。病患於基期時可提供的未染色切片若少於15片(但未少於10片),則與醫療監測員討論後仍可能符合受試資格。
腫瘤組織檢體應具有良好品質(根據腫瘤總量及存活部分之含量判定)。本試驗不接受細針抽吸(fine-needle aspiration)、刷拭(brushing)、取自肋膜積液的沉澱細胞(cell pellet)和灌洗(lavage)檢體。若為核心針刺切片(core needle biopsy)檢體,則應至少提供3份組織核心檢體以做評估。
病患若無法提供符合試驗條件要求的組織檢體,則可於篩選期間接受切片檢查。可接受的檢體包括:針對深層腫瘤組織進行核心針刺切片所取得之檢體(至少3份組織核心檢體),或針對皮膚、皮下或黏膜病灶進行切除式(excisional)、切開式(incisional)、鑽孔式(punch)或鉗夾式(forceps)切片所取得之檢體。
取自骨轉移的腫瘤組織無法評估腫瘤PD-L1的表現狀況,因此無法接受此類檢體。
病患若有其他組織檢體(在其非小細胞肺癌形成過程中,於其他時間點所採集而得),將被請求(非必要)一併呈送,以供中央實驗室進行檢測。病患於多個時間點採得之組織檢體將對我們帶來極大幫助,讓我們更深入瞭解PD-L1表現狀況的動態變化,及其與介入性抗癌療法間的關係。
先前曾因局部晚期、無法切除/無法手術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接受含鉑療法且於治療期間或接受含鉑療法之後發生疾病惡化,或是在完成含鉑輔助性/術前輔助性療法或併用預期有效之治療組合(如化學放射治療)後的6個月內出現疾病復發狀況。
若輔助性/術前輔助性化療或化學放射治療最後一次用藥與復發日相隔不到6個月,則視為曾接受一項治療。化療和放射療法的合併療法視為單一療程,而手術不視為一項療程。
病患還可曾接受額外一次細胞毒性化療療程(最多可曾接受兩次細胞毒性化療療程)。
化療方式的計算方法將依據病程的變化,而非藥物的數量或是藥物的更換(如:第一線化療通常都包括幾個含鉑雙藥的療程,且之後的持續治療使用或更換一種新的化療方式,期間若無疾病惡化,則都會被視為是一種化療方法)。
帶有EGFR敏感化突變的晚期肺癌病患,必須曾於接受EGFR酪胺酸激酶抑制劑(如erlotinib、gefitinib等)治療期間或之後疾病惡化。病患的EGFR突變狀態若為未知且先前未曾接受EGFR TKI治療但其體內腫瘤可能帶有EGFR敏感化突變(亦即具有非鱗狀細胞的組織學型態、KRAS狀態為野生型或未知、ALK融合致癌基因為陰性或未知),則必須於進入試驗前接受中央實驗室檢測。
先前曾確認帶有ALK融合致癌基因的病患,必須曾於接受crizotonib或其他ALK抑制劑治療期間或之後疾病惡化。
前一次全身性抗癌療法的最後一劑與隨機分配必須間隔≥21天,但已獲准用以治療非小細胞肺癌的TKI治療則必須於第1週期第1天的≥7天前停用。基期掃描檢查必須在先前的TKI治療停用後再施行(取得掃描前無需等待藥物排除)。
任何試驗藥物的最後一劑治療或參與另一項介入性試驗,都必須在隨機分配前≥28天結束。
使用於肋膜沾黏術(pleurodesis)的抗癌藥物不視為一線的治療。
先前曾接受放射治療的病患可參加本試驗,但必須從其所有毒性反應中復原。

具有可測量之疾病 (根據RECIST v1.1)。
ECOG體能狀態為0或1分。
預期剩餘存活時間12週。
具有適當的血液功能和末端器官功能(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14天內施行的實驗室檢測結果符合以下條件者):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目(ANC)>=1500/uL(在檢測用以確認受試資格的實驗室項目前2週內,未曾使用顆粒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
白血球數目>2500/uL
淋巴球數目>=500/dL
血清白蛋白>=2.5 g/dL
血小板數目>=100,000/uL(在檢測用以確認受試資格的實驗室項目前2週內,未曾接受輸血)
血紅素>=9.0 g/dL
病患可藉由接受輸血或紅血球生成刺激劑的治療以達成此項條件。
肝功能檢查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或丙胺酸轉胺酶(ALT)<=2.5倍正常值上限(ULN),  
同時鹼性磷酸酶 <=2.5倍正常值上限(ULN),
  或
AST及ALT<=1.5倍正常值上限,同時鹼性磷酸酶 >=2.5倍正常值上限(ULN),
血清膽紅素<=1.0倍正常值上限
已知患有Gilbert氏症之病患若血清膽紅素濃度≤ 3倍正常值上限,則仍具有受試資格。
國際標準凝血時間比值(INR)及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1.5倍正常值上限
此條件僅適用於當前並未接受抗凝血劑治療之病患;正接受抗凝血劑治療之病患則須在隨機分配前,已維持穩定劑量至少1周的時間。
肌酸酐廓清率>=30 mL/min。
肌肝酸廓清率可利用Cockcroft-Gault公式、慢性腎臟疾病流行病學合作(Chronic Kidney Disease Epidemiology Collaboration, CKD-EPI)公式,或是Modification of Diet in Renal Disease (MDRD) 公式計算。但請注意不需要收集但可接受24小時內的尿液
具有生育能力之女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治療期間維持禁慾(不進行異性間性行為)或採行高效能避孕措施(亦即持續且正確使用情況下失敗率甚低[年失敗率1%]者),並持續施行至接受最後一劑atezolizumab後5個月。
具生育能力女性之定義為,已有月經、未達到停經狀態(連續12個月無月經且除更年期外無可確認之原因)且未進行手術絕育(切除卵巢及/或子宮)。
年失敗率
 1%的避孕方法範例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絕育、抑制排卵的荷爾蒙避孕劑、荷爾蒙釋放子宮內避孕器,以及含銅子宮內避孕器。
應依據臨床試驗持續的時間與病患偏好和平時生活型態,來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性禁慾(例如:日曆法、排卵期計算法、症狀體溫法或後排卵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非可接受之避孕方法。
病患必須已從先前治療所引發的所有急性毒性反應(不包含禿髮)中復原(例如好轉至等級1或更佳)。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一條件的病患將自參與試驗資格中排除。
癌症特定排除條件
經由篩選期施行之電腦斷層掃描(CT)或核磁共振造影(MRI)評估和先前的影像學評估判定患有活動性或未獲治療的中樞神經系統(CNS)癌轉移。
CNS癌轉移在治療後已無症狀之病患具有受試資格,惟需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中樞神經系統以外可測量之疾病。
僅有腦簾上轉移可被允許(例如;癌轉移未侵犯中腦、橋腦、小腦、延髓或脊髓)
無顱內出血病史。
不需持續給予類固醇治療CNS疾病;可允許使用劑量穩定的抗痙攣藥物。
在第1週期第1天的前7天內未曾接受立體定位放射治療,或是在第1週期第1天的前14天內未曾接受全腦放射治療。
無證據顯示在完成CNS導向治療及執行篩選期影像檢查間發生惡化的情形。
請注意:病患於篩選期間新偵測到無症狀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將必須接受放射線治療及/或手術。治療後,若患者皆都符合上述其他的條件,則在納入前將不需再接受額外的腦部掃描檢查。
患有脊髓壓迫且尚未以手術及/或放射療法等決定性治療,或先前已被診斷和治療的脊髓壓迫,且無臨床證據顯示於隨機分配前已維持穩定疾病≥2週的時間。
癌症已侵犯軟腦膜。
患有未獲控制的肋膜積液、心包膜積水或腹水而需反覆施行引流。
患有未獲控制的腫瘤相關疼痛。
需要使用止痛藥物的受試者,其止痛療法必須於進入試驗時維持不變。
適合接受緩和性放射治療的有症狀病灶(如骨轉移或導致神經壓迫的癌轉移),應於病患進入試驗前接受治療。
針對無症狀但腫瘤進一步成長可能引發功能缺陷或無法治療之疼痛的癌轉移病灶(例如:當前尚未伴隨脊髓壓迫的硬膜外癌轉移),如果適合,應於病患進入試驗前考慮對該等病灶施行局部-區域性治療(loco-regional therapy)。
患有未受控制的高血鈣(游離鈣> 1.5 mmol/L或鈣> 12 mg/dL或校正後血清鈣濃度>正常值上限),或罹患有症狀且需持續以雙磷酸鹽類藥物或denosumab治療的高血鈣。
為預防骨骼事件而接受雙磷酸鹽類藥物或denosumab治療,且並無臨床上重大高血鈣事件病史的病患,則仍具有受試資格。
進入試驗前正接受denosumab治療之病患,必須有意願且符合停用標準,並於試驗期間以雙磷酸鹽類藥物取代。
在隨機分配前的5年內曾罹患非小細胞肺癌以外之其他癌症,但不包含那些癌轉移或致死風險極低且預期可治癒的癌症(例如:經適當方式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基底細胞或鱗狀上皮細胞皮膚癌、已接受治癒性療法治療之局部攝護腺癌、或已接受治癒性手術療法治療之乳管原位癌)。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6 人

  • 全球人數

    13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