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SUNTSBA20110201
2016-04-15 - 2019-12-31
Phase I
終止收納1
ICD-10C78.5
大腸及直腸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97.5
大腸及直腸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針對曾接受治療之轉移性大腸直腸癌(mCRC)患者,以TSB-9-W1測定最大耐受劑量及評估其有效性及安全性之第I期臨床試驗及藥物動力學試驗。
-
試驗申請者
維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森本生物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台灣單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適應症
metastatic colorectal
cancer (mCRC)
大腸直腸癌患者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針對曾接受治療之轉移性大腸直腸癌(mCRC)患者,以TSB-9-W1測定此試驗藥物之最大耐受劑量及劑量限制性毒性。
次要目的:
評估試驗藥物TSB-9-W1之安全性、耐受性及有效性。
研究試驗藥物成分gambogic acid的藥物動力學
藥品名稱
植物口服抗癌藥,TSB-9-W1(癌得殺)
主成份
植物混合物,新成分新藥,直接抑制癌細胞,消炎,止痛
劑型
capsule
tablet
tablet
劑量
100
100
100
評估指標
1.主要評估指標:
最大耐受劑量及劑量限制毒性
2.次要評估指標:
安全性及耐受性:
實驗室檢驗值變化(基準診次後的每個診次和基準診次比較)
生化檢驗:Sodium, potassium, calcium, blood urea nitrogen (BUN), creatinine, albumin, total protein, total bilirubin, ALP, ALT, AST
血液檢驗:Red blood cell (RBC) count, WBC with differential counts,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 hemoglobin, hematocrit, and platelet count
尿液分析變化(基準診次後的每個診次和基準診次比較)
pH, color, appearance, gravity, erythrocyte, leukocyte, glucose, protein, ketones and nitrite
體重變化(基準診次後的每個診次和基準診次比較)
試驗期間之不良反應發生次數
於每個診次,依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所頒布的不良事件一般毒性標準(NCI-CTCAE 版本4.03),受試者有等級3以上與治療相關的不良反應發生次數
一般身體檢查變化(基準診次後的每個診次和基準診次比較)
生命象徵變化(基準診次後的每個診次和基準診次比較)
心電圖檢驗值(包括PR、QRS、QT、QTc及RR intervals)變化(第9診次及第9診次後的每個診次和基準診次比較)
有效性:
疾病控制比例(Disease Control Rate, DCR):依據實體腫瘤療效評估指標(RECIST)1.1版評估。
無進展生存期(Progression-free Survival (PFS) time):依據實體腫瘤療效評估指標(RECIST)1.1版評估(第9診次及第9診次後的每個診次和基準診次比較)
客觀反應(Objective response):依據實體腫瘤療效評估指標(RECIST)1.1版評估,紀錄第9診次及第9診次後的每個診次和基準診次比較之腫瘤反應(全部反應及部分反應)
客觀反應時間(Time to objective tumor response):基準診次至腫瘤符合全部反應或部分反應標準的第一天
腫瘤反應時間(Tumor response duration):腫瘤符合全部反應或部分反應標準的第一天至腫瘤惡化或死亡
全部存活時間(Overall Survival (OS) time)
評估生活品質:依據歐洲癌症治療與研究組織生活品質核心問券(EROTC QLQ-C30第3.0版)評估生活品質(第5診次、第8診次及第8診次之後的診次和基準診次比較)
痛覺評估:依據視覺類比量表(VAS)評估(基準診次後的每個診次和基準診次比較)
癌胚抗原(carcinoembryonic antigen (CEA)):評估此抗原於血清中的量(基準診次後的每個診次和基準診次比較)
C-反應蛋白(C-reactive protein):評估此蛋白於血清中的量(基準診次後的每個診次和基準診次比較)
生活品質評估(ECOG):(基準診次後的診次和基準診次比較)
藥物動力學評估
評估Gambogic acid 藥物動力參數,包括Tmax, Cmax, AUC0-t, AUC0-∞及T1/2。
最大耐受劑量及劑量限制毒性
2.次要評估指標:
安全性及耐受性:
實驗室檢驗值變化(基準診次後的每個診次和基準診次比較)
生化檢驗:Sodium, potassium, calcium, blood urea nitrogen (BUN), creatinine, albumin, total protein, total bilirubin, ALP, ALT, AST
血液檢驗:Red blood cell (RBC) count, WBC with differential counts,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 hemoglobin, hematocrit, and platelet count
尿液分析變化(基準診次後的每個診次和基準診次比較)
pH, color, appearance, gravity, erythrocyte, leukocyte, glucose, protein, ketones and nitrite
體重變化(基準診次後的每個診次和基準診次比較)
試驗期間之不良反應發生次數
於每個診次,依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所頒布的不良事件一般毒性標準(NCI-CTCAE 版本4.03),受試者有等級3以上與治療相關的不良反應發生次數
一般身體檢查變化(基準診次後的每個診次和基準診次比較)
生命象徵變化(基準診次後的每個診次和基準診次比較)
心電圖檢驗值(包括PR、QRS、QT、QTc及RR intervals)變化(第9診次及第9診次後的每個診次和基準診次比較)
有效性:
疾病控制比例(Disease Control Rate, DCR):依據實體腫瘤療效評估指標(RECIST)1.1版評估。
無進展生存期(Progression-free Survival (PFS) time):依據實體腫瘤療效評估指標(RECIST)1.1版評估(第9診次及第9診次後的每個診次和基準診次比較)
客觀反應(Objective response):依據實體腫瘤療效評估指標(RECIST)1.1版評估,紀錄第9診次及第9診次後的每個診次和基準診次比較之腫瘤反應(全部反應及部分反應)
客觀反應時間(Time to objective tumor response):基準診次至腫瘤符合全部反應或部分反應標準的第一天
腫瘤反應時間(Tumor response duration):腫瘤符合全部反應或部分反應標準的第一天至腫瘤惡化或死亡
全部存活時間(Overall Survival (OS) time)
評估生活品質:依據歐洲癌症治療與研究組織生活品質核心問券(EROTC QLQ-C30第3.0版)評估生活品質(第5診次、第8診次及第8診次之後的診次和基準診次比較)
痛覺評估:依據視覺類比量表(VAS)評估(基準診次後的每個診次和基準診次比較)
癌胚抗原(carcinoembryonic antigen (CEA)):評估此抗原於血清中的量(基準診次後的每個診次和基準診次比較)
C-反應蛋白(C-reactive protein):評估此蛋白於血清中的量(基準診次後的每個診次和基準診次比較)
生活品質評估(ECOG):(基準診次後的診次和基準診次比較)
藥物動力學評估
評估Gambogic acid 藥物動力參數,包括Tmax, Cmax, AUC0-t, AUC0-∞及T1/2。
主要納入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1.受試者為20歲以上之成年人
2.受試者符合所有納入/排除條件且願意簽署本受試者同意書
3.受試者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為大腸直腸腺癌,且癌症分級(TNM分級系統)為第四級(經淋巴系統轉移)
4.依據實體腫瘤療效評估指標(RECIST)1.1版,受試者至少有一個可以測量的腫瘤
5.受試者經至少兩次大腸直腸癌之治療,包括Oxaliplatin和以irinotecan為基礎的成分。
6.受試者曾接受過至少1種標靶治療,包括Cetuximab, Bevacizumab, Panitumumab, Regorafenib, Ziv-aflibercept
7.受試者若接受手術切除治療,手術與服用第1顆臨床試驗藥物的時間,需間隔兩週以上
8.受試者若接受化學治療、免疫調節治療或生物製劑治療,這些治療與服用第1顆臨床試驗藥物的時間,需間隔兩週以上
9.受試者若接受放射線治療(包括化學放射療法),受試者最後一個療程結束與服用第1顆臨床試驗藥物的時間,需間隔兩週以上(姑息性放射線治療可使用於與本試驗不相關的部位)
10.受試者之預期壽命為3個月以上
11.受試者於服用臨床試驗藥物前四週內造血功能標準如下:
白血球總數為每毫升3,000顆以上(Total WBC≥3,000 cells/mm3)
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為每毫升1,500顆以上(ANC≥1,500 /mm3)
血紅素每100毫升9克以上(Hb≥9.0 g/dL)
血小板為每毫升100,000顆以上(Platelets≥100,000 cells/mm3)
12.受試者於服用臨床試驗藥物前四週內肝腎功能標準如下:
總膽紅素每100毫升2.0毫克以下(Total bilirubin≤2.0 mg/dL)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為三倍正常值上限以下;若為肝臟轉移患者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為五倍正常值上限以下
丙胺酸轉胺酶(ALT)為三倍正常值上限以下;若為肝臟轉移患者丙胺酸轉胺酶(ALT)為五倍正常值上限以下
鹼性磷酸酶(ALP) 為五倍正常值上限以下
肌酸酐為每100毫升1.5毫克以下(Creatinine≤1.5 mg/dL)
13.依據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訂定之標準(ECOG),受試者的日常體能狀態評分為小於等於2
14.受試者可以用口吃食物及服藥
15.男性及女性受試者於試驗期間均須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女性受試者需避孕至最後服用試驗藥物後2週。有效之避孕方法如下:
完全避免性行為(安全期避孕法、徵狀基本體溫法及體外射精法並不屬於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女性受試者於服用試驗藥物至少6週前已進行女性絕育手術(卵巢切除手術伴隨或不伴隨子宮切除手術)或輸卵管結紮手術。若只有進行卵巢切除手術而沒有進行子宮切除手術的女性受試者,必須經由荷爾蒙的量確認已無法懷孕。
男性受試者於篩檢診次至少6週前已進行男性結紮。對女性受試者而言,男性伴侶須為已結紮之伴侶。
以下三類避孕方式中選擇兩項組合使用
調控荷爾蒙量的避孕方式:口服、注射或植入等方式(失敗率需小於百分之一),例如口服避孕藥、陰道內環或經皮膚吸收之荷爾蒙避孕方式。
子宮內避孕器(IUD)或子宮內節育系統(IUS)
阻隔性避孕方式:保險套或避孕隔膜(與殺精子的泡沫、凝膠、乳液或陰道栓劑等合併使用)
主要排除條件:
1.受試者於服用臨床試驗藥物前四週內參加過其它的臨床試驗
2.受試者進入試驗前的五年內有其它的惡性腫瘤病史(非黑色素皮膚癌及原位子宮頸癌之治療例外)
3.受試者已知或懷疑對TSB-9-W1或其賦形劑過敏
4.受試者有其它嚴重且/或危及生命的疾病
5.受試者有免疫功能低下的症狀、自體免疫症狀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血清陽性
6.受試者有現行的系統性感染、心臟疾病、胃十二指腸潰瘍或其他症狀可能會影響試驗藥物的吸收
7.受試者的癌症已轉移至腦部
8.受試者有一些可能會影響到遵守試驗應配合事項的因素
9.依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所頒布的不良事件一般毒性標準(NCI-CTCAE 版本4.03),受試者經歷了等級3以上的不良反應。膽紅素、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丙胺酸轉胺酶(ALT)、鹼性磷酸酶(ALP)及肌酸酐除外
10.依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所頒布的不良事件一般毒性標準(NCI-CTCAE 版本4.03),受試者的腹瀉程度為等級1以上
11.受試者於6個月內有心肌梗塞的醫療病史
退出條件:
1.受試者想退出試驗
2.試驗主持人判斷受試者的狀況不適合繼續待在本試驗
3.依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所頒布的不良事件一般毒性標準(NCI-CTCAE 版本4.03),受試者的腹瀉程度為等級3以上,或是經歷等級3的腹瀉,經適當的照護仍然腹瀉超過3天
4.受試者有大於等級3的不良反應(不含腹瀉或不適用於劑量調整計畫),除非造成此不良反應的原因是可以被解釋的
5.受試者符合中斷藥物使用的標準
6.受試者無法被追蹤
7.受試者的疾病惡化
1.受試者為20歲以上之成年人
2.受試者符合所有納入/排除條件且願意簽署本受試者同意書
3.受試者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為大腸直腸腺癌,且癌症分級(TNM分級系統)為第四級(經淋巴系統轉移)
4.依據實體腫瘤療效評估指標(RECIST)1.1版,受試者至少有一個可以測量的腫瘤
5.受試者經至少兩次大腸直腸癌之治療,包括Oxaliplatin和以irinotecan為基礎的成分。
6.受試者曾接受過至少1種標靶治療,包括Cetuximab, Bevacizumab, Panitumumab, Regorafenib, Ziv-aflibercept
7.受試者若接受手術切除治療,手術與服用第1顆臨床試驗藥物的時間,需間隔兩週以上
8.受試者若接受化學治療、免疫調節治療或生物製劑治療,這些治療與服用第1顆臨床試驗藥物的時間,需間隔兩週以上
9.受試者若接受放射線治療(包括化學放射療法),受試者最後一個療程結束與服用第1顆臨床試驗藥物的時間,需間隔兩週以上(姑息性放射線治療可使用於與本試驗不相關的部位)
10.受試者之預期壽命為3個月以上
11.受試者於服用臨床試驗藥物前四週內造血功能標準如下:
白血球總數為每毫升3,000顆以上(Total WBC≥3,000 cells/mm3)
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為每毫升1,500顆以上(ANC≥1,500 /mm3)
血紅素每100毫升9克以上(Hb≥9.0 g/dL)
血小板為每毫升100,000顆以上(Platelets≥100,000 cells/mm3)
12.受試者於服用臨床試驗藥物前四週內肝腎功能標準如下:
總膽紅素每100毫升2.0毫克以下(Total bilirubin≤2.0 mg/dL)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為三倍正常值上限以下;若為肝臟轉移患者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為五倍正常值上限以下
丙胺酸轉胺酶(ALT)為三倍正常值上限以下;若為肝臟轉移患者丙胺酸轉胺酶(ALT)為五倍正常值上限以下
鹼性磷酸酶(ALP) 為五倍正常值上限以下
肌酸酐為每100毫升1.5毫克以下(Creatinine≤1.5 mg/dL)
13.依據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訂定之標準(ECOG),受試者的日常體能狀態評分為小於等於2
14.受試者可以用口吃食物及服藥
15.男性及女性受試者於試驗期間均須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女性受試者需避孕至最後服用試驗藥物後2週。有效之避孕方法如下:
完全避免性行為(安全期避孕法、徵狀基本體溫法及體外射精法並不屬於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女性受試者於服用試驗藥物至少6週前已進行女性絕育手術(卵巢切除手術伴隨或不伴隨子宮切除手術)或輸卵管結紮手術。若只有進行卵巢切除手術而沒有進行子宮切除手術的女性受試者,必須經由荷爾蒙的量確認已無法懷孕。
男性受試者於篩檢診次至少6週前已進行男性結紮。對女性受試者而言,男性伴侶須為已結紮之伴侶。
以下三類避孕方式中選擇兩項組合使用
調控荷爾蒙量的避孕方式:口服、注射或植入等方式(失敗率需小於百分之一),例如口服避孕藥、陰道內環或經皮膚吸收之荷爾蒙避孕方式。
子宮內避孕器(IUD)或子宮內節育系統(IUS)
阻隔性避孕方式:保險套或避孕隔膜(與殺精子的泡沫、凝膠、乳液或陰道栓劑等合併使用)
主要排除條件:
1.受試者於服用臨床試驗藥物前四週內參加過其它的臨床試驗
2.受試者進入試驗前的五年內有其它的惡性腫瘤病史(非黑色素皮膚癌及原位子宮頸癌之治療例外)
3.受試者已知或懷疑對TSB-9-W1或其賦形劑過敏
4.受試者有其它嚴重且/或危及生命的疾病
5.受試者有免疫功能低下的症狀、自體免疫症狀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血清陽性
6.受試者有現行的系統性感染、心臟疾病、胃十二指腸潰瘍或其他症狀可能會影響試驗藥物的吸收
7.受試者的癌症已轉移至腦部
8.受試者有一些可能會影響到遵守試驗應配合事項的因素
9.依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所頒布的不良事件一般毒性標準(NCI-CTCAE 版本4.03),受試者經歷了等級3以上的不良反應。膽紅素、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丙胺酸轉胺酶(ALT)、鹼性磷酸酶(ALP)及肌酸酐除外
10.依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所頒布的不良事件一般毒性標準(NCI-CTCAE 版本4.03),受試者的腹瀉程度為等級1以上
11.受試者於6個月內有心肌梗塞的醫療病史
退出條件:
1.受試者想退出試驗
2.試驗主持人判斷受試者的狀況不適合繼續待在本試驗
3.依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所頒布的不良事件一般毒性標準(NCI-CTCAE 版本4.03),受試者的腹瀉程度為等級3以上,或是經歷等級3的腹瀉,經適當的照護仍然腹瀉超過3天
4.受試者有大於等級3的不良反應(不含腹瀉或不適用於劑量調整計畫),除非造成此不良反應的原因是可以被解釋的
5.受試者符合中斷藥物使用的標準
6.受試者無法被追蹤
7.受試者的疾病惡化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4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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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2-4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