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1300.15
2013-06-01 - 2014-12-31
Phase I
終止收納1
An open-label phase I dose-finding study of BI 853520 administered orally in a continuous dosing schedule in Japanese and Taiwanese patients with various advanced or metastatic solid tumours
-
試驗申請者
台灣百靈佳殷格翰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百靈佳殷格翰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末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主要目的為探討BI 853520單一療法的安全性與耐受性、以及決定其用於日本與台灣末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患者時的最大耐受劑量(MTD)。次要目的為藥物動力學參數的決定、預測性生物標記與藥效學資料的評估、以及抗腫瘤療效之初步資料的收集。
藥品名稱
BI 853520
主成份
BI 853520
劑型
Film-coated tablets
劑量
200
25
25
評估指標
1. 主要評估指標:
探討BI 853520單一療法的安全性與耐受性、以及決定其用於日本與台灣末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患者時的最大耐受劑量(MTD)。
2. 次要評估指標:
--藥物動力學參數的決定
--預測性生物標記((E-cadherin))與藥效學資料的評估
--抗腫瘤療效之初步資料的收集。
探討BI 853520單一療法的安全性與耐受性、以及決定其用於日本與台灣末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患者時的最大耐受劑量(MTD)。
2. 次要評估指標:
--藥物動力學參數的決定
--預測性生物標記((E-cadherin))與藥效學資料的評估
--抗腫瘤療效之初步資料的收集。
主要納入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1.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證實的末期、可測量或可評估、無法切除及/或已轉移之實體腫瘤患者,且證實其腫瘤已在過去6個月內惡化。
2. 有腫瘤檢體(儲存的組織檢體或新鮮的組織切片)可用於檢測E-cadherin的表現。
3. 傳統治療無效、或無已證實有效的療法可用、或不適合接受現有之療法選擇的病患。
4. 已從先前抗癌療法的可逆性毒性(不包括掉髮)或先前的手術(CTCAE級別<2)復原。
5. 年滿20歲。
6.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預期壽命至少3個月。
7. 簽署符合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ICH/GCP)與當地法規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包括同意藥物動力學檢體採集、儲存之腫瘤檢體用於檢測E-cadherin狀態、檢視先前的腫瘤掃描結果、以及提供腫瘤組織切片檢體(若可行)。
8.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ECOG)(R01-0787)體能分數為0-1。
主要排除條件:
1.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同時罹患嚴重的非癌症疾病。
2. 已知有活躍性感染疾病,包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疾病、活躍性B型或C型肝炎、目前仍存在先前治療所造成之毒性且試驗主持人認為其可能導致病患參與本試驗時有安全性顧慮。
3. 懷孕或餵哺母乳。正在哺乳的受試者即使在篩選時已經停止哺乳,亦不得參與試驗。
4. 活躍性或有症狀的腦部癌轉移。曾經因為腦部癌轉移而接受治療的受試者,篩選時必須有穩定或正常的腦部MRI/CT掃描結果。因腦部癌轉移而接受的放射治療或手術皆不可在MRI/CT掃描之前4週內進行。
5. 第二種癌症(尚未痊癒,或於過去5年內罹患),但以下癌症除外:已適當切除的原位子宮頸癌、已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包括基底細胞癌與鱗狀細胞癌)、已接受EMR(內視鏡黏膜切除術[endoscopic mucosal resection])或ESD(內視鏡黏膜下切開術[endoscopic submucosal dissection])適當治療的黏膜胃癌、或已接受息肉切除術(polypectomy)或經EMR 適當治療的黏膜大腸直腸癌。
6. 根據NYHA功能分類系統評估的臨床充血性心臟衰竭(CHF)第III-IV級。
7. 在納入之前6過月內發生心肌梗塞,或有症狀的冠狀動脈疾病。
8.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目<1500/mm3。
9. 血小板數目<100,000/mm3。
10. 總膽紅素高於醫療單位所採用之正常值上限的1.5倍。
11. 天門冬氨酸轉胺酶(AST)與/或丙氨酸轉胺酶(ALT)高於醫療單位所採用之正常值上限的3倍(若與肝臟癌轉移有關,則為高於醫療單位所採用之正常值上限的5倍)。
12. 血清肌酸酐高於醫療單位所採用之正常值上限的1.5倍。
13. 有性生活但不願意在本試驗期間至治療結束後6個月內使用醫界可接受(依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之避孕方法的女性或男性。有效避孕方法的定義為:在持續且正確地使用時失敗率低(亦即,低於每年1%)的方法,例如植入劑(日本尚未核准,台灣已核准)、注射劑(日本尚未核准,台灣已核准)、合併口服避孕藥(日本與台灣皆已核准)、某些子宮內避孕裝置(日本與台灣皆已核准)或已接受輸精管切除術超過2個月(男性受試者或伴侶適用)。若為保險套或子宮頸帽與殺精劑的併用(例如,殺精泡沫、殺精凝膠),則亦可使用阻隔式避孕方法(日本與台灣皆已核准,但未在日本銷售)。女性受試者除非已經手術絕育(子宮切除或雙側輸卵管結紮/輸卵管切除術)或已停經至少兩年,否則皆視為具有生育能力。「停經」不包括藥物所誘發的無月經。
14. 在第一次試驗藥物治療的前4週內接受細胞毒性抗癌療法或研究中之藥物治療(對於依個別狀況以及在試驗主持人與試驗委託者之間達成共識下接受非細胞毒性之藥物治療者,此段期間可能縮短)。
15. 經試驗主持人判斷無法恪遵計畫書指示的病患。
16. 已知或疑似目前有藥物或酒精成癮(由試驗主持人評估判定)。
17. 無法口服藥物(BI 853520不能壓碎或經胃造廔口管用藥)。
18. 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干擾試驗藥物之吸收的慢性腹瀉或其他腸胃疾患。
19. 預期或已計畫在BI 853520治療開始之後接受緩和性放射治療的病患。
1.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證實的末期、可測量或可評估、無法切除及/或已轉移之實體腫瘤患者,且證實其腫瘤已在過去6個月內惡化。
2. 有腫瘤檢體(儲存的組織檢體或新鮮的組織切片)可用於檢測E-cadherin的表現。
3. 傳統治療無效、或無已證實有效的療法可用、或不適合接受現有之療法選擇的病患。
4. 已從先前抗癌療法的可逆性毒性(不包括掉髮)或先前的手術(CTCAE級別<2)復原。
5. 年滿20歲。
6.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預期壽命至少3個月。
7. 簽署符合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ICH/GCP)與當地法規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包括同意藥物動力學檢體採集、儲存之腫瘤檢體用於檢測E-cadherin狀態、檢視先前的腫瘤掃描結果、以及提供腫瘤組織切片檢體(若可行)。
8.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ECOG)(R01-0787)體能分數為0-1。
主要排除條件:
1.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同時罹患嚴重的非癌症疾病。
2. 已知有活躍性感染疾病,包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疾病、活躍性B型或C型肝炎、目前仍存在先前治療所造成之毒性且試驗主持人認為其可能導致病患參與本試驗時有安全性顧慮。
3. 懷孕或餵哺母乳。正在哺乳的受試者即使在篩選時已經停止哺乳,亦不得參與試驗。
4. 活躍性或有症狀的腦部癌轉移。曾經因為腦部癌轉移而接受治療的受試者,篩選時必須有穩定或正常的腦部MRI/CT掃描結果。因腦部癌轉移而接受的放射治療或手術皆不可在MRI/CT掃描之前4週內進行。
5. 第二種癌症(尚未痊癒,或於過去5年內罹患),但以下癌症除外:已適當切除的原位子宮頸癌、已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包括基底細胞癌與鱗狀細胞癌)、已接受EMR(內視鏡黏膜切除術[endoscopic mucosal resection])或ESD(內視鏡黏膜下切開術[endoscopic submucosal dissection])適當治療的黏膜胃癌、或已接受息肉切除術(polypectomy)或經EMR 適當治療的黏膜大腸直腸癌。
6. 根據NYHA功能分類系統評估的臨床充血性心臟衰竭(CHF)第III-IV級。
7. 在納入之前6過月內發生心肌梗塞,或有症狀的冠狀動脈疾病。
8.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目<1500/mm3。
9. 血小板數目<100,000/mm3。
10. 總膽紅素高於醫療單位所採用之正常值上限的1.5倍。
11. 天門冬氨酸轉胺酶(AST)與/或丙氨酸轉胺酶(ALT)高於醫療單位所採用之正常值上限的3倍(若與肝臟癌轉移有關,則為高於醫療單位所採用之正常值上限的5倍)。
12. 血清肌酸酐高於醫療單位所採用之正常值上限的1.5倍。
13. 有性生活但不願意在本試驗期間至治療結束後6個月內使用醫界可接受(依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之避孕方法的女性或男性。有效避孕方法的定義為:在持續且正確地使用時失敗率低(亦即,低於每年1%)的方法,例如植入劑(日本尚未核准,台灣已核准)、注射劑(日本尚未核准,台灣已核准)、合併口服避孕藥(日本與台灣皆已核准)、某些子宮內避孕裝置(日本與台灣皆已核准)或已接受輸精管切除術超過2個月(男性受試者或伴侶適用)。若為保險套或子宮頸帽與殺精劑的併用(例如,殺精泡沫、殺精凝膠),則亦可使用阻隔式避孕方法(日本與台灣皆已核准,但未在日本銷售)。女性受試者除非已經手術絕育(子宮切除或雙側輸卵管結紮/輸卵管切除術)或已停經至少兩年,否則皆視為具有生育能力。「停經」不包括藥物所誘發的無月經。
14. 在第一次試驗藥物治療的前4週內接受細胞毒性抗癌療法或研究中之藥物治療(對於依個別狀況以及在試驗主持人與試驗委託者之間達成共識下接受非細胞毒性之藥物治療者,此段期間可能縮短)。
15. 經試驗主持人判斷無法恪遵計畫書指示的病患。
16. 已知或疑似目前有藥物或酒精成癮(由試驗主持人評估判定)。
17. 無法口服藥物(BI 853520不能壓碎或經胃造廔口管用藥)。
18. 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干擾試驗藥物之吸收的慢性腹瀉或其他腸胃疾患。
19. 預期或已計畫在BI 853520治療開始之後接受緩和性放射治療的病患。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2 人
-
全球人數
3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