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POLARIS2016-002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254732
試驗已結束
2017-06-08 - 2019-12-31
Phase I
終止收納1
ADI-PEG 20併用Pembrolizumab於晚期實質固態瘤患者之第一期臨床試驗
-
試驗申請者
瑞華新藥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瑞華新藥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台灣單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3/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晚期實質固態瘤(Advanced Solid Cancers)
試驗目的
1.試驗主要研究目的:
評估ADI-PEG 20併用Pembrolizumab之安全性與耐受性
2.試驗次要研究目的:
評估ADI-PEG 20併用Pembrolizumab時之最大耐受劑量 (MTD)
評估無惡化存活期 (PFS)
評估整體存活期 (OS)
以RECIST 1.1 腫瘤評估標準和免疫相關反應評估標準 (immune-related response criteria, irRC)判定之腫瘤反應(RR)
ADI-PEG 20併用Pembrolizumab治療後,腫瘤組織之計畫性細胞死亡第一配體(programmed death-ligand 1, PD-L1)表現,及T細胞浸潤程度。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Arginine deiminase conjugated to polyethylene glycol 20,000 mw
劑型
270
劑量
11.5 mg/ml
評估指標
1. 安全性評估指標:以不良事件、生命徵象、實驗室結果,和身體檢查的結果評估安全性。
2. 療效評估指標:總結受試者腫瘤反應率(RR)、無惡化存活期(PFS)、整體存活期 (OS)及疾病控制率(DCR)。
2. 療效評估指標:總結受試者腫瘤反應率(RR)、無惡化存活期(PFS)、整體存活期 (OS)及疾病控制率(DCR)。
主要納入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劑量遞增群組:
1.組織學診斷證實為晚期實質固態腫瘤。
2.經當地衛生機關核准的全身性治療無效者。
受試者可接受過放射線療法、局部治療或外科手術。
3.以RECIST 1.1 (計畫書附錄A)評估標準測量腫瘤,必須至少有一個可測量病灶。接受過局部 – 區域治療如(但不限於)化療栓塞、栓塞、冷凍消融療法、肝動脈治療、經皮酒精注射、輻射治療、射頻燒灼或手術等的病患,如有尚未接受過局部治療的目標病灶,或在局部區域治療範圍內的目標病灶大小成長≥ 20%,則符合納入條件。局部 – 區域治療必須於基準線電腦斷層掃描 (CT) 至少四週前完成。
4.以irRC評估標準(計畫書附錄B)測量疾病。
5.以最後一次化學治療後取得的腫瘤組織檢體測量PD-L1(使用Dako IHC 22C3 pharmaDx檢測法)、CD3和ASS1表現性。
6.ECOG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日常體能狀態為 0-1分。
7.預測存活期達3個月以上。
8.年齡≥ 18歲。
9.兩週內沒有接受過全身性化學治療、臨床試驗藥物或放射線治療。
10.完全從先前手術中恢復,並在開始使用試驗藥物4週內無重大手術。放置血管導管裝置的手術則不受此限。
11. 在試驗期間及停止接受試驗藥物後4個月內,女性及男性受試者及其伴侶必須同時採用適當的避孕方法。受試者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使用兩種避孕方式,或同意在試驗期間避免性交。在試驗開始時女性受試者不可懷孕;在進入試驗前其血清絨毛膜促性腺激素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若血清絨毛膜促性腺激素懷孕檢測結果為陽性,根據優良臨床試驗規範 (GCP),在決定病人符合收案條件前,需進一步檢測來排除懷孕的可能性。
12.在試驗開始之前必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13.不得同時參與其他臨床試驗。
14.總膽紅素<1.5倍正常值上限。
15.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5倍正常值上限
16.絕對嗜中性球數 (ANC) > 1,500/µL.
17.血小板數 > 100,000/µL.
18.血清肌酸酐≤1.5倍正常值上限,或當血清肌酐酸> 1.5倍正常值上限時,肌肝酸廓清率必須 ≥ 60 mL/min(使用Jelliffe公式計算)。
19.控制良好且無癲癇發作之腦部轉移患者可加入試驗。
僅適用於肝細胞癌受試者的額外納入條件:
20.經Sorafenib治療失敗,並有造成停止用藥的疾病惡化或不良事件記錄。患者有被其他線藥物治療過的也可。
21.肝硬化狀態為Child-Pugh 等級A,以篩選期的臨床症狀及實驗室數據作為計算依據(計畫書附錄D)。有服用Coumadin抗凝血劑之受試者,其國際標準凝血時間比(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的評分僅能計為1分。
22.血清白蛋白≥ 2.8 g/dL。
23.凝血酶原時間(Prothrombin time, PT)-國際標準凝血時間比(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PT<6秒/對照值,或INR<1.7。有服用Coumadin抗凝血劑之受試者,其INR的評分僅能計為1分。
僅適用於接受ADI-PEG 20治療後切片採集組的額外納入條件:
24.受試者願意於接受3週之ADI-PEG 20治療後及疾病惡化時,提供腫瘤組織檢體。
25.PD-L1低表現性者(1-49%)。
僅適用於最大耐受劑量(MTD)群組的額外納入條件:
26.復發性或轉移性的頭頸部鱗狀細胞癌(HNSCC)患者在接受含鉑類化學治療期間或之後疾病惡化。
或
27.受試者已經沒有其他標準治療方式。
劑量遞增群組:
1.組織學診斷證實為晚期實質固態腫瘤。
2.經當地衛生機關核准的全身性治療無效者。
受試者可接受過放射線療法、局部治療或外科手術。
3.以RECIST 1.1 (計畫書附錄A)評估標準測量腫瘤,必須至少有一個可測量病灶。接受過局部 – 區域治療如(但不限於)化療栓塞、栓塞、冷凍消融療法、肝動脈治療、經皮酒精注射、輻射治療、射頻燒灼或手術等的病患,如有尚未接受過局部治療的目標病灶,或在局部區域治療範圍內的目標病灶大小成長≥ 20%,則符合納入條件。局部 – 區域治療必須於基準線電腦斷層掃描 (CT) 至少四週前完成。
4.以irRC評估標準(計畫書附錄B)測量疾病。
5.以最後一次化學治療後取得的腫瘤組織檢體測量PD-L1(使用Dako IHC 22C3 pharmaDx檢測法)、CD3和ASS1表現性。
6.ECOG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日常體能狀態為 0-1分。
7.預測存活期達3個月以上。
8.年齡≥ 18歲。
9.兩週內沒有接受過全身性化學治療、臨床試驗藥物或放射線治療。
10.完全從先前手術中恢復,並在開始使用試驗藥物4週內無重大手術。放置血管導管裝置的手術則不受此限。
11. 在試驗期間及停止接受試驗藥物後4個月內,女性及男性受試者及其伴侶必須同時採用適當的避孕方法。受試者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使用兩種避孕方式,或同意在試驗期間避免性交。在試驗開始時女性受試者不可懷孕;在進入試驗前其血清絨毛膜促性腺激素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若血清絨毛膜促性腺激素懷孕檢測結果為陽性,根據優良臨床試驗規範 (GCP),在決定病人符合收案條件前,需進一步檢測來排除懷孕的可能性。
12.在試驗開始之前必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13.不得同時參與其他臨床試驗。
14.總膽紅素<1.5倍正常值上限。
15.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5倍正常值上限
16.絕對嗜中性球數 (ANC) > 1,500/µL.
17.血小板數 > 100,000/µL.
18.血清肌酸酐≤1.5倍正常值上限,或當血清肌酐酸> 1.5倍正常值上限時,肌肝酸廓清率必須 ≥ 60 mL/min(使用Jelliffe公式計算)。
19.控制良好且無癲癇發作之腦部轉移患者可加入試驗。
僅適用於肝細胞癌受試者的額外納入條件:
20.經Sorafenib治療失敗,並有造成停止用藥的疾病惡化或不良事件記錄。患者有被其他線藥物治療過的也可。
21.肝硬化狀態為Child-Pugh 等級A,以篩選期的臨床症狀及實驗室數據作為計算依據(計畫書附錄D)。有服用Coumadin抗凝血劑之受試者,其國際標準凝血時間比(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的評分僅能計為1分。
22.血清白蛋白≥ 2.8 g/dL。
23.凝血酶原時間(Prothrombin time, PT)-國際標準凝血時間比(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PT<6秒/對照值,或INR<1.7。有服用Coumadin抗凝血劑之受試者,其INR的評分僅能計為1分。
僅適用於接受ADI-PEG 20治療後切片採集組的額外納入條件:
24.受試者願意於接受3週之ADI-PEG 20治療後及疾病惡化時,提供腫瘤組織檢體。
25.PD-L1低表現性者(1-49%)。
僅適用於最大耐受劑量(MTD)群組的額外納入條件:
26.復發性或轉移性的頭頸部鱗狀細胞癌(HNSCC)患者在接受含鉑類化學治療期間或之後疾病惡化。
或
27.受試者已經沒有其他標準治療方式。
主要排除條件
主要排除條件:
1.在加入試驗時有嚴重感染而接受全身性抗生素治療,或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7天,由於感染需要接受全身性的抗生素治療。
2.懷孕或哺乳中。
3.預期無法遵循試驗規定者。
4.無法控制的併存疾病包含但不限於:持續或發作中的感染、有症狀的充血性心衰竭(紐約心臟學會第III或 第IV分級)、心律不整、會干擾試驗順應性之精神疾病或社交狀況。
5.尚未完全從先前使用的任何抗癌治療中恢復至基準線狀態(除掉髮之外)或 ≤ 第一級不良事件,或因先前的抗癌治療視為無法恢復的受試者。如有> 第一級的不良事件者,經試驗委託者和主持人雙方皆認為沒有安全疑慮,可能可以加入試驗。
6. 受試者有其他原發性癌症病史,包含併發的第二種惡性腫瘤,除了:a) 根治性切除的非黑色素皮膚癌;b) 已根治的原位子宮頸癌;或c)當前沒有發作的病徵,或經試驗主持人評估不會影響受試者治療結果的其他原發性實質固態腫瘤。
7. 受試者先前已接受過ADI-PEG 20治療。
8. 跟現存癌症無關的癲癇病史。
9. 已知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呈陽性反應或活動型B型肝炎感染,或活動型C型肝炎感染(無須額外測試)。
10. 已知對聚乙烯二醇化合物 (pegylated compounds) 過敏。
11. 已知對大腸桿菌製劑 (E. coli drug products) (例如顆粒單核球群落刺激生長因子,GMCSF)過敏。
12. 受試者先前已接受過免疫療法治療,包含但不限於anti-PD-1,anti-PD-L1,anti-CTLA-4或其他免疫檢查哨抑制劑 (Immune Checkpoint Inhibitor)。
1.在加入試驗時有嚴重感染而接受全身性抗生素治療,或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7天,由於感染需要接受全身性的抗生素治療。
2.懷孕或哺乳中。
3.預期無法遵循試驗規定者。
4.無法控制的併存疾病包含但不限於:持續或發作中的感染、有症狀的充血性心衰竭(紐約心臟學會第III或 第IV分級)、心律不整、會干擾試驗順應性之精神疾病或社交狀況。
5.尚未完全從先前使用的任何抗癌治療中恢復至基準線狀態(除掉髮之外)或 ≤ 第一級不良事件,或因先前的抗癌治療視為無法恢復的受試者。如有> 第一級的不良事件者,經試驗委託者和主持人雙方皆認為沒有安全疑慮,可能可以加入試驗。
6. 受試者有其他原發性癌症病史,包含併發的第二種惡性腫瘤,除了:a) 根治性切除的非黑色素皮膚癌;b) 已根治的原位子宮頸癌;或c)當前沒有發作的病徵,或經試驗主持人評估不會影響受試者治療結果的其他原發性實質固態腫瘤。
7. 受試者先前已接受過ADI-PEG 20治療。
8. 跟現存癌症無關的癲癇病史。
9. 已知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呈陽性反應或活動型B型肝炎感染,或活動型C型肝炎感染(無須額外測試)。
10. 已知對聚乙烯二醇化合物 (pegylated compounds) 過敏。
11. 已知對大腸桿菌製劑 (E. coli drug products) (例如顆粒單核球群落刺激生長因子,GMCSF)過敏。
12. 受試者先前已接受過免疫療法治療,包含但不限於anti-PD-1,anti-PD-L1,anti-CTLA-4或其他免疫檢查哨抑制劑 (Immune Checkpoint Inhibitor)。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7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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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6~7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