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D5180C00007
2018-02-01 - 2021-06-30
Phase III
終止收納4
ICD-10J45.901
氣喘併(急性)發作
ICD-10J45.998
其他氣喘
ICD-10J45
氣喘
ICD-9493.92
氣喘併急性發作
一項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平行分組之第三期試驗,評估Tezepelumab用於嚴重氣喘控制不佳成人與青少年患者的療效與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作為患有嚴重氣喘之12歲以上患者之附加維持治療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P 評估每4週一次,以皮下注射210 mg 的tezepelumab,相較於安慰劑,對患有嚴度氣喘控制不佳之成人與青少年受試者的氣喘惡化的療效
重要次要目的:
�P 評估每4週一次,以皮下注射210 mg 的tezepelumab,相較於安慰劑,對肺功能的影響
�P 評估每4週一次,以皮下注射210 mg 的tezepelumab,相較於安慰劑,對健康狀況/健康相關生活品質的影響
�P 評估每4週一次,以皮下注射210 mg 的tezepelumab,相較於安慰劑,對氣喘的控制效果
�P 評估每4週一次,以皮下注射210 mg 的tezepelumab,相較於安慰劑,對氣喘症狀的影響
其他次要目的:
�P 評估每4週一次,以皮下注射210 mg 的tezepelumab,對其它氣喘惡化相關評估指標的影響
�P 評估每4週一次,以皮下注射210 mg 的tezepelumab,對生物標記的影響
�P 評估每4週一次,以皮下注射210 mg 的tezepelumab,對其他氣喘控制指標的影響
�P 評估每4週一次,以皮下注射210 mg 的tezepelumab,相較於安慰劑,對健康資源利用以
藥品名稱
Tezepelumab
主成份
Tezepelumab
劑型
注射劑
劑量
210
評估指標
1. 主要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年氣喘惡化率(AAER)
主要結果測量:52週內相較於安慰劑的AAER比例
2. 重要次要評估指標:
-重要次要指標:用藥前/支氣管擴張劑前(BD前)第1秒用力呼氣量(FEV1)自基準點以來的變化
重要結果測量:第52週時相較於安慰劑的平均差異
-重要次要指標:12歲以上適用之標準化氣喘生活品質問卷(AQLQ(S) + 12)之總分自基準點以來的變化
重要結果測量:第52週時相較於安慰劑的平均差異
-重要次要指標:氣喘控制問卷6 (ACQ-6)之分數自基準點以來的變化
重要結果測量:第52週時相較於安慰劑的平均差異
-重要次要指標:每日氣喘症狀日誌分數之週平均值自基準點以來的變化重要結果測量:第52週時
相較於安慰劑的平均差異
3. 其他次要評估指標:
-結果變量:第一次氣喘惡化的時間
結果測量:52週內相較於安慰劑的氣喘惡化風險率
-結果變量:氣喘惡化≥1之受試者比例
結果測量:第52週時相較於安慰劑的比例差異
-結果變量:與急診、緊急照護或住院相關之年惡化率
結果測量:52週內相較於安慰劑的年惡化率比例
-結果變量:下列各項自基準點以來的變化
-呼氣一氧化氮濃度(FENO;ppb)
-周邊血液嗜酸性粒細胞
-血清總IgE濃度
結果測量:第52週時相較於安慰劑的平均值差異
-結果變量:下列各項自基準點以來的變化
-救急藥物使用量週平均值
-早晚尖峰呼氣流速(PEF)週平均值
-夜間清醒次數週平均值
結果測量:第52週時相較於安慰劑的平均值差異
-結果變量:
-氣喘特定資源利用(例如:非排定的醫師診視、非排定的醫師電話聯絡、使用其他氣喘藥物)
-工作生產力與活動力受損(WPAI + CIQ)問卷以及課業受損問卷分數
-結果測量:
-52週內相較於安慰劑的氣喘特定資源利用數差異
-第52週時相較於安慰劑的WPAI + CIQ分數差異
-PK:血清波谷濃度
免疫原性:抗藥物抗體的發生率
-結果變量:歐洲生活品質-5面向5等級日常生活問卷(EQ-5D-5L)分數
結果測量:第52週時相較於安慰劑的平均值差異
-結果變量:患者對變化/嚴重度的整體印象(PGI-C、PGI-S)以及臨床醫師對變化的整體印象(CGI-C)
結果測量:第52週時的反應比例
4. 安全性評估指標:
-不良事件/嚴重不良事件
-生命徵象
-臨床化學/血液學/尿分析參數
-數位心電圖
5. 探索性評估指標:
-血清生物標記,可能包含但不限於TSLP、IL-33與TARC
-特定過敏原IgE、總IgE、IgA、IgG及IgM
-生物標記轉錄組:RNA Seq與RNA微陣列分析
-選擇性藥物基因組生物標記:SNP、表觀遺傳與微生物分析
-以流式細胞儀列出全血內的Th1、Th2、Th17細胞
-一組受試者子組之居家FENO
-BD後FEV1與肺活量20 - 75%的用力呼氣流速(FEF25-75%)
-FENO、BD前FEV1、ACQ-6、氣喘症狀以及救急藥物使用量自基準點以來的變化
-合併鼻息肉的患者的鼻竇特異性HRQoL於第58週時的變化
-聖喬治呼吸量表(SGRQ)分數自基準點以來的變化
-52週內相較於安慰劑的CompEx發生率。相關定義,請參考計畫書第8.1.5節。
-主要評估指標:年氣喘惡化率(AAER)
主要結果測量:52週內相較於安慰劑的AAER比例
2. 重要次要評估指標:
-重要次要指標:用藥前/支氣管擴張劑前(BD前)第1秒用力呼氣量(FEV1)自基準點以來的變化
重要結果測量:第52週時相較於安慰劑的平均差異
-重要次要指標:12歲以上適用之標準化氣喘生活品質問卷(AQLQ(S) + 12)之總分自基準點以來的變化
重要結果測量:第52週時相較於安慰劑的平均差異
-重要次要指標:氣喘控制問卷6 (ACQ-6)之分數自基準點以來的變化
重要結果測量:第52週時相較於安慰劑的平均差異
-重要次要指標:每日氣喘症狀日誌分數之週平均值自基準點以來的變化重要結果測量:第52週時
相較於安慰劑的平均差異
3. 其他次要評估指標:
-結果變量:第一次氣喘惡化的時間
結果測量:52週內相較於安慰劑的氣喘惡化風險率
-結果變量:氣喘惡化≥1之受試者比例
結果測量:第52週時相較於安慰劑的比例差異
-結果變量:與急診、緊急照護或住院相關之年惡化率
結果測量:52週內相較於安慰劑的年惡化率比例
-結果變量:下列各項自基準點以來的變化
-呼氣一氧化氮濃度(FENO;ppb)
-周邊血液嗜酸性粒細胞
-血清總IgE濃度
結果測量:第52週時相較於安慰劑的平均值差異
-結果變量:下列各項自基準點以來的變化
-救急藥物使用量週平均值
-早晚尖峰呼氣流速(PEF)週平均值
-夜間清醒次數週平均值
結果測量:第52週時相較於安慰劑的平均值差異
-結果變量:
-氣喘特定資源利用(例如:非排定的醫師診視、非排定的醫師電話聯絡、使用其他氣喘藥物)
-工作生產力與活動力受損(WPAI + CIQ)問卷以及課業受損問卷分數
-結果測量:
-52週內相較於安慰劑的氣喘特定資源利用數差異
-第52週時相較於安慰劑的WPAI + CIQ分數差異
-PK:血清波谷濃度
免疫原性:抗藥物抗體的發生率
-結果變量:歐洲生活品質-5面向5等級日常生活問卷(EQ-5D-5L)分數
結果測量:第52週時相較於安慰劑的平均值差異
-結果變量:患者對變化/嚴重度的整體印象(PGI-C、PGI-S)以及臨床醫師對變化的整體印象(CGI-C)
結果測量:第52週時的反應比例
4. 安全性評估指標:
-不良事件/嚴重不良事件
-生命徵象
-臨床化學/血液學/尿分析參數
-數位心電圖
5. 探索性評估指標:
-血清生物標記,可能包含但不限於TSLP、IL-33與TARC
-特定過敏原IgE、總IgE、IgA、IgG及IgM
-生物標記轉錄組:RNA Seq與RNA微陣列分析
-選擇性藥物基因組生物標記:SNP、表觀遺傳與微生物分析
-以流式細胞儀列出全血內的Th1、Th2、Th17細胞
-一組受試者子組之居家FENO
-BD後FEV1與肺活量20 - 75%的用力呼氣流速(FEF25-75%)
-FENO、BD前FEV1、ACQ-6、氣喘症狀以及救急藥物使用量自基準點以來的變化
-合併鼻息肉的患者的鼻竇特異性HRQoL於第58週時的變化
-聖喬治呼吸量表(SGRQ)分數自基準點以來的變化
-52週內相較於安慰劑的CompEx發生率。相關定義,請參考計畫書第8.1.5節。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您只有在符合下列所有納入條件且無符合之排除條件時,方可納入試驗:
1. 若您已成年(年滿20歲以上),須於進行任何必要之試驗特定程序、採樣與分析前,提供已簽署
姓名與日期之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2. 於採集基因分析用之選擇性檢體前,提供已簽署姓名與日期之書面基因受試者同意書。(臺灣不參與此選擇性試驗)
3. 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必須介於20歲到80歲(含)之間。
4. 於第1次診視前至少12個月,有醫師確診氣喘之紀錄。
5. 您於第1次診視前至少12個月,曾接受醫師開立的中劑量或高劑量吸入性皮質類固醇(ICS)氣喘控制藥物。
6. 於第1次診視前至少3個月,有以每日總劑量為中劑量或高劑量ICS進行治療之紀錄。
7. 須於第1次診視前至少3個月,有使用額外氣喘控制藥物的紀錄。
8. 第2次或第2a次診視時的晨間使用支氣管擴張劑(BD)前的第一秒用力呼氣量(FEV1) < 預期正常值
80% (12-17歲的受試者< 90%)。
9. 具有其中一種氣喘紀錄之證據:
第1次診視前12個月,有FEV1≥12% 以及≥200 mL的可逆性病史紀錄。
或
於第2次或第2a次診視的篩選過程時,使用BD後具有FEV1≥12%以及≥200 mL之可逆性。
10. 於第1次診視前12個月內,有至少2次氣喘發作事件的病史紀錄。
11. 篩選時ACQ-6分數≥1.5。
12. 第1次診視時體重≥40公斤。
13.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於第1次診視時的血清懷孕檢測為陰性。
14. 若您為具有生育能力、且與未絕育之男性伴侶仍有性生活的女性,須自篩選期起即採用高度有效
的避孕方式,同時必須同意持續採用這類預防措施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16週。
15. 男性避孕條件已刪除。
16. 隨機分配當日ACQ-6分數≥1.5。
17. 於隨機分配前7天內,符合下列至少1種狀況:
-≥2天的日間或夜間症狀分數≥ 1
- > 2天使用短效乙二型交感神經刺激劑(SABA)緩解藥物
- ≥1次因氣喘而醒來
18. 於導入期間滿足每日電子日誌的最低填寫限度 (在直到隨機分配日當日—第0天的21天內至少有
18天完全遵守)。
需要完成夜間電子日誌以及後續的晨間電子日誌,才算完成一日的填寫遵從。
-本條件之導入期定義為自分派電子日誌(夜間評估)起至隨機分配診視(晨間評估)的期間
19. 隨機分配前7天內,至少完成4天的每日電子日誌。
20. 於導入期間,須遵守最低限度的背景氣喘藥物用藥並以電子日誌記錄(在直到隨機分配日當
日—第0天的21天內至少有18天完全遵守用藥)。
-若該日電子日誌資料缺失,則視為未能遵守本條件
21. 導入期間可接受使用吸入器、尖峰呼氣流速計與肺功能量計。
您只有在符合下列所有納入條件且無符合之排除條件時,方可納入試驗:
1. 若您已成年(年滿20歲以上),須於進行任何必要之試驗特定程序、採樣與分析前,提供已簽署
姓名與日期之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2. 於採集基因分析用之選擇性檢體前,提供已簽署姓名與日期之書面基因受試者同意書。(臺灣不參與此選擇性試驗)
3. 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必須介於20歲到80歲(含)之間。
4. 於第1次診視前至少12個月,有醫師確診氣喘之紀錄。
5. 您於第1次診視前至少12個月,曾接受醫師開立的中劑量或高劑量吸入性皮質類固醇(ICS)氣喘控制藥物。
6. 於第1次診視前至少3個月,有以每日總劑量為中劑量或高劑量ICS進行治療之紀錄。
7. 須於第1次診視前至少3個月,有使用額外氣喘控制藥物的紀錄。
8. 第2次或第2a次診視時的晨間使用支氣管擴張劑(BD)前的第一秒用力呼氣量(FEV1) < 預期正常值
80% (12-17歲的受試者< 90%)。
9. 具有其中一種氣喘紀錄之證據:
第1次診視前12個月,有FEV1≥12% 以及≥200 mL的可逆性病史紀錄。
或
於第2次或第2a次診視的篩選過程時,使用BD後具有FEV1≥12%以及≥200 mL之可逆性。
10. 於第1次診視前12個月內,有至少2次氣喘發作事件的病史紀錄。
11. 篩選時ACQ-6分數≥1.5。
12. 第1次診視時體重≥40公斤。
13.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於第1次診視時的血清懷孕檢測為陰性。
14. 若您為具有生育能力、且與未絕育之男性伴侶仍有性生活的女性,須自篩選期起即採用高度有效
的避孕方式,同時必須同意持續採用這類預防措施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16週。
15. 男性避孕條件已刪除。
16. 隨機分配當日ACQ-6分數≥1.5。
17. 於隨機分配前7天內,符合下列至少1種狀況:
-≥2天的日間或夜間症狀分數≥ 1
- > 2天使用短效乙二型交感神經刺激劑(SABA)緩解藥物
- ≥1次因氣喘而醒來
18. 於導入期間滿足每日電子日誌的最低填寫限度 (在直到隨機分配日當日—第0天的21天內至少有
18天完全遵守)。
需要完成夜間電子日誌以及後續的晨間電子日誌,才算完成一日的填寫遵從。
-本條件之導入期定義為自分派電子日誌(夜間評估)起至隨機分配診視(晨間評估)的期間
19. 隨機分配前7天內,至少完成4天的每日電子日誌。
20. 於導入期間,須遵守最低限度的背景氣喘藥物用藥並以電子日誌記錄(在直到隨機分配日當
日—第0天的21天內至少有18天完全遵守用藥)。
-若該日電子日誌資料缺失,則視為未能遵守本條件
21. 導入期間可接受使用吸入器、尖峰呼氣流速計與肺功能量計。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1. 患有除氣喘外,任何臨床上重要的肺部疾病(例如:活動性肺部感染、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支氣管擴張症、肺部纖維化、囊狀纖維化、肥胖相關的換氣不足症候群、肺癌、α抗胰蛋白、缺乏症及先天性纖毛運動異常症),或除氣喘外與周邊嗜酸性球數量增加相關之肺部或全身性疾病(例如:過敏性支氣管肺麴菌病/黴菌病、查格-施特勞斯氏綜合徵、嗜酸性白血球增多症候群)。
2. 患有試驗醫師認為不穩定的任何疾病,包括但不限於心血管、胃腸道、肝、腎、神經、肌肉骨
骼、感染性、內分泌、代謝、血液學、精神性或重大身體損傷,並可能會:
-影響您在整個試驗期間的安全性
-影響試驗的發現或其判讀
-阻礙您使您無法完成整個試驗期間
3. 具癌症病史。
- 罹患基底細胞癌、原位皮膚鱗狀上皮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癌的受試者,只要在第1次診視前至少12個月完成治癒性療程,即符合試驗參與資格。
-- 曾罹患其他惡性腫瘤的受試者,只要在第1次診視前至少5年完成治癒性療程即可符合資格。
4. 具有包括上(URTI)或下呼吸道感染(LRTI)之臨床重大感染病史,須在第1次診視前 2週內或導入期間完成抗生素或抗病毒藥物治療。
5. 於第1次診視前6個月內診斷出寄生蠕蟲感染且尚未治療或經標準照護治療無效。
6. 目前有在吸菸或吸菸史≥10包-年和有使用電子菸的受試者。過往吸菸史<10包-年的吸菸者和電子菸的使用者必須在第1次診視前至少6個月已停止吸菸,方可符合資格。
7. 第1次診視前12個月內有酗酒或藥物濫用史。
8. 患有須在第1次診視前12個月內接受治療的結核病。
9. 由醫療病史及/或您的口頭報告判定,具有已知的免疫缺乏疾病病史,包括第1次回診時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檢測陽性,或您正在使用抗反轉錄病毒藥物。
10. 第1次診視前8週內動過重大手術或試驗執行期間已計劃進行需全身麻醉或住院> 1天的手術。
11. 於第1次診視前4個月或5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內接受任何已上市或實驗性生物製劑,或於第1次診視前30天或5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內接受任何實驗性非生物製劑。
12. 隨機分配前最後12週內以下列藥物進行治療:除維持穩定口服皮質類固醇(OCS)以外的全身性免疫抑制/免疫調節藥物(例如:methotrexate、環孢靈素等)。
13. 第1次診視前30天內曾接受免疫球蛋白或血液製劑。
14. 第1次診視前15天內曾接受T2細胞激素抑制劑Suplatast tosilate。
15. 隨機分配日前30天內以及試驗期間(包括追蹤期間)接受活性減毒疫苗。
16. 您於第1次診視前最後12個月內曾接受支氣管燒灼手術治療。
17. 已知有對任何試驗藥物配方成分之過敏病史、或有依試驗醫師或醫療監測者之意見禁止其參與試驗之藥物或其它過敏史。
18. 曾有接受任何生物性療程後出現過敏反應或免疫複合性疾病之紀錄(第III類過敏反應)。
19. 同時參與另一項涉及試驗藥物的臨床試驗。
20. 您於目前的試驗或先前的Tezepelumab試驗中曾接受隨機分配。
21. 您曾涉及試驗規劃及/或執行(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及/或試驗中心員工)、或您為試驗中心或試驗委託者所雇用、或與其員工有親屬關係。
22. 您具有於導入期間在身體檢查、生命徵象、心電圖(ECG)、血液學、臨床化學或尿液分析中的任何具臨床意義的異常發現,經試驗醫師認定可能使您因參與本試驗而暴露於風險,或可能影響試驗結果或您完成試驗的能力。
23. 有活動性肝病之證據,包括黃疸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丙胺酸轉胺酶;或鹼性磷酸酶;超出正常值上限(ULN)2倍以上。
24. 篩選時,B型肝炎表面抗原或C型肝炎抗體血清學呈陽性,或有B型或C型肝炎陽性之病史。可允許有B型肝炎疫苗接種記錄而無B型肝炎病史的受試者參與。
25. 懷孕、哺乳或泌乳的女性。
有生育能力之女性必須於篩選診視時採血進行血清β-HCG懷孕檢測(包括青少女)。若無法於試驗藥物給藥前獲得血清β-HCG的結果,受試者尿液懷孕檢測需呈陰性才可納入,但仍須取得血清β-HCG的結果。若其中一項檢測呈陽性,受試者應予以排除。由於尿液和血清檢測可能會錯失受孕後的初期懷孕狀態,因此仍應將相關月經週期和性生活狀態(包括避孕方式)列入考量。任何受試者之月經及/或性生活狀態有初期懷孕可能性者,均應排除在外。
26. 依試驗醫師判斷,您不願或無法遵從試驗程序。
27. 若您幾乎無法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經試驗醫師裁定您不宜參與試驗。
1. 患有除氣喘外,任何臨床上重要的肺部疾病(例如:活動性肺部感染、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支氣管擴張症、肺部纖維化、囊狀纖維化、肥胖相關的換氣不足症候群、肺癌、α抗胰蛋白、缺乏症及先天性纖毛運動異常症),或除氣喘外與周邊嗜酸性球數量增加相關之肺部或全身性疾病(例如:過敏性支氣管肺麴菌病/黴菌病、查格-施特勞斯氏綜合徵、嗜酸性白血球增多症候群)。
2. 患有試驗醫師認為不穩定的任何疾病,包括但不限於心血管、胃腸道、肝、腎、神經、肌肉骨
骼、感染性、內分泌、代謝、血液學、精神性或重大身體損傷,並可能會:
-影響您在整個試驗期間的安全性
-影響試驗的發現或其判讀
-阻礙您使您無法完成整個試驗期間
3. 具癌症病史。
- 罹患基底細胞癌、原位皮膚鱗狀上皮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癌的受試者,只要在第1次診視前至少12個月完成治癒性療程,即符合試驗參與資格。
-- 曾罹患其他惡性腫瘤的受試者,只要在第1次診視前至少5年完成治癒性療程即可符合資格。
4. 具有包括上(URTI)或下呼吸道感染(LRTI)之臨床重大感染病史,須在第1次診視前 2週內或導入期間完成抗生素或抗病毒藥物治療。
5. 於第1次診視前6個月內診斷出寄生蠕蟲感染且尚未治療或經標準照護治療無效。
6. 目前有在吸菸或吸菸史≥10包-年和有使用電子菸的受試者。過往吸菸史<10包-年的吸菸者和電子菸的使用者必須在第1次診視前至少6個月已停止吸菸,方可符合資格。
7. 第1次診視前12個月內有酗酒或藥物濫用史。
8. 患有須在第1次診視前12個月內接受治療的結核病。
9. 由醫療病史及/或您的口頭報告判定,具有已知的免疫缺乏疾病病史,包括第1次回診時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檢測陽性,或您正在使用抗反轉錄病毒藥物。
10. 第1次診視前8週內動過重大手術或試驗執行期間已計劃進行需全身麻醉或住院> 1天的手術。
11. 於第1次診視前4個月或5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內接受任何已上市或實驗性生物製劑,或於第1次診視前30天或5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內接受任何實驗性非生物製劑。
12. 隨機分配前最後12週內以下列藥物進行治療:除維持穩定口服皮質類固醇(OCS)以外的全身性免疫抑制/免疫調節藥物(例如:methotrexate、環孢靈素等)。
13. 第1次診視前30天內曾接受免疫球蛋白或血液製劑。
14. 第1次診視前15天內曾接受T2細胞激素抑制劑Suplatast tosilate。
15. 隨機分配日前30天內以及試驗期間(包括追蹤期間)接受活性減毒疫苗。
16. 您於第1次診視前最後12個月內曾接受支氣管燒灼手術治療。
17. 已知有對任何試驗藥物配方成分之過敏病史、或有依試驗醫師或醫療監測者之意見禁止其參與試驗之藥物或其它過敏史。
18. 曾有接受任何生物性療程後出現過敏反應或免疫複合性疾病之紀錄(第III類過敏反應)。
19. 同時參與另一項涉及試驗藥物的臨床試驗。
20. 您於目前的試驗或先前的Tezepelumab試驗中曾接受隨機分配。
21. 您曾涉及試驗規劃及/或執行(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及/或試驗中心員工)、或您為試驗中心或試驗委託者所雇用、或與其員工有親屬關係。
22. 您具有於導入期間在身體檢查、生命徵象、心電圖(ECG)、血液學、臨床化學或尿液分析中的任何具臨床意義的異常發現,經試驗醫師認定可能使您因參與本試驗而暴露於風險,或可能影響試驗結果或您完成試驗的能力。
23. 有活動性肝病之證據,包括黃疸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丙胺酸轉胺酶;或鹼性磷酸酶;超出正常值上限(ULN)2倍以上。
24. 篩選時,B型肝炎表面抗原或C型肝炎抗體血清學呈陽性,或有B型或C型肝炎陽性之病史。可允許有B型肝炎疫苗接種記錄而無B型肝炎病史的受試者參與。
25. 懷孕、哺乳或泌乳的女性。
有生育能力之女性必須於篩選診視時採血進行血清β-HCG懷孕檢測(包括青少女)。若無法於試驗藥物給藥前獲得血清β-HCG的結果,受試者尿液懷孕檢測需呈陰性才可納入,但仍須取得血清β-HCG的結果。若其中一項檢測呈陽性,受試者應予以排除。由於尿液和血清檢測可能會錯失受孕後的初期懷孕狀態,因此仍應將相關月經週期和性生活狀態(包括避孕方式)列入考量。任何受試者之月經及/或性生活狀態有初期懷孕可能性者,均應排除在外。
26. 依試驗醫師判斷,您不願或無法遵從試驗程序。
27. 若您幾乎無法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經試驗醫師裁定您不宜參與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7 人
-
全球人數
212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