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AMN002/ ALLG MM18
2017-08-15 - 2022-08-15
Phase II
尚未開始1
卡非佐米(Carfilzomib),賽得(Thalidomide)加上地塞米松(Dexamethasone)單一組別,用於復發與/或難治性多發性骨髓瘤的一項多中心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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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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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國際骨髓瘤基金會(International Myeloma Found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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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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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Audit
無
適應症
復發性和/或難治性多發性骨髓瘤患者。
試驗目的
1.主要目的:
• 在曾接受1到3線療法的復發性和/或難治性多發性骨髓瘤(RRMM)患者中,評估其接受Carfilzomib、Thalidomide和Dexamethasone (CaTD)併用療法治療時的無惡化存活期(PFS)。
2.次要目的:
• 整體存活期(OS)
• 整體反應率(ORR);依國際骨髓瘤工作小組(IMWG)標準(附件4)判定的部分反應、極佳部分反應(Very Good Partial Response,VGPR)和完全反應(complete response,CR)
• 反應持續時間(DOR)
• 惡化前所經時間(TTP)
• 安全性和耐受性。
• 健康相關生活品質(HR-QOL)–以歐洲標準化工具EQ-5D-5L測量
3.探索性目的:
• 探索含Carfilzomib療法如何影響骨髓瘤利基(niche)內,與抗骨髓瘤免疫力、骨頭恆定及未折疊(unfolded)蛋白反應有關的關鍵細胞和分子事件,並且評估這些事件與含Carfilzomib療法之治療反應或抗藥性形成之間的相關性。
藥品名稱
凱博斯凍晶注射劑 (Kyprolis for injection)
主成份
Carfilzomib
劑型
注射劑
劑量
60
評估指標
1.主要評估指標:
• 無惡化存活期定義為從治療開始 (C1D1) 到疾病惡化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 (以較早時間為準)。無惡化存活期 (PFS) 的資料截斷點,設定為結束日期及失聯患者的最後一次追蹤日期。
2.次要評估指標:
• 整體存活期定義為從治療開始 (C1D1) 到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整體存活期 (OS) 的資料截斷點,設定為結束日期及失聯患者的最後一次追蹤日期。
• 治療反應及整體最佳治療反應,採用國際骨髓瘤研究小組 (IMWG) 標準。
• 治療反應持續時間定義為第一次治療反應到疾病惡化的時間。治療反應持續時間的資料截斷點,設定為疾病惡化以外原因死亡、結束日期,以及失聯患者的最後一次追蹤日期。
• 腫瘤惡化時間定義為從治療開始 (C1D1),直到依 IMWG 標準疾病惡化或復發的時間,並以惡化以外原因死亡設限。腫瘤惡化時間 (TTP) 的資料截斷點,設定為結束日期及失聯患者的最後一次追蹤日期。
• 毒性及耐受性測量將依據:
o 最差 NCI-CTCAE V4.03 等級的不良事件。
o 嚴重不良事件發生率
o 因毒性而治療中斷
o 因毒性而降低劑量
o 退出試驗的患者人數及原因
• 健康相關生活品質(HR-QOL)–以歐洲標準化工具EQ-5D-5L測量。
3.探索性評估指標:
• 探索含Carfilzomib療法如何影響骨髓瘤利基(niche)內,與抗骨髓瘤免疫力、骨頭恆定及未折疊(unfolded)蛋白反應有關的關鍵細胞和分子事件,並且評估這些事件與含Carfilzomib療法之治療反應或抗藥性形成之間的相關性。
• 無惡化存活期定義為從治療開始 (C1D1) 到疾病惡化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 (以較早時間為準)。無惡化存活期 (PFS) 的資料截斷點,設定為結束日期及失聯患者的最後一次追蹤日期。
2.次要評估指標:
• 整體存活期定義為從治療開始 (C1D1) 到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整體存活期 (OS) 的資料截斷點,設定為結束日期及失聯患者的最後一次追蹤日期。
• 治療反應及整體最佳治療反應,採用國際骨髓瘤研究小組 (IMWG) 標準。
• 治療反應持續時間定義為第一次治療反應到疾病惡化的時間。治療反應持續時間的資料截斷點,設定為疾病惡化以外原因死亡、結束日期,以及失聯患者的最後一次追蹤日期。
• 腫瘤惡化時間定義為從治療開始 (C1D1),直到依 IMWG 標準疾病惡化或復發的時間,並以惡化以外原因死亡設限。腫瘤惡化時間 (TTP) 的資料截斷點,設定為結束日期及失聯患者的最後一次追蹤日期。
• 毒性及耐受性測量將依據:
o 最差 NCI-CTCAE V4.03 等級的不良事件。
o 嚴重不良事件發生率
o 因毒性而治療中斷
o 因毒性而降低劑量
o 退出試驗的患者人數及原因
• 健康相關生活品質(HR-QOL)–以歐洲標準化工具EQ-5D-5L測量。
3.探索性評估指標:
• 探索含Carfilzomib療法如何影響骨髓瘤利基(niche)內,與抗骨髓瘤免疫力、骨頭恆定及未折疊(unfolded)蛋白反應有關的關鍵細胞和分子事件,並且評估這些事件與含Carfilzomib療法之治療反應或抗藥性形成之間的相關性。
主要納入條件
一、主要納入條件:
1.年齡≥20歲的男性和女性患者(*對於新加坡,男性和女性患者,≥21歲)
2.進入試驗時,患有復發性和/或難治性多發性骨髓瘤。
3.患者必須有可評估的多發性骨髓瘤蛋白,亦即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在登記前21天內評估):
血清M-蛋白 ≥ 5 g/L;或
尿中M-蛋白 ≥ 200 mg/24小時;或
在無法測得血清或尿中M-蛋白的患者中,血清游離輕鏈(SFLC) > 100 mg/L (涉及輕鏈)且血清қ:λ比(SFLC ratio)異常;或
針對疾病只能以血清定量免疫球蛋白A(qIgA) ≥ 7500 mg/L (7.5 g/L)可靠測得的IgA患者。
4.曾為多發性骨髓瘤接受至少一線但不超過三線的療法。(誘導療法連同其後的幹細胞移植和鞏固/維持療法,將視為一線療法。)
5.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0-2分。
6.登記前28天內有充足的肝功能,證據如下:膽紅素< 1.5倍正常值上限(ULN),且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丙胺酸轉胺酶(ALT) < 3倍ULN。
7.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 ≥ 40%。
8.登記前21天內,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000/mm3。篩選時的ANC應在已有≥ 1週未施用生長因子後測得。
9.登記前21天內,血小板計數≥ 50,000/mm3(如果骨髓內受到骨髓瘤侵犯的比例> 50%,則為≥ 30,000/mm3)。患者應在檢測篩選時血小板計數前,已有至少1週未輸注血小板。
10.登記前21天內,經估算或測得之肌酸酐清除率(CrCl) ≥ 15 mL/min。估算應以Cockcroft和Gault公式(附件3)為準。
11.已遵照聯邦、當地和試驗機構之指引,提供書面知情同意。
12.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FCBP),必須在登記前21天內取得陰性血清驗孕結果,並同意在用藥期間及施用最後一劑藥物後3個月內,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
13.男性患者如果與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FCBP)有性生活,必須在試驗期間及施用最後一劑後3個月內,使用有效的屏障避孕法。
二、主要排除條件:
1.登記前21天內,曾以經核准或研究性抗癌治療藥物施行化療,但Dexamethasone最高160 mg或等效藥物每4週一次的治療為例外。
2.曾接受Carfilzomib的治療。
3.登記前7天內,曾接受局部放射療法。登記前21天內,曾以放射療法照射涉及大量骨髓的延伸照野(亦即,先前的放射線療法必須照射不到30%的骨髓)。
4.患有活動性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學會 [NYHA] 第III到第IV級)、有症狀之缺血或傳統介入無法控制的傳導異常;登記前四個月內發生急性心肌梗塞。
5.登記前14天內,患有需要以全身性抗生素、抗病毒藥物(針對B型肝炎的抗病毒療法為例外)或抗真菌藥物治療的急性活動性感染。
6.已知為HIV血清陽性和/或患有未受治療的B型肝炎(帶有B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及核心抗體 [HBcAb] 的患者,如果正在接受針對B型肝炎的合適抗病毒療法,則有受試資格)。
7.已知患有肝硬化的患者。
8.患有活動性惡性腫瘤,而預期在一年內需要接受化療治療,或導致預期餘命不到一年。
9.懷孕中或哺餵母乳中的女性患者。
10.已知曾對Captisol® (一種用於使Carfilzomib可溶的環糊精衍生物)過敏。
11.對Carfilzomib、Velcade、硼或甘露醇過敏的患者。
12.在登記前14天內,患有需要胸腔穿刺術治療的肋膜積液,或需要腹腔穿刺術治療之腹水的患者。
13.登記前14天內,患有重大神經病變(第3-4級,或第2級合併疼痛症狀)。
14.有任何其他具有臨床意義的醫學疾病或精神狀況,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干擾對試驗計畫之配合,或干擾患者提供知情同意的能力。
1.年齡≥20歲的男性和女性患者(*對於新加坡,男性和女性患者,≥21歲)
2.進入試驗時,患有復發性和/或難治性多發性骨髓瘤。
3.患者必須有可評估的多發性骨髓瘤蛋白,亦即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在登記前21天內評估):
血清M-蛋白 ≥ 5 g/L;或
尿中M-蛋白 ≥ 200 mg/24小時;或
在無法測得血清或尿中M-蛋白的患者中,血清游離輕鏈(SFLC) > 100 mg/L (涉及輕鏈)且血清қ:λ比(SFLC ratio)異常;或
針對疾病只能以血清定量免疫球蛋白A(qIgA) ≥ 7500 mg/L (7.5 g/L)可靠測得的IgA患者。
4.曾為多發性骨髓瘤接受至少一線但不超過三線的療法。(誘導療法連同其後的幹細胞移植和鞏固/維持療法,將視為一線療法。)
5.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0-2分。
6.登記前28天內有充足的肝功能,證據如下:膽紅素< 1.5倍正常值上限(ULN),且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丙胺酸轉胺酶(ALT) < 3倍ULN。
7.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 ≥ 40%。
8.登記前21天內,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000/mm3。篩選時的ANC應在已有≥ 1週未施用生長因子後測得。
9.登記前21天內,血小板計數≥ 50,000/mm3(如果骨髓內受到骨髓瘤侵犯的比例> 50%,則為≥ 30,000/mm3)。患者應在檢測篩選時血小板計數前,已有至少1週未輸注血小板。
10.登記前21天內,經估算或測得之肌酸酐清除率(CrCl) ≥ 15 mL/min。估算應以Cockcroft和Gault公式(附件3)為準。
11.已遵照聯邦、當地和試驗機構之指引,提供書面知情同意。
12.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FCBP),必須在登記前21天內取得陰性血清驗孕結果,並同意在用藥期間及施用最後一劑藥物後3個月內,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
13.男性患者如果與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FCBP)有性生活,必須在試驗期間及施用最後一劑後3個月內,使用有效的屏障避孕法。
二、主要排除條件:
1.登記前21天內,曾以經核准或研究性抗癌治療藥物施行化療,但Dexamethasone最高160 mg或等效藥物每4週一次的治療為例外。
2.曾接受Carfilzomib的治療。
3.登記前7天內,曾接受局部放射療法。登記前21天內,曾以放射療法照射涉及大量骨髓的延伸照野(亦即,先前的放射線療法必須照射不到30%的骨髓)。
4.患有活動性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學會 [NYHA] 第III到第IV級)、有症狀之缺血或傳統介入無法控制的傳導異常;登記前四個月內發生急性心肌梗塞。
5.登記前14天內,患有需要以全身性抗生素、抗病毒藥物(針對B型肝炎的抗病毒療法為例外)或抗真菌藥物治療的急性活動性感染。
6.已知為HIV血清陽性和/或患有未受治療的B型肝炎(帶有B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及核心抗體 [HBcAb] 的患者,如果正在接受針對B型肝炎的合適抗病毒療法,則有受試資格)。
7.已知患有肝硬化的患者。
8.患有活動性惡性腫瘤,而預期在一年內需要接受化療治療,或導致預期餘命不到一年。
9.懷孕中或哺餵母乳中的女性患者。
10.已知曾對Captisol® (一種用於使Carfilzomib可溶的環糊精衍生物)過敏。
11.對Carfilzomib、Velcade、硼或甘露醇過敏的患者。
12.在登記前14天內,患有需要胸腔穿刺術治療的肋膜積液,或需要腹腔穿刺術治療之腹水的患者。
13.登記前14天內,患有重大神經病變(第3-4級,或第2級合併疼痛症狀)。
14.有任何其他具有臨床意義的醫學疾病或精神狀況,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干擾對試驗計畫之配合,或干擾患者提供知情同意的能力。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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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8-1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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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