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POLARIS2012-005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1665183
試驗已結束
2015-01-01 - 2016-11-30
Phase I
終止收納1
ADI-PEG 20 併用Cisplatin治療轉移性黑色素瘤或其它晚期實體惡性腫瘤的一期臨床試驗
-
試驗申請者
瑞華新藥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瑞華新藥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適應症
肝細胞癌,肝細胞癌併存膽管癌或單獨膽管癌
試驗目的
主要研究目的:
評估 ADI-PEG 20 併用Cisplatin治療轉移性黑色素瘤或其它晚期實體惡性腫瘤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最大耐受劑量(MTD)擴展階段之主要目的(建議的第二期試驗劑量[RP2D])為:
- 確定療效的初步估算,ADI-PEG20併用Cisplatin治療轉移性黑色素瘤,以RECIST1.1標準進行測量。已經顯示有抗腫瘤活性的其它晚期實體惡性腫瘤,也可以被評估(劑量升級完成後,2-3個腫瘤類型會被確定)。
次要研究目的:
- 決定ADI-PEG 20 併用Cisplatin治療的最大耐受劑量(MTD)
- 決定無疾病惡化存活期(Progression free survival)
- 決定整體存活期(Determine overall survival)
- 決定ADI-PEG 20 併用Cisplatin治療的藥物藥效學(Pharmacodynamics)
- 決定ADI-PEG 20 併用Cisplatin治療的藥物免疫抗原性(Immunogenicity)
藥品名稱
ADI-PEG 20
主成份
Arginine deiminase conjugated to polyethylene glycol 20,000 mw
劑型
270
劑量
11.5±1.0mg/ml
評估指標
1. 主要評估指標:
評估在第8, 16及24週受試者腫瘤反應速率程度,且運用描述性統計分析整理出各時期的受試者數目及比例。
2. 次要評估指標:
Kaplan-Meier method將使用來統整計算受試者的無疾病惡化存活期及整體存活期。將提供,單獨點估計(第25,第50和第75百分位)與95%信賴區間。同樣地,接受治療的時間也將被確定。
評估在第8, 16及24週受試者腫瘤反應速率程度,且運用描述性統計分析整理出各時期的受試者數目及比例。
2. 次要評估指標:
Kaplan-Meier method將使用來統整計算受試者的無疾病惡化存活期及整體存活期。將提供,單獨點估計(第25,第50和第75百分位)與95%信賴區間。同樣地,接受治療的時間也將被確定。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組織學確診診斷為晚期實體惡性腫瘤(劑量遞增階段)或轉移性黑色素瘤(葡萄膜或皮膚)(劑量遞增和最大耐受劑量擴展階段)或鉑類(platinum)抗藥性(接受鉑類為基礎的治療後,一年內腫瘤惡化)的卵巢癌(高漿液性,子宮內膜癌或分化不良的子宮內膜樣)或使用sorafenib失敗或不耐受sorafenib或拒絕sorafenib的肝細胞癌,或無論有無接受過化學治療的肝細胞癌併存膽管癌,或無論有無接受過化學治療的膽管癌。肝細胞癌,或肝細胞癌併存膽管癌其肝硬化Child-Pugh分級必須在 A-B7。 Child-Pugh分級情況,應根據篩選期的臨床發現和實驗室數據(計劃書附錄C)。個案接受抗凝血劑治療其INR的狀態評為1分,如同他們是<1.7基線之PT/ INR。
2. 卵巢癌,或肝細胞癌,或肝細胞癌併存膽管癌,或單獨膽管癌,無論是資料庫的樣本或新的切片,都必須確定有足夠的數量和質量來進行免疫組織化學染色(IHC)來測量卵巢癌,或肝細胞癌,或肝細胞癌併存膽管癌,或單獨膽管癌的ASS狀態。若個案沒有可供測量的組織,則需重新執行切片。
3. 不可切除的腫瘤疾病或患者拒絕手術。
4. 疾病進展如使用化學治療、放射線治療,外科手術或免疫療法。如果先前已給予放射線治療,則可測量的病灶應排除接受過放射線治療的部位。明確惡化的肝細胞癌、或肝細胞癌併存膽管癌,若先前使用導管式的治療例如動脈化學栓塞療法或放射性栓塞治療,則是可被允許的。
5. 疾病測量是依據RECIST 1.1實質腫瘤評估標準(計劃書附件A)
6. 年齡等於或大於18歲以上。
7. ECOG(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表現分數為0-1分。
8. 在開始接受試驗藥物前四週內未接受任何系統性治療、免疫治療、試驗用藥、化學栓塞療法、放射性栓塞治療或是放射線治療。
9. 已從先前的手術恢復,同時在開始接受試驗藥物前的四週內未接受重大的手術。除了伽瑪刀(gamma knife)可在2週內發生。植入血管裝置手術不在此限。
10. 在試驗期間,女性受試者與男性受試者及其性伴侶雙方皆必須採用適當的避孕方法。受試者必須同意使用兩種避孕法,或同意在研究期間避免性交。在試驗開始時女性受試者不可為懷孕;在進入試驗前其血清絨毛膜促性腺激素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若血清絨毛膜促性腺激素懷孕檢測結果為陽性,根據優良臨床試驗規範(GCP),在決定病人符合收案條件前,需進一步檢測來排除懷孕的可能性。
11. 在試驗開始之前必須取得簽署有效之受試者同意書。
12. 未同時參加其他臨床試驗。
13. 絕對嗜中性球數(ANC) > 1500/µL。
14. 血小板數(platelets) > 75,000/µL。
15. 血清尿酸 ≤ 8 mg/dL (無論有或沒有藥物控制)。
16. 肌酐酸廓清率(可由Cockcroft-Gault公式計算)必須 >55毫升/分鐘。
17. 總膽紅素 ≤ 2倍正常值上限。
18. 血清丙胺酸基轉胺酵素(ALT/SGPT) ≤ 3倍正常值上限,除了肝細胞癌,或肝細胞癌併存膽管癌為≤ 5倍正常值上限。
19. 血清白蛋白≥ 2.8 g/dl。
1. 組織學確診診斷為晚期實體惡性腫瘤(劑量遞增階段)或轉移性黑色素瘤(葡萄膜或皮膚)(劑量遞增和最大耐受劑量擴展階段)或鉑類(platinum)抗藥性(接受鉑類為基礎的治療後,一年內腫瘤惡化)的卵巢癌(高漿液性,子宮內膜癌或分化不良的子宮內膜樣)或使用sorafenib失敗或不耐受sorafenib或拒絕sorafenib的肝細胞癌,或無論有無接受過化學治療的肝細胞癌併存膽管癌,或無論有無接受過化學治療的膽管癌。肝細胞癌,或肝細胞癌併存膽管癌其肝硬化Child-Pugh分級必須在 A-B7。 Child-Pugh分級情況,應根據篩選期的臨床發現和實驗室數據(計劃書附錄C)。個案接受抗凝血劑治療其INR的狀態評為1分,如同他們是<1.7基線之PT/ INR。
2. 卵巢癌,或肝細胞癌,或肝細胞癌併存膽管癌,或單獨膽管癌,無論是資料庫的樣本或新的切片,都必須確定有足夠的數量和質量來進行免疫組織化學染色(IHC)來測量卵巢癌,或肝細胞癌,或肝細胞癌併存膽管癌,或單獨膽管癌的ASS狀態。若個案沒有可供測量的組織,則需重新執行切片。
3. 不可切除的腫瘤疾病或患者拒絕手術。
4. 疾病進展如使用化學治療、放射線治療,外科手術或免疫療法。如果先前已給予放射線治療,則可測量的病灶應排除接受過放射線治療的部位。明確惡化的肝細胞癌、或肝細胞癌併存膽管癌,若先前使用導管式的治療例如動脈化學栓塞療法或放射性栓塞治療,則是可被允許的。
5. 疾病測量是依據RECIST 1.1實質腫瘤評估標準(計劃書附件A)
6. 年齡等於或大於18歲以上。
7. ECOG(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表現分數為0-1分。
8. 在開始接受試驗藥物前四週內未接受任何系統性治療、免疫治療、試驗用藥、化學栓塞療法、放射性栓塞治療或是放射線治療。
9. 已從先前的手術恢復,同時在開始接受試驗藥物前的四週內未接受重大的手術。除了伽瑪刀(gamma knife)可在2週內發生。植入血管裝置手術不在此限。
10. 在試驗期間,女性受試者與男性受試者及其性伴侶雙方皆必須採用適當的避孕方法。受試者必須同意使用兩種避孕法,或同意在研究期間避免性交。在試驗開始時女性受試者不可為懷孕;在進入試驗前其血清絨毛膜促性腺激素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若血清絨毛膜促性腺激素懷孕檢測結果為陽性,根據優良臨床試驗規範(GCP),在決定病人符合收案條件前,需進一步檢測來排除懷孕的可能性。
11. 在試驗開始之前必須取得簽署有效之受試者同意書。
12. 未同時參加其他臨床試驗。
13. 絕對嗜中性球數(ANC) > 1500/µL。
14. 血小板數(platelets) > 75,000/µL。
15. 血清尿酸 ≤ 8 mg/dL (無論有或沒有藥物控制)。
16. 肌酐酸廓清率(可由Cockcroft-Gault公式計算)必須 >55毫升/分鐘。
17. 總膽紅素 ≤ 2倍正常值上限。
18. 血清丙胺酸基轉胺酵素(ALT/SGPT) ≤ 3倍正常值上限,除了肝細胞癌,或肝細胞癌併存膽管癌為≤ 5倍正常值上限。
19. 血清白蛋白≥ 2.8 g/dl。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1. 於進入試驗時因嚴重感染需接受全身性抗生素治療或在試驗第1針前7天內感染需要全身性的抗生素治療。肝細胞癌,或肝細胞癌併存膽管癌,或膽管癌等之子群,若C型肝炎或B型肝炎感染,需接受抗病毒治療是可被允許的。
2. 懷孕或哺乳中
3. 可預期的對試驗順從性不佳。。
4. 未能良好控制的併發疾病,包括但不限於現行或活動性的感染、有症狀的鬱血性心衰竭(紐約心臟學會分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律不整、精神疾病或可能限制該病患遵從試驗要求的社交狀況。
5. 在進入本試驗前因接受任何其他抗癌治療而尚未復原至基準期狀況(除禿頭外)或尚未恢復至不良事件等級 ≤ 1或已確定無法由先前的抗癌治療所產生的狀況恢復。不良事件等級 > 1經贊助者和試驗主持人雙方同意將可不視為一個安全性風險事件。
6. 受試者有其他原發性癌症病史,包含併存的第二個惡性腫瘤,除了:a) 根治性切除的非黑色素皮膚癌、b) 已根治的子宮頸原位癌、c) 其他經試驗主持人評估當前沒有已知活躍性疾病,不影響目前腫瘤的治療與結果之原發性實體腫瘤。
7. 受試者先前曾接受過ADI-PEG 20治療。
8. 跟現存癌症無關的癲癇病史。
9. 已知HIV呈陽性反應(無需另作檢測)。
10. 已知對聚乙烯二醇化製劑(pegylated products)過敏。
11. 已知對大腸桿菌製劑(E. coli drug products)(例如顆粒單核球群落刺激生長因子; GMCSF)過敏。
12. 不可控制或惡化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患者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已被治療,並記錄顯示穩定狀態,則可被允許。
13. 肝細胞癌,或肝細胞癌併存膽管癌之受試者,尚未自先前局部肝癌治療之毒性復原者。
14. 肝細胞癌,或肝細胞癌併存膽管癌之受試者,前三個月內出現食道或胃靜脈曲張出血,除非已結紮或治療。
1. 於進入試驗時因嚴重感染需接受全身性抗生素治療或在試驗第1針前7天內感染需要全身性的抗生素治療。肝細胞癌,或肝細胞癌併存膽管癌,或膽管癌等之子群,若C型肝炎或B型肝炎感染,需接受抗病毒治療是可被允許的。
2. 懷孕或哺乳中
3. 可預期的對試驗順從性不佳。。
4. 未能良好控制的併發疾病,包括但不限於現行或活動性的感染、有症狀的鬱血性心衰竭(紐約心臟學會分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律不整、精神疾病或可能限制該病患遵從試驗要求的社交狀況。
5. 在進入本試驗前因接受任何其他抗癌治療而尚未復原至基準期狀況(除禿頭外)或尚未恢復至不良事件等級 ≤ 1或已確定無法由先前的抗癌治療所產生的狀況恢復。不良事件等級 > 1經贊助者和試驗主持人雙方同意將可不視為一個安全性風險事件。
6. 受試者有其他原發性癌症病史,包含併存的第二個惡性腫瘤,除了:a) 根治性切除的非黑色素皮膚癌、b) 已根治的子宮頸原位癌、c) 其他經試驗主持人評估當前沒有已知活躍性疾病,不影響目前腫瘤的治療與結果之原發性實體腫瘤。
7. 受試者先前曾接受過ADI-PEG 20治療。
8. 跟現存癌症無關的癲癇病史。
9. 已知HIV呈陽性反應(無需另作檢測)。
10. 已知對聚乙烯二醇化製劑(pegylated products)過敏。
11. 已知對大腸桿菌製劑(E. coli drug products)(例如顆粒單核球群落刺激生長因子; GMCSF)過敏。
12. 不可控制或惡化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患者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已被治療,並記錄顯示穩定狀態,則可被允許。
13. 肝細胞癌,或肝細胞癌併存膽管癌之受試者,尚未自先前局部肝癌治療之毒性復原者。
14. 肝細胞癌,或肝細胞癌併存膽管癌之受試者,前三個月內出現食道或胃靜脈曲張出血,除非已結紮或治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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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50 人
-
全球人數
1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