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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EFC14335

2017-04-01 - 2021-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4

ICD-10C90.00

多發性骨髓瘤,未達到緩解

針對治療失敗或治療失敗而復發性多發性骨髓瘤的患者,比較isatuximab併用pomalidomide加上低劑量dexamethasone相較於pomalidomide加上低劑量dexamethasone的一項第3期、隨機分配、開放性

  • 試驗申請者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黃聖懿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Audit

試驗主持人 王銘崇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葉士芃 未分科

協同主持人

Audit

試驗主持人 林棟樑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Audit

試驗主持人 葉士芃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多發性骨髓瘤

試驗目的

針對治療失敗或治療失敗而復發性多發性骨髓瘤(MM)的患者,證實isatuximab併用pomalidomide加上低劑量dexamethasone相較於pomalidomide加上低劑量dexamethasone對於延長無惡化存活期(PFS)的效益。

藥品名稱

Isatuximab

主成份

isatuximab

劑型

小瓶

劑量

500mg/25ml

評估指標

主要試驗指標為PFS。無惡化存活期定義為自隨機分配日期起至首次記錄到疾病惡化(Progressive disease,PD) (由獨立反應委員會[IRC]判定)或任何因素之死亡日期間的時間,以較早者為準。將根據國際骨髓瘤研究小組(International Myeloma Working Group, IMWG)標準判定反應(1)。惡化則以2次連續評估確認。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l 01. 年齡≥ 18歲(或若國內法定成年人的年齡> 18歲,則依該國法定成年的規定)
l 02. 患者必須具有多發性骨髓瘤的診斷紀錄,並證實為可測量疾病。
- 使用血清蛋白質免疫電泳測得血清M蛋白≥ 0.5 g/dL
和/或
- 使用尿液蛋白質免疫電泳測得尿液M蛋白≥ 200 mg/24小時
l 03. 患者必須已接受至少2線的先前抗骨髓瘤治療,其中必須包括至少2個連續週期的lenalidomide及一種蛋白酶體抑制劑(bortezomib、carfilzomib或ixazomib)單獨或合併給予的治療。附註:誘導治療後自體幹細胞移植(ASCT)及加強/維持視作一線治療
l 04. 患者必須曾以lenalidomide和一種蛋白酶體抑制劑(bortezomib、carfilzomib或ixazomib)單獨或合併治療失敗,如下方任一定義(以lenalidomide失敗和一種蛋白酶體抑制劑治療失敗可發生於任一線治療時):
賽諾菲集團財產-嚴格保密 第 5 頁
 於lenalidomide和/或一種蛋白酶體抑制劑治療中或治療結束起60天內發生惡化
 若先前對lenalidomide和/或一種蛋白酶體抑制劑產生部分反應(PR)以上的反應,患者必須於停止治療後6個月內惡化
 患者於最少連續2個週期、含lenalidomide和一種蛋白酶體抑制劑(bortezomib、carfilzomib或ixazomib)單獨或合併給予的療程後,產生無法耐受的毒性。無法耐受的定義如下:
- 對於含蛋白酶體抑制劑的療程:任何導致停用蛋白酶體抑制劑的毒性,如≥ G2的周邊神經病變或≥ G2的神經病變疼痛。周邊神經病變在加入試驗時必須≤ G1 (根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NCI-CTCAE]第4.03版)
- 對於含lenalidomide的療程:任何導致停用lenalidomide的毒性,如G3皮疹。皮疹不可達到G4,而其他非血液學毒性不應達到G4。所有非血液學毒性在加入試驗前必須≤ G1
l 05. 患者必須於加入試驗前之先前療法治療中或治療結束後60天內發生惡化,亦即在上一線治療中屬於治療失敗。此患者族群包括以下2種類型:
 治療失敗疾病:在先前所有線數的治療中均屬於治療失敗的患者,但應於先前某一線治療中至少達到最小反應(MR)
 治療失敗復發性疾病:在至少一線先前治療後復發,且在上一線治療中屬於治療失敗的患者。患者可在其他一線/多線的先前治療屬於治療失敗。
附註:患者必須於至少一線先前治療中達到最小反應以上(亦即原發性治療失敗型疾病不符合資格)
l 06. 在進行不屬於正常醫療照護之任何試驗相關程序前,患者必須提供自願性的書面受試者同意,同時了解患者可隨時撤銷同意,而不會侵害其醫療照護

主要排除條件

E 01. 原發性治療失敗多發性骨髓瘤,定義為:疾病病程中不曾在任何治療期間至少達到最小反應(minimal response, MR)的患者
E 02. 僅限可測得游離輕鏈之疾病
E 03. 先前接受抗CD38單株抗體治療的患者,於抗CD38單株抗體治療中或治療結束後60天內惡化
E 04. 先前曾接受pomalidomide治療
E 05. 隨機分配前14天內接受任何抗骨髓瘤藥物治療(包括dexamethasone)
E 06. 先前接受異體造血幹細胞(HSC)移植而發生活動性移植物抗宿主疾病(hematopoietic stem cell, HSC)移植而發生活動性移植物抗宿主疾病(graft versus host disease,GvHD) (任何級別之GvHD和/或過去2個月內接受免疫抑制治療)
E 07. 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14天內的任何重大醫療程序:血漿置換、大手術(椎體成形術不視作重大醫療程序)、放射療法
E 08. 患者於隨機分配前28天或5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內曾接受任何其他試驗藥物或本試驗的禁止療法
E 09. ECOG狀態> 2
E 10. < 50%的骨髓(BM)有核細胞為漿細胞的情況下血小板< 75 000 cells/μL,及≥ 50%的BM有核細胞為漿細胞的情況下血小板< 30 000 cells/μL。篩選血液學檢測前3天內不允許接受血小板輸注
E 11.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000 μ/L (1 x 109/L)。不允許使用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G-CSF)達到此水平
E 12. 肌酸酐廓清率< 30 mL/min (MDRD公式,請參閱附錄A)
E 13. 總膽紅素> 2倍ULN
E 14. 校正血清鈣> 14 mg/dL (> 3.5 mmol/L)
E 15. 天門冬酸轉胺酶(AST)和/或丙胺酸轉胺酶(ALT) ≥ 3倍ULN
E 16. 任何先前抗骨髓瘤治療的持續毒性> G1 (NCI-CTCAE第4.03版) (禿髮症及資格條件中所列者除外)
E 17. 對IMiD (thalidomide或lenalidomide)過敏,定義為在最初2個週期內導致停止IMiD治療的任何過敏反應,或符合無法耐受定義之毒性(請參閱I04)
E 18. 對dexamethasone、蔗糖組胺酸(鹼和氫氯酸鹽)及聚山梨酯80或試驗治療的任何成分過敏且無法以類固醇作為前藥矯治,或因使用H2阻斷劑而禁止再接受這些藥物的治療
E 19. 顯著心臟功能異常;12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不穩定型、控制不佳的心絞痛
E 20. 隨機分配前3年內的其他惡性腫瘤診斷或治療,已完全切除的皮膚基底細胞瘤或鱗狀細胞瘤、原位惡性腫瘤或接受過根治療法的低風險前列腺癌除外
E 21. 已知為人類免疫不全病毒(愛滋病病毒)陽性(HIV+)或有A、B或C型肝炎的活動性感染
E 22. 吸收不良症候群,或可能顯著影響pomalidomide吸收的任何狀況
E 23. 活動性原發輕鏈型(amyloid-light, AL)類澱粉沉積症(有證據顯示末端器官損傷或接受類澱粉沉積症治療)
E 24. 併發漿細胞白血病
E 25. 沒有辦法或不願意接受血栓預防治療
E 26. 需要每日使用皮質類固醇(等量於10 mg/day的prednisone)超過7天(吸入性皮質類固醇除外)。
E 27. 懷孕或哺乳中女性,或預備於參與本試驗期間懷孕的女性。具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不願於開始試驗治療前≥ 4週、治療期間(包括中斷劑量)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3個月內使用2種有效避孕方法避免懷孕,和/或不願或無法於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接受懷孕檢測(2次檢測陰性),並於第1個月的治療期間每週接受檢測,接著在每個治療週期投藥前接受檢測(月經週期不規律的情況下每2週接受檢測),直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3個月為止。
E 28. 不同意於參與本試驗期間、中斷劑量時以及停止試驗治療後至少3個月內採取確實禁慾,或不同意在和具生育能力的女性進行性接觸時使用保險套的男性參與者,即使已順利完成輸精管結紮
附註1:具生育能力的女性為下方女性:1)已在某時間有月經初潮、2)不曾進行子宮切除術或雙側卵巢切除術,或3)尚未自然停經(癌症治療後無月經無法排除生育能力)至少連續24個月(亦即之前連續24個月中曾有月經)
附註2:確實的禁慾若與患者偏好的慣常生活形態相符則可接受。週期性禁慾(如計算日期、排卵週期、基礎體溫、排卵後等避孕方法)及性交中斷法並非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E 29. 不同意於試驗治療期間以及停止試驗治療後至少4週內暫停捐血的所有患者。
E 30. 不同意將試驗治療限於其個人使用的所有患者。
E 31. 使患者不得參加本試驗的任何國家相關特別規定
E 32. 任何可能會損害患者參與本試驗的能力,或影響試驗結果解讀的重度急性或慢性疾病(例如:全身性感染,除非已接受特定抗感染治療),或患者無法遵從試驗程序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8 人

  • 全球人數

    3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