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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RTG115860

2011-12-01 - 2011-03-30

Phase I

終止收納1

An open-label, randomized, single centre, 4-way crossover study to evaluate the pharmacokinetics of single oral doses of ezogabine/retigabine in healthy adult Taiwanese subjects

  • 試驗申請者

    荷商葛蘭素史克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荷商葛蘭素史克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台灣單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王岡陵 新藥臨床試驗中心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Adjunctive treatment for partial onset seizures in patients with refractory epilepsy.

試驗目的

本試驗之目的為測量試驗藥物ezogabine/retigabine 及 NAMR在不同劑量下的血中濃度,並瞭解其作用。 將以健康的台灣男性與女性為對象進行試驗,目的在瞭解: • 有多少試驗藥物會進入血液中及藥物如何在台灣受試者的身體裡被排除? • 試驗藥物對台灣男性與女性有無重要的副作用? 大約將有 16 位台灣的男性與女性參與本試驗,同意參與本試驗人數一旦達到 16 人,即不再徵求受試者。

藥品名稱

ezogabine/retigabine

主成份

ezogabine/retigabine

劑型

TABLET

劑量

50, 100, 200, 400

評估指標

1. 主要評估指標
● ezogabine/retigabine 的最大血漿濃度 (Cmax)
● ezogabine/retigabine 的血藥濃度─時間曲線下方
從零至無限大的面積 (AUC(0-∞))。

2. 次要評估指標
● ezogabine/retigabine 達最大血漿濃度的時間 (Tmax)
● ezogabine/retigabine 的最終相半衰期 (t½)
● NAMR 的 Cmax
● NAMR 的 AUC(0-∞)
● NAMR 的 Tmax
● NAMR 的 t½
依不良事件、生命徵象、心電圖、臨床實驗室檢測值及 C-SSRS 測得的安全性及耐受性資料。

主要納入條件

I. 主要納入條件:
1. AST、ALT、鹼性磷酸酶及膽紅素  正常值上限 (ULN) 的1.5 倍(若有計算分率且直接膽紅素 < 35%,可接受游離膽紅素 > 1.5 x ULN)。
2. 由可信賴且經驗豐富的醫師,依據醫療病史、身體檢查、實驗室檢驗及心臟監測等醫學評估,確定受試者是否健康。若受試者顯示臨床異常,或實驗室參數超出所屬族群的正常範圍,則只有在試驗主持人及 GSK 醫療監察員認為檢查結果不太可能造成額外風險,且不會干擾試驗步驟的情況下,方能參加試驗。
3.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介於 20 至 65 歲(含 20 及 65 歲)的男性或女性。
4. 女性受試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參與本試驗:
• 不具生育能力的定義為,若尚未停經,必須經證實已接受輸卵管結紮或子宮切除術;若已停經,則必須完全停經 12 個月〔如有疑慮,血液檢查濾泡刺激荷爾蒙 (FSH) 的濃度 > 40 MIU/mL,且雌激素濃度 < 40 pg/mL (< 147 pmol/L) 者確定停經。〕 接受荷爾蒙補充療法 (hormone replacement therapy, HRT) 且不確定是否停經的女性受試者,若希望於試驗期間持續接受 HRT,必須採用第 8.1節所述之避孕方式,否則必須在加入試驗前停用 HRT,以確定是否停經。對於多數 HRT 而言,停用 HRT 後必須經過 2-4 週的清除期,才可抽血確定是否停經,清除期的長短取決於 HRT 的類型與劑量。確認停經後,即可恢復使用 HRT 並參加試驗,無需避孕。
• 8.1 節所列的避孕方式,持續使用一段時間(依據產品標示或由試驗主持人決定),藉此充分降低接受藥物時之懷孕風險。女性受試者必須同意持續使用避孕方法,直到接受最後一劑 GW582892 的 1 週後。
5. 體重 45 kg 且 BMI 介於 18.5-24.9 kg/m2(含)。
6. 可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書,並能遵守同意書中的規定及限制。
7. 根據 3 次短時間記錄週期之心電圖平均值,QTcB 或 QTcF < 450 msec,或分枝束阻斷的受試者 QTc < 480 msec。

II. 主要排除條件:
1. 過去曾有自殺企圖者,或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有嚴重自殺風險者。嚴重自殺風險之證據包含:過去 6 個月內曾有自殺行為之病史,及/或以哥倫比亞自殺嚴重性量表 (Columbia Suicidal Severity Rating Scale, C-SSRS) 測得之第 4 或 5 類自殺意念。
2. 篩檢前 3 個月內,B 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陽性,或 C 型肝炎抗體呈陽性。
3. 目前罹患肝病或有慢性肝病病史,或已知肝臟或膽囊異常(吉伯特氏症候群 [Gilbert's syndrome] 或無症狀的膽囊結石不在此限)。
4. 加入試驗前禁藥或酒精篩檢呈陽性。
5. HIV 抗體呈陽性。
6. 試驗前 6 個月有固定飲酒之習慣,固定飲酒定義為:
• 平均每週攝取 > 14 份(男性)或 > 7 份(女性)。1 份相當於 12 g 酒精:即啤酒 360 ml、餐酒 150 ml 或 80 度蒸餾酒精 45 ml。
7. 受試者在本試驗中開始接受首劑藥物治療前,曾經在下列期間內參與臨床試驗,並接受試驗新藥治療:在使用研究新藥的 30 天內、5 個半衰期或兩倍生物效應期內(以最長者為準)。
8. 在給予首劑試驗藥物前 12 個月內,接觸超過 4 種新的化學物質。
9. 接受首劑藥物治療前 7 天內(若該藥物可能為酵素誘導劑則為 14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最長者為準),曾使用處方藥或非處方藥,包含維生素、草藥和膳食補充劑(包含聖約翰草),除非試驗主持人與 GSK 醫療監察員認為該藥物不會干擾試驗評估或影響受試者之安全。
10. 曾經對試驗藥物的任何成份過敏,或曾經發生藥物或其他過敏,經試驗主持人或 GSK 醫療監察員認定不適合參加試驗。
11. 受試者參加本試驗,將使捐贈血液或血液產品的總量,在 56 天內超過 500 mL。
12. 篩選時或給藥前,經血液 hCG 檢驗確定懷孕的女性。
13. 哺乳的女性。
14. 不願意或無法遵守試驗計劃書所列的步驟。
15. 受試者在精神或法律上無行為能力。
16. 曾經對肝素 (heparin) 過敏,或曾經因肝素導致血小板減少。
17. 目前或曾經患有氣喘之受試者(例如:在第一期試驗 [First Time in Human, FTIH] 支氣管收縮風險未知,或對特定化合物有支氣管收縮之風險)。
18. 尿液可丁尼 (cotinine) 濃度顯示,篩選前 6 個月內,有吸菸或是規律使用含煙草或尼古丁產品之病史。
19. 給予首劑試驗藥物前 7 天內,曾飲用紅酒、葡萄柚汁,或食用塞維利亞柑橘、葡萄柚、柚子、進口柑橘類水果、混種葡萄柚或其果汁。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6 人

  • 全球人數

    1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