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18 - 2024-12-31
Phase I
召募中5
終止收納2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針對肺癌患者,評估免疫合併療法的安全性和耐受性之第1/1b期試驗
-
試驗申請者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Arcus Biosciences, In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AB928
劑型
劑量
25 mg
評估指標
•參與者產生zimberelimab抗藥物抗體的數量和百分比
•AB928在各合併療法中的血漿濃度和PK參數
•接受zimberelimab治療之參與者的zimberelimab血清濃度和PK參數
•客觀反應率(ORR)、反應持續時間(DoR)、疾病控制率(DCR;定義為完全反應[CR]、部分反應[PR]或穩定疾病[SD]> 6個月)以及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第1.1版的無惡化存活期(PFS)和整體存活期(OS)
主要納入條件
2.須能夠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並遵守同意書的規定和限制。
3.無生育能力之女性。無生育能力的定義為已接受手術或停經至少1年(即距上一次月經達12個月),或者經由濾泡刺激素(FSH)檢測確認已停經。
4.若具生育能力的女性,須同意在試驗期間、至最後一劑未含PD-1療程的試驗藥品後30天內,以及至最後一劑含PD-1療程的試驗藥物後90天內,使用一種有效的非荷爾蒙避孕法(子宮內避孕器或子宮內投藥系統;保險套或子宮隔膜[子宮或子宮頸或腔帽]加上殺精泡沫或殺精膠或殺精膏或殺精栓劑;或者唯一的男性伴侶已接受輸精管結紮)。
5.若您具生育能力,您在篩選時以及第1週期第1天用藥前的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並且後續每個治療期第1天的血清或尿液懷孕檢測結果亦必須為陰性。
6.若您為男性,您必須同意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含PD-1療程的試驗藥物後90天內,使用一種有效的避孕法(保險套或子宮隔膜[子宮或子宮頸或腔帽]加上殺精泡沫或殺精膠或殺精膏或殺精栓劑;或已接受輸精管結紮)。
7.經病理學證實為轉移性、晚期或復發伴隨惡化非鱗狀NSCLC。須未曾因這些病況接受治療,並根據DAKO測定法測出大於等於50%的腫瘤PD-L1表現量。
8.須有至少1處可測量之病灶,符合固體腫瘤的療效評價標準(RECIST 1.1版)。
9.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分數必須為0分或1分
10.留存組織檢體
11.若您先前接受過化療或免疫治療或生物製劑,這些治療必須在您接受試驗治療前至少4週前完成,且所有副作用皆必須回復至基期狀態或穩定。
12.若您先前接受過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治療,須符合下列條件:
a.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4週,經磁振造影(MRI)評估無惡化證據。
b.任何副作用必須回復至基期狀態。
c.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2週,不得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免疫抑制劑。
d.不得患有癌性腦膜炎。
13.若您先前接受過放射治療,該治療的完成時間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a.放射治療必須在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4週前完成。
b.先前局部放射治療須在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2週前完成。
c.不可接受放射性藥物。
14.若您正在接受全身性的免疫抑制藥物,例如皮質類固醇或經皮吸收型皮質類固醇,這些藥物必須在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2週前停用。允許使用每日劑量10 mg (含)以下prednisone或其相等劑量的生理性皮質類固醇。
15.若您先前接受過需要全身麻醉的手術,該手術必須在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4週前完成。需要區域/硬腦膜外腔麻醉的手術必須在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72小時前完成。須已從手術程序中復原。若您接受僅使用局部麻醉的皮膚切片,此程序應在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1小時前完成。
16.篩選時,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測、C型肝炎病毒抗體檢測以及HIV-1和HIV-2抗體檢測必須為陰性。
17.具備充分的器官功能及骨髓功能
因字數限制無法細載,請詳見AB928及AB122受試者同意書(三)試驗之主要納入與排除條件
主要排除條件
2. 您在篩選時或進入試驗時不得有任何急性胃腸道症狀(例如噁心、嘔吐、腹瀉、胃灼熱)。
3. 若試驗醫師或試驗委託者認為您有潛在的醫療疾病,而參與試驗治療時會發生危險(例如間質性肺病、需要使用抗生素的活性感染、近期曾住院且症狀未緩解)或會阻礙副作用的解讀,或者您有併存的醫療疾病而需要使用免疫抑制藥物,或全身性免疫抑制劑或經皮吸收型皮質類固醇治療,您將不符合試驗參與資格。
4. 若您已知有精神疾病或物質濫用疾患而會干擾您配合試驗規定的情況,則您不符合試驗參與資格。
5. 若您目前懷孕或正在哺乳,或者預計在試驗進行期間(亦即從篩選前或篩選訪診開始、至最後一劑不含PD-1療程的試驗藥物後30天,以及至最後一劑含PD-1療程的試驗藥物後90天)懷孕或使您伴侶懷孕,則您不符合試驗參與資格。
6. 若您有活性自體免疫疾病,或在過去兩年中有需要全身性治療之自體免疫疾病或症候群的病史紀錄(亦即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您便不符合試驗參與資格;白斑症或已緩解之兒童氣喘/異位性體質除外。
a. 替代性治療(例如針對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低下之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生理性皮質類固醇替代性療法)不視為全身性治療。
b. 需要間歇性使用支氣管擴張劑(例如吸入型皮質類固醇或局部皮質類固醇注射)的氣喘患者不會予以排除,將可參與本試驗。
使用慢性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受試者將會予以排除,不可參與本試驗。
7. 除了已明確治癒的局部可治癒癌症(例如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表淺性膀胱癌、或子宮頸、乳房原位癌,或攝護腺癌)以外,若您在過去兩年內曾有活性惡性腫瘤,您便不符合試驗參與資格。
8. 若您曾接受PD-L1抗體、PD-1抗體、CTLA-4抗體,或其他免疫檢查點抑制劑或致效劑單獨治療或合併治療,您便不符合試驗參與資格。
9. 若您在試驗治療開始前4週內曾接受化療、小分子標靶治療或放射治療,或者尚未從先前給予之藥物的副作用中復原,您便不符合試驗參與資格;掉髮或第2級以下的神經病變(疼痛、四肢刺痛),以及其他試驗醫師和試驗委託者認為不具臨床顯著意義的副作用除外。
10. 若您曾接受腺苷途徑標靶治療,您便不符合試驗參與資格。
11. 若有您可使用的可能治癒性療法或手術介入治療,您便不符合試驗參與資格。
12. 若您在試驗治療開始前28天內或至少5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接受另一種試驗性藥物(尚未上市用於任何適應症的藥物),您便不符合試驗參與資格。
因字數限制,無法細載,請詳見AB928及AB122受試者同意書。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0 人
-
全球人數
12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