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ACT15320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769181
2018-12-28 - 2022-12-31
Phase I
召募中3
ICD-10C84.48
多部位淋巴結之周邊T細胞淋巴瘤,未分類
ICD-10C81.38
多部位淋巴結之淋巴球缺乏典型何杰金淋巴瘤
一項第1/2期、開放性、多中心、安全性、初步療效與藥物動力學(PK)試驗,以評估isatuximab併用其他抗癌療法對淋巴瘤參與者的療效
-
試驗申請者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罹患典型何杰金氏淋巴瘤(cHL)、瀰漫性大B細胞淋巴瘤(DLBCL)或周邊T細胞淋巴瘤(PTCL)
試驗目的
第1期
針對患有復發性和難治型典型何杰金氏淋巴瘤(cHL)、瀰漫性大B細胞淋巴瘤(DLBCL)和周邊T細胞淋巴瘤(PTCL)的參與者,判定isatuximab併用cemiplimab的安全性和耐受性,並確認第2期建議劑量(RP2D)
第2期
1 - 群組A1 (未曾用過抗PD-1/PD-L1的cHL):
評估isatuximab併用cemiplimab的完全緩解(CR)率。
2 - 群組A2 (使用PD-1/PD-L1後惡化的cHL)、
B (DLBCL)和C (PTCL):評估isatuximab併用cemiplimab的客觀反應率(ORR)
藥品名稱
Isatuximab
主成份
Isatuximab
劑型
25 ml glass vial
劑量
20
評估指標
第1期
將根據劑量限制毒性(DLT) (第1週期中)、不良事件(AE)/嚴重不良事件(SAE)與實驗室異常評估安全性與耐受性
第2期:
1 - 群組A1:完全緩解(CR)率的定義為:根據Lugano分類法利用5分量表判定,在isatuximab併用cemiplimab的治療期間,最佳整體反應為完全反應(CR)的參與者比例(1)
2 - 群組A2、B和C:
客觀反應率(ORR)的定義為:根據Lugano分類法利用5分量表判定,在isatuximab併用cemiplimab的治療期間,最佳整體反應為完全反應(CR)或部分反應(PR)的參與者比例,(1)
將根據劑量限制毒性(DLT) (第1週期中)、不良事件(AE)/嚴重不良事件(SAE)與實驗室異常評估安全性與耐受性
第2期:
1 - 群組A1:完全緩解(CR)率的定義為:根據Lugano分類法利用5分量表判定,在isatuximab併用cemiplimab的治療期間,最佳整體反應為完全反應(CR)的參與者比例(1)
2 - 群組A2、B和C:
客觀反應率(ORR)的定義為:根據Lugano分類法利用5分量表判定,在isatuximab併用cemiplimab的治療期間,最佳整體反應為完全反應(CR)或部分反應(PR)的參與者比例,(1)
主要納入條件
1.年齡: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參與者年齡必須為12歲(含)以上(或根據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認可或IRB核准之年齡)。(台灣地區只納入20歲(含)以上之受試者)
2.疾病位置適合在基礎期接受必要的腫瘤切片(在第1期與第2期第1階段方面,除非臨床上不可行且已與賽諾菲臨床試驗監測員討論;在第2期第2階段方面則為必要程序);也可能在第2週期第1天進行切片。如果疾病位置是淺層淋巴結,且臨床上可行時,則必須進行切除性切片或取得切除組織;否則,亦可接受粗針切片。不接受細針穿刺。如果腫瘤切片檢體是在治療前不久且在惡化後取得,則可以先前留存的切片檢體取代必要的基礎期切片。
3.根據Lugano分類(1),可測量疾病的定義為至少有一個可測量的淋巴結,其LDi (最長直徑)須大於1.5 cm,且/或可測量的淋巴結外病灶之LDi須大於1 cm。經認定可測量的腫瘤部位不得接受過放射療法。
針對第1期和群組A1 (未曾使用cHL抗PD-1/PD-L1):
4.經組織學確認之晚期經典型霍奇金淋巴瘤(cHL),且於接受下列療法後復發或惡化:
至少3線全身療法,可能包含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HSCT) (關於一線治療療程的定義,請參閱試驗計畫書),或者
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和Brentuximab vedotin。
針對第1期和群組A2 (使用cHL抗PD-1/PD-L1抑制劑後惡化者):
5.經組織學確認之晚期經典型霍奇金淋巴瘤(cHL),且於先前接受一項含有抗PD-1/PD-L1藥物之療程(為最近使用之先前療法)後復發或惡化。
6.紀錄顯示在先前接受含有抗PD1/PDL1藥物的療程期間或之後,獲得效益(定義為在1張[含]以上放射造影掃描中顯示持續時間6個月[含]以上的CR、PR或穩定疾病[SD]),但隨後便惡化。惡化必須發生於先前接受含有抗PD1/PDL1藥物之療程最後一劑後6個月內。必須在惡化後4個月內開始使用試驗藥物(IMP)。試驗單位的試驗團隊必須根據IWG惡性淋巴瘤標準,確認在開始使用含有抗PD-1/PD-L1藥物的療程後發生放射學惡化。
針對第1期和群組B (DLBCL):
7.經組織學確認之晚期瀰漫性大型B細胞淋巴癌(DLBCL),且於接受下列療法後復發或惡化:
2線全身性療法,包含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的,或者
對於不符合接受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資格的參與者,為2線全身性療法。
針對第1期和群組C (PTCL):
8.經組織學確認之晚期周邊T細胞淋巴瘤(PTCL),且於接受下列療法後復發或惡化:
接受化療和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作為第一次緩解的鞏固治療,或者
若參與者不符合接受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資格,則使用第一線化療。
體重
9.體重大於45 kg。
性別
10.男性或女性
男性參與者:男性參與者必須同意在介入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6個月內,實施如本試驗計畫書詳述的避孕措施,且避免在此期間捐精。
女性參與者:女性參與者如果沒有懷孕 、沒有哺乳,且符合下列至少一項條件,則有資格參加:
並非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如試驗計畫書所定義 或者為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且同意在介入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6個月內,遵循試驗計畫書中的避孕指引。
知情同意
11.如試驗計畫書中所述能夠簽署受試者同意,包括遵循受試者同意書(ICF)與本試驗計畫書中所列之規定與限制。在法定成年年齡超過18歲的國家以及針對未滿18歲的參與者,也必須由參與者的法定代理人簽署專用的受試者同意書(ICF)。
2.疾病位置適合在基礎期接受必要的腫瘤切片(在第1期與第2期第1階段方面,除非臨床上不可行且已與賽諾菲臨床試驗監測員討論;在第2期第2階段方面則為必要程序);也可能在第2週期第1天進行切片。如果疾病位置是淺層淋巴結,且臨床上可行時,則必須進行切除性切片或取得切除組織;否則,亦可接受粗針切片。不接受細針穿刺。如果腫瘤切片檢體是在治療前不久且在惡化後取得,則可以先前留存的切片檢體取代必要的基礎期切片。
3.根據Lugano分類(1),可測量疾病的定義為至少有一個可測量的淋巴結,其LDi (最長直徑)須大於1.5 cm,且/或可測量的淋巴結外病灶之LDi須大於1 cm。經認定可測量的腫瘤部位不得接受過放射療法。
針對第1期和群組A1 (未曾使用cHL抗PD-1/PD-L1):
4.經組織學確認之晚期經典型霍奇金淋巴瘤(cHL),且於接受下列療法後復發或惡化:
至少3線全身療法,可能包含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HSCT) (關於一線治療療程的定義,請參閱試驗計畫書),或者
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和Brentuximab vedotin。
針對第1期和群組A2 (使用cHL抗PD-1/PD-L1抑制劑後惡化者):
5.經組織學確認之晚期經典型霍奇金淋巴瘤(cHL),且於先前接受一項含有抗PD-1/PD-L1藥物之療程(為最近使用之先前療法)後復發或惡化。
6.紀錄顯示在先前接受含有抗PD1/PDL1藥物的療程期間或之後,獲得效益(定義為在1張[含]以上放射造影掃描中顯示持續時間6個月[含]以上的CR、PR或穩定疾病[SD]),但隨後便惡化。惡化必須發生於先前接受含有抗PD1/PDL1藥物之療程最後一劑後6個月內。必須在惡化後4個月內開始使用試驗藥物(IMP)。試驗單位的試驗團隊必須根據IWG惡性淋巴瘤標準,確認在開始使用含有抗PD-1/PD-L1藥物的療程後發生放射學惡化。
針對第1期和群組B (DLBCL):
7.經組織學確認之晚期瀰漫性大型B細胞淋巴癌(DLBCL),且於接受下列療法後復發或惡化:
2線全身性療法,包含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的,或者
對於不符合接受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資格的參與者,為2線全身性療法。
針對第1期和群組C (PTCL):
8.經組織學確認之晚期周邊T細胞淋巴瘤(PTCL),且於接受下列療法後復發或惡化:
接受化療和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作為第一次緩解的鞏固治療,或者
若參與者不符合接受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資格,則使用第一線化療。
體重
9.體重大於45 kg。
性別
10.男性或女性
男性參與者:男性參與者必須同意在介入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6個月內,實施如本試驗計畫書詳述的避孕措施,且避免在此期間捐精。
女性參與者:女性參與者如果沒有懷孕 、沒有哺乳,且符合下列至少一項條件,則有資格參加:
並非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如試驗計畫書所定義 或者為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且同意在介入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6個月內,遵循試驗計畫書中的避孕指引。
知情同意
11.如試驗計畫書中所述能夠簽署受試者同意,包括遵循受試者同意書(ICF)與本試驗計畫書中所列之規定與限制。在法定成年年齡超過18歲的國家以及針對未滿18歲的參與者,也必須由參與者的法定代理人簽署專用的受試者同意書(ICF)。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若參與者具備下方任何條件,則排除於本試驗之外:
醫療狀況
1.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大於等於2分。
2.預測平均餘命小於3個月。
3.患有中樞神經系統淋巴瘤、活動性腦部轉移或軟腦膜轉移。患有無症狀性中樞神經系統轉移,且接受手術或放射療法治療後維持穩定(定義為以核磁共振造影[MRI]或其他造影方法證實展開試驗介入前至少28天內無惡化,且任何神經學症狀均已回復到基礎期水平)的參與者可允許參與。
4.進入試驗時,罹患症狀性或即將發生的脊髓壓迫。
5.展開試驗介入前14天內需要以皮質類固醇療法(大於10 mg prednisone/天或同等劑量)治療的合併症。可允許生理替代劑量,即使劑量大於10 mg prednisone/天或同等劑量,只要投藥意圖並非免疫抑制即可。允許使用吸入式、鼻用、局部注射或外用類固醇,但不可用於治療自體免疫疾患。
6.顯著心臟功能不全(定義為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小於50%)、紐約心臟學會分類慢性心臟衰竭第III至IV類、症狀性冠狀動脈疾病、重大臨床顯著的心電圖(ECG)異常、顯著心室性心律不整;6個月內的心肌梗塞;不穩定型或控制不佳的心絞痛。
7.過去2年內需要全身性治療(亦即使用疾病修飾型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的活動性、已知或疑似自體免疫疾病,替代治療除外(如:thyroxine、胰島素,或是腎上腺或垂體功能不全的生理皮質類固醇替代治療等)。若患有白斑、甲狀腺功能低下或修格連氏症候群,仍有受試資格。
8.已知人類免疫缺陷(HIV)病毒、B型肝炎病毒(HBV)或C型肝炎病毒(HCV)為血清陽性且需要抗病毒療法,除非以聚合酶連鎖反應(PCR)或類似方法檢測時得到陰性結果。患有活動性結核病,或需以靜脈注射抗生素治療的重度感染。
9.針對曾接受bleomycin治療的參與者,一氧化碳肺瀰散量(DLCO)小於60%。
10.已知的第二惡性腫瘤,無論是過去3年內惡化或需要活性治療(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DICT或已進行潛在根治性療法的子宮頸原位癌除外)。
11.先前或目前患有需要以口服或靜脈注射型糖皮質素協助控制的間質性肺病或肺炎(允許發生於照放射線引起的放射性肺炎)。
12.參與者在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3週(含)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或尚未自重大手術的副作用中復原。
13.縱膈淋巴瘤。
第1期和群組A1與A2
14.不允許患有結節性淋巴細胞為主型霍奇金氏淋巴瘤(NLPHL)之亞型。
第1期和群組B
15.不允許帶有tFL和CLL Richter氏轉形之亞型。
第1期和群組C
16.不允許患有皮膚T細胞淋巴瘤之亞型。
先前/併用療法
17.先前曾接受已核准或試驗性阻斷分化群38 (CD38)的藥物治療(參與者若參與使用抗CD38藥物的試驗,然可經由書面文件確認分配到對照組,且該對照組療法允許用的情況下,可允許受試者資格)。
18.曾接受idelalisib治療。
19.曾接受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
20.在展開試驗介入前的90天內接受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在移植前調理療程中曾接受劑量為600 mg/m2 (含)以上的carmustine (BCNU)。
21.預定治療開始前28天內接受活病毒疫苗接種。可允許不含活病毒的季節性流感疫苗。
22.從先前的抗腫瘤化療、酪胺酸激酶抑制劑免疫療法或任何緩和性放射療法所歷經的排除期小於2週;從先前的抗腫瘤生物製劑療法(如rituximab和brentuximab vedotin)所歷經的排除期小於4週。
23.參與者在展開試驗治療前4週(含)內曾接受廣照野放射療法,或在展開試驗治療前2週(含)內曾接受緩和性限制照野放射療法,或尚未自這類療法的副作用中復原。
24.由免疫調節藥物(包括但不限於抗計畫性細胞死亡1 [PD-1]/計畫性細胞死亡配體1 [PD-L1]藥物、抗細胞毒性T淋巴球相關抗原4 [CTLA-4] 單株抗體以及磷酸肌醇3激酶δ [PI3K δ]抑制劑)所引起,且導致永久停用該藥物,或者嚴重程度為第3或4級,或者在展開試驗藥物(IMP)治療前至少3個月尚未緩解至基礎期水平的治療相關免疫媒介(或免疫相關)不良事件(AE)。針對其他藥物,達到第2級(含)以上的治療相關免疫媒介(或免疫相關)不良事件(AE)。
群組A1、B和C:
25.曾接受抗PD-1、抗PD-L1、抗PD-L2、抗CD137、抗CTLA-4抗體或LAG-3 (或專門針對作用於T細胞共同刺激、或檢查點路徑之任何其他抗體或藥物)的治療
第1期和群組A2
26.在抗PD-1/PD-L1療法失敗與開始使用試驗藥物之間,未曾接受抗癌療法,包含放射療法或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27.使用最後一劑先前試驗藥物的時間在展開試驗介入前28天內。
診斷評估
28.由免疫調節藥物(對於群組A2而言,包括抗PD-1/PD-L1藥物)所引起,且導致永久停用該藥物,或者嚴重程度為第3或4級,或者在展開試驗介入前至少3個月尚未緩解或改善至基礎期水平的治療相關免疫媒介(或免疫相關)不良事件(AE)。
29.任何先前抗癌療法所造成,大於等於第2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NCI]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CTCAE]第5版)的持續中不良事件(AE) (不包括脫髮與疲倦)。
30.篩選回診時器官及骨髓功能不足:
a)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目小於1000/mm^3 (1.0 x 10^9/L;至少2週未施用白血球生長因子後)。
b)血小板小於50 000/mm^3 (50 x 10^9/L;至少一週未輸注血小板後)。
c)血紅素小於9 g/dL (小於 5.6 mmol/L;至少一週未輸血後)。
d)總膽紅素大於2倍正常值上限(ULN),患有Gilbert症候群的參與者除外。
e)天門冬胺酸轉胺酶和/或丙胺酸轉胺酶大於3倍正常值上限(ULN) (或在肝轉移參與者中大於5倍正常值上限[ULN])。
f)採用腎臟疾病飲食調整公式(MDRD)估計之腎絲球過濾率(eGFR)小於30 mL/min/1.73 m2。
31.已知對isatuximab和/或cemiplimab的任何成分不耐受或過敏。
32.目前證實有任何狀況、療法或實驗室異常,或具有其病史,經主治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混淆試驗結果、妨礙參與者對本試驗的全程參與,或參與對於受試者而言並非最有利。
若參與者具備下方任何條件,則排除於本試驗之外:
醫療狀況
1.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大於等於2分。
2.預測平均餘命小於3個月。
3.患有中樞神經系統淋巴瘤、活動性腦部轉移或軟腦膜轉移。患有無症狀性中樞神經系統轉移,且接受手術或放射療法治療後維持穩定(定義為以核磁共振造影[MRI]或其他造影方法證實展開試驗介入前至少28天內無惡化,且任何神經學症狀均已回復到基礎期水平)的參與者可允許參與。
4.進入試驗時,罹患症狀性或即將發生的脊髓壓迫。
5.展開試驗介入前14天內需要以皮質類固醇療法(大於10 mg prednisone/天或同等劑量)治療的合併症。可允許生理替代劑量,即使劑量大於10 mg prednisone/天或同等劑量,只要投藥意圖並非免疫抑制即可。允許使用吸入式、鼻用、局部注射或外用類固醇,但不可用於治療自體免疫疾患。
6.顯著心臟功能不全(定義為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小於50%)、紐約心臟學會分類慢性心臟衰竭第III至IV類、症狀性冠狀動脈疾病、重大臨床顯著的心電圖(ECG)異常、顯著心室性心律不整;6個月內的心肌梗塞;不穩定型或控制不佳的心絞痛。
7.過去2年內需要全身性治療(亦即使用疾病修飾型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的活動性、已知或疑似自體免疫疾病,替代治療除外(如:thyroxine、胰島素,或是腎上腺或垂體功能不全的生理皮質類固醇替代治療等)。若患有白斑、甲狀腺功能低下或修格連氏症候群,仍有受試資格。
8.已知人類免疫缺陷(HIV)病毒、B型肝炎病毒(HBV)或C型肝炎病毒(HCV)為血清陽性且需要抗病毒療法,除非以聚合酶連鎖反應(PCR)或類似方法檢測時得到陰性結果。患有活動性結核病,或需以靜脈注射抗生素治療的重度感染。
9.針對曾接受bleomycin治療的參與者,一氧化碳肺瀰散量(DLCO)小於60%。
10.已知的第二惡性腫瘤,無論是過去3年內惡化或需要活性治療(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DICT或已進行潛在根治性療法的子宮頸原位癌除外)。
11.先前或目前患有需要以口服或靜脈注射型糖皮質素協助控制的間質性肺病或肺炎(允許發生於照放射線引起的放射性肺炎)。
12.參與者在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3週(含)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或尚未自重大手術的副作用中復原。
13.縱膈淋巴瘤。
第1期和群組A1與A2
14.不允許患有結節性淋巴細胞為主型霍奇金氏淋巴瘤(NLPHL)之亞型。
第1期和群組B
15.不允許帶有tFL和CLL Richter氏轉形之亞型。
第1期和群組C
16.不允許患有皮膚T細胞淋巴瘤之亞型。
先前/併用療法
17.先前曾接受已核准或試驗性阻斷分化群38 (CD38)的藥物治療(參與者若參與使用抗CD38藥物的試驗,然可經由書面文件確認分配到對照組,且該對照組療法允許用的情況下,可允許受試者資格)。
18.曾接受idelalisib治療。
19.曾接受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
20.在展開試驗介入前的90天內接受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在移植前調理療程中曾接受劑量為600 mg/m2 (含)以上的carmustine (BCNU)。
21.預定治療開始前28天內接受活病毒疫苗接種。可允許不含活病毒的季節性流感疫苗。
22.從先前的抗腫瘤化療、酪胺酸激酶抑制劑免疫療法或任何緩和性放射療法所歷經的排除期小於2週;從先前的抗腫瘤生物製劑療法(如rituximab和brentuximab vedotin)所歷經的排除期小於4週。
23.參與者在展開試驗治療前4週(含)內曾接受廣照野放射療法,或在展開試驗治療前2週(含)內曾接受緩和性限制照野放射療法,或尚未自這類療法的副作用中復原。
24.由免疫調節藥物(包括但不限於抗計畫性細胞死亡1 [PD-1]/計畫性細胞死亡配體1 [PD-L1]藥物、抗細胞毒性T淋巴球相關抗原4 [CTLA-4] 單株抗體以及磷酸肌醇3激酶δ [PI3K δ]抑制劑)所引起,且導致永久停用該藥物,或者嚴重程度為第3或4級,或者在展開試驗藥物(IMP)治療前至少3個月尚未緩解至基礎期水平的治療相關免疫媒介(或免疫相關)不良事件(AE)。針對其他藥物,達到第2級(含)以上的治療相關免疫媒介(或免疫相關)不良事件(AE)。
群組A1、B和C:
25.曾接受抗PD-1、抗PD-L1、抗PD-L2、抗CD137、抗CTLA-4抗體或LAG-3 (或專門針對作用於T細胞共同刺激、或檢查點路徑之任何其他抗體或藥物)的治療
第1期和群組A2
26.在抗PD-1/PD-L1療法失敗與開始使用試驗藥物之間,未曾接受抗癌療法,包含放射療法或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27.使用最後一劑先前試驗藥物的時間在展開試驗介入前28天內。
診斷評估
28.由免疫調節藥物(對於群組A2而言,包括抗PD-1/PD-L1藥物)所引起,且導致永久停用該藥物,或者嚴重程度為第3或4級,或者在展開試驗介入前至少3個月尚未緩解或改善至基礎期水平的治療相關免疫媒介(或免疫相關)不良事件(AE)。
29.任何先前抗癌療法所造成,大於等於第2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NCI]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CTCAE]第5版)的持續中不良事件(AE) (不包括脫髮與疲倦)。
30.篩選回診時器官及骨髓功能不足:
a)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目小於1000/mm^3 (1.0 x 10^9/L;至少2週未施用白血球生長因子後)。
b)血小板小於50 000/mm^3 (50 x 10^9/L;至少一週未輸注血小板後)。
c)血紅素小於9 g/dL (小於 5.6 mmol/L;至少一週未輸血後)。
d)總膽紅素大於2倍正常值上限(ULN),患有Gilbert症候群的參與者除外。
e)天門冬胺酸轉胺酶和/或丙胺酸轉胺酶大於3倍正常值上限(ULN) (或在肝轉移參與者中大於5倍正常值上限[ULN])。
f)採用腎臟疾病飲食調整公式(MDRD)估計之腎絲球過濾率(eGFR)小於30 mL/min/1.73 m2。
31.已知對isatuximab和/或cemiplimab的任何成分不耐受或過敏。
32.目前證實有任何狀況、療法或實驗室異常,或具有其病史,經主治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混淆試驗結果、妨礙參與者對本試驗的全程參與,或參與對於受試者而言並非最有利。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5 人
-
全球人數
13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