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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POLARIS2013-003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006030
試驗已結束

2014-04-20 - 2016-05-20

Phase II

終止收納3

試驗已結束1

ICD-10C22.9

未明示為原發性或續發性之肝惡性腫瘤

比較ADI-PEG 20合併經導管動脈化學藥物栓塞治療(TACE)與單純經動脈化學栓塞治療於無法手術切除肝細胞癌(HCC)患者之隨機、開放式第二期臨床試驗。

  • 試驗申請者

    瑞華新藥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瑞華新藥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台灣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李潤川 放射診斷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林成俊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鄭隆賓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5 試驗已結束

試驗主持人 陳培哲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無法手術切除的肝細胞癌

試驗目的

1. 主要研究目的: 測定腫瘤惡化時間 2. 次要研究目的: 評估安全性與耐受性、腫瘤反應率、無惡化存活期、客觀反應率、疾病控制率、整體存活期、評估ADI-PEG 20合併TACE治療之藥效學及評估ADI-PEG 20合併TACE治療之免疫抗原性。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Arginine deiminase conjugated to polyethylene glycol 20,000 mw

劑型

270

劑量

11.5±1.0mg/ml

評估指標

1. 主要評估指標:
腫瘤惡化時間
2. 次要評估指標:
評估安全性與耐受性
腫瘤反應率
無惡化存活期
客觀反應率
疾病控制率
整體存活期
評估ADI-PEG 20合併TACE治療之藥效學
評估ADI-PEG 20合併TACE治療之免疫抗原性

主要納入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1.經病理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診斷之肝細胞癌,或是臨床診斷為肝癌但需要符合以下的診斷標準i)患有B肝或C肝和/或肝硬化;ii)影像學(超音波掃描、電腦斷層CT或核磁共振MRI)證實有肝臟腫瘤的肝細胞癌;iii)無證據顯示患有其他腸胃道癌症;和iv)持續性升高的血清胎兒蛋白(AFP)指數;d400ng/ml且無證據顯示是肇因於分泌AFP的生殖細胞腫瘤。
2.由電腦斷層CT或核磁共振MRI證實直徑< 8cm的單一肝臟腫瘤細胞或多發性疾病。腫瘤體積若大於整體肝臟組織的50%或為浸潤型肝細胞癌(infiltrating HCC)則會排除收案。
3.腫瘤不適合進行切除手術或燒灼術。
4.標的腫瘤病灶處先前並無做過局部治療,含經導管動脈化學藥物栓塞治療(TACE)。非標的腫瘤曾接受過局部治療如射頻燒灼術(RFA)、酒精注射治療(PEI)、冷凍療法(cryoablation)或手術是可以接受的。
5.參與試驗的受試者過去做過TACE不超過2次,或者在納入試驗前距離前一次做TACE已經超過6個月。
6.局部治療必須在基準值掃描時至少四週前完成。
7.疾病測量是依據mRECIST和RECIST 1.1實質腫瘤評估標準為判別準則,至少必須有一顆可測量的腫瘤病灶。
8.收案對象為巴塞隆納肝癌分期BCLC的B期(中期)患者,具多發性無症狀腫瘤,沒有肝臟外轉移(單側葉的二次分支侵入是不允許的)。
9.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日常體能狀態評分(ECOG)0-1。
10.肝硬化狀態為Child-Pugh grade A 和B7,於篩選期必須有臨床症狀及實驗室數據作為Child-Pugh依據。有服用抗凝血劑的受試者,國際標準凝血時間比(INR)的評分只能計為1分。
11.預期存活期至少三個月以上。
12.年齡至少18歲以上。(小於20歲者須合法監護人簽署受試者知情同意書。)
13.在第1週訪視前二週內沒有接受手術和已從過去重大手術中完全恢復者。但用來確診肝細胞癌的肝臟組織切片檢查是可以允許的。
14.在試驗期間,生育年齡的女性與男性雙方皆必須採用適當的避孕方法。受試者必須同意使用兩種避孕法,或同意在研究期間避免性交。在試驗開始時女性受試者不可懷孕;在進入試驗前其血清絨毛膜促性腺激素驗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
15.在試驗開始之前必須取得病人簽署之受試者同意書。
16.未同時參加其他臨床試驗。
17.總膽紅素<2.5mg/dl,且無膽管阻塞。
18.血清丙胺酸基轉胺酵素(ALT)與天門冬酸胺基轉胺酵素(AST) T5倍正常上限值。
19.絕對嗜中性球數(ANC) > 1,500/µL。
20.血小板數(platelets) >50,000/µL。
21.血清尿酸�T 8 mg/dL (有或無藥物控制)。
22.血清肌酐酸(creatinine) T 1.5倍正常值上限;或如果血清肌酐酸超過正常值上限1.5倍,則肌酐酸廓清率必須每分鐘大於或等於60毫升。
23.血清白蛋白(serum albumin) d3.0 g/dl。
24.凝血原時間(Prothrombin time, PT)、國際標準凝血時間比(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PT< 3秒/對照值,或INR<1.7。
25.活動性B型或C型肝炎受試者可繼續接受抗肝炎病毒治療,但不包括干擾素治療。
26.沒有或輕微(依據Child-Pugh肝硬化分期為1或2等級)的肝性腦病變。 乳果糖支持性照護是允許的。
27.沒有或輕微(依據Child-Pugh肝硬化分期)腹水,使用利尿劑治療是允許的。

主要排除條件

主要排除條件:
1.仍有機會接受治癒性療法(例如切除或移植)的患者。
2.先前接受過異體移植包括肝臟移植的患者。
3.顯著性的心臟病(紐約心臟學會分級為第三或第四級)
4.需要全身性抗生素藥物治療之嚴重感染。
5.懷孕或哺乳。
6.預期無法遵循試驗規定(non-compliance)者
7.併發未能良好控制的疾病,包括(但不限於)感染、鬱血性心臟病(紐約心臟學會分級為第三或第四級)、不穩定性狹心症、心律不整、精神疾病或可能限制該病患遵從試驗要求的社會處境。
8.第1週訪視前兩週內接受過任何抗癌治療。
9.尚未完全從先前使用的局部或全身性抗肝癌藥物毒性作用中恢復的患者。
10.有其他原發性癌症病史,除了:根治切除的非黑色素皮膚癌、根治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其他經試驗主持人評估不影響目前肝細胞癌診斷的非已知具活性疾病之原發性固態腫瘤。
11.接受過ADI-PEG 20治療者。
12.對聚乙二醇化產品(pegylated products)過敏者。
13.有癲癇病史。
14.過去三個月內發生出血性胃食道靜脈曲張,除非已靜脈結紮或已治療。
15.已知為HIV反應陽性者,但HIV檢測並非必要。
16.無法控制之腹水(確認不容易以利尿劑控制者)。
17.實驗室檢驗數據篩檢前七天內,或實驗室篩檢後至第1週訪視的期間,接受過任何輸血、血液成份輸血、紅血球、白蛋白,或白血球生長激素(G-CSF)。
18.在第1週訪視前2週內,使用當地合法的傳統醫藥(包括但不限於中草藥)。
19.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日常體能狀態評分(ECOG)2。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0 人

  • 全球人數

    3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