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10 - 2026-09-30
Phase III
召募中9
終止收納4
ICD-10C33
氣管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0
氣管惡性腫瘤
一項第三期、開放性、隨機分配試驗,針對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陽性突變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患者,評估以osimertinib併用或不併用鉑類藥物加上pemetrexed化療,作為第一線治療(FLAUR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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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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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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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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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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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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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40
評估指標
主要目標:
評估osimertinib併用化療的安全性與耐受性:依CTCAE第5版進行分級的不良事件;臨床化學、血液學與尿液分析;生命徵象(脈搏和血壓);理學檢查;體重;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ECG參數;WHO體能狀態。
次要目標:
1. 評估osimertinib併用化療的療效:客觀反應率、反應持續時間;反應強度;試驗主持人評估之疾病控制率;整體存活期;第1、2和3年時的里程碑整體存活期。
2. 評估osimertinib併用化療的藥物動力學:將彙整osimertinib及其代謝物AZ5104的穩定態血漿濃度與適當的藥物動力學參數。
[隨機分配期]
主要目標:
評估osimertinib併用化療相較於osimertinib單一治療的療效:由試驗主持人依RECIST 1.1定義評估的PFS;由盲性獨立中央審查委員會(BICR)依RECIST 1.1定義評估的PFS而進行之敏感性分析。
次要目標:
1.進一步評估osimertinib併用化療相較於osimertinib單一治療的療效:整體存活;第1、2和3年時的里程碑整體存活期;客觀反應率、反應持續時間;反應強度;試驗主持人評估之疾病控制率。
2.進一步評估惡化後osimertinib併用化療相較於osimertinib單一治療的療效:自隨機分配到後續治療中第二次惡化的時間;隨機分配後到接受第一種後續療法的時間;自隨機分配後到 接受第二種後續療法的時間。
3. 評估在接受osimertinib併用化療治療相較於接受osimertinib單一治療的患者之疾病相關症狀與健康相關生活品質:自基準期以來的變化。
4. 評估osimertinib併用或不併用化療時的藥物動力學:將彙整osimertinib及其代謝物AZ5104的於穩定態下的血漿濃度與適當的藥物動力學參數。
5. 比較用以篩選患者之當地實驗室的EGFR突變檢測結果與於中央實驗室針對基準期腫瘤檢體利用cobas® EGFR突變檢測第2版所得到之的回溯性檢測結果
6. 根據用於評斷外顯子19缺失或L858R EGFR突變狀態的cobas® EGFR突變檢測第2版血漿篩選檢測結果,判定osimertinib單一療法相較於osimertinib合併化療的療效:由試驗主持人依血漿EGFR突變狀態評估的無惡化存活期。
安全性目標:
評估osimertinib併用化療相較於osimertinib單一治療的安全性與耐受性:依CTCAE第5版進行分級的不良事件;臨床化學、血液學與尿液分析;生命徵象(脈搏和血壓);理學檢查;體重;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ECG參數;WHO體能狀態。
主要納入條件
1. 年滿20歲的男性或女性。
2. 經病理學確認為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的患者。
3. 近期被診斷出局部晚期(臨床分期IIIB、IIIC)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 (臨床分期IVA或IVB)或復發性非小細胞肺癌,且疾病無法以根治性手術或放射療法治療。
4. 腫瘤具有已知與EGFR-TKI敏感性有關的2種常見EGFR突變中的其中一種(Ex19del或L858R)。
5. 患有尚未接受治療且無法以根治性手術或放射療法治療之晚期非小細胞肺癌。可允許先前的輔助性和前導性療法(化療、放射療法、免疫療法、生物療法、試驗藥物),或確定性放射/化學放射治療不論併用或不併用包括免疫療法、生物療法、試驗藥物等療程,只要治療已於疾病復發前至少12個月完成。
6. WHO(世界衛生組織) 體能評估(PS)於篩選時為0分至1分,且參加試驗前2週內無發生臨床上顯著的惡化。
7. 預期壽命至少12週。
8. 具有至少1處先前未經放射照射且基準期時能以電腦斷層掃描(CT)或核磁共振成像(MRI)精確測量出最長直徑≥ 10 mm (淋巴結除外,淋巴結短軸必須≥15 mm)之病灶,且適合進行精確的重複性測量。若只有1處可測量病灶,只要此病灶先前未經放射照射且於基準期腫瘤評估掃描前14天內未曾進行切片,即可接受使用(作為目標病灶)。
9. 必須採取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
主要排除條件
1.醫療病況
1脊髓壓迫;有症狀且不穩定的腦轉移,已完成確定性治療且不須使用類固醇,並且於確定性治療與類固醇治療完成後神經狀態維持穩定至少2週的患者除外。對於無症狀的腦轉移患者,若試驗主持人認為無需立即接受確定性治療,則可符合納入資格。
2過去具有間質性肺病(ILD)醫療病史、藥物誘發性間質性肺病、需要類固醇治療的放射性肺炎,或證實有任何的臨床活性間質性肺病。
3證實有任何重度或未獲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未獲控制的高血壓和活動性出血傾向,其經試驗主持人判斷認為使患者不適合參與本試驗,或其可能影響到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性,或罹患活動性感染,包括B型肝炎、C型肝炎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不需針對慢性病況進行篩檢。
4心臟出現任何下列情況:
•使用篩選診間心電圖(ECG)機得到的QTcF數值並經3次心電圖(ECG)測量結果所得的靜態校正QT間隔(QTc)平均值> 470 msec;
•靜態心電圖顯示心律、傳導或波形出現任何臨床上重大異常,如:左束支傳導完全阻滯、第三級心臟傳導阻滯、第二級心臟傳導阻滯;
•任何增加QTc延長風險或心律不整事件風險的因素,如電解質異常(包括血清/血漿鉀*、鎂*和鈣*低於正常值下限(LLN))、心臟衰竭、先天性QT延長症候群、具有QT延長症候群的家族病史,或有任何未滿40歲的一等親家屬發生無法解釋的猝死,或使用已知會延長QT間隔並導致尖端扭轉型室速(Torsades de Pointe)的任何併用藥物。
* 可於篩選期間矯治電解質異常,使其落在正常範圍內
5具有經下列任一實驗室數值證實的骨髓儲備或器官功能不足: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量低於正常值下限(< LLN) *
•血小板數量低於正常值下限*
•血紅素< 90 g/L*
*不允許使用顆粒性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支持、血小板輸注和輸血來達到這些條件。
•丙胺酸轉胺酶(ALT) >正常值上限(ULN)的 2.5倍(若未證實發生肝轉移),或在肝轉移的情況下> 正常值上限的5倍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 正常值上限的2.5倍(若未證實發生肝轉移),或在出現肝轉移的情況下>正常值上限的5倍
•總膽紅素> 正常值上限的1.5倍(若無發生肝轉移),或有吉爾伯特(Gilbert)症候群(非結合型的高膽紅素血症)紀錄或在出現肝轉移的情況下>正常值上限的3倍
•以Cockcroft和Gault公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60 mL/min (正確計算方式請參考計畫書附錄I)
6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2年內患有需要治療的任何併發和/或其他惡性腫瘤。
7於開始試驗治療時,尚有任何未從先前全身性療法(如:輔助性化療)緩解且大於CTCAE第1級的毒性,而禿髮和與先前鉑療法相關的第2級神經病變除外。
8難治性的噁心與嘔吐、慢性腸胃疾病、無法吞服配方藥品,或先前曾切除大段腸道而可能妨礙osimertinib的適當吸收。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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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5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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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58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