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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MEOMG1A20170313

2018-01-02 - 2020-01-07

Phase I/II

評估MG005與蕾莎瓦膜衣錠 (NEXAVAR®)合併使用對於患有實質固態瘤患者的安全性與反應之第I/IIa期臨床試驗

  • 試驗申請者

    碩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信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台灣單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固體瘤

試驗目的

第 I 期: 主要目的: 觀察試驗藥物MG005與蕾莎瓦膜衣錠合併治療產生的劑量限制毒性以決定合併治療的最大耐受劑量。(劑量限制性毒性:指藥物對身體造成嚴重毒性並產生症狀,若發生即代表藥物劑量無法再提高。) 次要目的: 評估MG005與蕾莎瓦膜衣錠的合併療法之安全性、耐受性和有效性。 研究GW5074(MG005之有效成份)與蕾莎瓦膜衣錠的合併療法之藥物動力學(藥品在體內吸收、分佈、代謝與排泄的表現與特性)。 初步定義GW5074和蕾莎瓦膜衣錠在合併治療時的有效劑量比率。 第 IIa 期: 主要目的: 評估MG005與蕾莎瓦膜衣錠的合併療法之抗腫瘤能力 次要目的: 評估MG005與蕾莎瓦膜衣錠的合併療法之安全性、耐受性和有效性。 第 I/IIa 期的探索目的: 研究接受試驗藥物治療後,腫瘤生物標誌(磷酸化-死亡相關蛋白激酶S308)與有效性現象的相互關係。

藥品名稱

MG005

主成份

GW5074; 5-iodo-3-[(3,5-dibromo-4-hydroxyphenyl) methylene]-2-indolinone

劑型

Capsule

劑量

250

評估指標

第 I 期:
最大耐受劑量和劑量限制毒性
第Ⅱa期:
依據實體腫瘤療效評估指標(RECIST1.1版)評估客觀反應(Objective response)
2.次要評估指標:
第 I 期:
安全性及耐受性、有效性、藥物動力學參數檢測
第Ⅱa期:
有效性:
與第Ι期預期的客觀反應相同
安全性:
與第Ι期的安全性評估指標相同

主要納入條件

1.主要納入條件:
(1)受試者清楚的了解受試者同意書內容以及試驗目的,並同意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受試者的年齡大於等於20歲。
(3)受試者的組織學判定為晚期或轉移疾病且以現有的標準治療是無效或不耐受的,或現行沒有對您有效的標準治療。(您先前可能有接受過蕾莎瓦膜衣錠治療但無不耐受)。
(4)依據實體腫瘤療效評估指標(RECIST)1.1版,至少有一個可以測量的腫瘤
(5)受試者能於試驗開始之前提供您已保存的腫瘤檢體或願意接受活體組織切片用以取得腫瘤檢體。
(6)接受試驗藥物開始前至少二週,您沒有接受過任何形式的治療 (例:手術、放射線治療和治療劑),除了對於非標的之病變區域進行緩和性放射療法。
(7)生活品質評估量表(ECOG)的分數小於等於2
(8)受試者的預期壽命為3個月以上
(9)受試者在篩選前7天符合實驗室檢查評估,有足夠的造血、肝、腎功能:
血紅素為每分升9克以上(Hemoglobin ≥ 9.0 g/dL)
嗜中性細胞絕對計數為每微升1,500顆以上(ANC≥ 1,500 cells/μL)
白血球總數為每微升3,000顆以上(Total WBC ≥ 3,000 cells/μL)
血小板每微升100,000顆以上(Platelet ≥ 100,000 counts/μL)
總膽紅素為1.5倍正常值上限以下並且沒有黃疸症狀。
丙胺酸轉胺酶(ALT)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為2.5倍正常值上限以下(若您的腫瘤合併肝臟侵犯的受試者則為5倍正常值上限以下)
鹼性磷酸酶(ALP)為5倍正常值上限以下
肌酸酐(Creatinine)為1.5倍正常值上限以下
鉀、總鈣和鎂在正常的範圍數值內,或補充後為正常值
(10)受試者可以用口進食與服藥。
(11)受試者能夠正確的操作所提供的數字型血壓計。
(12)若為女性受試者且具有生育能力,受試者必須確認在篩選期間與整個試驗期間沒有懷孕或哺乳。
(13)受試者願意配合臨床試驗計畫書中所規劃的治療規定,流程和限制
2.主要排除條件:
(1)受試者於服用臨床試驗藥物前四週內參加過其它的臨床試驗並服用其他臨床試驗藥物。
(2)受試者在進入本試驗的前5年內,您有除了納入本試驗之惡性腫瘤以外的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除了被診斷為已根治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子宮頸原位癌和表淺性膀胱腫瘤。
(3)受試者有腸胃道功能的損傷或疾病導致於可能會顯著的影響GW5074和蕾莎瓦膜衣錠的吸收(例如:潰瘍性疾病、控制不良的噁心、嘔吐、腹瀉、吸收不良綜合症或小腸切除)。
(4)透過放射學/組織學的證據顯示您有軟腦膜炎轉移或有症狀/控制不良轉移性腦癌的現象(包括需要持續使用糖皮質激素或化學治療)。
(5)受試者有嚴重的心臟病史,包括:
上腔靜脈症候群、不穩定型心絞痛、鬱血性心臟衰竭 > 紐約心臟協會(NYHA)分類等級2
心律不整、心臟缺血/梗塞、QT期過長症候群(例:男性QTc值>450毫秒;女性QTc值>470毫秒)
控制不佳的高血壓(服用抗血壓藥物後,收縮壓> 150毫米汞柱 和/或 舒張壓> 90毫米汞柱)
心臟瓣膜病變
(6)受試者曾經接受過器官或骨髓移植。
(7)在投予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受試者尚未從先前的治療中的副作用/毒性影響中恢復。(例: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一般毒性標準(NCI-CTCAE)為等級1或更低)。
(8)受試者正在接受或有條件的需要CYP3A4活性誘導劑(例:樂肺寧(rifampin)、聖約翰草(St. John’s wort)、癲能停(phenytoin)、腦癲寧錠(carbamazepine)、苯巴比妥(phenobarbital)和得康錠(dexamethasone))。
(9)受試者正在接受或有條件的需要使用CYP1A2、1B1、2C8、2C19和3A4的敏感基底物(例:茶鹼(theophylline)、千憂解(duloxetine)、阿洛司瓊(alosetron)、立舒肌錠(tizanidine)、柔醣錠(repaglinide)、歐克胃膠囊(omeprazole)、治善錠(S-mephenytoin)、阿華吩坦尼注射液(alfentanil)、斥消靈錠(sirolimus)、匹莫齊特(pimozide)和普樂可復(tacrolimus))。
(10)受試者在進入本試驗的6個月內有中風或短暫性腦缺血的病史。
(11)受試者在參與本試驗治療之前28天有任何的大於等於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一般毒性標準等級2的出血/流血的事件(例:未癒合的傷口、潰瘍和骨頭斷裂),或有出血傾向或凝血功能障礙的病史。
(12)受試者有控制不良的腹水。
(13)受試者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急性B型肝炎病毒(HBV)和C型肝炎病毒的感染(肝炎病毒帶原者除外)。
(14)受試者已知或懷疑可能對本試驗中的任何藥物的給予而造成過敏。
(15)受試者會因為醫療、社會性或心理等因素的干擾而影響試驗的遵從性或試驗主持人判定您不適合參與本試驗。
(16)不論性別,若受試者具有生育能力(若為女性,計算方式從青春期開始至停經後2年),受試者必須在試驗期間及注射最後一劑試驗藥品後至少2個月實行醫學上認可的避孕方法(例如使用保險套或口服賀爾蒙避孕藥等)。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4-30 人

  • 全球人數

    14-3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