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01 - 2017-09-30
Phase III
終止收納7
ICD-10E11.21
第二型糖尿病,伴有糖尿病的腎臟病變
ICD-10E11.22
第二型糖尿病,糖尿病的慢性腎臟疾病
ICD-10E11.29
第二型糖尿病,伴有其他糖尿病的腎臟併發症
ICD-10E13.21
其他特定糖尿病,伴有糖尿病的腎臟病變
ICD-10E13.22
其他特定糖尿病,糖尿病的慢性腎臟疾病
ICD-10E13.29
其他特定糖尿病,伴有其他特定糖尿病的腎臟併發症
ICD-9250.40
併有腎病表徵之第二型(非胰島素依賴型,成人型)或未明示型糖尿病,未敘述為無法控制
探索性第二/三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平行分組試驗,針對患有第二型糖尿病及白蛋白尿,並接受血管收縮素轉化酶抑制劑 (ACEi) 或第二型血管收縮素受體阻斷劑 (ARB) 治療之第三期慢性腎臟病 (CKD3) 患者,評估單獨使用 dapagliflozin 與 dapagliflozin 併用 saxagliptin 的療效、安全性及藥效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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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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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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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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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Saxagliptin
劑型
膜衣錠
劑量
2.5
評估指標
第 24 週時,HbA1c 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第 24 週時,UACR 相較於基準點的百分比變化
2. 次要療效變數:
第 24 週時,全身體重相較於基準點的百分比變化
第 24 週時,FPG 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第 24 週時,UACR 減少 30%
第 24 週時,HbA1c < 7.0 %
第 24 週時,HbA1c 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3. 安全性變數:
因為血清肌酸酐持續增加 ≥ 基準點濃度的 1.5 倍而退出試驗
不良事件
主要納入條件
1 在進行任何試驗程序之前,必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 第 1 次門診時,年滿 ≥18 歲且 < 75 歲的女性或男性。(台灣須年滿20歲)
3 罹患第二型糖尿病之病史超過 12 個月。
4 第 1 次門診時血糖控制不良,定義為測得之 HbA1c ≥7.5% 且 ≤10.5%。
5 隨機分配前 12 週內,維持穩定降血糖治療。
穩定降血糖療法定義為:
a. 僅採用穩定膳食和運動療法,或併用下列兩種替代療法任一或兩者兼具。
b. 任何已核准的口服降血糖藥物療法 (但 SGLT2 抑制劑、GLP-1 受體促效劑和 DPP4 抑制劑除外),在隨機分配前 12 週內未改變劑量。
c. 允許使用長效型或中效型胰島素和混合型胰島素,前提為隨機分配前 12 週內劑量維持穩定,可允許改變 ± 10% (相對於隨機分配時之單位數)。
6 腎功能不全,定義為第 1 次門診時 eGFR 為 25 – 64 mL/minute/1.73m2 (含),且第 2 次門診時為 30 – 59 mL/minute/1.73m2 (含)。
7 第 1 次門診時微量或巨量白蛋白尿 (UACR 30 – 3500 mg/g (含))。
8 患者必須在篩選前至少 3 個月接受血管收縮素轉化酶 (ACE) 抑制劑或第二型血管收縮素受體阻斷劑 (ARB),ACE 抑制劑或 ARB 劑量對患者而言適當,且在試驗隨機分配前至少 4 週內維持該穩定劑量。
9 身體質量指數介於 20 和 40 kg/m2 之間 (含)。
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一排除條件的患者,都不應納入試驗:
1. 第 2 次門診時懷孕 (以陽性驗孕確認) 或哺乳。
2. 不願意或無法在整個試驗期間,使用可接受避孕方法的有生育能力女性 (WOCBP)。
3. 第 2 次門診時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或丙胺酸轉胺酶 (ALT) > 3X ULN (正常上限值)。
4. 第 2 次門診時,總膽紅素 (TB) >2 mg/dL (34.2 μmol/L)。
5. 第 2 次門診時,血清鉀離子 (K) > 5.5 meq/L (5.5 mmol/L)。
6. 第 2 次門診時,血清鈣離子 (Ca) <8 mg/dL 或 > ULN (<1.99 mmol/L 或 > ULN)。
7. 第 2 次門診時,病歷記載陽性血清學證據,顯示目前患有感染性肝臟疾病,包括抗 HAV (IgM)、B 型肝炎表面抗原、或抗 C 型肝炎抗體。分離出陽性抗 B 型肝炎抗體 (亦即,顯示對 B 型肝炎感染有免疫力或先前接種過疫苗) 的受試者可參加試驗。
8. 收錄門診 (第 1 次門診) 前 3 個月內發生過 ≥2 次重大低血糖事件,定義為由於意識或行為重度功能不全而需要外部協助之有症狀事件,血糖濃度 <3.0 mmol/L、<54 mg/dL (血漿血糖濃度 <3.5 mmol/L、<63 mg/dL),且施用葡萄糖或升糖素後快速復原。
9. 第 2 次門診時,血紅素 <9.0 g/dL (90 g/L)。
10. 第一型糖尿病患者
11. 曾有尿崩症、糖尿病酮酸症或高滲透壓非酮性昏迷病史。
12. 隨機分配前任何一次門診時,患有重度控制不良高血壓,定義為收縮壓 (SBP) ≥ 180 mmHg 且/或收縮壓 (DBP) ≥ 110 mmHg。
13. 第 1 次門診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 3 個月內,發生過下列心血管/血管疾病:
�P 心肌梗塞。
�P 心臟手術或血管重建術 (CABG/PTCA)。
�P 不穩定型心絞痛。
�P 不穩定型心臟衰竭 (HF)。
�P 紐約心臟學會 (NYHA) 第 III-IV 級心臟衰竭。
�P 暫時性腦缺血 (TIA) 或重大腦血管疾病。
�P 不穩定型或先前未診斷出的心律不整。
14. 重大肝臟疾病,包括但不限於慢性活性肝炎及/或重度肝功能不全。
15. 病歷記載罹患嚴重肝膽疾病或因任何藥物導致肝毒性。
16. 具有血紅素病變或慢性或復發性溶血病史。
17. 有急性腎臟損傷病史,需要腎臟代償療法 (透析或超過濾),或經任何組織切片或造影驗證,患有糖尿病腎臟病變以外的間發性腎病或伴隨腎臟硬化之糖尿病腎臟病變。
18. 第 1 次門診簽署同意書前 6 週內,捐血或血液製品到血庫、輸血或參與需要抽血 > 400 毫升的臨床試驗。
19. 收錄門診 (第 1 次門診) 前 5 年內罹患惡性腫瘤,但治療過的基底細胞或治療過的鱗狀細胞癌除外。
20. 已知免疫功能受損狀態,包括但不限於進行過器官移植者,或人類免疫不全病毒陽性者。
21. 有原因不明的微量或大量血尿病史,或第 1 次門診時發生微量血尿,經下一次排定門診之追蹤採樣確認。
22. 受試者禁忌使用 saxagliptin 和 dapagliflozin 試驗主持人手冊或當地 saxagliptin 或 dapagliflozin 產品仿單列出之療法,包括目前使用強效細胞色素 P4503A4/5 抑制劑治療 (當地 saxagliptin 仿單要求調整的國家)。
23. 已知對 dapagliflozin、saxagliptin 或安慰劑錠劑內容過敏或患有禁忌症。
24. 曾有藥物誘發肌肉病變或藥物誘發肌酸激酶(CK) 升高病史。
25. 第 1 次或第 2 次門診時,使用 SGLT2 抑制劑、GLP-1 促效劑或 DPP4 抑制劑治療。
26. 同時使用 ACEi 和 ARB 治療。
27. 使用糖皮質素長期治療 (試驗期間允許兩段分別不超過 10 天的暫時治療期);允許使用局部或吸入式皮質類固醇。
28. 依據當地指引和試驗主持人判斷,超出中度腎功能不全 (eGFR 30– 59 mL/minute/1.73m2) 指定劑量範圍的 metformin 劑量。
29. 罹患任何疾病,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導致患者無法完成試驗,或可能導致患者發生顯著風險,或患者疑似或已確認對試驗計畫書及用藥配合度不良。
30. 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具有體液不足風險的患者。
31. 阿斯特捷利康員工,或其直系親屬。試驗規劃或執行之相關人員 (包含阿斯特捷利康公司員工及試驗機構員工)。
32. 本試驗排定的篩選前 30 天內,施用過其他任何試驗藥物,或參與任何介入性臨床試驗。
33. 糖尿病控制不良,包括但不限於顯著多尿和劇渴,且第 1 次門診前 3 個月內體重減輕超過 10%。
34. 施用減重藥物。
35. 施用刺激紅血球生成的藥物
主要排除條件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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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4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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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4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