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DMD114044
2010-11-24 - 2010-11-24
Phase III
終止收納1
ICD-10G12.8
其他脊髓性肌肉萎縮及相關症候群
ICD-9335.19
其他脊髓性肌肉萎縮
A phase III, randomized, double blind, placebo-controlled clinical study to assess the efficacy and safety of GSK2402968 in subjects with Duchenne muscular dystro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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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荷商葛蘭素史克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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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荷商葛蘭素史克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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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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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Duchenne muscular dystrophy
試驗目的
本研究為一項臨床試驗,探討裘馨氏肌肉萎縮症 (Duchenne muscular dystrophy, DMD) 病童的治療方法。試驗人員會為您說明本試驗,本試驗只納入自願參與的受試者。
DMD 病患的肌肉細胞無法製造肌縮蛋白,病患的肌肉會因缺乏此蛋白而日漸無力萎縮。DMD的致病原因來自製造肌縮蛋白的基因發生突變或缺損,而每一種「反義寡核苷酸」(antisense oligoribonucleotide, AON)只能修復一種突變,而GSK2402968經實驗發現可能可以修復製肌縮蛋白基因在第51號外顯子附近的突變。
本試驗之目的在於檢驗試驗藥物 GSK2402968的安全性以及是否能防止或延緩肌肉無力萎縮的有效性,希望能瞭解這個藥物對患有裘馨氏肌肉萎縮症的男孩有何正面或負面之影響。
藥品名稱
GSK2402968
主成份
2’-O-methyl phosphorothioate oligonucleotide
劑型
Injection
劑量
200mg diluted with 1mL with phosphate
評估指標
主要目標:
• 針對有行走能力之裘馨氏肌肉萎縮症 (DMD) 受試者,以 GSK2402968 皮下注射 6 毫克/公斤之劑量治療 48 週,評估相較於安慰劑之療效。
次要目標:
• 針對有行走能力之裘馨氏肌肉萎縮症 (DMD) 受試者,以 GSK2402968 皮下注射 6 毫克/公斤之劑量治療 48 週,評估相較於安慰劑之安全性與耐受性。
• 針對有行走能力之裘馨氏肌肉萎縮症 (DMD) 受試者,以 GSK2402968 皮下注射 6 毫克/公斤之劑量治療 48 週,評估其藥物動力學資料。
• 針對於有行走能力之裘馨氏肌肉萎縮症 (DMD) 受試者,以 GSK2402968 治療 48 週,評估其生活品質。
• 針對有行走能力之裘馨氏肌肉萎縮症 (DMD) 受試者,以 GSK2402968 皮下注射 6 毫克/公斤之劑量治療 48 週,評估相較於安慰劑之療效。
次要目標:
• 針對有行走能力之裘馨氏肌肉萎縮症 (DMD) 受試者,以 GSK2402968 皮下注射 6 毫克/公斤之劑量治療 48 週,評估相較於安慰劑之安全性與耐受性。
• 針對有行走能力之裘馨氏肌肉萎縮症 (DMD) 受試者,以 GSK2402968 皮下注射 6 毫克/公斤之劑量治療 48 週,評估其藥物動力學資料。
• 針對於有行走能力之裘馨氏肌肉萎縮症 (DMD) 受試者,以 GSK2402968 治療 48 週,評估其生活品質。
主要納入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方能參與試驗:
1. 不須臥床之裘馨氏肌肉萎縮症 (Duchenne muscular dystrophy) 患者,病因為肌縮蛋白基因內的突變/缺失所造成,而此項突變/缺失須經由以下診斷技術檢驗證實,包含:MLPA(多重連接探針擴增技術)、CGH(比較型基因雜交法)、SCAIP(單一條件擴增/內部引子)或 H-RMCA(高解析度熔解曲線分析),且此突變/缺失被認為可經由GSK2402968修正,進而促進肌縮蛋白之製造而來加以治療。
2. 五歲以上男性。
3. 預期壽命至少 1 年。
4. 每次用藥前門診可完成 6 分鐘步行試驗,最小距離為75公尺。此外,每次用藥前門診的 6 分鐘步行試驗結果,差距必須在百分之20以內。
5. 篩選前接受類固醇治療最少6個月,且每日總劑量或劑量安排最少3個月無顯著改變,並合理推測試驗期間亦不會發生顯著改變。
6. 一般患者之QTc須小於450msec(單一QTc 値,或短期間內重複三次心電圖測得之平均 QTc 値),已有分枝束阻斷情形之患者,其QTc須小於480 msec。(注意:QTc可為QTcB或QTcF,機器紀錄或手動監測皆可)
7. 患者在試驗期間以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5 個月內,必須同意避孕(使用保險套或禁慾)。
8. 願意並能夠遵守所有試驗計畫書之規定及程序。
9. 受試者及/或父母/法定監護人提供書面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依照當地規範)。
主要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條件,不得參加研究:
1. 其他 GSK2402968 無法治療的肌縮蛋白基因外顯子缺失。
2. 目前或過去患有肝臟或腎臟疾病/損傷。
3. 預定試驗藥物首次給藥的4週內,發生可能干擾試驗評估的急性病症。
4. 試驗藥物首次給藥的6個月內,使用抗凝血、抗血栓或抗血小板藥物,或先前接受過其他研究藥物治療;以及試驗藥物首次給藥的1個月內,使用艾地苯 (idebenone) 或其他型態的 Coenzyme Q10。
5. 預計參與或目前已參與任何其他臨床試驗研究。
6. 篩選期間,B 型肝炎表面抗原、C 型肝炎抗體檢驗(經由 RIBA 或 PCA 檢驗證實),或是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檢驗呈陽性。
7. 已出現心肌症症狀之患者。若篩選期間受試者的左心室射出分率小於45%,試驗主持人應與醫療監督討論是否納入此位患者。
8. 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孩童。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孩童定義:經由法院、政府或政府單位依法安置到各機關、組織、機構及團體,接受管理及保護的孩童,並包括符合上述定義安排,由養父母照顧,或是生活在育幼院或其他機構中的孩童。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孩童,不包括受到領養,或是有指定法定監護人的孩童。
受試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方能參與試驗:
1. 不須臥床之裘馨氏肌肉萎縮症 (Duchenne muscular dystrophy) 患者,病因為肌縮蛋白基因內的突變/缺失所造成,而此項突變/缺失須經由以下診斷技術檢驗證實,包含:MLPA(多重連接探針擴增技術)、CGH(比較型基因雜交法)、SCAIP(單一條件擴增/內部引子)或 H-RMCA(高解析度熔解曲線分析),且此突變/缺失被認為可經由GSK2402968修正,進而促進肌縮蛋白之製造而來加以治療。
2. 五歲以上男性。
3. 預期壽命至少 1 年。
4. 每次用藥前門診可完成 6 分鐘步行試驗,最小距離為75公尺。此外,每次用藥前門診的 6 分鐘步行試驗結果,差距必須在百分之20以內。
5. 篩選前接受類固醇治療最少6個月,且每日總劑量或劑量安排最少3個月無顯著改變,並合理推測試驗期間亦不會發生顯著改變。
6. 一般患者之QTc須小於450msec(單一QTc 値,或短期間內重複三次心電圖測得之平均 QTc 値),已有分枝束阻斷情形之患者,其QTc須小於480 msec。(注意:QTc可為QTcB或QTcF,機器紀錄或手動監測皆可)
7. 患者在試驗期間以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5 個月內,必須同意避孕(使用保險套或禁慾)。
8. 願意並能夠遵守所有試驗計畫書之規定及程序。
9. 受試者及/或父母/法定監護人提供書面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依照當地規範)。
主要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條件,不得參加研究:
1. 其他 GSK2402968 無法治療的肌縮蛋白基因外顯子缺失。
2. 目前或過去患有肝臟或腎臟疾病/損傷。
3. 預定試驗藥物首次給藥的4週內,發生可能干擾試驗評估的急性病症。
4. 試驗藥物首次給藥的6個月內,使用抗凝血、抗血栓或抗血小板藥物,或先前接受過其他研究藥物治療;以及試驗藥物首次給藥的1個月內,使用艾地苯 (idebenone) 或其他型態的 Coenzyme Q10。
5. 預計參與或目前已參與任何其他臨床試驗研究。
6. 篩選期間,B 型肝炎表面抗原、C 型肝炎抗體檢驗(經由 RIBA 或 PCA 檢驗證實),或是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檢驗呈陽性。
7. 已出現心肌症症狀之患者。若篩選期間受試者的左心室射出分率小於45%,試驗主持人應與醫療監督討論是否納入此位患者。
8. 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孩童。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孩童定義:經由法院、政府或政府單位依法安置到各機關、組織、機構及團體,接受管理及保護的孩童,並包括符合上述定義安排,由養父母照顧,或是生活在育幼院或其他機構中的孩童。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孩童,不包括受到領養,或是有指定法定監護人的孩童。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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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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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8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