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08 - 2011-07-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9
A Phase III Multinational, Multicenter, Randomized, Double-blind, Parallel-group, Comparative Efficacy and Safety Study of D961H (20 mg once daily) Versus Placebo for Prevention of Gastric and/or Duodenal Ulcers Associated with Continuous Low-dose Aspirin (LDA) 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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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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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丘以思生技顧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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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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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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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從隨機分派到發生胃及/或十二指腸潰瘍之時間
次要評估指標:
隨機分派後第12、24、36、48、60和72週,胃及/或十二指腸潰瘍之存在與否。
隨機分派後第12、24、36、48、60和72週,藉由修正過的LANZA分數評估胃黏膜受損程度。
隨機分派後第12、24、36、48、60和72週,藉由洛杉磯食道炎分級表評估逆流性食道炎存在與否,和其嚴重程度。
在每次訪視,由醫師評估胃腸道症狀存在與否,和其嚴重程度。
安全性
次要評估指標:
副作用
臨床試驗室數值
生命徵象(血壓和脈搏)
主要納入條件
(1) 在試驗相關步驟與檢查開始之前,已簽署受試者通知同意書(包括基因試驗通知同意書)。
(2) 有胃及/或十二指腸潰瘍病史。定義為隨機分派前的2週內,由食道胃十二指腸鏡(EGD)確認現存胃或十二指腸潰瘍疤痕。若是隨機分派前兩週內進行測試,但是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之前,可在受試者同意的情況下,使用此數據。如果測試結果無法清楚顯示疤痕,但受試者過去有藉由EGD顯示的潰瘍證據,可為合格受試者。如果藉由EGD發現以下敘述之情形,也可認為潰瘍疤痕是存在的:由豐富的再生上皮肉芽組織修復潰瘍引起的組織受損,且有潰瘍癒合和變形的疤痕,包含紅色的疤痕(在疤痕處的黏膜上觀察到發紅),與白色的疤痕(疤痕處的黏膜呈現和周圍黏膜相同顏色)。
(3) 經診斷罹患慢性疾病(包含需要預防血栓或栓塞的心絞痛、心肌梗塞或缺血性腦血管病變),並且於試驗期間,需要至少每週服用5天的低劑量阿斯匹靈治療。
低劑量阿斯匹靈為每天81毫克到324毫克。
排除條件:
(1) 提供受試者同意書時,未滿20歲。
(2) 目前正患有胃或十二指腸潰瘍(潰瘍疤痕除外)。
(3) 過去曾接受食道、胃或十二指腸的手術,但單純縫合穿孔除外。
(4) 有嚴重肝臟疾病;或在隨機分派前2週內,經由實驗室測試肝臟酵素(麩草酸轉胺酶[AST/GOT]、麩丙酮酸轉胺酶[ALT/GPT]、鹼性磷酸酶[ALP])或總膽紅素濃度大於等於參考值上限三倍以上。
(5) 有慢性腎臟疾病;或在隨機分派前2週內,經由實驗室測試血清肌酐酸濃度大於等於參考值上限兩倍以上。
(6) 目前或曾患有以下疾病/狀態:
i) Zollinger-Ellison氏症候群
ii) 發炎性腸炎(IBD)
iii) 有病理的EGD證據或懷疑(非LDA引起),或胃和/或十二指腸浸潤變化(例如:克隆氏症、惡性腫瘤、類肉瘤、澱粉樣變性病、缺血性疾病)
iv) 嚴重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學會功能分類第三~四級(NYHA III – IV),或左心室射出率(EF)小於40%
(7) 任何在實驗期間需要進行手術的疾病(從簽署受試者同意書開始,到最後一次安排的訪視或試驗中止)。
(8) 在隨機分派前5年內,有惡性疾病病史。但輕微的表面皮膚疾病是可被允許的。
(9) 目前或過去曾有以下疾病/狀態(隨機分派前12週內):
i) 吸收不良症候群
ii) 食道狹窄
iii) 逆流性食道炎(洛杉磯食道炎分級第A到D級)
iv) 在胃腸道中任何程度的發育不良之變化現象(以調查紀錄為基礎)。
v) 胃出口阻塞的徵兆和症狀(例如:腹脹或多次嘔吐)
vi) 胰臟炎
vii) 嚴重肺部疾病
viii) 使用飲食管理、運動治療或藥物,但仍未受控制的糖尿病
ix) 不穩定型高血壓
x) 急性冠狀動脈疾病
xi) 腦血管意外(如果發生)
xii) 懷孕或哺乳。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篩選時驗孕測試為陽性。
(10) 在開始服用試驗藥物之前的4週內,使用任何其他試驗複合物或參加其他臨床試驗。
(11) 在試驗隨機分派之前,若完成以下事項,且同意再次提供受試者同意書的受試者,可被納入:
在篩選時由EGD確認胃或十二指腸潰瘍的受試者,如果後來被認定癒合,則可被納入。
在篩選時進行EGD,未確認有胃或十二指腸潰瘍疤痕的受試者,如果後來確認有潰瘍疤痕且同意再次提供受試者同意書,則可被納入(前置的EGD必須於前12週或更早之前執行)。
(12) 必須持續併用以下治療:
(i) PPI (試驗用藥除外))
(ii) H2接受器拮抗劑
(iii) M1接受器拮抗劑
(iv) 消滅幽門螺旋桿菌之治療
(v) 制酸劑
(vi) 指示用於治療胃潰瘍之前列腺素類似物(例如:喜克潰錠CYTOTEC/Misoprostol)
(vii) 具有全身性抗膽鹼作用之藥物
(viii) 促腸胃蠕動藥
(ix) 任何和D961H及/或OPZ有藥物交互作用的藥物(例如:atasanavir sulphate、煩寧VALIUM/diazepam [但進行EGD前使用是可以接受的]、癲能停DILANTIN /phenytoin、可邁丁COUMADIN/warfarin、普樂可復PROGRAF /tacrolimus、隆我心LANOXIN /digoxin、朗寧LANITOP /methyldigoxin、適撲諾SPORANOX/itraconazole、艾瑞莎IRESSA/gefitinib、黴飛VFEND/voriconazole)
(x) 抗癌藥
(xi) 連續使用非類固醇類消炎藥(NSAID) (口服、靜脈注射、肌肉注射或栓劑)。但連續使用7天以內是可被允許的。
(xii) 抗凝血劑(可邁丁COUMADIN/warfarin、維生素K拮抗劑、肝素/heparin、低分子量肝素)
(13) 在隨機分派前24週內,有任何警示症狀,例如:非刻意的體重減輕、胃腸道出血、黃疸,或任何顯示嚴重或惡性疾病的其他徵兆。
(14) 受試者患有的疾病或症狀是不適合給予試驗用藥的,例如:已知或懷疑對PPI過敏或敏感。
(15) 任何因為出血性體質而造成全身性出血疾病之病史(例如:不正常凝血因子或血小板)。
(16) 隨機分派前12個月內,曾有酒精或藥物濫用的病史。
(17) 不能明白或簽署受試者通知同意書。
(18) 不能或不願意根據劑量指示使用試驗藥物。
(19) 不能忍受EGD,或不願認受多次內視鏡檢查。
(20) 參與計畫與引導試驗進行(適用於贊助廠商人員或醫院人員)
(21) 受試者因為任何理由而不願遵守醫師判斷決定的試驗要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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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8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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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64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