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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1218.89

2012-12-01 - 2014-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10

ICD-10E11.21

第二型糖尿病,伴有糖尿病的腎臟病變

ICD-10E11.22

第二型糖尿病,糖尿病的慢性腎臟疾病

ICD-10E11.29

第二型糖尿病,伴有其他糖尿病的腎臟併發症

ICD-10E13.21

其他特定糖尿病,伴有糖尿病的腎臟病變

ICD-10E13.22

其他特定糖尿病,糖尿病的慢性腎臟疾病

ICD-10E13.29

其他特定糖尿病,伴有其他特定糖尿病的腎臟併發症

ICD-9250.40

併有腎病表徵之第二型(非胰島素依賴型,成人型)或未明示型糖尿病,未敘述為無法控制

第三b期、多國多中心、隨機雙盲分組、以安慰劑對照、平行組別試驗以評估有微量白蛋白尿或大量白蛋白尿(30- 3000mg/g肌酸酐)之第二型糖尿病患者,於目前的糖尿病腎病變標準療法(血管收縮素轉化酶抑制劑或血管收縮素受體阻斷劑)外每日給予一次linagliptin 5 mg於治療24週後,對患者血糖和腎臟的療效-MARLINA(腎臟病變之第二型糖尿病患者使用LINAgliptin 之功效、安全性和白蛋白尿矯正作用)

  • 試驗申請者

    台灣百靈佳殷格翰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百靈佳殷格翰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莊立民 內分泌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試驗主持人 裴馰 內分泌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試驗主持人 江珠影 內分泌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試驗主持人 杜思德 內分泌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試驗主持人 黃建寧 內分泌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試驗主持人 周劍文 內分泌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試驗主持人 盧永川 內分泌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試驗主持人 石光中 內分泌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試驗主持人 陳世爵 內分泌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試驗主持人 彭雲杏 內分泌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適應症

目前正接受糖尿病腎病變標準治療(ACEi(血管收縮素轉化酶抑制劑)或 ARB( 血管張力素受體阻斷劑)) 且有微量白蛋白尿或大量白蛋白尿 (UACR(尿液白蛋白跟肌酸酐比值)介於30 和3000 毫克/每克肌酸酐(mg/g creatinine)的第二型糖尿病患者。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在控制血糖方面(定義為經24週治療後的糖化血色素(HbA1c))使用linagliptin治療有較優性。 關鍵次要目的: 在腎臟療效方面(定義為經24週治療後白蛋白尿的變化)使用linagliptin治療有較優性。

藥品名稱

Trajenta

主成份

Linagliptin

劑型

tablet

劑量

5

評估指標

主要:自基期至治療24 週後, 糖化血色素(HbA1c)的變化。
關鍵次要: 自基期至治療24 週期間,UACR(尿液白蛋白跟肌酸酐比值)的時
間加權平均變化百分比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之前已診斷出第二型糖尿病。
2. 男性與女性病患,正使用飲食與運動方案控制,未接受藥物治療(其定義
為未使用任何口服降血糖藥物治療),或已接受一種或兩種口服降血糖藥
物,且併用或沒有併用基礎胰島素。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之前10 週內,
飲食與運動方案及降血糖藥物治療(和相關劑量)必須維持不變。以下為
可允許的背景治療藥物: Metformin,磺醯尿素類(SU)或glinides 類的胰
島素促泌劑,α-葡萄糖苷酶抑制劑(alpha- glucosidase inhibitors,AGI),
基礎胰島素(basal insulin)。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須維持不變的治療,
定義為未使用口服降血糖藥物治療的病患,持續地進行飲食與運動方案
控制;或已接受藥物治療的病患,其口服降血糖藥物劑量維持不變,且基
礎胰島素劑量變化需少於10%。
3. 在第一次訪視(篩選期)時,糖化血色素(HbA1c) 大於等於7%且小於等於
10%。
4. 目前正接受標準治療,以血管收縮素轉化酶抑制劑(ACEi)或血管張力素
受體阻斷劑(ARB)治療糖尿病性腎病變,無論是否併用降血壓治療。在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之前10 週內,所有降血壓藥物需維持在穩定劑量。
5. a) 尿液白蛋白對肌酸酐比值(UACR):在先前12 個月內曾有紀錄或在第
一次訪視(篩選期)時,測得比值介於30 至3000 毫克/每克肌酸酐(mg/g
creatinine)。
b) 在隨機分配前,須確認有白蛋白尿,定義為第二次訪視的尿液白蛋
白對肌酸酐比值(UACR)的幾何平均值介於30至3000毫克/每克肌酸
酐。
c) 如果病患在篩選期時符合尿液白蛋白跟肌酸酐比值(UACR)標準,但
在第二次訪視時,檢測3份尿液檢體且未能確認白蛋白尿,則此病患
不符合參與試驗的篩選條件。
6. 在第一次訪視(篩選期)時,以MDRD 公式計算腎絲球過濾速率估計值
(estimated 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eGFR)大於等於30 毫升/分鐘
(ml/min)。
7. 在第一次訪視(篩選期)時,年滿18 歲但未滿80 歲。
8. 在第一次訪視(篩選期)時,身體質量指數(BMI) 小於等於40 公斤/平方
公尺(kg/m2)。
9. 依據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以及我國法規,在第一次訪視前須簽署受試
者同意書並註明日期。

排除條件:
1. 同時使用兩種或三種藥物阻斷腎素-血管收縮素系統(renin-angiotensin
system;RAS)是不允許的(例如: 血管收縮素轉化酶抑制劑(ACEi)+血管
張力素受體阻斷劑(ARB);或ACEi+腎素抑制劑(renin inhibitor);或ARB+
renin inhibitor;或是ACEi+ARB+renin inhibitor。
2. 具有未受控制的高血糖,於篩選期/導入期,在隔夜空腹後測出血糖濃度
大於240 毫克/分升 (mg/dl)(即>13.3 毫莫耳/升(mmol/L)),且經第二次檢
驗確認(在不同天測量)。
3. 在第一次訪視(篩選期)或第三次訪視(隨機分配)時,測得平均動脈血壓
( (收縮壓+2 倍舒張壓)/3)大於110 毫米汞柱(mmHg)。
4. 簽署同意書前3 個月內,曾有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非ST 段上升型心肌
梗塞、ST 段上升型心肌梗塞與不穩定型心絞痛)、中風或短暫性腦缺血
發作。
5. 根據試驗醫師的意見,有非糖尿病性腎臟疾病的病史,曾接受腎臟移
植,或在第一次至第三次訪視間,曾出現急性或慢性尿道感染的徵兆。
6. 患有肝臟疾病的徵兆,定義為篩選期及/或導入期測出的丙胺酸轉胺酶
(ALT/SGPT)、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SGOT)或鹼性磷酸酶的血中濃度
在正常值上限的3 倍以上。
7. 具有胰臟炎的醫療病史。
8. 過去2 年內曾接受減重手術,或其它會引起慢性吸收不良的胃腸道手術。
9. 具有癌症病史(基底細胞癌不在此限)且/或過去5 年內曾接受癌症治療。
10. 惡血質,或任何可能造成溶血或紅血球不穩定的疾病(例如:瘧疾、焦蟲
症、溶血性貧血)。
11. 已知對試驗藥物或其賦形劑(包含相對應的安慰劑)過敏或發生過敏反
應。
12. 簽署同意書前6 個月內曾使用glitazone 類藥物治療。
13. 簽署同意書前10 週內,曾使用二肽基肽酶-4(DPP-4)抑制劑、類昇糖素
胜肽-1(GLP-1 analog)促效劑、葡萄糖鈉協同轉運體-2(SGLT2)抑制劑、
多巴胺促效劑(dopamine agonist)、膽汁酸隔離劑(bile-acid sequestrant)或
胰島素(基礎胰島素除外)治療。
14. 簽署同意書前10 週內,曾使用減重藥物治療。
15. 簽署同意書前3 個月內,曾濫用酒精或藥物,而可能會干擾參與試驗,
或任何現有症狀,依試驗醫師意見可能會降低對於試驗程序與服用試驗
藥物的順從性。
16. 簽署同意書時,正在使用全身性類固醇(糖皮質類固醇)治療;或簽署同
意書前6 週內,曾調整甲狀腺荷爾蒙劑量。
17. 簽署同意書前2 個月內,參與其他有使用試驗藥物的臨床試驗。
18. 停經前婦女(上次月經發生於簽署同意書之前1 年內):
- 正在授乳或懷孕。或,
- 具生育能力但未採取一種可接受的方式避孕,或於整個試驗期間不打
算持續採取此種方式避孕,且不同意在參與試驗期間定期進行驗孕。可
接受的避孕方式包括輸卵管結紮、避孕貼片、子宮內避孕器或避孕系統
(IUDs/IUSs)、口服、植入型或注射型避孕劑、禁慾(若衛生主管機關認
可)、雙重屏障避孕法與伴侶完成輸精管結紮。不容許有例外。
19. 依試驗醫師意見,具有心理的、家庭的、社會的或地域性的因素可能妨
礙對於試驗計畫或試驗相關程序的順從性。
20. 依試驗醫師意見,具有任何其他在參與試驗期間可能會危及病患安全的
臨床情況。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50 人

  • 全球人數

    40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