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EFC12522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319667
2017-12-01 - 2025-12-31
Phase III
召募中4
ICD-10C90.00
多發性骨髓瘤,未達到緩解
一項第三期、隨機分配、開放性、多中心試驗,針對新診斷出多發性骨髓瘤 且不符合移植資格的患者,評估 isatuximab (SAR650984)併用 bortezomib (Velcade® )、lenalidomide (Revlimid® )和 dexamethasone 治療相較於 bortezomib 併用 lenalidomide 和 dexamethasone 治療的臨床效益
-
試驗申請者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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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多發性骨髓瘤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針對新診斷出多發性骨髓瘤(Newly Diagnosed Multiple Myeloma, NDMM)且不符合移植資格的患者,證實isatuximab併用bortezomib、lenalidomide和dexamethasone治療相較於bortezomib併用lenalidomide和dexamethasone治療,延長無惡化存活期(progression free survival, PFS)的效益。
藥品名稱
Isatuximab
主成份
Isatuximab(SAR650984)
劑型
242
劑量
500mg/25ml
評估指標
主要試驗指標為無惡化存活期(PFS),定義為自隨機分配日期起至首次記錄到疾病惡化(PD) (由IRC判定)或任何因素死亡之日期間的時間,以較早發生者為準。將依IMWG標準判定反應。依paraprotein (M蛋白)評估的疾病惡化將以連續2次評估證實。
主要納入條件
參加本研究計畫的條件:
1. 依IMWG(國際骨髓瘤工作小組)標準定義之有症狀的多發性骨髓瘤。
2. 證實為可測量的疾病:
- 使用血清蛋白免疫電泳(immunoelectrophoresis)測得血清單株(monoclonal, M)蛋白≥ 1.0 g/dL
和/或
- 使用尿液蛋白免疫電泳測得尿液M蛋白≥ 200 mg/24小時
和/或
- 輕鏈(light chain)多發性骨髓瘤,依先前標準(血清免疫球蛋白游離輕鏈[serum immunoglobulin free light chain, sFLC] ≥ 10 mg/dL且異常血清免疫球蛋白κλ(kappa lambda) 游離輕鏈比值< 0.26或> 1.65),血清或尿液中無可測量之M蛋白。
3. 患者新診斷患有疾病且因下方原因不考慮進行高劑量化療:年齡≥ 65歲;或< 65歲但具有可能對SCT高劑量化療之耐受性產生負面影響的共發疾病。
4. 在進行不屬於正常醫療照護之任何試驗相關程序前,患者必須提供自願性的書面受試者同意,同時了解患者可隨時撤銷同意,而不會對其醫療照護產生成見。
交叉部分:患者若符合下方所有條件,即認定為符合交叉的資格:
1. 交叉前在VRd對照組中證實疾病惡化(PD)的患者。
2. 除了VRd組治療之外,患者不曾接受任何其他全身性抗癌治療。
1. 依IMWG(國際骨髓瘤工作小組)標準定義之有症狀的多發性骨髓瘤。
2. 證實為可測量的疾病:
- 使用血清蛋白免疫電泳(immunoelectrophoresis)測得血清單株(monoclonal, M)蛋白≥ 1.0 g/dL
和/或
- 使用尿液蛋白免疫電泳測得尿液M蛋白≥ 200 mg/24小時
和/或
- 輕鏈(light chain)多發性骨髓瘤,依先前標準(血清免疫球蛋白游離輕鏈[serum immunoglobulin free light chain, sFLC] ≥ 10 mg/dL且異常血清免疫球蛋白κλ(kappa lambda) 游離輕鏈比值< 0.26或> 1.65),血清或尿液中無可測量之M蛋白。
3. 患者新診斷患有疾病且因下方原因不考慮進行高劑量化療:年齡≥ 65歲;或< 65歲但具有可能對SCT高劑量化療之耐受性產生負面影響的共發疾病。
4. 在進行不屬於正常醫療照護之任何試驗相關程序前,患者必須提供自願性的書面受試者同意,同時了解患者可隨時撤銷同意,而不會對其醫療照護產生成見。
交叉部分:患者若符合下方所有條件,即認定為符合交叉的資格:
1. 交叉前在VRd對照組中證實疾病惡化(PD)的患者。
2. 除了VRd組治療之外,患者不曾接受任何其他全身性抗癌治療。
主要排除條件
若您有下列任一情況,您將無法參加本研究計畫:
1. 年齡未滿18歲(或者若法定成年年齡> 大於18歲,則依國家的法定成年年齡)及超過80歲。(臺灣法定年齡為年滿20歲)
2. 診斷出大於>一級的周邊神經病變,或一級且伴隨疼痛。
3. 診斷出意義不明的原發性類澱粉變性單株免疫球蛋白症(amyloidosis monoclonal gammopathy),或患有和緩性多發性骨髓瘤(無相關器官或組織未端功能受損的無症狀性多發性骨髓瘤)。
4. 診斷出Waldenström氏病,或無同源漿細胞浸潤(clonal plasma infiltration cell)伴隨溶骨性骨病灶(lytic bone lesions)的情況下出現IgM M蛋白的其他情況。
5. 先前或目前接受全身性治療,或接受症狀性多發性骨髓瘤的SCT治療,除非是緊急使用短療程(dexamethasone 40 mg/day同等劑量治療4天)的皮質類固醇,且必須在隨機分配前十四天內完成。
6. 併發漿細胞白血病(plasma cell leukemia)。
7. 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十四天內的任何重大醫療程序:血漿置換(plasmapheresis)、大手術(椎體成形術(kyphoplasty)不視作重大醫療程序)、放射療法。
8. ECOG PS > 2。
9. 血紅素< 8 g/dL。
10. < 50%的骨髓(bone marrow, BM)有核細胞(nucleated cell)為漿細胞的情況下血小板< 70 x 109/L,及≥ 50%的BM有核細胞為漿細胞的情況下血小板≤ 30 x 109/L。篩選血液學檢測前3天內不允許接受血小板輸注。
11.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000/μL (1 x 109/L)。不允許使用顆粒球群落形成刺激因子(granulocyte colony-stimulation factor, G-CSF)達到此水平。
12. 肌酸酐廓清率< 30 mL/min/1.73 m2 (腎臟疾病飲食調整[MDRD]公式)。
13. 總膽紅素> 1.5倍正常值上限(ULN),除非已知患有Gilbert症候群。
14. 修正的血清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 14 mg/dL (> 3.5 mmol/L)。
15.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或丙胺酸轉胺酶(ALT) > 3倍ULN。
16. 對dexamethasone、蔗糖組胺酸(sucrose histidine) (基底和氫氯酸鹽)、硼、甘露醇(mannitol)及聚山梨酯80(polysorbate 80) 或試驗治療的任何成分過敏(或有其禁忌症),且無法適合以類固醇作為前驅藥物治療,或因使用H2阻斷劑而禁止再接受這些藥物的治療。
17. 在隨機分配前六個月內發生過以下任一狀況:
- 第二/三級心臟傳導阻滯
- 控制不佳的高血壓
- 心肌梗塞
- 重度/不穩定型心絞痛
- 冠狀/周邊動脈繞道術
- 紐約心臟學會第III或IV類的充血性心臟衰竭
- ≥第三級的心律不整
- 中風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
18. 左心室射出分率< 40%。
19. 先前患有惡性腫瘤。可允許經過妥善治療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或表淺性(pTis、pTa和pT1)膀胱癌,或低風險前列腺癌,或經過根治治療後的任何原位性惡性腫瘤,以及已於納入前完成細胞毒性化療≥ 5年以上,且患者已有≥ 5年以上無疾病的任何其他癌症。
20. 已知患有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AIDS相關疾病),或已知患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疾病而需要抗病毒治療,或活動性A、B或C型肝炎感染。
21. 吸收不良症候群,或可能顯著影響lenalidomide吸收的任何狀況。
22. 不穩定或不願意依當地臨床實務進行血栓預防治療。
23. 需要每日使用皮質類固醇(相當於≥ 10 mg/day的prednisone)超過七天(吸入性皮質類固醇除外)。
24. 在隨機分配前三個月內發生過以下任一狀況:難治型消化性潰瘍疾病、靡爛性食道炎或胃炎、感染性或發炎性腸道疾病、憩室炎、肺栓塞或其他無法控制的血栓性栓塞事件。
25. 任何可能會損害患者參與本試驗的能力,或影響試驗結果解讀的任何重度急性或慢性醫療狀況(例如:全身性感染,除非已採取抗感染治療),或患者無法遵從試驗程序。
26. 懷孕或哺乳中女性,或預備於參與本試驗期間懷孕的女性。具生育能力的女性(woman of childbearing potential, WOCBP)不願於開始試驗治療前≥ 4週以上、治療期間(包括中斷給藥時),以及停止試驗lenalidomide治療後至少二十八天內或停止isatuximab或bortezomib治療後三個月內(以較晚者為準),使用二種可靠的避孕方法預防懷孕,和/或不願或無法於展開試驗治療前(二次檢測為陰性)、最初六週治療期間的每一週、誘導期第二至四週期中每二十一天以及之後治療中每二十八天(或月經週期不規律的情況下為十四天),以及停止試驗lenalidomide治療後至少三十天內(月經週期不規律的情況下為十四和三十天)或停止isatuximab或bortezomib治療後三個月內每月(以較晚者為準)接受懷孕檢測。
附註1:WOCBP(具生育能力的女性)為:
1) 已在某個時間點發生月經初潮的女性、
2) 不曾進行子宮切除術或雙側卵巢切除術的女性,或
3) 尚未自然停經(癌症治療後無月經無法排除具生育能力的可能)至少達連續二十四個月的女性(亦即先前連續二十四個月中任何時間曾有月經)。
附註2:確實的禁慾若與患者偏好的慣常生活形態相符則可接受。週期性禁慾(如計算日期、排卵週期、基礎體溫、排卵後等避孕方法)及性交中斷法並非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27. 男性參與者不同意於參與本試驗期間、中斷給藥時,以及停止試驗lenalidomide治療後至少二十八天內或停止isatuximab或bortezomib治療後三個月內(以較晚者為準)採行真實禁慾,或不同意在與懷孕女性或具生育能力的女性進行性行為的過程中使用保險套,即使已完成輸精管切除術亦同。
交叉部分期:若患者對下方任何條件皆不符合,將會認定為符合交叉(crossover)的資格:
1. 診斷出意義不明的原發性類澱粉變性單株免疫球蛋白症(amyloidosis monoclonal gammopathy),或患有和緩性多發性骨髓瘤(無相關器官或組織末端功能受損的無症狀性多發性骨髓瘤)。
2. 診斷出Waldenström華氏巨球氏蛋白血病症,或無同源漿細胞浸潤(clonal plasma infiltration cell)伴隨溶骨性骨病灶(lytic bone lesions)的情況下出現IgM M蛋白質的其他情況。
3. 併發漿細胞白血病。
4. 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十四天內的任何重大醫療程序:血漿置換、大手術(椎體成形術不視作重大醫療程序)、放射療法。
5. ECOG PS(日常體能狀態) >大於 2分。
6. 血紅素< 8 g/dL。
7. < 50%的BM有核細胞(nucleated cells)為漿細胞(plasma cells)的情況下血小板50 x 109/L,及≥ 50%的BM有核細胞為漿細胞的情況下血小板≤ 30 x 109/L。篩選血液學檢測前三天內不允許接受血小板輸注。
8.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000/μL (1 x 109/L)。不允許使用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G-CSF)達到此水平。
9. 肌酸酐廓清率< 30 mL/min/1.73 m2 (MDRD公式)。
10. 總膽紅素> 1.5倍ULN,除非已知患有Gilbert症候群。
11. 修正的血清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 14 mg/dL (> 3.5 mmol/L)。
12. 天門冬酸轉胺酶(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和/或ALT > 3倍ULN。
13. 對dexamethasone、蔗糖組胺酸(sucrose histidine) (基底和氫氯酸鹽)、硼、甘露醇(mannitol)及聚山梨酯80(polysorbate 80)或試驗治療的任何成分過敏(或有其禁忌症),且無法適合以類固醇作為前驅藥物治療,或因使用H2阻斷劑而禁止再接受這些藥物的治療。
14. 交叉組中,第一劑試驗藥品(IMP)給藥前六個月內發生過以下任何狀況:
- 第二/三級心臟傳導阻滯。
- 控制不佳的高血壓。
- 心肌梗塞。
- 重度/不穩定型心絞痛。
- 冠狀/周邊動脈繞道術。
- 紐約心臟學會第III或IV類的充血性心臟衰竭。
- ≥第三級的心律不整。
- 中風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
15. 左心室射出分率< 40%。
16. 先前患有惡性腫瘤。可允許經過妥善治療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或表淺性(pTis、pTa和pT1)膀胱癌,或低風險前列腺癌,或經過根治治療後的任何原位性惡性腫瘤,以及已於第一次給藥前完成細胞毒性化療≥ 5年以上,且患者已有≥ 5年以上無疾病的任何其他癌症。
17. 已知患有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AIDS相關疾病),或已知患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疾病而需要抗病毒治療,或活動性A、B或C型肝炎感染。
18. 吸收不良症候群,或可能顯著影響lenalidomide吸收的任何狀況。
19. 主試驗期間,開始交叉部分前不足6個月內因相關AE、撤銷同意或疾病惡化(PD)以外之任何其他原因提前停止lenalidomide和dexamethasone治療。
20. 不穩定或不願意依當地臨床實務進行血栓預防治療。
21. 需要每日使用皮質類固醇(相當於≥ 10 mg/day的prednisone)超過七天(吸入性皮質類固醇除外)。
22. 交叉組中,給予第一劑試驗藥品(IMP)前三個月內發生過以下任一狀況:難治型消化性潰瘍疾病、靡爛性食道炎或胃炎、感染性或發炎性腸道疾病、憩室炎、肺栓塞或其他無法控制的血栓性栓塞事件。
23. 任何可能會損害患者參與本試驗的能力,或影響試驗結果解讀的任何重度急性或慢性醫療狀況(例如:全身性感染,除非已採取抗感染治療),或患者無法遵從試驗程序。
24. 懷孕或哺乳中女性,或預備於參與交叉部分期間懷孕的女性。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不願於開始試驗治療前≥ 四週以上、治療期間(包括中斷給藥時),以及停止試驗lenalidomide治療後至少二十八天內或停止isatuximab治療後三個月內(以較晚者為準),使用二種可靠的避孕方法預防懷孕,和/或不願或無法於展開試驗治療前(二次檢測為陰性)、最初 週治療期間的每一週以及治療中每28天(或月經週期不規律的情況下為十四天),以及停止試驗lenalidomide治療後至少三十天內(月經週期不規律的情況下為十四和三十天)或停止isatuximab或bortezomib治療後三個月內每個月(以較晚者為準)接受懷孕檢測。
附註1:具生育能力的女性為:
1) 已在某個時間點發生月經初潮的女性、
2) 不曾進行子宮切除術或雙側卵巢切除術的女性,或
3) 尚未自然停經(癌症治療後無月經無法排除具生育能力的可能)至少達連續二十四個月的女性(亦即先前連續二十四個月中任何時間曾有月經)
附註二:確實的禁慾若與患者偏好的慣常生活形態相符則可接受。週期性禁慾(例如:計算日期、排卵週期、基礎體溫與排卵後等避孕方法)及性交中斷法並非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25. 男性參與者不同意於參與交叉部分期間、中斷給藥時,以及停止試驗lenalidomide治療後至少三十天內或停止isatuximab治療後三個月內(以較晚者為準)採行真實禁慾,或不同意在與懷孕女性或具生育能力的女性進行性行為的過程中使用保險套,即使已完成輸精管切除術亦同。
1. 年齡未滿18歲(或者若法定成年年齡> 大於18歲,則依國家的法定成年年齡)及超過80歲。(臺灣法定年齡為年滿20歲)
2. 診斷出大於>一級的周邊神經病變,或一級且伴隨疼痛。
3. 診斷出意義不明的原發性類澱粉變性單株免疫球蛋白症(amyloidosis monoclonal gammopathy),或患有和緩性多發性骨髓瘤(無相關器官或組織未端功能受損的無症狀性多發性骨髓瘤)。
4. 診斷出Waldenström氏病,或無同源漿細胞浸潤(clonal plasma infiltration cell)伴隨溶骨性骨病灶(lytic bone lesions)的情況下出現IgM M蛋白的其他情況。
5. 先前或目前接受全身性治療,或接受症狀性多發性骨髓瘤的SCT治療,除非是緊急使用短療程(dexamethasone 40 mg/day同等劑量治療4天)的皮質類固醇,且必須在隨機分配前十四天內完成。
6. 併發漿細胞白血病(plasma cell leukemia)。
7. 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十四天內的任何重大醫療程序:血漿置換(plasmapheresis)、大手術(椎體成形術(kyphoplasty)不視作重大醫療程序)、放射療法。
8. ECOG PS > 2。
9. 血紅素< 8 g/dL。
10. < 50%的骨髓(bone marrow, BM)有核細胞(nucleated cell)為漿細胞的情況下血小板< 70 x 109/L,及≥ 50%的BM有核細胞為漿細胞的情況下血小板≤ 30 x 109/L。篩選血液學檢測前3天內不允許接受血小板輸注。
11.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000/μL (1 x 109/L)。不允許使用顆粒球群落形成刺激因子(granulocyte colony-stimulation factor, G-CSF)達到此水平。
12. 肌酸酐廓清率< 30 mL/min/1.73 m2 (腎臟疾病飲食調整[MDRD]公式)。
13. 總膽紅素> 1.5倍正常值上限(ULN),除非已知患有Gilbert症候群。
14. 修正的血清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 14 mg/dL (> 3.5 mmol/L)。
15.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或丙胺酸轉胺酶(ALT) > 3倍ULN。
16. 對dexamethasone、蔗糖組胺酸(sucrose histidine) (基底和氫氯酸鹽)、硼、甘露醇(mannitol)及聚山梨酯80(polysorbate 80) 或試驗治療的任何成分過敏(或有其禁忌症),且無法適合以類固醇作為前驅藥物治療,或因使用H2阻斷劑而禁止再接受這些藥物的治療。
17. 在隨機分配前六個月內發生過以下任一狀況:
- 第二/三級心臟傳導阻滯
- 控制不佳的高血壓
- 心肌梗塞
- 重度/不穩定型心絞痛
- 冠狀/周邊動脈繞道術
- 紐約心臟學會第III或IV類的充血性心臟衰竭
- ≥第三級的心律不整
- 中風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
18. 左心室射出分率< 40%。
19. 先前患有惡性腫瘤。可允許經過妥善治療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或表淺性(pTis、pTa和pT1)膀胱癌,或低風險前列腺癌,或經過根治治療後的任何原位性惡性腫瘤,以及已於納入前完成細胞毒性化療≥ 5年以上,且患者已有≥ 5年以上無疾病的任何其他癌症。
20. 已知患有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AIDS相關疾病),或已知患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疾病而需要抗病毒治療,或活動性A、B或C型肝炎感染。
21. 吸收不良症候群,或可能顯著影響lenalidomide吸收的任何狀況。
22. 不穩定或不願意依當地臨床實務進行血栓預防治療。
23. 需要每日使用皮質類固醇(相當於≥ 10 mg/day的prednisone)超過七天(吸入性皮質類固醇除外)。
24. 在隨機分配前三個月內發生過以下任一狀況:難治型消化性潰瘍疾病、靡爛性食道炎或胃炎、感染性或發炎性腸道疾病、憩室炎、肺栓塞或其他無法控制的血栓性栓塞事件。
25. 任何可能會損害患者參與本試驗的能力,或影響試驗結果解讀的任何重度急性或慢性醫療狀況(例如:全身性感染,除非已採取抗感染治療),或患者無法遵從試驗程序。
26. 懷孕或哺乳中女性,或預備於參與本試驗期間懷孕的女性。具生育能力的女性(woman of childbearing potential, WOCBP)不願於開始試驗治療前≥ 4週以上、治療期間(包括中斷給藥時),以及停止試驗lenalidomide治療後至少二十八天內或停止isatuximab或bortezomib治療後三個月內(以較晚者為準),使用二種可靠的避孕方法預防懷孕,和/或不願或無法於展開試驗治療前(二次檢測為陰性)、最初六週治療期間的每一週、誘導期第二至四週期中每二十一天以及之後治療中每二十八天(或月經週期不規律的情況下為十四天),以及停止試驗lenalidomide治療後至少三十天內(月經週期不規律的情況下為十四和三十天)或停止isatuximab或bortezomib治療後三個月內每月(以較晚者為準)接受懷孕檢測。
附註1:WOCBP(具生育能力的女性)為:
1) 已在某個時間點發生月經初潮的女性、
2) 不曾進行子宮切除術或雙側卵巢切除術的女性,或
3) 尚未自然停經(癌症治療後無月經無法排除具生育能力的可能)至少達連續二十四個月的女性(亦即先前連續二十四個月中任何時間曾有月經)。
附註2:確實的禁慾若與患者偏好的慣常生活形態相符則可接受。週期性禁慾(如計算日期、排卵週期、基礎體溫、排卵後等避孕方法)及性交中斷法並非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27. 男性參與者不同意於參與本試驗期間、中斷給藥時,以及停止試驗lenalidomide治療後至少二十八天內或停止isatuximab或bortezomib治療後三個月內(以較晚者為準)採行真實禁慾,或不同意在與懷孕女性或具生育能力的女性進行性行為的過程中使用保險套,即使已完成輸精管切除術亦同。
交叉部分期:若患者對下方任何條件皆不符合,將會認定為符合交叉(crossover)的資格:
1. 診斷出意義不明的原發性類澱粉變性單株免疫球蛋白症(amyloidosis monoclonal gammopathy),或患有和緩性多發性骨髓瘤(無相關器官或組織末端功能受損的無症狀性多發性骨髓瘤)。
2. 診斷出Waldenström華氏巨球氏蛋白血病症,或無同源漿細胞浸潤(clonal plasma infiltration cell)伴隨溶骨性骨病灶(lytic bone lesions)的情況下出現IgM M蛋白質的其他情況。
3. 併發漿細胞白血病。
4. 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十四天內的任何重大醫療程序:血漿置換、大手術(椎體成形術不視作重大醫療程序)、放射療法。
5. ECOG PS(日常體能狀態) >大於 2分。
6. 血紅素< 8 g/dL。
7. < 50%的BM有核細胞(nucleated cells)為漿細胞(plasma cells)的情況下血小板50 x 109/L,及≥ 50%的BM有核細胞為漿細胞的情況下血小板≤ 30 x 109/L。篩選血液學檢測前三天內不允許接受血小板輸注。
8.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000/μL (1 x 109/L)。不允許使用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G-CSF)達到此水平。
9. 肌酸酐廓清率< 30 mL/min/1.73 m2 (MDRD公式)。
10. 總膽紅素> 1.5倍ULN,除非已知患有Gilbert症候群。
11. 修正的血清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 14 mg/dL (> 3.5 mmol/L)。
12. 天門冬酸轉胺酶(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和/或ALT > 3倍ULN。
13. 對dexamethasone、蔗糖組胺酸(sucrose histidine) (基底和氫氯酸鹽)、硼、甘露醇(mannitol)及聚山梨酯80(polysorbate 80)或試驗治療的任何成分過敏(或有其禁忌症),且無法適合以類固醇作為前驅藥物治療,或因使用H2阻斷劑而禁止再接受這些藥物的治療。
14. 交叉組中,第一劑試驗藥品(IMP)給藥前六個月內發生過以下任何狀況:
- 第二/三級心臟傳導阻滯。
- 控制不佳的高血壓。
- 心肌梗塞。
- 重度/不穩定型心絞痛。
- 冠狀/周邊動脈繞道術。
- 紐約心臟學會第III或IV類的充血性心臟衰竭。
- ≥第三級的心律不整。
- 中風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
15. 左心室射出分率< 40%。
16. 先前患有惡性腫瘤。可允許經過妥善治療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或表淺性(pTis、pTa和pT1)膀胱癌,或低風險前列腺癌,或經過根治治療後的任何原位性惡性腫瘤,以及已於第一次給藥前完成細胞毒性化療≥ 5年以上,且患者已有≥ 5年以上無疾病的任何其他癌症。
17. 已知患有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AIDS相關疾病),或已知患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疾病而需要抗病毒治療,或活動性A、B或C型肝炎感染。
18. 吸收不良症候群,或可能顯著影響lenalidomide吸收的任何狀況。
19. 主試驗期間,開始交叉部分前不足6個月內因相關AE、撤銷同意或疾病惡化(PD)以外之任何其他原因提前停止lenalidomide和dexamethasone治療。
20. 不穩定或不願意依當地臨床實務進行血栓預防治療。
21. 需要每日使用皮質類固醇(相當於≥ 10 mg/day的prednisone)超過七天(吸入性皮質類固醇除外)。
22. 交叉組中,給予第一劑試驗藥品(IMP)前三個月內發生過以下任一狀況:難治型消化性潰瘍疾病、靡爛性食道炎或胃炎、感染性或發炎性腸道疾病、憩室炎、肺栓塞或其他無法控制的血栓性栓塞事件。
23. 任何可能會損害患者參與本試驗的能力,或影響試驗結果解讀的任何重度急性或慢性醫療狀況(例如:全身性感染,除非已採取抗感染治療),或患者無法遵從試驗程序。
24. 懷孕或哺乳中女性,或預備於參與交叉部分期間懷孕的女性。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不願於開始試驗治療前≥ 四週以上、治療期間(包括中斷給藥時),以及停止試驗lenalidomide治療後至少二十八天內或停止isatuximab治療後三個月內(以較晚者為準),使用二種可靠的避孕方法預防懷孕,和/或不願或無法於展開試驗治療前(二次檢測為陰性)、最初 週治療期間的每一週以及治療中每28天(或月經週期不規律的情況下為十四天),以及停止試驗lenalidomide治療後至少三十天內(月經週期不規律的情況下為十四和三十天)或停止isatuximab或bortezomib治療後三個月內每個月(以較晚者為準)接受懷孕檢測。
附註1:具生育能力的女性為:
1) 已在某個時間點發生月經初潮的女性、
2) 不曾進行子宮切除術或雙側卵巢切除術的女性,或
3) 尚未自然停經(癌症治療後無月經無法排除具生育能力的可能)至少達連續二十四個月的女性(亦即先前連續二十四個月中任何時間曾有月經)
附註二:確實的禁慾若與患者偏好的慣常生活形態相符則可接受。週期性禁慾(例如:計算日期、排卵週期、基礎體溫與排卵後等避孕方法)及性交中斷法並非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25. 男性參與者不同意於參與交叉部分期間、中斷給藥時,以及停止試驗lenalidomide治療後至少三十天內或停止isatuximab治療後三個月內(以較晚者為準)採行真實禁慾,或不同意在與懷孕女性或具生育能力的女性進行性行為的過程中使用保險套,即使已完成輸精管切除術亦同。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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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47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