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D3250C00036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186209
2017-07-01 - 2021-07-22
Phase III
召募中4
ICD-10J45.909
氣喘,無併發症
一項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平行分組、安慰劑對照之第3期試驗,探討Benralizumab (MEDI-563)併用中等至高劑量吸入型皮質類固醇加上長效型β2促效劑用於氣喘控制不佳病患之療效與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無
適應症
氣喘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針對使用中高劑量吸入型皮質類固醇-長效型β2促進劑而氣喘控制不佳的患者,評估benralizumab對氣喘惡化的影響。
次要目標:
-評估benralizumab對肺功能的影響
-評估benralizumab對氣喘症狀與其他氣喘控制指標的影響(依ePRO)
-評估benralizumab對氣喘惡化其他相關參數的影響
-評估benralizumab對健康相關生活品質的影響
-評估benralizumab對氣喘造成的急診室/緊急照護返診與住院之影響
-評估benralizumab對健康照護資源利用的影響
-評估benralizumab的藥物動力學和免疫原性
-評估benralizumab對血中嗜酸性白血球濃度的影響
安全性目標:
-評估benralizumab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藥品名稱
Benralizumab
主成份
Benralizumab
劑型
預填充注射劑
劑量
30
評估指標
年度氣喘惡化率,其中氣喘惡化定義為氣喘加劇而需要:
-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或暫時性提高穩定口服皮質類固醇背景劑量)至少3天;單劑緩釋型皮質類固醇針劑即相當於3天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療程
-需要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如上方說明)之氣喘所造成的急診室或緊急照護返診(定義為在急診室或緊急照護中心接受< 24小時的評估與治療)
-氣喘造成的住院(定義為入住醫療機構及/或在健康照護機構接受>=24小時的評估與治療)
-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或暫時性提高穩定口服皮質類固醇背景劑量)至少3天;單劑緩釋型皮質類固醇針劑即相當於3天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療程
-需要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如上方說明)之氣喘所造成的急診室或緊急照護返診(定義為在急診室或緊急照護中心接受< 24小時的評估與治療)
-氣喘造成的住院(定義為入住醫療機構及/或在健康照護機構接受>=24小時的評估與治療)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在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之前,簽署參與試驗之書面同意。
2. 第1次返診時年滿12至75歲(含12和75歲)的女性和男性。
�{ 基於本試驗之目的,將第1次返診當天19歲但過了該日即年滿20歲的患者視為青少年。
3. 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使用一種有效避孕方式(經試驗主持人或指定人員確認)。高度有效避孕方式包括:完全禁慾、性伴侶已切除輸精管、皮下植入避孕器、女性輸卵管結紮、任何有效的子宮內避孕器/子宮內投藥系統、Depo-Provera™避孕注射劑、口服避孕藥以及Evra Patch ™避孕貼片或Nuvaring™避孕環。自納入起的整個試驗期間,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的16週內,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同意使用一種如上述定義之有效避孕方式,且第1次返診時血清懷孕檢測結果為陰性。
不具生育能力女性之定義為,永久絕育(子宮切除、雙側卵巢切除或雙側輸卵管切除)或已停經之女性。若女性於預計隨機分配日期前已無月經達12個月且無其他醫療原因時,將視為已停經。也應符合下列年齡特定要求:
�{ 若<50歲女性在停止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已無月經12個月以上,且濾泡刺激素(FSH)濃度在停經範圍內,則視為已停經。
�{ 若≥50歲女性在停止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已無月經12個月以上,則視為已停經。
4. 有性生活的所有男性均必須同意自第一劑試驗藥物起直至最後一劑後的16週內使用雙重避孕法(保險套加上殺精子劑)。
5. 體重≥40公斤。
6. 第1次返診前,曾由醫師診斷患有氣喘且需要以中至高劑量吸入型皮質類固醇(ICS) (每天總劑量相當於高於250 μg fluticasone (皮質類固醇)乾粉劑型之等效藥物)及一種長效型ß促效劑(LABA)治療至少6個月。
7. 允許使用各國當地核准用於治療氣喘之額外維持性氣喘控制藥物(例如:LTRA、tiotropium、cromone、theophylline、口服皮質類固醇),且其於第1次返診前至少已使用30天。
8. 在受試者同意書簽署日前12個月內至少有2次氣喘惡化紀錄且需要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或暫時性提高患者平常口服皮質類固醇的維持劑量進行治療,而且至少1次是發生於使用中至高劑量吸入型皮質類固醇-長效型ß促效劑的治療期間。對於篩選失敗日期起30天內再度進行篩選的患者,12個月期間應以原本受試者同意書簽署日期計算。
9. 第1次返診前12個月內紀錄顯示,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後可恢復第一秒吐氣量(FEV1) >12%且FEV1 >200毫升。若無法提供病歷紀錄,必須在第2次返診表現出可逆性並加以記錄。
隨機分配的納入條件
10. 僅適用於具生育能力女性:第4次返診時試驗藥物給藥前尿液懷孕檢測結果為陰性。
11. 隨機分配前7天內符合以下至少1項條件:
�{ 日間或夜間症狀分數>1超過2天
�{ 曾使用救急用短效型ß促效劑(SABA)超過2天
�{ 因氣喘而夜間醒來≥1次
12. 在導入期(第2次返診至第4次返診)內,患者使用吸入器、尖峰流速計、和肺功能量計技術可接受。
13. 依據氣喘日誌,隨機分配前14天內,使用吸入型皮質類固醇-長效型ß促效劑之日常氣喘控制藥物遵從度至少70%。若患者於導入期內氣喘惡化,可能因疾病或住院暫時無法填寫日誌。在這種情況下,將以完成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後的期間計算吸入型皮質類固醇-長效型ß促效劑遵從度。
14. 電子問卷機ePRO填寫遵從度至少70%
�{ 遵從度至少70%之定義為,在導入期最後14天內完成任何10天份的氣喘日誌填寫(即連續晚間和晨間,例如第-14天晚間+第-13天晨間)。
1. 在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之前,簽署參與試驗之書面同意。
2. 第1次返診時年滿12至75歲(含12和75歲)的女性和男性。
�{ 基於本試驗之目的,將第1次返診當天19歲但過了該日即年滿20歲的患者視為青少年。
3. 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使用一種有效避孕方式(經試驗主持人或指定人員確認)。高度有效避孕方式包括:完全禁慾、性伴侶已切除輸精管、皮下植入避孕器、女性輸卵管結紮、任何有效的子宮內避孕器/子宮內投藥系統、Depo-Provera™避孕注射劑、口服避孕藥以及Evra Patch ™避孕貼片或Nuvaring™避孕環。自納入起的整個試驗期間,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的16週內,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同意使用一種如上述定義之有效避孕方式,且第1次返診時血清懷孕檢測結果為陰性。
不具生育能力女性之定義為,永久絕育(子宮切除、雙側卵巢切除或雙側輸卵管切除)或已停經之女性。若女性於預計隨機分配日期前已無月經達12個月且無其他醫療原因時,將視為已停經。也應符合下列年齡特定要求:
�{ 若<50歲女性在停止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已無月經12個月以上,且濾泡刺激素(FSH)濃度在停經範圍內,則視為已停經。
�{ 若≥50歲女性在停止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已無月經12個月以上,則視為已停經。
4. 有性生活的所有男性均必須同意自第一劑試驗藥物起直至最後一劑後的16週內使用雙重避孕法(保險套加上殺精子劑)。
5. 體重≥40公斤。
6. 第1次返診前,曾由醫師診斷患有氣喘且需要以中至高劑量吸入型皮質類固醇(ICS) (每天總劑量相當於高於250 μg fluticasone (皮質類固醇)乾粉劑型之等效藥物)及一種長效型ß促效劑(LABA)治療至少6個月。
7. 允許使用各國當地核准用於治療氣喘之額外維持性氣喘控制藥物(例如:LTRA、tiotropium、cromone、theophylline、口服皮質類固醇),且其於第1次返診前至少已使用30天。
8. 在受試者同意書簽署日前12個月內至少有2次氣喘惡化紀錄且需要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或暫時性提高患者平常口服皮質類固醇的維持劑量進行治療,而且至少1次是發生於使用中至高劑量吸入型皮質類固醇-長效型ß促效劑的治療期間。對於篩選失敗日期起30天內再度進行篩選的患者,12個月期間應以原本受試者同意書簽署日期計算。
9. 第1次返診前12個月內紀錄顯示,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後可恢復第一秒吐氣量(FEV1) >12%且FEV1 >200毫升。若無法提供病歷紀錄,必須在第2次返診表現出可逆性並加以記錄。
隨機分配的納入條件
10. 僅適用於具生育能力女性:第4次返診時試驗藥物給藥前尿液懷孕檢測結果為陰性。
11. 隨機分配前7天內符合以下至少1項條件:
�{ 日間或夜間症狀分數>1超過2天
�{ 曾使用救急用短效型ß促效劑(SABA)超過2天
�{ 因氣喘而夜間醒來≥1次
12. 在導入期(第2次返診至第4次返診)內,患者使用吸入器、尖峰流速計、和肺功能量計技術可接受。
13. 依據氣喘日誌,隨機分配前14天內,使用吸入型皮質類固醇-長效型ß促效劑之日常氣喘控制藥物遵從度至少70%。若患者於導入期內氣喘惡化,可能因疾病或住院暫時無法填寫日誌。在這種情況下,將以完成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後的期間計算吸入型皮質類固醇-長效型ß促效劑遵從度。
14. 電子問卷機ePRO填寫遵從度至少70%
�{ 遵從度至少70%之定義為,在導入期最後14天內完成任何10天份的氣喘日誌填寫(即連續晚間和晨間,例如第-14天晚間+第-13天晨間)。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若您符合任何下列排除條件,便不得進入試驗:
1. 罹患氣喘外的臨床上重大肺部疾病(例如:活動性肺部感染、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支氣管擴張、肺纖維化、囊腫性纖維化、與肥胖相關的換氣不足症候群、肺癌、α抗胰蛋白酶缺乏症及原發性纖毛運動障礙),或曾診斷患有(氣喘除外)與周邊嗜酸性白血球計數升高相關的肺部或全身性疾病(例如:過敏性支氣管肺麴菌/黴菌症、Churg-Strauss症候群、嗜酸性白血球增多症候群)。
2. 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穩定的任何疾病,包括但不僅限於心血管、胃腸道、肝臟、腎臟、神經系統、肌肉骨骼、感染、內分泌、代謝、血液學、心理或重大身體殘障,而可能會:
�{ 影響患者參與試驗期間的安全性
�{ 影響試驗結果或其判讀
�{ 影響患者完成整個試驗期間的能力。
3. 已知曾對於試驗藥物配方發生過敏或反應。
4. 曾對於任何生物性療法發生過敏性反應。
5. 取得知情同意前24週內經診斷患有蠕蟲感染,且未治療或對於標準照護療法沒有反應不佳。
6. 取得知情同意前30天內或篩選期間,曾發生需要給予抗生素或抗病毒藥物的急性上呼吸道或下呼吸道感染。
7. 篩選期間身體理學檢查、生命徵象、血液學、臨床化學或尿液分析出現任何臨床上顯著之異常結果,且試驗主持人判定為可能因患者參與試驗而產生風險,或者可能影響試驗結果或患者完成整個試驗期間的能力。
8. 篩選期間曾發生任何臨床上顯著的心臟疾病(例如但不僅限於不穩定型缺血性心臟病、NYHA第III/IV類左心室衰竭、心肌梗塞)或任何心電圖異常,且試驗主持人判定為可能對患者具有風險或干擾試驗評估。
9. 取得知情同意日期前12個月內曾酗酒或藥物濫用病史。
10. B型肝炎表面抗原或C型肝炎病毒抗體血清陽性,或者B型或C型肝炎陽性病史。允許納入曾接受B型肝炎疫苗但未有B型肝炎病史的患者。
11. 已知曾患有免疫功能不全疾病,包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檢測結果為陽性。
12. 目前為吸菸者,或曾為吸菸者且吸菸史> 10包-年。
13. 癌症病史:
�{ 曾患有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局部鱗狀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癌的患者,若已緩解且於取得知情同意前至少12個月完成治癒性治療,可符合資格。
�{ 曾患有其他惡性腫瘤的患者,若已緩解且於取得同意前至少5年完成治癒性治療,可符合資格。
14. 取得知情同意前至少3個月內曾使用免疫抑制藥物(包括但不僅限於:methotrexate、troleandomycin、cyclosporine、azathioprine、肌肉注射長效型皮質類固醇或任何實驗性抗發炎治療)。可允許用於治療氣喘的prednisone慢性維持治療。
15. 取得知情同意前30天內曾接受免疫球蛋白或血液製劑。
16. 取得知情同意前4個月或5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內曾接受任何已上市(例如omalizumab)或試驗性生物製劑。
17. 隨機分配日期前30天:取得知情同意日期前4個月或5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內曾接受活性減毒疫苗:
�{ 允許接受非活性疫苗/死毒疫苗(例如:非活性流感疫苗),但不可在任何試驗藥物給藥前/後1週內給予。
18. 隨機分配前30天或5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內接受任何試驗性非生物性藥物。自隨機分配前30天起至整個試驗期間不允許藥物採仿單外使用,例如當地核准用於治療慢性阻塞性肺病但未核准用於氣喘的藥物。
19. 曾隨機分配至任何benralizumab (MEDI-563)試驗,包括本試驗。
20. 在受試者同意書簽署日前30天內不允許使用新的過敏原免疫療法。可允許已於此期間之前使用,或者作為患者季節性治療例行性部分的免疫療法。若以注射方式進行免疫療法,免疫療法和試驗藥物給藥間應間隔7天。
21. 目前使用任何口服或眼用非選擇性β腎上腺素拮抗劑(例如:propranolol)。
22. 預計於執行試驗期間進行手術程序。
23. 目前正在哺乳或泌乳的女性。
24. 目前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
25. 參與試驗規劃及/或執行的阿斯特捷利康員工。
26. 試驗中心員工,或參與試驗執行的任何其他人員,或者此類人員的直系親屬。
27. 篩選期間確認丙胺酸轉胺酶(ALT)或天冬胺酸轉胺酶(AST)濃度≥2.5倍正常值上限(ULN)。
28. 禁止使用5-脂質氧合酶抑制劑(例如:Zileuton)和roflumilast。
29. 第1次返診前12個月內曾為治療氣喘而接受支氣管熱整形術。
若您符合任何下列排除條件,便不得進入試驗:
1. 罹患氣喘外的臨床上重大肺部疾病(例如:活動性肺部感染、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支氣管擴張、肺纖維化、囊腫性纖維化、與肥胖相關的換氣不足症候群、肺癌、α抗胰蛋白酶缺乏症及原發性纖毛運動障礙),或曾診斷患有(氣喘除外)與周邊嗜酸性白血球計數升高相關的肺部或全身性疾病(例如:過敏性支氣管肺麴菌/黴菌症、Churg-Strauss症候群、嗜酸性白血球增多症候群)。
2. 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穩定的任何疾病,包括但不僅限於心血管、胃腸道、肝臟、腎臟、神經系統、肌肉骨骼、感染、內分泌、代謝、血液學、心理或重大身體殘障,而可能會:
�{ 影響患者參與試驗期間的安全性
�{ 影響試驗結果或其判讀
�{ 影響患者完成整個試驗期間的能力。
3. 已知曾對於試驗藥物配方發生過敏或反應。
4. 曾對於任何生物性療法發生過敏性反應。
5. 取得知情同意前24週內經診斷患有蠕蟲感染,且未治療或對於標準照護療法沒有反應不佳。
6. 取得知情同意前30天內或篩選期間,曾發生需要給予抗生素或抗病毒藥物的急性上呼吸道或下呼吸道感染。
7. 篩選期間身體理學檢查、生命徵象、血液學、臨床化學或尿液分析出現任何臨床上顯著之異常結果,且試驗主持人判定為可能因患者參與試驗而產生風險,或者可能影響試驗結果或患者完成整個試驗期間的能力。
8. 篩選期間曾發生任何臨床上顯著的心臟疾病(例如但不僅限於不穩定型缺血性心臟病、NYHA第III/IV類左心室衰竭、心肌梗塞)或任何心電圖異常,且試驗主持人判定為可能對患者具有風險或干擾試驗評估。
9. 取得知情同意日期前12個月內曾酗酒或藥物濫用病史。
10. B型肝炎表面抗原或C型肝炎病毒抗體血清陽性,或者B型或C型肝炎陽性病史。允許納入曾接受B型肝炎疫苗但未有B型肝炎病史的患者。
11. 已知曾患有免疫功能不全疾病,包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檢測結果為陽性。
12. 目前為吸菸者,或曾為吸菸者且吸菸史> 10包-年。
13. 癌症病史:
�{ 曾患有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局部鱗狀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癌的患者,若已緩解且於取得知情同意前至少12個月完成治癒性治療,可符合資格。
�{ 曾患有其他惡性腫瘤的患者,若已緩解且於取得同意前至少5年完成治癒性治療,可符合資格。
14. 取得知情同意前至少3個月內曾使用免疫抑制藥物(包括但不僅限於:methotrexate、troleandomycin、cyclosporine、azathioprine、肌肉注射長效型皮質類固醇或任何實驗性抗發炎治療)。可允許用於治療氣喘的prednisone慢性維持治療。
15. 取得知情同意前30天內曾接受免疫球蛋白或血液製劑。
16. 取得知情同意前4個月或5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內曾接受任何已上市(例如omalizumab)或試驗性生物製劑。
17. 隨機分配日期前30天:取得知情同意日期前4個月或5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內曾接受活性減毒疫苗:
�{ 允許接受非活性疫苗/死毒疫苗(例如:非活性流感疫苗),但不可在任何試驗藥物給藥前/後1週內給予。
18. 隨機分配前30天或5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內接受任何試驗性非生物性藥物。自隨機分配前30天起至整個試驗期間不允許藥物採仿單外使用,例如當地核准用於治療慢性阻塞性肺病但未核准用於氣喘的藥物。
19. 曾隨機分配至任何benralizumab (MEDI-563)試驗,包括本試驗。
20. 在受試者同意書簽署日前30天內不允許使用新的過敏原免疫療法。可允許已於此期間之前使用,或者作為患者季節性治療例行性部分的免疫療法。若以注射方式進行免疫療法,免疫療法和試驗藥物給藥間應間隔7天。
21. 目前使用任何口服或眼用非選擇性β腎上腺素拮抗劑(例如:propranolol)。
22. 預計於執行試驗期間進行手術程序。
23. 目前正在哺乳或泌乳的女性。
24. 目前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
25. 參與試驗規劃及/或執行的阿斯特捷利康員工。
26. 試驗中心員工,或參與試驗執行的任何其他人員,或者此類人員的直系親屬。
27. 篩選期間確認丙胺酸轉胺酶(ALT)或天冬胺酸轉胺酶(AST)濃度≥2.5倍正常值上限(ULN)。
28. 禁止使用5-脂質氧合酶抑制劑(例如:Zileuton)和roflumilast。
29. 第1次返診前12個月內曾為治療氣喘而接受支氣管熱整形術。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65 人
-
全球人數
100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