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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NAI114373

2011-01-20 - 2013-09-20

Phase III

終止收納1

一項第三期、國際性、隨機分配、雙盲、雙虛擬試驗,評估成人及青少年流感住院患者,比較每天2 次靜脈注射300 毫克或 600 毫克之zanamivir,與每天口服 2 次75 毫克Oseltamivir 其療效與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荷商葛蘭素史克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荷商葛蘭素史克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馮長風 感染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住院流感患者之治療

試驗目的

評估治療療效,比較每天 2 次 300 毫克或 600 毫克靜脈注射 zanamivir 與每天 2 次 75 毫克口服 oseltamivir 的臨床反應時間 (time to clinical response, TTCR)

藥品名稱

ZANAMIVIR

主成份

Zanamivir

劑型

injection

劑量

20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主要療效指標為在確診流感的病患,使用 300 毫克或 600 毫克靜脈注射 zanamivir 相較於 75 毫克口服 oseltamivir 之臨床反應時間。
臨床反應徵象與反應標準
體溫:腋溫 口溫 肛溫或耳溫 且血氧濃度 >/=95%
下列 3 項中符合 2 項:
1. 呼吸功能狀態 :
-回復至罹病前之氧氣需求(有長期使用氧氣之受試者),或
-由需要氧氣供給(包含:呼吸器、非侵入性換氣支持、氧氣面罩、氧氣面托、氧氣鼻管等方式)至不需氧氣供給,或
-呼吸速率每分鐘 收縮壓 >/=90 mmHg

出院: • 受試者若因臨床狀況改善而出院,無需符合上述至少 4 項症狀緩解之標準,即視為達到臨床反應指標(意即,若出院前未觀察到臨床反應,出院時即視為達到臨床反應)。
1. 在 8 小時內未使用解熱劑
2. 有慢性缺氧病史之受試者(未接受氧氣供給),若其血氧濃度與基準點(記錄於該病患病歷、進入試驗前 12 個月內之血氧濃度)之差異 3. 長期接受氧氣供給之受試者,若其基準點血氧濃度(記錄於該病患病歷、進入試驗前 12 個月內、接受氧氣供給情況下之血氧濃度)<95%,則不受此限。
4. 位處於海拔 >2000 呎之試驗機構,其血氧濃度標準將另有規定。
5. 在 8 小時內未給予強心劑。

註:
• 上述 5 個生命徵象症狀中,達到 4 項標準且維持至少 24 小時之受試者,必須符合體溫與血氧濃度之標準,才算達到臨床反應療效指標。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年滿 16 歲的男性或女性;若為女性,須符合下列條件才能參與本試驗:
a. 無生育能力(亦即生理上無法懷孕,包含已停經之婦女);或
b. 有生育能力、在基準期之懷孕檢測結果為陰性,且同意在試驗期間至治療後 28 天追蹤評估期間使用下列任一方法避孕:
• 禁慾;或
• 口服避孕藥(黃體激素單方或複方的口服避孕藥);或
• 黃體激素注射劑;或
• 植入 levonogestrel;或
• 雌激素陰道環;或
• 經皮吸收避孕貼片;或
• 子宮內避孕器 (IUD) 或子宮內投藥系統 (IUS),產品標籤說明預期失敗率每年最多不超過 1%;或

• 其男性伴侶已結紮;或
• 雙重避孕法:保險套和子宮帽(避孕隔膜或子宮頸帽)加上陰道用殺精劑(泡沫劑型/凝膠劑型/乳膏劑型/栓劑)。

2. 生命徵象條件定義為,在基準期時有至少 3 項下列狀況:

• 基準期時有發燒情形〔口溫 >/=38°C (>/=100.4°F),肛溫或耳溫 >/=38.5°C (>/=101.3°F),腋溫>/=37.4°C (>/=99.3°F)〕。然而,下述情形除外::
i. 受試者於基準期前 24 小時內曾發燒,且於基準期前 24 小時內給予退燒藥;或
ii. 基準期前 48 小時內,受試者體溫未達到上述發燒定義,但曾有發熱的症狀。
且下列 4 項至少符合 2 項:
• 正常氧分壓模式下經皮測量動脈血氧濃度 <95%、需要氧氣供給或換氣支持〔機械式換氣、雙正壓呼吸器 (bipap)、連續正壓呼吸器 (cpap)〕,或是長期依賴氧氣的病患其氧氣供給的需要增加 2 公升以上。有慢性缺氧病史的病患(未接受氧氣供給)其動脈血氧濃度低於本身歷史基準值至少 3% 的,亦符合此項條件。
• 呼吸速率超過每分鐘 24 次。需要換氣支持或氧氣供給的受試者,不需符合此條件。
• 心跳超過每分鐘 100 下。
• 收縮壓 <90 mmHg。
3. 納入本試驗之前 6 天內 出現流感症狀。症狀包含咳嗽、呼吸困難、喉嚨痛、發燒、肌痛、頭痛、鼻部症狀(流鼻涕、鼻塞)、疲倦、腹瀉、缺乏食慾、噁心、嘔吐。
4. 有流感之臨床症狀,且檢測結果為陽性診斷。
• 經由 A 型或 B 型流感快速抗原檢測 (RAT) 呈陽性結果,或實驗室流感檢測(包含但不限於流感病毒抗原檢測、病毒培養或 RT-PCR 檢測),證實感染流感之受試者。

RAT 或其他流感檢測結果呈陰性,但有流感臨床症狀。
• RAT 或其他臨床實驗室檢測呈陰性,但臨床上強烈懷疑其感染流感(例如:試驗主持人得知當地社區有流感報告)的受試者,仍可納入試驗
5. 願意且能夠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以參與本試驗,且願意遵守本試驗計畫書內所述程序之受試者、未成年人及無意識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
6. 疾病嚴重度經過試驗主持人判斷,需要住院以接受治療及支持性照護之受試者。
排除條件:
1. 發病後至納入試驗之前,曾接受超過 3 天以上(6 個劑量)之核准抗流感治療(即口服 oseltamivir、口腔吸入 zanamivir、口服 amantadine、口服 rimantadine、口服 ribavirin)。
2. 試驗醫師認為,自基準期起存活可能不超過 48 小時之受試者。
3. 被認為除了目前治療以外需要併用另一種流感藥物治療之受試者。
4. 已知或疑似對本試驗藥物任何成分過敏者。
5. 肌酸酐廓清率 <10 毫升/分鐘,且未接受連續型腎臟替代療法 (CRRT) 者。
6. 基準期時需要使用體外膜氧合器 (葉克膜, ECMO) 者(進入試驗後才需要使用葉克膜ECMO 者,不在此限)。
7. 基準期時需要規律或間歇性進行血液透析或連續性腹膜透析者(因為無法提供適當的 oseltamivir 給藥時間))。各形式之 CRRT (CVVH, CVVHD, CVVHDF, SLED, SCUF, CAVH, CAVHD, CAVHDF) 是被允許的。
8. 根據當地實驗室於基準期前 24 小時內取得之化驗結果,符合以下肝臟毒性條件者:
• ALT 或 AST >/=3xULN 且膽紅素 >/=2xULN
• ALT >/=5xULN
9. 有重度肝功能受損明顯證據(Child Pugh 肝硬化 A 級)之潛在慢性肝臟疾病。
10. 有重度心臟疾病病史或臨床上明顯心律不整(根據心電圖或病史),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會影響其安全者。
11. 已懷孕(基準期時尿液或血清懷孕檢測結果為陽性)或正在哺乳之婦女。
12. 基準期前 4 週內曾接受試驗抗流感藥物之靜脈注射者(靜脈注射 peramivir、靜脈注射 zanamivir 或靜脈注射 oseltamivir)。
13. 基準期 QT 條件定義如下:
• QTcB 或 QTcF >500 毫秒
• 分支束傳導阻斷之患者,其條件為 QTcB 或 QTcF >530 毫秒
符合上述條件之受試者,有資格參與本試驗。其中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受試者:插管或機械式換氣、免疫低下、HIV 陽性、或腎功能受損需要接受換腎手術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0 人

  • 全球人數

    46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