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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M16-289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061812

2017-08-24 - 2020-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4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隨機分配、開放性、多中心、第3期試驗,以Rovalpituzumab Tesirine相較於Topotecan,用於在前一線含鉑化學治療期間或之後首次疾病惡化的晚期或轉移性DLL3高之小細胞肺癌(SCLC)受試者(Tahoe)

  • 試驗申請者

    瑞士商艾伯維藥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瑞士商艾伯維藥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蘇五洲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試驗主持人 張基晟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何景良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楊志新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適應症

廣泛期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主要 • 評估與 topotecan 相較之下,rovalpituzumab tesirine 治療對於在前一線含鉑化學治療期間 或之後首次疾病惡化的晚期或轉移性 DLL3 高表現之 SCLC 患者,是否可改善客觀反應 率(ORR)以及整體存活率(OS)。 次要 • 評估與 topotecan 相較之下,rovalpituzumab tesirine 治療對於在前一線含鉑化學治療期間 或之後首次疾病惡化的晚期或轉移性 DLL3 高表現之 SCLC 患者,是否可改善無惡化存 活期(PFS)。 • 比較兩組別的客觀反應持續時間。 • 評估與 topotecan 相較之下,因 rovalpituzumab tesirine 治療而對於在前一線含鉑化學治療 期間或之後首次疾病惡化的晚期或轉移性 DLL3 高表現之 SCLC 患者,在患者自評結果 (即健康相關生活品質以及症狀評估結果)上的療效。

藥品名稱

Rovalpituzumab Tesirine(Rova-T)

主成份

Rovalpituzumab Tesirine(Rova-T)

劑型

N/A

劑量

N/A

評估指標

評估標準:
療效:
整體存活期(OS):治療結束之後,將以約6週之間隔(或依照試驗委託者為了進行資料分析所提出的要求)收集存活資訊,直到出現死亡試驗指標、受試者失去聯繫、艾伯維終止本試驗或直到2020年02月12日為止。
無惡化存活期(PFS):將根據按RECIST第1.1版判定之惡化的疾病或死亡來估計。將利用放射造影的CT掃描來評估腫瘤反應情形。
病患自評結果(PRO):健康相關生活品質(HRQOL)以及症狀的評估時間點將為基準期、治療週期期間、治療結束回診以及之後每6週一次直到疾病惡化或開始新的抗癌療法為止,評估方式為利用歐洲癌症研究與治療組織QLQ-C15-PAL (EORTC QLQ-C15-PAL)、EORTC QLQ-LC13以及EuroQoL五面向(EQ-5D-5L)問卷。
客觀反應率(ORR):將按RECIST第1.1版判定。將利用放射造影的CT掃描來評估腫瘤反應情形,時間點為基準期時、前30週為每6週一次,接著為每9週一次直到惡化或死亡為止。
安全性:
不良事件、實驗室分析概況、理學檢查和生命徵象將於整個試驗期間進行評估。

主要納入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1. 年滿 18 歲以上的成人,且已提供書面同意書。
2.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方式確認為晚期或轉移性 SCLC,且有醫療紀錄顯示接受前一線含鉑的全
身性療法期間或之後首次出現疾病惡化。
3. 腫瘤必須有高 DLL3 表現狀況(DLL3high),其定義為根據 VENTANA DLL3 (SP347) IHC 測定
結果染色陽性腫瘤細胞≥ 75%。具有可用於檢測 DLL3 的已留存或新採檢腫瘤組織。
4. 具有可測量的疾病,由中央放射影像評估委員會(CRAC)依照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第 1.1 版的定義加以判定。
5.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日常體能狀態為 0 或 1。
6. 具有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史的受試者必須無活躍期 CNS 疾病,其定義為完成最佳決定性
療法(手術切除、WBRT 或立體定位 RT)之後至少 2 週以及隨機分配前為穩定狀態或有改
善,不論是否使用皮質類固醇或使用穩定劑量的皮質類固醇(劑量相當≤ 10 mg prednisone)。
基準期腫瘤評估的放射造影需顯示經最佳決定性療法治療後的 CNS 疾病無惡化情形。
7. 開始投予試驗藥物之前,任何具臨床意義之毒性(不包括掉髮)恢復至 0 或 1。
8. 符合下列實驗室參數: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500/µL
b. 血小板計數 ≥ 100,000/µL
c. 血紅素 ≥ 9.0 g/dL
d. 血清總膽紅素≤ 1.5 x 正常值上限(ULN);若為 Gilbert 氏症受試者,則為≤ 3 x ULN
e.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 3 x ULN (如果有惡性疾病侵犯肝
臟的跡象,則為≤ 5x ULN)
f. 依據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後的肌酸酐清除率≥ 40 mL/min
g. 白蛋白 ≥ 3 g/dL
9. 如果受試者為女性,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已經停經,定義為:
• 年齡 > 55 歲,超過 12 個月無經期且無其他醫學原因所致。
• 年齡 ≤ 55 歲,超過 12 個月無經期且無其他醫學原因所致,同時 FSH 濃度 > 40 IU/L。
(2) 永久手術節育(雙側卵巢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或子宮切除術)。
(3) (WOCBP)自隨機分配起至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品之後至少 6 個月內,採取試驗計畫書中指
定的至少一種避孕方式。
如果男性受試者具有性生活,必須同意自隨機分配起至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品之後至少 6 個
月內,採取試驗計畫書中指定的避孕方式。
10.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篩選時血清懷孕檢測必須為陰性,而在隨機分配時尿液懷孕檢測必
須為陰性。
篩選期間不具有生育能力(停經或永久手術節育)的女性,不需要接受懷孕檢測。
11. 受試者必須在開始參與任何篩選或試驗專屬程序前,自願在獨立倫理委員會(IEC/人體試驗
委員會(IRB))核准的受試者同意書上簽名和標註日期,同時應願意且能夠遵守試驗計畫書概
述的條件。

主要排除條件

主要排除條件:
1. 具有任何明顯醫療症狀,且該症狀經試驗主持人或委託者認定可能讓受試者遭受不合理的試
驗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未獲控制的高血壓及/或糖尿病、具臨床意義的肺病或神經性疾病(例
如 6 個月內有活躍性癲癇發作疾病)。
2. 紀錄上顯示,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 6 個月內曾發生腦血管疾病(中風或暫時性腦缺血)、
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塞,或有紐約心臟協會(NYHA)第 III - IV 級的心臟症狀。
3. 已知有軟腦脊膜轉移。
4. 單一 CNS 疾病惡化,沒有 CNS 以外疾病惡化的證據。
5. 曾接受超過一種針對 SCLC 的全身性療法(可允許於前一線含鉑療法之後接受屬於臨床試驗一
部分的全身性維持療法)。
6. 曾在隨機分配前 4 週內發生第 2 級以上胸膜或心包膜積水,或先前的醫療紀錄顯示有復發第
2 級以上的積水而需要持續的心包穿刺術或胸腔穿刺術來抽水。
7. 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曾有微血管滲漏症候群的醫療病史。
8. 隨機分配之前 2 週內發生嚴重感染,包括任何第 3 級以上(依照國家癌症研究院[NCI]常見不
良事件評價標準[CTCAE]第 4.0 版)病毒、細菌或真菌感染。
9. 懷孕、正在哺乳或考慮於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約 6 個月內懷孕的女性受試者。
10. 考慮在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約 6 個月內,使他人受孕或捐贈精子的男性受試者。
11. CNS 惡化病史的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 1 週內接受> 10 mg/天的 prednisone 相當劑量
的皮質類固醇療法。
12. 受試者在進入本試驗前 2 年內曾罹患 SCLC 以外的活躍性惡性腫瘤;但已接受治癒性療法的
原位癌為例外。
13.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的特定期間內接受下列任何療法:
• 2 週內:半衰期< 7 天的小分子標靶藥物;胸腔以外放射線治療。
• 4 週內:化學治療;包括胸腔的放射線治療;半衰期≥ 7 天的小分子標靶藥物;單株抗
體、帶藥抗體、帶放射線抗體或以 T 細胞或其他細胞為基礎的療法
14. 曾暴露於含 pyrrolobenzodiazepine (PBD)的藥物,或已知對 rovalpituzumab tesirine 或該藥物劑
型所含之賦形劑過敏。
15. 曾暴露於 topotecan、irinotecan 或任何第一型拓樸異構酶抑制劑。
16. 曾參與使用 rovalpituzumab tesirine 做為試驗藥物的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0 人

  • 全球人數

    44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