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1200.161
2013-03-15 - 2016-04-15
Phase III
終止收納4
一項針對於接受含鉑療法後,病情惡化的復發型及/或轉移型頭頸鱗狀細胞癌患者,評估口服型afatinib (BIBW 2992) 相較於靜脈注射型methotrexate 之療效與安全性的隨機分組、開放標示、第三期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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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台灣百靈佳殷格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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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百靈佳殷格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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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針對因罹患復發型及/或轉移型 (R/M) 頭頸鱗狀細胞癌 (HNSCC) 而接受含鉑療法治療後,病情惡化的病患,評估 afatinib 相較於 methotrexate 療法的療效與安全性。
藥品名稱
Afatinib (BIBW 2992)
主成份
Afatinib
劑型
膜衣錠
劑量
20, 30, 40, 50
評估指標
-療效評估指標:
�� -主要評估指標:依據RECIST 第1.1 版判定之無惡化存活期(progression free survival,PFS)。
�� -次要評估指標:整體存活期 (overall survival,OS)、依據RECIST 第1.1 版判定之客觀反應,以及健康相關生活品質(health related quality of life,HRQOL)。
-安全性評估指標:
不良事件的整體發生率與嚴重程度、腸胃事件(嘔吐、噁心、腹瀉)、皮膚反應(皮疹、痤瘡)與所有實驗室檢測結果,相較於基準點之變化。
�� -主要評估指標:依據RECIST 第1.1 版判定之無惡化存活期(progression free survival,PFS)。
�� -次要評估指標:整體存活期 (overall survival,OS)、依據RECIST 第1.1 版判定之客觀反應,以及健康相關生活品質(health related quality of life,HRQOL)。
-安全性評估指標:
不良事件的整體發生率與嚴重程度、腸胃事件(嘔吐、噁心、腹瀉)、皮膚反應(皮疹、痤瘡)與所有實驗室檢測結果,相較於基準點之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罹患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已復發/轉移,且不適合以補救手術或放射療法治療的口腔、口咽、下咽部或喉頭鱗狀細胞癌。
2. 具有在因為復發型及/或轉移型疾病而接受含cisplatin 及/或carboplatin 療法(最低劑量如下*)治療後,試驗主持人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證實病情惡化的紀錄(無論受試者是在含鉑療法治療期間或之後病情惡化)。
• Cisplatin最低劑量:至少接受2個療程的cisplatin,每個療程接受劑量大於等於60 mg/m2,或8 週期間的總累積劑量大於等於120 mg/m2。
• Carboplatin最低劑量:至少接受2個療程的carboplatin,每個療程的濃度-時間曲線下面積(AUC) 大於等於4,或8 週期間的總累積劑量為AUC 大於等於8。
* 若為從 cisplatin 轉用carboplatin 者(或反之,例如因無法耐受),則應使用下列轉換公式計算platinum 的最低累積劑量:carboplatin 1 AUC 等於cisplatin 15 mg/m2。
3. 依據 RECIST 第1.1 版判定,具可測量的病灶。
4. 第 2 次回診時,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ECOG)體能狀態分數為0 或1。
5. 18 歲以上的男性與女性病患。
6. 根據 ICH-GCP 與當地法律,已在受試者同意書簽名並註明日期。
-排除條件:
1. 完成局部晚期或轉移型頭頸鱗狀細胞癌(HNSCC) 之根治治療後3個月內疾病惡化。
2. 腫瘤原發部位為鼻咽(具任一組織學報告)、鼻竇及/或唾腺。
3. 除先前的含鉑全身性療法外,曾接受任何其他療法治療復發型及/或轉移型疾病。僅第一線療法治療過程中,暫時停藥期間疾病惡化者,其第一線療法之復藥會視為第二線療法。
4. 曾接受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 標靶小分子治療。
5. 隨機分組前 4 週內,曾接受任何試驗中藥物或抗癌治療(用於骨骼部位,減輕疼痛的緩解性放射線治療除外)。
6. 先前抗癌治療所引發而尚未緩解的慢性毒性(聽力喪失、耳鳴或口乾除外)大於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CTCAE) 2級,或先前EGFR 標靶抗體治療所引發而尚未緩解的皮膚毒性大於CTCAE 1級及/或腹瀉大於CTCAE 1級。
7. 曾發生 CTCAE 3級以上之腫瘤出血。
8. 需要接受任何本摘要第九節
9. 隨機分組前 4 週內,接受重大手術或安排檢查程序(獨立的組織切片檢查,不視為重大手術程序)。所列之禁止併用的藥物治療。
10. 有任何其他惡性腫瘤病史(除非已經痊癒至少5 年),但以下情形例外:
�H 發生於納入條件第 1 條所述部位外的HNSCC。
�H 已適當治療的表淺性基底細胞皮膚癌。
�H 以手術治癒的原位子宮頸癌。
�H 韓國適用:以內視鏡手術治癒的表淺性食道癌及/或胃癌。
11. 已知有腦部轉移病灶或病徵。
12. 已知患有間質性肺疾病(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ILD)。
13.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患有具臨床意義之心血管異常,包括但不限於:未獲控制之高血壓、紐約心臟協會(NYHA) 功能分類第3級以上之充血性心臟衰竭、不穩定型心絞痛、隨機分組前6 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或控制不佳的心律不整。
14. 左心室功能障礙:休息時之射出分率小於試驗地點所用儀器正常值下限(LLN)(若試驗地點未界定LLN ,則下限為50%)。
15. 患有經試驗主持人認定為顯著或近期發生,其主要症狀為腹瀉之急性腸胃疾病,例如克隆氏症(Crohn′s disease)、吸收不良,或隨機分組時不論原因為何,大於CTCAE 1級之腹瀉。
16. 已知感染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現行B 型肝炎、現行C 型肝炎,及/或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其他包括但不限於肺結核的已知嚴重感染,。
17. 患有經試驗主持人評估須被排除於本試驗的其他顯著疾病。
18. 篩選時之實驗室檢驗數值:
a) 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ANC) 小於1.5x109/l
b) 血小板計數小於75x109/l
c) 總膽紅素大於1.5倍正常值上限(ULN)
d) 天門冬氨酸轉胺酶(AST) 或丙氨酸轉胺酶(ALT) 大於3倍ULN(若與肝轉移有關,則為大於5倍ULN)。
e) 經計算肌酸酐清除率小於50 ml/min(以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
19. 具有生育能力,卻不願意在試驗參與期間及治療結束後至少6個月內,禁慾或採取適當避孕措施的女性與男性。適當的避孕方法與具有生育能力之定義,詳見計畫書第5.2.2.2.1 節。
20. 懷孕或正在餵哺母乳。
21. 已知或疑似對試驗藥物或其任一賦型劑過敏。
22. 具曾經或目前仍持續嚼檳榔(或其衍生物)之紀錄,其累積時間超過3個月。
23. 經試驗主持人評估無法遵從計畫書要求參與試驗的病患。
1. 罹患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已復發/轉移,且不適合以補救手術或放射療法治療的口腔、口咽、下咽部或喉頭鱗狀細胞癌。
2. 具有在因為復發型及/或轉移型疾病而接受含cisplatin 及/或carboplatin 療法(最低劑量如下*)治療後,試驗主持人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證實病情惡化的紀錄(無論受試者是在含鉑療法治療期間或之後病情惡化)。
• Cisplatin最低劑量:至少接受2個療程的cisplatin,每個療程接受劑量大於等於60 mg/m2,或8 週期間的總累積劑量大於等於120 mg/m2。
• Carboplatin最低劑量:至少接受2個療程的carboplatin,每個療程的濃度-時間曲線下面積(AUC) 大於等於4,或8 週期間的總累積劑量為AUC 大於等於8。
* 若為從 cisplatin 轉用carboplatin 者(或反之,例如因無法耐受),則應使用下列轉換公式計算platinum 的最低累積劑量:carboplatin 1 AUC 等於cisplatin 15 mg/m2。
3. 依據 RECIST 第1.1 版判定,具可測量的病灶。
4. 第 2 次回診時,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ECOG)體能狀態分數為0 或1。
5. 18 歲以上的男性與女性病患。
6. 根據 ICH-GCP 與當地法律,已在受試者同意書簽名並註明日期。
-排除條件:
1. 完成局部晚期或轉移型頭頸鱗狀細胞癌(HNSCC) 之根治治療後3個月內疾病惡化。
2. 腫瘤原發部位為鼻咽(具任一組織學報告)、鼻竇及/或唾腺。
3. 除先前的含鉑全身性療法外,曾接受任何其他療法治療復發型及/或轉移型疾病。僅第一線療法治療過程中,暫時停藥期間疾病惡化者,其第一線療法之復藥會視為第二線療法。
4. 曾接受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 標靶小分子治療。
5. 隨機分組前 4 週內,曾接受任何試驗中藥物或抗癌治療(用於骨骼部位,減輕疼痛的緩解性放射線治療除外)。
6. 先前抗癌治療所引發而尚未緩解的慢性毒性(聽力喪失、耳鳴或口乾除外)大於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CTCAE) 2級,或先前EGFR 標靶抗體治療所引發而尚未緩解的皮膚毒性大於CTCAE 1級及/或腹瀉大於CTCAE 1級。
7. 曾發生 CTCAE 3級以上之腫瘤出血。
8. 需要接受任何本摘要第九節
9. 隨機分組前 4 週內,接受重大手術或安排檢查程序(獨立的組織切片檢查,不視為重大手術程序)。所列之禁止併用的藥物治療。
10. 有任何其他惡性腫瘤病史(除非已經痊癒至少5 年),但以下情形例外:
�H 發生於納入條件第 1 條所述部位外的HNSCC。
�H 已適當治療的表淺性基底細胞皮膚癌。
�H 以手術治癒的原位子宮頸癌。
�H 韓國適用:以內視鏡手術治癒的表淺性食道癌及/或胃癌。
11. 已知有腦部轉移病灶或病徵。
12. 已知患有間質性肺疾病(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ILD)。
13.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患有具臨床意義之心血管異常,包括但不限於:未獲控制之高血壓、紐約心臟協會(NYHA) 功能分類第3級以上之充血性心臟衰竭、不穩定型心絞痛、隨機分組前6 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或控制不佳的心律不整。
14. 左心室功能障礙:休息時之射出分率小於試驗地點所用儀器正常值下限(LLN)(若試驗地點未界定LLN ,則下限為50%)。
15. 患有經試驗主持人認定為顯著或近期發生,其主要症狀為腹瀉之急性腸胃疾病,例如克隆氏症(Crohn′s disease)、吸收不良,或隨機分組時不論原因為何,大於CTCAE 1級之腹瀉。
16. 已知感染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現行B 型肝炎、現行C 型肝炎,及/或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其他包括但不限於肺結核的已知嚴重感染,。
17. 患有經試驗主持人評估須被排除於本試驗的其他顯著疾病。
18. 篩選時之實驗室檢驗數值:
a) 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ANC) 小於1.5x109/l
b) 血小板計數小於75x109/l
c) 總膽紅素大於1.5倍正常值上限(ULN)
d) 天門冬氨酸轉胺酶(AST) 或丙氨酸轉胺酶(ALT) 大於3倍ULN(若與肝轉移有關,則為大於5倍ULN)。
e) 經計算肌酸酐清除率小於50 ml/min(以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
19. 具有生育能力,卻不願意在試驗參與期間及治療結束後至少6個月內,禁慾或採取適當避孕措施的女性與男性。適當的避孕方法與具有生育能力之定義,詳見計畫書第5.2.2.2.1 節。
20. 懷孕或正在餵哺母乳。
21. 已知或疑似對試驗藥物或其任一賦型劑過敏。
22. 具曾經或目前仍持續嚼檳榔(或其衍生物)之紀錄,其累積時間超過3個月。
23. 經試驗主持人評估無法遵從計畫書要求參與試驗的病患。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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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9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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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37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