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AB07015
2013-06-21 - 2014-04-30
Phase III
終止收納5
一項前瞻性、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2個平行組別的第三期試驗,比較6 mg/公斤/天的masitinib相較於安慰劑,用於治療接受口服類固醇的重度持續性氣喘患者的療效與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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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新加坡商康安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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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AB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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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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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Severe Persistent Asthma
試驗目的
本試驗目標為比較6 mg/公斤/天的masitinib相對於安慰劑,用於治療接受口服類固醇的重度持續性氣喘患者之療效與安全性。
藥品名稱
masitinib
主成份
masitinib
劑型
tablet
劑量
100 and 200
評估指標
主要指標:
‧ 在第36週經調整有效的人-時間(治療結束的時間)的氣喘惡化率(重度及中度惡化)
次要指標:
‧ 第12、20、28及36週的氣喘控制問卷(ACQ)得分
‧ 第12、20、28及36週的中度及重度氣喘惡化率
‧ 第12、20、28及36週的重度氣喘惡化率
‧ 首次氣喘惡化(重度或中度)的時間
‧ 第12、20、28及36週至少發生一次惡化的患者百分比
‧ 所有時間點的氣喘症狀得分
‧ 第12、20、28及36週的第一秒用力呼氣量(FEV1)、用力肺活量(FVC)、25%和75% FVC時的用力呼氣流速(FEF25-75)
‧ 第12、20、28及36週的早上與晚上尖峰呼氣流速(PEFR)
‧ 第12、20、28及36週的氣喘救援藥物使用
‧ 生活品質評估:第12、20、28及36週每次回診的氣喘生活品質問卷(AQLQ)得分
‧ 在第36週經調整有效的人-時間(治療結束的時間)的氣喘惡化率(重度及中度惡化)
次要指標:
‧ 第12、20、28及36週的氣喘控制問卷(ACQ)得分
‧ 第12、20、28及36週的中度及重度氣喘惡化率
‧ 第12、20、28及36週的重度氣喘惡化率
‧ 首次氣喘惡化(重度或中度)的時間
‧ 第12、20、28及36週至少發生一次惡化的患者百分比
‧ 所有時間點的氣喘症狀得分
‧ 第12、20、28及36週的第一秒用力呼氣量(FEV1)、用力肺活量(FVC)、25%和75% FVC時的用力呼氣流速(FEF25-75)
‧ 第12、20、28及36週的早上與晚上尖峰呼氣流速(PEFR)
‧ 第12、20、28及36週的氣喘救援藥物使用
‧ 生活品質評估:第12、20、28及36週每次回診的氣喘生活品質問卷(AQLQ)得分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於篩選回診前有重度持續性氣喘,且已接受每日劑量最少5 mg。Prednisone或當量的口服皮質類固醇治療至少3個月之患者。
2. 於篩選回診前有氣喘病史�d 1年,且符合下列條件之患者:
o 基線期FEV1 �d 35且< 80%的預測正常值,並且於使用短效乙二型作用劑後維持至少6小時,或使用長效乙二型作用劑後維持至少12小時。
o 於篩選回診前一年內至少有2次氣喘惡化,並包括依據計畫書定義有一次重度氣喘惡化。
o 控制不佳的氣喘,意指於篩選回診前一週內具有兩個(含)以上的下列特徵(ACQ項目):
日間症狀:超過兩次/週
活動限制症狀:任何一次
夜間症狀/清醒:任何一次
緩解/救援治療的需求:超過兩次/週
3. 於篩選回診前至少4週的常規氣喘藥物無顯著變化、無重度氣喘惡化之患者。
4. 之前吸煙量為每年<10包,且已至少一年未吸煙之患者。
5. 器官功能正常之患者,定義如下: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d 2.0 x 109/L
‧ 血色素≥ 10 g/dL
‧ 血小板(PTL)100 x 109/L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丙胺酸轉胺酶(ALT)≤ 2.5x 正常值上限(倍正常值上限)
‧ 膽紅素≤ 1.5x 倍正常值上限
‧ 肌酸酐清除率≥ 50 mL/分鐘(Cockcroft-Gault公式)
‧ 白蛋白> 1正常值下限(倍正常值下限)
‧ 尿素≤1.5 x 倍正常值上限
‧ 以試紙檢測蛋白尿< 30 mg/dL;若蛋白尿≥ 30 mg/dL,則24小時蛋白尿< 1.5g/24小時
6. 18歲以上之男性或女性
7. 體重> 45公斤且身體質量指數(BMI)> 18公斤/平方公尺
8. 具生育能力之男性或女性(月經週期後進入本試驗且懷孕檢測呈陰性),必須同意於試驗期間以及使用最後一次治療的後3個月,使用兩種醫學上可接受形式的避孕方法(各供患者和伴侶使用)。
9. 能夠且願意遵從依據計畫書所定試驗程序之患者。
10. 病患了解受試者識別卡內容,並於治療開始的2個月期間內發生徵兆或症狀反映出可能發生重度嗜中性白血球缺乏症或嚴重皮膚毒性時,可以遵守受試者識別卡的程序。
11. 於任何計畫書特定程序之前的篩選回診時,能夠瞭解書面受試者同意書,並於上方簽名並且註明日期之患者。
1. 於篩選回診前有重度持續性氣喘,且已接受每日劑量最少5 mg。Prednisone或當量的口服皮質類固醇治療至少3個月之患者。
2. 於篩選回診前有氣喘病史�d 1年,且符合下列條件之患者:
o 基線期FEV1 �d 35且< 80%的預測正常值,並且於使用短效乙二型作用劑後維持至少6小時,或使用長效乙二型作用劑後維持至少12小時。
o 於篩選回診前一年內至少有2次氣喘惡化,並包括依據計畫書定義有一次重度氣喘惡化。
o 控制不佳的氣喘,意指於篩選回診前一週內具有兩個(含)以上的下列特徵(ACQ項目):
日間症狀:超過兩次/週
活動限制症狀:任何一次
夜間症狀/清醒:任何一次
緩解/救援治療的需求:超過兩次/週
3. 於篩選回診前至少4週的常規氣喘藥物無顯著變化、無重度氣喘惡化之患者。
4. 之前吸煙量為每年<10包,且已至少一年未吸煙之患者。
5. 器官功能正常之患者,定義如下: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d 2.0 x 109/L
‧ 血色素≥ 10 g/dL
‧ 血小板(PTL)100 x 109/L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丙胺酸轉胺酶(ALT)≤ 2.5x 正常值上限(倍正常值上限)
‧ 膽紅素≤ 1.5x 倍正常值上限
‧ 肌酸酐清除率≥ 50 mL/分鐘(Cockcroft-Gault公式)
‧ 白蛋白> 1正常值下限(倍正常值下限)
‧ 尿素≤1.5 x 倍正常值上限
‧ 以試紙檢測蛋白尿< 30 mg/dL;若蛋白尿≥ 30 mg/dL,則24小時蛋白尿< 1.5g/24小時
6. 18歲以上之男性或女性
7. 體重> 45公斤且身體質量指數(BMI)> 18公斤/平方公尺
8. 具生育能力之男性或女性(月經週期後進入本試驗且懷孕檢測呈陰性),必須同意於試驗期間以及使用最後一次治療的後3個月,使用兩種醫學上可接受形式的避孕方法(各供患者和伴侶使用)。
9. 能夠且願意遵從依據計畫書所定試驗程序之患者。
10. 病患了解受試者識別卡內容,並於治療開始的2個月期間內發生徵兆或症狀反映出可能發生重度嗜中性白血球缺乏症或嚴重皮膚毒性時,可以遵守受試者識別卡的程序。
11. 於任何計畫書特定程序之前的篩選回診時,能夠瞭解書面受試者同意書,並於上方簽名並且註明日期之患者。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1. 懷孕或哺乳之女性患者。
2. 仍暴露於過敏原或誘發因子,而影響氣喘控制之患者。
3. 於篩選回診前4週內有急性傳染性竇炎或呼吸道感染病史之患者。
4. 表現出至少有下列一項狀況之心臟障礙患者,將排除在外:
a. 最近有下列心臟病史(6個月內)之患者:
i. 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
ii. 急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學會(NYHA)分級為第III或第IV級)
iii. 顯著心室性心律不整(持續性心室心搏過速、心室纖維性顫動、猝死復甦)
b. NYHA分級為第III或第IV級心臟衰竭之患者
c. 有嚴重傳導障礙,而無法藉由永久性心律調節預防(二度和三度房室傳導阻滯、竇房性傳導阻滯)
d. 三個月內有原因不明的昏厥
e. 根據試驗主持人判定有控制不佳的嚴重高血壓,或有症狀性高血壓
5. 除氣喘外,有活動性肺部疾病之患者(例如慢性支氣管炎)。
6. 於篩選回診前2週內曾進行重大手術之患者。
7. 平均餘命< 6個月之患者。
8. 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 5年之患者,基底細胞皮膚癌或子宮頸原位癌有接受治療者除外。
9. 有任何嚴重及/或控制不佳的醫療狀況之患者。
10. 已知診斷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之患者。
11. 有遵從性不佳紀錄或藥物/酒精濫用病史,或酒精性飲料飲用過度而影響遵從試驗計畫書的能力,或目前或過去有精神疾病而極可能影響其遵從試驗計畫書或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的能力。
12. 於篩選回診的藥品洗除時間不足之患者:
禁止併用的氣喘藥物藥品洗除時間:
使用下列非類固醇控制藥物的治療,必須約於篩選回診前24小時停止:持續釋放型theophylline、白三烯素(leukotriene)拮抗劑、脂氧合酶抑制劑、吸入型抗膽鹼劑、口服乙二型作用劑、吸入型disodium cromoglycate、吸入型nedocromil。
允許併用的氣喘藥物藥品洗除時間
‧ 長效乙型作用劑(篩選回診前12小時)
‧ 短效作用劑(篩選回診前6小時)
13. 接受禁用藥物治療之患者
隨機分配條件(於第0週進行檢查):
1. 於2週的導入期期間有良好的研究治療(亦即安慰劑)遵從性(≥ 80%)
2. 於2週的導入期期間的每日平均症狀得分≥ 2
3. 於2週的導入期期間無氣喘惡化(中度或重度)
1. 懷孕或哺乳之女性患者。
2. 仍暴露於過敏原或誘發因子,而影響氣喘控制之患者。
3. 於篩選回診前4週內有急性傳染性竇炎或呼吸道感染病史之患者。
4. 表現出至少有下列一項狀況之心臟障礙患者,將排除在外:
a. 最近有下列心臟病史(6個月內)之患者:
i. 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
ii. 急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學會(NYHA)分級為第III或第IV級)
iii. 顯著心室性心律不整(持續性心室心搏過速、心室纖維性顫動、猝死復甦)
b. NYHA分級為第III或第IV級心臟衰竭之患者
c. 有嚴重傳導障礙,而無法藉由永久性心律調節預防(二度和三度房室傳導阻滯、竇房性傳導阻滯)
d. 三個月內有原因不明的昏厥
e. 根據試驗主持人判定有控制不佳的嚴重高血壓,或有症狀性高血壓
5. 除氣喘外,有活動性肺部疾病之患者(例如慢性支氣管炎)。
6. 於篩選回診前2週內曾進行重大手術之患者。
7. 平均餘命< 6個月之患者。
8. 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 5年之患者,基底細胞皮膚癌或子宮頸原位癌有接受治療者除外。
9. 有任何嚴重及/或控制不佳的醫療狀況之患者。
10. 已知診斷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之患者。
11. 有遵從性不佳紀錄或藥物/酒精濫用病史,或酒精性飲料飲用過度而影響遵從試驗計畫書的能力,或目前或過去有精神疾病而極可能影響其遵從試驗計畫書或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的能力。
12. 於篩選回診的藥品洗除時間不足之患者:
禁止併用的氣喘藥物藥品洗除時間:
使用下列非類固醇控制藥物的治療,必須約於篩選回診前24小時停止:持續釋放型theophylline、白三烯素(leukotriene)拮抗劑、脂氧合酶抑制劑、吸入型抗膽鹼劑、口服乙二型作用劑、吸入型disodium cromoglycate、吸入型nedocromil。
允許併用的氣喘藥物藥品洗除時間
‧ 長效乙型作用劑(篩選回診前12小時)
‧ 短效作用劑(篩選回診前6小時)
13. 接受禁用藥物治療之患者
隨機分配條件(於第0週進行檢查):
1. 於2週的導入期期間有良好的研究治療(亦即安慰劑)遵從性(≥ 80%)
2. 於2週的導入期期間的每日平均症狀得分≥ 2
3. 於2週的導入期期間無氣喘惡化(中度或重度)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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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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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3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