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Heparc-2008
2016-03-02 - 2017-07-30
Phase II
終止收納2
評估ARC-520單一藥物與合併其他治療使用於慢性B型肝炎病毒(HBV)感染病患的一項多中心、開放性試驗(MONARCH)
-
試驗申請者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Arrowhead Research Corporation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B型肝炎病毒(HBV)感染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確認完成48週ARC-520治療後HBsAg於第60週自基期(給藥前數值)以來降低90%的慢性B型肝炎 病患百分比
藥品名稱
: ARC-520 API Solution for Injection
主成份
API 520
劑型
Injection
劑量
25 mg/mL
評估指標
主要療效: 依據實際組別會整自展開實驗起至第60周結束時HBsAg相較於基期減少90%的慢性B型肝炎病患百分比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具有納入資格:
(1) 簽署同意書時年齡為20至75歲的男性或女性,可納入試驗。
(2) 進行任何試驗專屬程序之前,能夠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3) 身體質量指數(BMI)介於17.5至35.0 kg/m2之間,符合納入資格。BMI高於或低於標準範圍的患者,在試驗主持人考量其風險及合併症之後,可能可納入試驗。
BMI = 體重(kg)/(身高[m])2
(4) 試驗主持人判斷篩選期間或給藥前進行之12導程心電圖評估(待患者仰臥至少3分鐘之後測量)沒有可能於試驗期間損及患者安全性的異常情形。
(5) 願意且能夠遵守所有試驗評估以及依循計畫書排程。
(6) 具有可供採集血液檢體的靜脈。
(7) 診斷為HBeAg陰性或罹患慢性B型肝炎病毒感染
(8) 篩選期B型肝炎病毒DNA > 2000 IU/mL
(9) 篩選期利用RT-PCR檢測為D型肝炎病毒 RNA陽性(僅第7小組)
(10) HBsAg ≥ 1000 IU/mL
(11) 篩選期ALT > 35 U/L (男性)或> 30 U/L (女性)
(12) 篩選期間必須為HBsAg (+)。
(13) 判定為未曾接受治療:
a) 未曾接受PEG IFN及/或ETV或TDF且
b) 給藥第1天之前至少2年內未曾使用NUC
(14) 患者必須於試驗期間以及接受最後一劑ARC-520試驗治療之後3個月內,使用2種有效的避孕方式(雙重屏蔽避孕法或是荷爾蒙避孕藥加上一種屏蔽避孕法) (包括男性及女性伴侶)。男性在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治療之後3個月內不可捐精。女性患者的男性伴侶以及男性患者的女性伴侶如果具有生育能力,也必須採取避孕措施。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篩選期以及第1天給藥前的尿液懷孕檢測必須為陰性。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為已停經(月經停止至少12個月)且確認促濾泡素(FSH)為停經後的非活化狀態。本試驗認可的避孕方式如下:
a) 保險套
b) 避孕藥(The Pill)
c) 避孕針或注射用避孕藥(應於試驗計畫給藥日之前至少3個月開始使用)
d) 子宮內避孕器
e) 避孕貼片(例如Ortho Evra®)
f) NuvaRing®
g) 手術結紮(即兩側輸卵管結紮、兩側卵巢切除,或者女性切除子宮或是男性輸精管結紮)
安全期避孕法「不是」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不過由主治醫師判定可能可同意禁慾。
(15) 第2-6小組的患者經實驗室證實B型肝炎病毒基因型為B、C或D (視各組適當條件)。
排除標準
如果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將排除該名患者:
(1) 女性患者的懷孕檢測結果為陽性或正在哺乳。
(2) 已知對試驗療法的任何成分過敏
(3) 篩選前4週內及/或篩選檢查證實有肝炎/其他重度感染的急性徵兆(例如中度發燒、黃疸、噁心、嘔吐以及腹部疼痛) (可接受近期的上呼吸道感染(URI)或病毒症狀)。
(4) 篩選時肝臟轉胺酶(ALT或AST) > 5倍正常值上限。
(5) 篩選時肝臟彈性造影(即FibroScan®)分數> 9 (如果FibroScan®不可行,可接受下列檢測/條件:篩選時FibroTest/Fibrosure分數> 0.59 n/a;聲輻射力脈衝(ARFI,例如Siemens Acuson) >1.55 m/s;剪力波彈性造影(例如Aixplorer) >10.0 kPa)。
(6) 前14天內使用或預期需要使用抗凝血劑(可接受阿斯匹林)、全身性(口服、針劑或靜脈注射)皮質類固醇、免疫調節劑或免疫抑制劑(包含於試驗療法之內的不在此限)。
(7) 投予試驗藥物之前14天內使用處方藥物,且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認為可能干擾試驗進行。可接受不具有全身性吸收性的局部用藥、Statin類藥物(rosuvastatin除外)、降血壓藥物、成藥和處方止痛藥或是荷爾蒙避孕藥(女性)。]
(8) 具有控制不良糖尿病史且診斷為脂肪過多
(9) 患者的下列任一實驗室檢測值異常:
a) 血清肌酸酐> 1.5 mg/dL (132.6 μmol/L)
b) 國際標準凝血時間比(INR) > 1.25倍ULN
c) 血小板< 70,000細胞/mL
(10) 具有控制不良自體免疫疾病或自體免疫性肝炎。
(11) 有高膽固醇血症的異型或同型合子家族史。
(12) 感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證據為出現抗HIV抗體(血清反應陽性)。
(13) C型肝炎病毒血清反應陽性,或有delta病毒肝炎史(不包括第7小組,該小組可接受delta病毒感染)。
(14) 罹患高血壓,其定義為篩選期經重複確認血壓> 170/100 mmHg。可允許試驗治療開始前使用高血壓藥物使血壓控制良好> 2個月的患者。
(15) 具有尖端扭轉型室性心搏過速、心室節律異常(例如心室心跳過速或纖維顫動)、病理症狀性心搏徐緩(心跳速率< 45 bpm)、第2或3級心傳導阻斷、先天性長QT症候群、藥物導致之QT間期延長,或是ECG顯示QRS綜合波後立即有新的上升或下降且與T波結合(ST段)或新的病理反轉T波,或是ECG顯示有新的病理Q波病史的患者。有心房心律不整史的患者,應經過試驗委託者與委託研究機構(CRO)之醫療監控員的討論。
(16) 具有先天性長QT症候群、Brugada症候群或不明原因心因性猝死之家族史。
(17) 篩選期ECG描記中,男性患者Fridericia校正後Q波開始至T波結束的間期平均(QTcF) > 450 msec,女性患者> 470 msec。
(18) 進入試驗前6個月內曾出現症狀性心衰竭(依照紐約心臟學會指引[紐約心臟學會規範委員會1994年])、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塞、重度心血管疾病(射出分率< 40%、暫時性腦缺血發作,或腦中風)。
(19) 具有惡性疾病史的患者,包括5年內有肝細胞癌,已接受適當治療的基底細胞癌、鱗狀細胞皮膚癌、表淺性膀胱腫瘤或子宮頸原位癌不在此限。若患者有其他惡性疾病但已接受根治性治療、沒有發現轉移疾病的證據,且無疾病狀態> 2年,若經過試驗委託者與委託研究機構(CRO)之醫療監控員核准,可進入試驗。
(20) 篩選前1個月內曾接受重大手術。
(21) 篩選訪診前6個月內有經常性的飲酒習慣(即每週超過14單位的酒精[1單位 = 150 mL葡萄酒、360 mL啤酒或45 mL 40%的酒])。
(22) 確診有顯著精神疾病。
(23) 篩選前1年內使用禁用藥物,例如古柯鹼、天使塵(PCP)以及甲基安非他命。
(24) 具有蜂毒過敏史或重度過敏反應史(例如過敏性反應)
(25) 具有臨床顯著的酒精性肝疾病、肝硬化、威爾森氏症、血色素沉著症或alpha-1抗胰蛋白酶不足的病史。
(26) 患者具有膽管炎、膽囊炎、膽汁鬱積或膽管阻塞(若未進行膽囊切除術,則可允許)。
(27) 具有可能影響患者參與試驗的控制不良或代償不全的神經、內分泌、心血管、肺、血液、免疫、精神、代謝或其他未獲控制的全身性疾病。
(28) 具有讓患者難以遵守試驗計畫規定或讓患者暴露於額外安全風險下的任何併用藥物或精神症狀或社交狀態,由試驗主持人判定。
(29) 基期前6個月內曾有凝血功能異常(包括深層靜脈血栓以及肺栓塞)或中風,以及/或正使用抗凝血藥物。
(30) 無法或不願意回診進行所有試驗訪診。
(31) 具有可能使患者不適合納入試驗或可能干擾患者參與本試驗的其他任何症狀,由試驗主持人認定。
備註:試驗主持人可全權決定是否納入某一患者。如果患者可能具有安全性風險,試驗委託者可能會基於患者的疾病史或篩選結果與試驗主持人討論患者納入的適當性。
(32) 第2-6小組的患者具有ETV或PEG IFN alpha 2a (PEG IFN alpha 2a僅適用第7小組)仿單所列的禁忌症。
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具有納入資格:
(1) 簽署同意書時年齡為20至75歲的男性或女性,可納入試驗。
(2) 進行任何試驗專屬程序之前,能夠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3) 身體質量指數(BMI)介於17.5至35.0 kg/m2之間,符合納入資格。BMI高於或低於標準範圍的患者,在試驗主持人考量其風險及合併症之後,可能可納入試驗。
BMI = 體重(kg)/(身高[m])2
(4) 試驗主持人判斷篩選期間或給藥前進行之12導程心電圖評估(待患者仰臥至少3分鐘之後測量)沒有可能於試驗期間損及患者安全性的異常情形。
(5) 願意且能夠遵守所有試驗評估以及依循計畫書排程。
(6) 具有可供採集血液檢體的靜脈。
(7) 診斷為HBeAg陰性或罹患慢性B型肝炎病毒感染
(8) 篩選期B型肝炎病毒DNA > 2000 IU/mL
(9) 篩選期利用RT-PCR檢測為D型肝炎病毒 RNA陽性(僅第7小組)
(10) HBsAg ≥ 1000 IU/mL
(11) 篩選期ALT > 35 U/L (男性)或> 30 U/L (女性)
(12) 篩選期間必須為HBsAg (+)。
(13) 判定為未曾接受治療:
a) 未曾接受PEG IFN及/或ETV或TDF且
b) 給藥第1天之前至少2年內未曾使用NUC
(14) 患者必須於試驗期間以及接受最後一劑ARC-520試驗治療之後3個月內,使用2種有效的避孕方式(雙重屏蔽避孕法或是荷爾蒙避孕藥加上一種屏蔽避孕法) (包括男性及女性伴侶)。男性在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治療之後3個月內不可捐精。女性患者的男性伴侶以及男性患者的女性伴侶如果具有生育能力,也必須採取避孕措施。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篩選期以及第1天給藥前的尿液懷孕檢測必須為陰性。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為已停經(月經停止至少12個月)且確認促濾泡素(FSH)為停經後的非活化狀態。本試驗認可的避孕方式如下:
a) 保險套
b) 避孕藥(The Pill)
c) 避孕針或注射用避孕藥(應於試驗計畫給藥日之前至少3個月開始使用)
d) 子宮內避孕器
e) 避孕貼片(例如Ortho Evra®)
f) NuvaRing®
g) 手術結紮(即兩側輸卵管結紮、兩側卵巢切除,或者女性切除子宮或是男性輸精管結紮)
安全期避孕法「不是」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不過由主治醫師判定可能可同意禁慾。
(15) 第2-6小組的患者經實驗室證實B型肝炎病毒基因型為B、C或D (視各組適當條件)。
排除標準
如果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將排除該名患者:
(1) 女性患者的懷孕檢測結果為陽性或正在哺乳。
(2) 已知對試驗療法的任何成分過敏
(3) 篩選前4週內及/或篩選檢查證實有肝炎/其他重度感染的急性徵兆(例如中度發燒、黃疸、噁心、嘔吐以及腹部疼痛) (可接受近期的上呼吸道感染(URI)或病毒症狀)。
(4) 篩選時肝臟轉胺酶(ALT或AST) > 5倍正常值上限。
(5) 篩選時肝臟彈性造影(即FibroScan®)分數> 9 (如果FibroScan®不可行,可接受下列檢測/條件:篩選時FibroTest/Fibrosure分數> 0.59 n/a;聲輻射力脈衝(ARFI,例如Siemens Acuson) >1.55 m/s;剪力波彈性造影(例如Aixplorer) >10.0 kPa)。
(6) 前14天內使用或預期需要使用抗凝血劑(可接受阿斯匹林)、全身性(口服、針劑或靜脈注射)皮質類固醇、免疫調節劑或免疫抑制劑(包含於試驗療法之內的不在此限)。
(7) 投予試驗藥物之前14天內使用處方藥物,且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認為可能干擾試驗進行。可接受不具有全身性吸收性的局部用藥、Statin類藥物(rosuvastatin除外)、降血壓藥物、成藥和處方止痛藥或是荷爾蒙避孕藥(女性)。]
(8) 具有控制不良糖尿病史且診斷為脂肪過多
(9) 患者的下列任一實驗室檢測值異常:
a) 血清肌酸酐> 1.5 mg/dL (132.6 μmol/L)
b) 國際標準凝血時間比(INR) > 1.25倍ULN
c) 血小板< 70,000細胞/mL
(10) 具有控制不良自體免疫疾病或自體免疫性肝炎。
(11) 有高膽固醇血症的異型或同型合子家族史。
(12) 感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證據為出現抗HIV抗體(血清反應陽性)。
(13) C型肝炎病毒血清反應陽性,或有delta病毒肝炎史(不包括第7小組,該小組可接受delta病毒感染)。
(14) 罹患高血壓,其定義為篩選期經重複確認血壓> 170/100 mmHg。可允許試驗治療開始前使用高血壓藥物使血壓控制良好> 2個月的患者。
(15) 具有尖端扭轉型室性心搏過速、心室節律異常(例如心室心跳過速或纖維顫動)、病理症狀性心搏徐緩(心跳速率< 45 bpm)、第2或3級心傳導阻斷、先天性長QT症候群、藥物導致之QT間期延長,或是ECG顯示QRS綜合波後立即有新的上升或下降且與T波結合(ST段)或新的病理反轉T波,或是ECG顯示有新的病理Q波病史的患者。有心房心律不整史的患者,應經過試驗委託者與委託研究機構(CRO)之醫療監控員的討論。
(16) 具有先天性長QT症候群、Brugada症候群或不明原因心因性猝死之家族史。
(17) 篩選期ECG描記中,男性患者Fridericia校正後Q波開始至T波結束的間期平均(QTcF) > 450 msec,女性患者> 470 msec。
(18) 進入試驗前6個月內曾出現症狀性心衰竭(依照紐約心臟學會指引[紐約心臟學會規範委員會1994年])、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塞、重度心血管疾病(射出分率< 40%、暫時性腦缺血發作,或腦中風)。
(19) 具有惡性疾病史的患者,包括5年內有肝細胞癌,已接受適當治療的基底細胞癌、鱗狀細胞皮膚癌、表淺性膀胱腫瘤或子宮頸原位癌不在此限。若患者有其他惡性疾病但已接受根治性治療、沒有發現轉移疾病的證據,且無疾病狀態> 2年,若經過試驗委託者與委託研究機構(CRO)之醫療監控員核准,可進入試驗。
(20) 篩選前1個月內曾接受重大手術。
(21) 篩選訪診前6個月內有經常性的飲酒習慣(即每週超過14單位的酒精[1單位 = 150 mL葡萄酒、360 mL啤酒或45 mL 40%的酒])。
(22) 確診有顯著精神疾病。
(23) 篩選前1年內使用禁用藥物,例如古柯鹼、天使塵(PCP)以及甲基安非他命。
(24) 具有蜂毒過敏史或重度過敏反應史(例如過敏性反應)
(25) 具有臨床顯著的酒精性肝疾病、肝硬化、威爾森氏症、血色素沉著症或alpha-1抗胰蛋白酶不足的病史。
(26) 患者具有膽管炎、膽囊炎、膽汁鬱積或膽管阻塞(若未進行膽囊切除術,則可允許)。
(27) 具有可能影響患者參與試驗的控制不良或代償不全的神經、內分泌、心血管、肺、血液、免疫、精神、代謝或其他未獲控制的全身性疾病。
(28) 具有讓患者難以遵守試驗計畫規定或讓患者暴露於額外安全風險下的任何併用藥物或精神症狀或社交狀態,由試驗主持人判定。
(29) 基期前6個月內曾有凝血功能異常(包括深層靜脈血栓以及肺栓塞)或中風,以及/或正使用抗凝血藥物。
(30) 無法或不願意回診進行所有試驗訪診。
(31) 具有可能使患者不適合納入試驗或可能干擾患者參與本試驗的其他任何症狀,由試驗主持人認定。
備註:試驗主持人可全權決定是否納入某一患者。如果患者可能具有安全性風險,試驗委託者可能會基於患者的疾病史或篩選結果與試驗主持人討論患者納入的適當性。
(32) 第2-6小組的患者具有ETV或PEG IFN alpha 2a (PEG IFN alpha 2a僅適用第7小組)仿單所列的禁忌症。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5 人
-
全球人數
9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