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CCmCC
2020-10-05 - 2024-12-11
其他
召募中1
ICD-10C79.89
其他特定部位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晚期轉移性大腸/直腸癌使用至少2線全身性治療後復發或不能耐受的病患接受剋癌達聯合希樂葆(CC組合)的臨床Ib試驗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無
-
臨床試驗規模
台灣單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結直腸癌患者
試驗目的
探討在轉移性結直腸癌患者(mCRC)中,chidamide與celecoxib(CC)聯合使用的安全性,耐受性,藥代動力學和初步療效的Ib試驗。 並確立可用於II期研究的CC方案的推薦劑量。
藥品名稱
西達本胺錠 (Chidamide)
主成份
西達本胺錠 (Chidamide)
劑型
錠劑
劑量
5MG
評估指標
主要:此疾病可使用藥品之最大劑量及藥物動力學。
主要納入條件
一、納入條件:
1. 提供受試者同意書當天須年滿20歲
2.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的轉移性大腸直腸腺癌
3. 具有可採用固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版本1.1)測量的病灶
4. 經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體能評分為0至2分
5. 具適當的器官功能,定義為:
5-1. 白血球≥3,000/μL
5-2.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 ≥1,500/μL
5-3. 血小板≥1×105/μL
5-4. 血紅素≥9.0 g/dL
5-5. 總膽紅素≤正常值上限的1.5倍
5-6. AST(SGOT)或ALT(SGPT)≤正常值上限的3倍 (若已知有肝轉移則≤正常值上限的5倍)
5-7. 血清肌酸酐≤正常值上限的1.5倍
6. 患者已接受或拒絕至少二線以上的全身性治療。腫瘤為原生型(wild type) K-ras基因者,須已接受過抗表皮生長因子受體(anti-EGFR)療法;腫瘤具突變K-ras基因者,則須已接受過抗血管新生療法
7. 能夠接受口服藥物
8. 預期壽命≥3個月
9.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之尿液或血清懷孕檢測必須為陰性
10. 於生育年齡的患者,在試驗期間及試驗結束後三個月內,必須願意配合使用適當的避孕方式
11. 能夠了解並願意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1. 提供受試者同意書當天須年滿20歲
2.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的轉移性大腸直腸腺癌
3. 具有可採用固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版本1.1)測量的病灶
4. 經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體能評分為0至2分
5. 具適當的器官功能,定義為:
5-1. 白血球≥3,000/μL
5-2.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 ≥1,500/μL
5-3. 血小板≥1×105/μL
5-4. 血紅素≥9.0 g/dL
5-5. 總膽紅素≤正常值上限的1.5倍
5-6. AST(SGOT)或ALT(SGPT)≤正常值上限的3倍 (若已知有肝轉移則≤正常值上限的5倍)
5-7. 血清肌酸酐≤正常值上限的1.5倍
6. 患者已接受或拒絕至少二線以上的全身性治療。腫瘤為原生型(wild type) K-ras基因者,須已接受過抗表皮生長因子受體(anti-EGFR)療法;腫瘤具突變K-ras基因者,則須已接受過抗血管新生療法
7. 能夠接受口服藥物
8. 預期壽命≥3個月
9.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之尿液或血清懷孕檢測必須為陰性
10. 於生育年齡的患者,在試驗期間及試驗結束後三個月內,必須願意配合使用適當的避孕方式
11. 能夠了解並願意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主要排除條件
二、排除條件:
1. 曾經或目前有中樞神經系統轉移,或軟腦膜疾病者
2. 已知對西達本胺、希樂葆 (Celecoxib)、磺醯胺(sulfonamides)、阿斯匹靈(aspirin)、非類固醇類消炎止痛藥(NSAIDs),或任何本試驗使用之藥物(包含其賦形劑)有過敏反應者; 抑或服用阿斯匹靈(aspirin)及非類固醇消炎止痛藥(NSAIDs)後曾發生氣喘、蕁麻疹或其它過敏反應者
3. 有嚴重的全身性疾病,如:腎臟疾病(肌酸酐清除率<60 mL/min)、肝臟疾病(AST或ALT>正常值上限的3倍,若已知有肝轉移則>正常值上限的5倍)、活動性胃腸道出血或有胃腸道出血之風險、糖尿病控制不良,或高血壓控制不良
4. 具無法控制或重大的心血管疾病,包括:
4-1. 篩選前6個月內發生過鬱血性心臟衰竭,或篩選前左心室射出分率<50%
4-2. 篩選前12個月內發生過心肌梗塞
4-3. 篩選前6個月內發生過嚴重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4-4. 具任何明顯臨床意義的心室性心律失常病史(如:心室性心搏過速、心室性纖維性顫動,或多型性心室心搏過速)
4-5. 有臨床意義的QT間期延長病史,或篩選前QTc間期>450 ms
4-6. 有腦血管意外的病史
4-7. 有症狀且需藥物治療的冠狀動脈心臟病
5. 心臟超音波顯示舒張末期心包腔液性暗區寬度≥10 mm
6. 曾接受過器官移植
7.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或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等相關疾病
8. 患有自體免疫疾病或器官移植,需接受免疫抑制治療者
9. 於本試驗藥物第一劑給予前的2週內,曾接受過化療、小分子標靶治療、放射線治療或非類固醇類消炎止痛藥(NSAIDs),其治療毒性尚未恢復至1級(依據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CTCAE]第5版)
10. 具臨床意義之胃腸道異常,可能影響口服藥物的攝入、運送或吸收(如: 無法吞咽、慢性腹瀉、腸梗阻或腸阻塞等)
11. 有活動性感染(篩選期前4週內有活動性細菌、病毒、真菌、分枝桿菌、寄生蟲或其他感染[不包括甲床真菌感染],或需要接受靜脈抗生素治療、抗病毒治療,或任何導致需要住院的重大感染事件),或篩選前14天內持續發燒
12. 進入試驗前6週內曾接受重大外科手術
13. 已知有精神障礙、認知障礙或藥物濫用等可能限制試驗所須的順從性
14. 目前正參與或接受其它研究藥物治療,或於本試驗第一劑研究藥物給予前4週內曾參與其它藥物臨床試驗治療
15. 目前正在懷孕或哺乳中的女性患者
16. 具有任何疾病、治療或實驗室檢驗異常,經主持人判斷可能影響試驗結果,或對受試者來說參與試驗非其最佳利益
1. 曾經或目前有中樞神經系統轉移,或軟腦膜疾病者
2. 已知對西達本胺、希樂葆 (Celecoxib)、磺醯胺(sulfonamides)、阿斯匹靈(aspirin)、非類固醇類消炎止痛藥(NSAIDs),或任何本試驗使用之藥物(包含其賦形劑)有過敏反應者; 抑或服用阿斯匹靈(aspirin)及非類固醇消炎止痛藥(NSAIDs)後曾發生氣喘、蕁麻疹或其它過敏反應者
3. 有嚴重的全身性疾病,如:腎臟疾病(肌酸酐清除率<60 mL/min)、肝臟疾病(AST或ALT>正常值上限的3倍,若已知有肝轉移則>正常值上限的5倍)、活動性胃腸道出血或有胃腸道出血之風險、糖尿病控制不良,或高血壓控制不良
4. 具無法控制或重大的心血管疾病,包括:
4-1. 篩選前6個月內發生過鬱血性心臟衰竭,或篩選前左心室射出分率<50%
4-2. 篩選前12個月內發生過心肌梗塞
4-3. 篩選前6個月內發生過嚴重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4-4. 具任何明顯臨床意義的心室性心律失常病史(如:心室性心搏過速、心室性纖維性顫動,或多型性心室心搏過速)
4-5. 有臨床意義的QT間期延長病史,或篩選前QTc間期>450 ms
4-6. 有腦血管意外的病史
4-7. 有症狀且需藥物治療的冠狀動脈心臟病
5. 心臟超音波顯示舒張末期心包腔液性暗區寬度≥10 mm
6. 曾接受過器官移植
7.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或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等相關疾病
8. 患有自體免疫疾病或器官移植,需接受免疫抑制治療者
9. 於本試驗藥物第一劑給予前的2週內,曾接受過化療、小分子標靶治療、放射線治療或非類固醇類消炎止痛藥(NSAIDs),其治療毒性尚未恢復至1級(依據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CTCAE]第5版)
10. 具臨床意義之胃腸道異常,可能影響口服藥物的攝入、運送或吸收(如: 無法吞咽、慢性腹瀉、腸梗阻或腸阻塞等)
11. 有活動性感染(篩選期前4週內有活動性細菌、病毒、真菌、分枝桿菌、寄生蟲或其他感染[不包括甲床真菌感染],或需要接受靜脈抗生素治療、抗病毒治療,或任何導致需要住院的重大感染事件),或篩選前14天內持續發燒
12. 進入試驗前6週內曾接受重大外科手術
13. 已知有精神障礙、認知障礙或藥物濫用等可能限制試驗所須的順從性
14. 目前正參與或接受其它研究藥物治療,或於本試驗第一劑研究藥物給予前4週內曾參與其它藥物臨床試驗治療
15. 目前正在懷孕或哺乳中的女性患者
16. 具有任何疾病、治療或實驗室檢驗異常,經主持人判斷可能影響試驗結果,或對受試者來說參與試驗非其最佳利益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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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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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