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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PVX2TACIN17368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911076

2018-10-01 - 2021-11-30

Phase II

召募中1

ICD-10C53.9

子宮頸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80.9

子宮頸惡性腫瘤

一項隨機、雙盲、安慰劑對照、含安全性導入之第二期試驗,探討以pNGVL4a-Sig/E7(detox)/HSP70及TA-CIN肌肉注射疫苗治療細胞學型態為意義未明之非典型鱗狀細胞(ASC-US)且人類乳突病毒第16型呈陽性或不能排除患有重度鱗狀上皮內病變(ASC-H)或輕度鱗狀細胞上皮內病變(LSIL)之患者

  • 試驗申請者

    華鼎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佳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林政道 婦產科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臺灣區總主持人

林政道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細胞學型態為意義未明之非典型鱗狀細胞(ASC-US)且人類乳突病毒第16型呈陽性或不能排除患有重度鱗狀上皮內病變(ASC-H)或輕度鱗狀細胞上皮內病變(LSIL)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安全性導入期:評估兩劑肌肉注射型 pNGVL4a-Sig/E7(detox)/HSP70 DNA疫苗,加上一劑肌肉注射型 TA-CIN融合蛋白疫苗之免疫療程,12週內之安全性及耐受性及 -隨機分配第二期:評估兩劑肌肉注射型 pNGVL4a-Sig/E7(detox)/HSP70 DNA疫苗,加上一劑肌肉注射型 TA-CIN融合蛋白疫苗之免疫療程,相較於安慰劑組在6個月期間人類乳突病毒16型(HPV16)清除狀態之療效

藥品名稱

pNGVL4a-Sig/E7(detox)/HSP70;TA-CIN

主成份

pNGVL4a-Sig/E7(detox)/HSP70
TA-CIN

劑型

注射劑
注射劑

劑量

3.6 mg
0.1235 mg

評估指標

反應參數(可測量的疾病)
病毒學:
療效評估標準
HPV第16型病毒狀態。縱向採得之子宮頸拭子(cervical swabs)和羅氏 Cobas 4800 HPV檢測將用於鑑定HPV第16型病毒狀態,此為一項間斷變數(discrete variable)。陽性臨床反應係定義為:子宮頸抹片檢體由預篩選期時為HPV第16型陽性,在第6個月時變為HPV第16型陰性。
細胞學:
恢復正常的判定方式為:子宮頸抹片檢體由預篩選期時為LSIL、ASC-H或ASC-US,在第6個月時變為正常細胞學型態。惡化的認定方式為:在第6個月時,以切片和組織病理學檢查確認為≥ HSIL。
組織學:
恢復正常的判定方式為:由預篩選期時為LSIL (輕度子宮頸上皮內瘤病變,CIN1),在第6個月時轉為正常組織學型態。惡化的認定方式為:由預篩選期時為LSIL、ASC-H或ASC-US,在第6個月時,以切片和組織病理學檢查確認為≥ HSIL (中度子宮頸上皮內瘤病變呈陽性,CIN2+)。

安全性評估指標
毒性(局部反應、被誘發的一般徵象和症狀)、不良事件及嚴重不良事件

主要納入條件

安全性導入期(或隨機分配第二期)將邀請潛在受試者參加預篩選期訪視。預篩選期之納入/排除條件與篩選期之納入/排除條件如下。年齡為25到70歲,且罹患子宮頸液態細胞學診斷為ASC-US、ASC-H或LSIL之女性患者。
預篩選期訪視之納入條件
1.年齡為25到70歲之女性患者
2.其細胞學檢體是在預篩選期前12週內取得,且診斷為ASC-US、ASC-H或LSIL的患者
3.能夠且願意配合所有試驗程序、自願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且預期可參加預定一年之追蹤的患者
4.由試驗醫師根據醫療病史判定為健康的患者
5.具有生育能力的患者,需同意使用避孕方法(例如口服避孕法、阻隔式避孕法、殺精劑、子宮內避孕器),或者伴侶已絕育(亦即結紮)

主要排除條件

預篩選期訪視之排除條件
1.正計畫懷孕、懷孕中或哺餵母乳中的患者
2.有HIV、B型肝炎或C型肝炎感染病史
3.患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例如類風濕性關節炎、全身性紅斑性狼瘡、潰瘍性結腸炎、克隆氏症、多發性硬化症、僵直性脊椎炎)的患者
4.經確認患有免疫不全疾病(包括細胞性免疫缺乏、γ-球蛋白血低下或γ-球蛋白血異常)的患者;罹患後天性、遺傳性或先天性免疫不全的患者;正接受環孢靈(cyclosporin)、促腎上腺皮質激素或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等免疫抑制劑長期治療的患者
5.在預篩選期前3個月內曾輸注任何血液製劑
6.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30天內,曾參加研究中藥物或器材的試驗
7.有癲癇病史(除非已有5年無癲癇發作)
8.過去5年內有癌症病史
9.曾接受子宮頸錐形切除術或電圈切除(LEEP)手術或已切除全部子宮
10.過去28天內曾接受化學療法、放射療法、生物性癌症療法或其它研究中藥物的患者。
11.曾經接受子宮切除術

第二期試驗之納入條件
1.年齡為25到70歲,且確診罹患經子宮頸液態細胞學診斷為ASC-US、ASC-H或LSIL之女性患者
2.未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3.細胞學檢體以羅氏 Cobas 4800 HPV檢測判定為HPV第16型陽性的患者
4.身體質量指數(BMI) ≤ 32公斤/平方公尺
5.B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陰性
6.抗C型肝炎病毒(HCV)抗體呈陰性;若受試者的抗C型肝炎病毒抗體呈陽性,則經HCV聚合酶連鎖反應(PCR)後需為陰性
7.能夠且願意配合所有試驗程序、自願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且預期可參加預定一年之追蹤的患者
8.具有生育能力的患者,需同意持續6個月使用避孕方法(例如口服避孕法、阻隔式避孕法、殺精劑、子宮內避孕器),或者伴侶已絕育(亦即結紮)
9.患者在納入時器官功能必須健全,如下列參數所定義:白血球計數> 3,000/微升(mcL);淋巴細胞數目> 500/微升(mcL);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000/微升(mcL);血小板> 90,000/微升(mcL);血紅素> 9克/公合(dL);總膽紅素< 3倍機構正常值上限;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SGOT])/丙胺酸轉胺酶(ALT [SGPT]) < 3倍機構正常值上限;肌酸酐< 2.5倍機構正常值上限。
10.需接受陰道鏡檢查(不論有無進行子宮頸採檢),並將會施予預防性抗生素

第二期試驗之排除條件
1.正嘗試在6個月內懷孕、懷孕中或哺餵母乳中的患者
2.患有免疫不全或接受免疫抑制藥物治療的患者
3.在納入期前3個月內曾輸注任何血液製劑
4.在納入期前2週內曾接種任何已上市疫苗(若為麻疹疫苗,則為 4週)
5.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30天內,曾參加研究中藥物或器材的試驗
6.有癲癇病史(除非已有5年無癲癇發作)
7.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血清學檢測結果呈陽性的患者
8.過去5年內有癌症病史
9.在注射第一劑試驗藥物前28天內,曾接受化學療法、放射療法、生物性癌症療法或其他研究中藥物的患者。
10.過去28天內曾接受手術(不包括小手術,如牙科手術、皮膚切片等)的患者。
11.患有未受控制的並存疾病(包括但不限於進行中或活動性感染、有症狀的鬱血性心臟衰竭、不穩定型心絞痛、心律不整,或因精神疾病/社交情況而對試驗要求的配合受限的患者
12.患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例如類風濕性關節炎、全身性紅斑性狼瘡、潰瘍性結腸炎、克隆氏症、多發性硬化症、僵直性脊椎炎)的患者。
13.患有經確認之免疫不全疾病(包括細胞性免疫缺乏、γ-球蛋白血低下或γ-球蛋白血異常)的患者;罹患後天性、遺傳性或先天性免疫不全的患者;正接受環孢靈(cyclosporin)、促腎上腺皮質激素或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等免疫抑制劑長期治療的患者
14.先前曾接受子宮頸錐形切除術或電圈切除手術(LEEP),或納入前已因子宮頸病變而切除全部子宮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92 人

  • 全球人數

    12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