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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QCR10018

2010-12-01 - 2019-12-23

Phase IV

終止收納1

ICD-10I74.9

未明示動脈栓塞及血栓症

ICD-9444.9

動脈栓塞及血栓症

一個前瞻性、隨機、活性對照藥、開放性試驗,於第四期週邊動脈阻塞性疾病患者比較乳化液劑型前列腺素E1與環糊精劑型前列腺素E1之療效及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華鼎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微脂體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台灣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溫明賢 心臟血管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1. 周邊動脈阻塞疾病症狀改善 2. 血行再建術後之血流維持

試驗目的

此研究計畫是為了確認在第四期PAOD的病患身上,使用前列腺素E1乳化液劑型(PGE1 emulsion)對潰瘍癒合的效果優於前列腺素E1-環糊精劑型(PGE1-CD)。

藥品名稱

普絡易(ProFlow®)

主成份

Alprostadil (PGE1)

劑型

注射液(PGE1乳化液劑型)

劑量

5微克/毫升

評估指標

1. 主要療效指標:
在第四週時,比較使用PGE1乳化液劑型及PGE1-CD治療的組別間,全部皮膚潰瘍/壞死縮小相較於基礎期的百分比變化
2. 次要療效指標:
(1)在第一及第二週時,比較使用PGE1乳化液劑型及PGE1-CD治療的組別間,全部皮膚潰瘍/壞死縮小相較於基礎期的百分比變化。
(2)在第一、第二及第四週時,比較使用PGE1乳化液劑型及PGE1-CD治療的組別間,潰瘍/壞死的治癒率。
(3)在第一、第二及第四週時,比較使用PGE1乳化液劑型及PGE1-CD治療的組別間,腳趾氧飽和度相較於基礎期的變化(僅針對可取得資料的患者進行分析)
(4)在第一、第二及第四週時,比較使用PGE1乳化液劑型及PGE1-CD治療的組別間,休息痛強度相較於基礎期的變化(僅針對基礎期即有休息痛的患者)
(5)在四週的治療期中,比較使用PGE1乳化液劑型及PGE1-CD治療的組別間,使用止痛藥的消耗量及種類(僅針對基礎期即有休息痛的患者)
(6)在第一、第二及第四週時,比較使用PGE1乳化液劑型及PGE1-CD治療的組別間,疼痛緩解的比例(僅針對基礎期即有休息痛的患者)
(7)於試驗期間,比較使用PGE1乳化液劑型及PGE1-CD治療的組別間,進行重大及非重大截肢手術的比例
(8)在第四週時,比較使用PGE1乳化液劑型及PGE1-CD治療的組別間,SF-36評估結果相較於基礎期的變化
3. 安全性指標:
(1)生命徵象的變化
(2)實驗室檢測數據的變化
(3)心血管事件及中風的發生率
(4)不良事件
(5)嚴重不良反應

主要納入條件

1. 主要納入條件:
(1)20歲以上的女性或男性(含20歲)。
(2)患者罹患第四期的週邊動脈阻塞性疾病,定義為出現持續性皮膚潰瘍(大於或等於1個月),或下肢末端生壞疽,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o週邊動脈阻塞性疾病患者,有實驗室證據顯示: 踝肱血壓比值(ABI) ≤0.9,足踝的收縮壓小於等於70毫米汞柱,影像證據(例如:超音波、核磁共振攝影、電腦斷層攝影等等),或於同側下肢經皮氧分壓(tcpO2)小於等於20毫米汞柱;或
o有間歇性跛行或休息疼痛的病史並於同側下肢有介入性治療(截肢、繞道手術、手術性或導管性週邊血管重建術)。
(3)願意且能夠遵從試驗程序並簽署受試者同意書者。
2. 主要排除條件:
(1)正在懷孕/哺乳或是正計畫懷孕的女性;或是具有生育能力*卻未使用醫學上認可之避孕方法的女性。
* 但曾接受手術節育 (定義為:曾做過子宮切除術或雙側卵巢切除術或雙側輸卵管切除術;只做輸卵管結紮則不符合) 或已停經一年者除外。
(2)試驗主持人建議須進行緊急血管重建者。
(3)準備進行或預期將進行重大截肢手術者,但清創手術、小型截肢手術及腐骨切除手術除外。
*重大截肢手術定義為上肢(腕部以上)或下肢(足踝以上)的截肢手術。
(4)罹患急性缺血症或是有發炎或免疫相關周邊血管疾病之病人。
(5)在試驗治療開始前6個月內,曾罹患心肌梗塞或中風之病人。
(6)患有嚴重心衰竭(依美國紐約心臟學會(NYHA)分級,歸為第三或第四級)或肺水腫之病人。
(7)罹患間質性肺炎之病人。
(8)於試驗治療開始前6個月內有出血性疾病之病人,例如顱內出血、出血型眼部疾病(包括糖尿病視網膜病變)、消化道出血及咳血等。
(9)於試驗治療開始前6個月內患有胃潰瘍或其他出血傾向之病人。
(10)青光眼或高眼壓控制不佳之病人。
(11)具有對試驗藥物中任一成分過敏的病史。
(12)在試驗治療開始前4週內,曾改變血管活化物質、血液稀釋或血流治療、抗凝血劑、血小板功能抑制劑或血栓溶解劑(例如cilostazol、clopidogrel等)的用藥方式。
(13)在試驗治療開始前4週內,曾使用任何研究中的產品(包含藥物及侵入性醫療器材)。
(14)在試驗治療開始前3個月內,曾接受過下肢周邊血管重建手術或其他重大手術 (涉及開腔程序之手術);對於週邊動靜脈血管擴張術,只有在試驗治療開始前1個月內接受手術的患者須排除。
(15)在試驗治療開始前1年內,具有物質濫用之病史,例如酒精、第四級藥物及吸入性藥物。
(16)具有任何醫學或精神上的狀況,經試驗主持人判定不適合參與本試驗之病人,包括實驗室檢查值顯著異常。
(17)在試驗治療開始前1個月內,接受高壓氧治療且使用生長因子治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74 人

  • 全球人數

    7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