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POM-DEX
2015-07-01 - 2016-12-31
其他
終止收納1
對先前接受過bortezomib和lenalidomide治療後骨髓瘤復發的病患,施用pomalidomide和dexamethasone的前瞻性追蹤試驗
-
試驗申請者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康煜生技顧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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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Audit
無
適應症
多發性骨髓瘤
試驗目的
為針對體內骨髓瘤已復發且正接受pomalidomide和dexamethasone治療的病患,前瞻性地評估治療反應、存活狀況和毒性,以及在對此雙藥併用療法療效反應不足的病患中,添加cyclophosphamide是否可提升療效反應。本試驗將包含位於泰國、韓國、台灣、香港和新加坡的試驗中心,預計納入總共100名病患。
藥品名稱
Pomalyst
主成份
Pomalidomide
劑型
Capsule
劑量
4
評估指標
1.主要評估指標:
無疾病惡化生存活期(PFS)定義為病患從接受pomalidomide和dexamethasone治療開始至出現因任何原因導致的疾病惡化或死亡的時間,以先發生者為準。
2.次要評估指標:
總緩解率(ORR)定義為根據國際骨髓瘤工作組療效標準判斷的病患從接受pomalidomide和dexamethasone治療開始至研究結束獲得完全緩解(CR)、嚴格完全緩解(sCR)、或非常好的部分緩解(VGPR)、或部分緩解(PR)的比率。
總生存期(OS)定義為病患從接受pomalidomide和dexamethasone治療開始至出現死亡的時間。
緩解持續時間 (DOR)定義為從第一次出現PR或VGPR或CR或sCR至確認出現因任何原因導致的疾病惡化或死亡的時間。
無疾病惡化生存活期(PFS)定義為病患從接受pomalidomide和dexamethasone治療開始至出現因任何原因導致的疾病惡化或死亡的時間,以先發生者為準。
2.次要評估指標:
總緩解率(ORR)定義為根據國際骨髓瘤工作組療效標準判斷的病患從接受pomalidomide和dexamethasone治療開始至研究結束獲得完全緩解(CR)、嚴格完全緩解(sCR)、或非常好的部分緩解(VGPR)、或部分緩解(PR)的比率。
總生存期(OS)定義為病患從接受pomalidomide和dexamethasone治療開始至出現死亡的時間。
緩解持續時間 (DOR)定義為從第一次出現PR或VGPR或CR或sCR至確認出現因任何原因導致的疾病惡化或死亡的時間。
主要納入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1.經標準診斷條件確診為多發性骨髓瘤,且進入試驗時屬於復發、頑抗性疾病。
2.病患體內必須有(在開始治療前21 天內)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的可評估多發性骨髓瘤:
a.血清M 蛋白≧0.5g/dL,或
b.尿中M 蛋白≧200mg/24 小時或是血清游離輕鍊(serum free light chain)高於100mg/L(指與骨髓瘤相關的異常輕鍊類型)以及異常的游離輕鍊比例(kappa/Lambda ratio)
3.先前最多接受過6線治療。(導入治療後接著進行幹細胞移植和鞏固/維持治療,將視為1線治療)
4.須有接受lenalidomide治療但失敗(根據下列任一項條件判定:a) 對lenalidomide具有頑抗性;或 b) 施行3週期的lenalidomide治療後未出現優於「穩定疾病」的狀態),以及先前接受bortezomib治療後疾病仍復發的經驗。頑抗性乃定義為某一療法治療期間疾病惡化,或施用最後一劑後6個月內惡化。復發乃遵循國際骨髓瘤研究小組(IMWG)之條件定義。
5.男女不拘,年齡須≧20歲。
6.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0到2級。
7.病患在開始治療前21天內須滿足下列臨床實驗室檢驗條件:
a.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目(ANC)≧1,000/mm3,且血小板≧50,000/mm3 (若骨髓瘤侵犯骨髓的範圍>50%,則為≧30,000/mm3)。
b.總膽紅素≦1.5倍正常值上限(ULN)。丙胺酸轉胺酉每(ALT)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酉每(AST)≦3倍ULN。
c.肌酸酐清除率估算值≧45mL/分鐘。
8.女性病患須滿足下列條件:
a.進入試驗前,已自然停經至少2年。
b.已透過手術方式絕育。
c.如具有生育能力**,須同意遵行pomalidomide避孕風險管理計畫:
所有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都必須同意在開始使用pomalidomide前10-14天內及24小時前接受兩次驗孕並取得陰性結果,也必須於下列與本試驗有關的期間內,同時使用兩種可靠的避孕方法或完全禁慾(不與異性從事任何性交行為):1) 開始參與試驗前至少28天內;2) 參與試驗期間;3) 暫停用藥期間;以及 4) 停用試驗治療後至少28天內。兩種可靠的避孕方法必須包含一種高度有效避孕方法和另一種有效避孕方法。病患不得計畫在使用pomalidomide期間或最後一劑pomalidomide後6個月內懷孕。
9.男性病患即使已透過手術方式絕育(即已接受輸精管結紮),仍必須:
a.同意在整個試驗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28天內,施行有效的屏障避孕法;或
b.同意完全不與異性從事任何性交行為;且
c.也必須遵守pomalidomide避孕與風險管理計畫的規範。
10.遵循國家管理臨床試驗最高權責機關、地方和機構之規範,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FCBP)乃定義為性成熟且滿足下列任一條件的女性:1) 未曾接受子宮切除術或雙側卵巢切除術;或 2) 並未在至少連續24個月內自然停經(癌症治療後出現的無月經症狀不得用以排除生育能力) (亦即,在過去連續24個月內任何時間點,月經曾經來潮)。
<主要排除條件>:
1.餵母乳或懷孕中的女性病患。
2.罹患IgM亞型的多發性骨髓瘤。
3.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14天內曾接受糖皮質類固醇的治療(劑量> 30 mg/日的prednisolone或等效藥物)。
4.患有POEMS症候群。
5.患有漿細胞白血病,或血液循環中的漿細胞濃度≧2 x 109/L。
6.患有Waldenstrom氏巨球蛋白血症。
7.病患已知患有澱粉樣變性病(amyloidosis)。
8.開始使用pomalidomide前21天內,曾接受已上市或未上市抗癌治療藥物的化學治療。
9.開始使用pomalidomide前7天內曾接受局部加強放射治療;開始使用pomalidomide前21天內,曾大範圍照野(涵蓋大量骨髓)之放射治療。
10.開始使用pomalidomide前21天內曾接受免疫治療(不包括類固醇)。
11.開始使用pomalidomide前28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不包括氣球椎體成形術)。
12.患有活動性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學會[NYHA]第三或四級)、有症狀的心臟缺血,無法以傳統介入措施控制的心臟傳導異常。簽署同意書前4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
13.已知為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血清陽性、感染C型肝炎及/或B型肝炎(不包含B型肝炎表面抗原或核心抗體陽性、正接受抗B型肝炎病毒療法且有療效反應的病患;這類病患仍可參加本試驗)。
14.已知患有肝硬化的病患。
15. 過去3年內曾患有另一種癌症,但不包含:
a.已充分治療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
b.子宮頸原位癌
c.已接受完整手術切除的乳房原位癌
16.已知骨髓化生不良症候群患者。
17.對類固醇或lenalidomide過敏的病患。
18.先前曾接受過pomalidomide的治療。
19.患有尚未消退的移植物抗宿主疾病(graft-versus-host disease)。
20.病患在開始接受pomalidomide治療前14天內,患有需以胸腔穿刺術治療的肋膜積液,或需以腹膜穿刺術治療的腹水。
21.針對試驗中必須使用的任何併用藥物或支持療法,有相關禁忌症。
22.患有任何臨床上重大的內科疾病或精神病症,且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干擾病患對試驗計畫的配合,或病患提供知情同意的能力。
1.經標準診斷條件確診為多發性骨髓瘤,且進入試驗時屬於復發、頑抗性疾病。
2.病患體內必須有(在開始治療前21 天內)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的可評估多發性骨髓瘤:
a.血清M 蛋白≧0.5g/dL,或
b.尿中M 蛋白≧200mg/24 小時或是血清游離輕鍊(serum free light chain)高於100mg/L(指與骨髓瘤相關的異常輕鍊類型)以及異常的游離輕鍊比例(kappa/Lambda ratio)
3.先前最多接受過6線治療。(導入治療後接著進行幹細胞移植和鞏固/維持治療,將視為1線治療)
4.須有接受lenalidomide治療但失敗(根據下列任一項條件判定:a) 對lenalidomide具有頑抗性;或 b) 施行3週期的lenalidomide治療後未出現優於「穩定疾病」的狀態),以及先前接受bortezomib治療後疾病仍復發的經驗。頑抗性乃定義為某一療法治療期間疾病惡化,或施用最後一劑後6個月內惡化。復發乃遵循國際骨髓瘤研究小組(IMWG)之條件定義。
5.男女不拘,年齡須≧20歲。
6.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0到2級。
7.病患在開始治療前21天內須滿足下列臨床實驗室檢驗條件:
a.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目(ANC)≧1,000/mm3,且血小板≧50,000/mm3 (若骨髓瘤侵犯骨髓的範圍>50%,則為≧30,000/mm3)。
b.總膽紅素≦1.5倍正常值上限(ULN)。丙胺酸轉胺酉每(ALT)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酉每(AST)≦3倍ULN。
c.肌酸酐清除率估算值≧45mL/分鐘。
8.女性病患須滿足下列條件:
a.進入試驗前,已自然停經至少2年。
b.已透過手術方式絕育。
c.如具有生育能力**,須同意遵行pomalidomide避孕風險管理計畫:
所有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都必須同意在開始使用pomalidomide前10-14天內及24小時前接受兩次驗孕並取得陰性結果,也必須於下列與本試驗有關的期間內,同時使用兩種可靠的避孕方法或完全禁慾(不與異性從事任何性交行為):1) 開始參與試驗前至少28天內;2) 參與試驗期間;3) 暫停用藥期間;以及 4) 停用試驗治療後至少28天內。兩種可靠的避孕方法必須包含一種高度有效避孕方法和另一種有效避孕方法。病患不得計畫在使用pomalidomide期間或最後一劑pomalidomide後6個月內懷孕。
9.男性病患即使已透過手術方式絕育(即已接受輸精管結紮),仍必須:
a.同意在整個試驗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28天內,施行有效的屏障避孕法;或
b.同意完全不與異性從事任何性交行為;且
c.也必須遵守pomalidomide避孕與風險管理計畫的規範。
10.遵循國家管理臨床試驗最高權責機關、地方和機構之規範,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FCBP)乃定義為性成熟且滿足下列任一條件的女性:1) 未曾接受子宮切除術或雙側卵巢切除術;或 2) 並未在至少連續24個月內自然停經(癌症治療後出現的無月經症狀不得用以排除生育能力) (亦即,在過去連續24個月內任何時間點,月經曾經來潮)。
<主要排除條件>:
1.餵母乳或懷孕中的女性病患。
2.罹患IgM亞型的多發性骨髓瘤。
3.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14天內曾接受糖皮質類固醇的治療(劑量> 30 mg/日的prednisolone或等效藥物)。
4.患有POEMS症候群。
5.患有漿細胞白血病,或血液循環中的漿細胞濃度≧2 x 109/L。
6.患有Waldenstrom氏巨球蛋白血症。
7.病患已知患有澱粉樣變性病(amyloidosis)。
8.開始使用pomalidomide前21天內,曾接受已上市或未上市抗癌治療藥物的化學治療。
9.開始使用pomalidomide前7天內曾接受局部加強放射治療;開始使用pomalidomide前21天內,曾大範圍照野(涵蓋大量骨髓)之放射治療。
10.開始使用pomalidomide前21天內曾接受免疫治療(不包括類固醇)。
11.開始使用pomalidomide前28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不包括氣球椎體成形術)。
12.患有活動性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學會[NYHA]第三或四級)、有症狀的心臟缺血,無法以傳統介入措施控制的心臟傳導異常。簽署同意書前4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
13.已知為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血清陽性、感染C型肝炎及/或B型肝炎(不包含B型肝炎表面抗原或核心抗體陽性、正接受抗B型肝炎病毒療法且有療效反應的病患;這類病患仍可參加本試驗)。
14.已知患有肝硬化的病患。
15. 過去3年內曾患有另一種癌症,但不包含:
a.已充分治療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
b.子宮頸原位癌
c.已接受完整手術切除的乳房原位癌
16.已知骨髓化生不良症候群患者。
17.對類固醇或lenalidomide過敏的病患。
18.先前曾接受過pomalidomide的治療。
19.患有尚未消退的移植物抗宿主疾病(graft-versus-host disease)。
20.病患在開始接受pomalidomide治療前14天內,患有需以胸腔穿刺術治療的肋膜積液,或需以腹膜穿刺術治療的腹水。
21.針對試驗中必須使用的任何併用藥物或支持療法,有相關禁忌症。
22.患有任何臨床上重大的內科疾病或精神病症,且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干擾病患對試驗計畫的配合,或病患提供知情同意的能力。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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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0~2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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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