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ISSIRES0085
2014-01-01 - 2016-12-31
其他
終止收納1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A phase Ib/II, open label, multicenter study of selumetinib administered orally in combination with gefitinib in patients with EGFR-mutated non-small cell lung cancer who have developed acquired resistance of EGFR inhibitor treatment
-
試驗申請者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
臨床試驗規模
台灣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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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具有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突變且對表皮生長因子受體抑制劑(EGFR inhibitor)產生繼發抗藥性的非小細胞肺癌病患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 第1B期部分:
決定併用selumetinib與gefitinib 於經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酪氨酸激酶抑制劑治療後疾病惡化且接受過至少一線之化學治療的非小細胞肺癌病患的最大耐受劑量(MTD)及/或第2期臨床試驗建議劑量(RP2D)。
 第2期部分:
評估selumetinib與gefitinib併用於具有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突變且不帶有T790M突變(non-EGFR T790M mutated)的非小細胞肺癌病患,對表皮生長因子受體抑制劑產生繼發抗藥性之整體臨床效果。
次要目的
 藉由在第1B期及第2期治療週期的整體藥物安全性的NCI CTCAE評估、發生副作用之時機以及實驗室檢查之異常,以評斷selumetinib與gefitinib併用時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 評估selumetinib及gefitinib併用時的隨時間變化的臨床療效。
 評估selumetinib及gefitinib併用時的藥物動力學以及可能的藥物交互作用。
探索性目的
 評估selumetinib與gefitinib併用時的藥效學。
 研究檢體中預測臨床療效的生物
藥品名稱
selumetinib、Iressa (Gefitinib)
主成份
selumetinib
劑型
capsule
劑量
25
評估指標
試驗指標
主要試驗指標
‧ selumetinib與gefitinib併用時之耐受性及安全性
selumetinib與gefitinib併用時之臨床效果
次要試驗指標
‧ selumetinib與gefitinib併用時之藥物動力學及藥物交互作用
‧ 時間依賴性之臨床活性表現
探索性試驗指標
‧ selumetinib與gefitinib併用時之藥效動力學
‧ 與臨床治療益處相關之生物標記
‧ 分析剩餘血液或組織檢體
‧ 藥物基因學
安全性指標
‧ 造成死亡
‧ 是否立即危及生命
‧ 需要住院治療或延長住院時間
‧ 造成持續性或顯著的傷殘/喪失工作能力或對正常生活功能造成重大影響
‧ 是否導致先天性畸形或出生缺陷
‧ 可能危及病患的重大醫療事件或需要醫療介入以防止發生任何上列的後果。
主要試驗指標
‧ selumetinib與gefitinib併用時之耐受性及安全性
selumetinib與gefitinib併用時之臨床效果
次要試驗指標
‧ selumetinib與gefitinib併用時之藥物動力學及藥物交互作用
‧ 時間依賴性之臨床活性表現
探索性試驗指標
‧ selumetinib與gefitinib併用時之藥效動力學
‧ 與臨床治療益處相關之生物標記
‧ 分析剩餘血液或組織檢體
‧ 藥物基因學
安全性指標
‧ 造成死亡
‧ 是否立即危及生命
‧ 需要住院治療或延長住院時間
‧ 造成持續性或顯著的傷殘/喪失工作能力或對正常生活功能造成重大影響
‧ 是否導致先天性畸形或出生缺陷
‧ 可能危及病患的重大醫療事件或需要醫療介入以防止發生任何上列的後果。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病患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能進入本試驗。
1. 病理確認、根據AJCC第7版為第4期的非小細胞肺癌。
2. 進行任何試驗規定的程序、採樣以及分析之前,須提供已簽名且註明日期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3. 年滿 20 歲以上
4. 除了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酪氨酸激酶抑制劑外,在開始試驗治療前,先前的抗癌治療、臨床試驗治療需停止至少28天,放射線治療需停止至少14天以上,且副作用已恢復至第1級(含)以下。
5. 預估存活期為三個月以上。
6. ECOG之體能評估為0 ~ 1分。
7. 具生育能力之婦女之懷孕試驗為陰性。
8. 開始試驗治療前實驗室數據需符合:
血液
中性球計數(ANC) ≥ 1,500 /L且沒有使用白血球生長因子
血小板 ≥ 100,000 /L
血紅素 ≥ 9 g/dL
腎
肌酸酐廓清率 以Cockcroft‑Gault公式計算或二十四小時尿液收集分析之肌酸酐廓清率超過50 mL/min
肝
血清總膽紅素 ≤正常值上限的1.5倍
AST(SGOT)及/或ALT(SGPT) ≤正常值上限的2.5倍
9. 願意且能夠配合計畫性的返診、治療以及實驗室檢驗。
10. 第1B期試驗部分:肺癌病患使用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酪氨酸激酶抑制劑後疾病惡化且接受過至少一線之化學治療。小於70歲之患者必須接受過以鉑為基礎(platinum-based)之化療。
11. 第2期試驗部分:進入本試驗前須再切片確認T790M陰性之狀態。(若先前已有使用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酪氨酸激酶抑制劑而疾病惡化後之T790M陰性之報告,則不在此限)。並符合下列條件:
(1) 具已知對藥物有效之表皮生長因子受體基因突變(exon 19 deletion、L858R、L861Q、G719X等)。
(2) 曾經接受過艾瑞莎(gefitinib)、得舒緩(erlotinib)、妥復克(afatinib)、dacomitinib (HKI272)、AZD9291或其他試驗中的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酪氨酸激酶抑制劑且疾病惡化。
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分子學篩檢之排除條件:
1. 在第2期試驗部分,病人不願意簽署再次切片之同意書(若已有使用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酪氨酸激酶抑制劑而疾病惡化後之T790M陰性之報告除外)。
2. 在第2期試驗部分,病人之表皮生長因子受體突變情形未知。
篩選之排除條件,有任何一項就不能被納入本試驗:
1. 無法或不願意每天一至兩次吞服膠囊藥物。
2. 曾經因為服用艾瑞莎並發生艾瑞莎藥物相關的毒性反應因而停止服用艾瑞莎。
3. 曾使用過RAS、RAF、MEK的抑制劑,或有對selumetinib或任何賦形劑過敏的病史。
4. 有症狀的中樞神經轉移造成神經學上之不穩定或因此需要增加類固醇使用劑量。
5. 開始試驗治療前4週內接受大範圍放射線治療或開始試驗治療前2週內接受小範圍放射治療。放射線治療的副作用於開始試驗用藥前必須恢復至第1級(含)以下。
6. 任何先前抗癌治療造成的副作用仍然大於第1級。
7. 正在使用任何本試驗之禁止用藥,包括維生素補充劑及藥草等。
8. 無法接受核磁共振造影或含顯影劑之電腦斷層檢查。
9. 活動性B型肝炎或C型肝炎病毒感染。B型肝炎病毒帶原者接受抗病毒治療後有低病毒量者可以進入本試驗。
10. 已知為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陽性。
11. 接受過骨髓或器官移植。
12. 五年之內有被診斷出其他惡性疾病或接受惡性疾病之治療(原位癌、皮膚癌除外)。
13. 開始試驗治療前4週內接受重大手術。
14. 目前或過去有心臟病病史,包括:
- 無法控制之高血壓(用藥後仍血壓大於等於150 / 95mmHg)。
- 以心臟超音波測量之左心室射出分率小於55%。
- 休息時有心室心律超過每分鐘100次之心房顫動。
- 紐約心臟學會心臟功能分類(NYHA)之第2至4級之心臟衰竭。
- 曾經患有或現有之心肌症。
- 嚴重之心臟瓣膜疾病。
- 用藥後未控制之加拿大心臟學會(Canadian Cardiovascular Society)第2至4級之心絞痛。
- 開始試驗治療前6個月內發生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
15. 眼科方面病史,包括:
- 眼內壓大於21 mmHg或未控制之青光眼。
- 目前或過去有中心性漿液性視網膜病變或視網膜靜脈阻塞。
16. 既往病史:間質性肺病、藥物所造成的間質性肺病、需類固醇治療的放射線肺炎、原發性肺纖維化;現病史:間質性肺病。
17. 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婦女。
18. 具生育力之女性應於用藥期間至停藥後30天採取高度有效之避孕方式。其避孕方法應為:完全禁慾、男方或女方之絕育手術或合併兩種以下方式:
- 含雌激素及/或黃體素的避孕藥。
- 子宮內避孕器或避孕系統。
- 含殺精劑的子宮帽、保險套(由性伴侶使用)。
19. 停經、不具生育力之女性:如果女性停經12個月以上及例如熱潮紅的症狀、手術切除兩側輸卵管及停經後的血中荷爾蒙濃度6個星期以上、手術切除兩側輸卵管及子宮6個星期以上。
20. 男性在用藥期間至停藥後3天於性交時使用保險套,且在此期間禁止生育。輸精管切除之男性亦須使用保險套。
21. 根據試驗醫師的判斷,有其他本試驗的禁忌條件。如:感染、發炎、腸阻塞、無法吞服藥物。
22. 參加第二期(Phase II)試驗之受試者,具有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T790M突變者。
病患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能進入本試驗。
1. 病理確認、根據AJCC第7版為第4期的非小細胞肺癌。
2. 進行任何試驗規定的程序、採樣以及分析之前,須提供已簽名且註明日期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3. 年滿 20 歲以上
4. 除了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酪氨酸激酶抑制劑外,在開始試驗治療前,先前的抗癌治療、臨床試驗治療需停止至少28天,放射線治療需停止至少14天以上,且副作用已恢復至第1級(含)以下。
5. 預估存活期為三個月以上。
6. ECOG之體能評估為0 ~ 1分。
7. 具生育能力之婦女之懷孕試驗為陰性。
8. 開始試驗治療前實驗室數據需符合:
血液
中性球計數(ANC) ≥ 1,500 /L且沒有使用白血球生長因子
血小板 ≥ 100,000 /L
血紅素 ≥ 9 g/dL
腎
肌酸酐廓清率 以Cockcroft‑Gault公式計算或二十四小時尿液收集分析之肌酸酐廓清率超過50 mL/min
肝
血清總膽紅素 ≤正常值上限的1.5倍
AST(SGOT)及/或ALT(SGPT) ≤正常值上限的2.5倍
9. 願意且能夠配合計畫性的返診、治療以及實驗室檢驗。
10. 第1B期試驗部分:肺癌病患使用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酪氨酸激酶抑制劑後疾病惡化且接受過至少一線之化學治療。小於70歲之患者必須接受過以鉑為基礎(platinum-based)之化療。
11. 第2期試驗部分:進入本試驗前須再切片確認T790M陰性之狀態。(若先前已有使用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酪氨酸激酶抑制劑而疾病惡化後之T790M陰性之報告,則不在此限)。並符合下列條件:
(1) 具已知對藥物有效之表皮生長因子受體基因突變(exon 19 deletion、L858R、L861Q、G719X等)。
(2) 曾經接受過艾瑞莎(gefitinib)、得舒緩(erlotinib)、妥復克(afatinib)、dacomitinib (HKI272)、AZD9291或其他試驗中的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酪氨酸激酶抑制劑且疾病惡化。
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分子學篩檢之排除條件:
1. 在第2期試驗部分,病人不願意簽署再次切片之同意書(若已有使用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酪氨酸激酶抑制劑而疾病惡化後之T790M陰性之報告除外)。
2. 在第2期試驗部分,病人之表皮生長因子受體突變情形未知。
篩選之排除條件,有任何一項就不能被納入本試驗:
1. 無法或不願意每天一至兩次吞服膠囊藥物。
2. 曾經因為服用艾瑞莎並發生艾瑞莎藥物相關的毒性反應因而停止服用艾瑞莎。
3. 曾使用過RAS、RAF、MEK的抑制劑,或有對selumetinib或任何賦形劑過敏的病史。
4. 有症狀的中樞神經轉移造成神經學上之不穩定或因此需要增加類固醇使用劑量。
5. 開始試驗治療前4週內接受大範圍放射線治療或開始試驗治療前2週內接受小範圍放射治療。放射線治療的副作用於開始試驗用藥前必須恢復至第1級(含)以下。
6. 任何先前抗癌治療造成的副作用仍然大於第1級。
7. 正在使用任何本試驗之禁止用藥,包括維生素補充劑及藥草等。
8. 無法接受核磁共振造影或含顯影劑之電腦斷層檢查。
9. 活動性B型肝炎或C型肝炎病毒感染。B型肝炎病毒帶原者接受抗病毒治療後有低病毒量者可以進入本試驗。
10. 已知為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陽性。
11. 接受過骨髓或器官移植。
12. 五年之內有被診斷出其他惡性疾病或接受惡性疾病之治療(原位癌、皮膚癌除外)。
13. 開始試驗治療前4週內接受重大手術。
14. 目前或過去有心臟病病史,包括:
- 無法控制之高血壓(用藥後仍血壓大於等於150 / 95mmHg)。
- 以心臟超音波測量之左心室射出分率小於55%。
- 休息時有心室心律超過每分鐘100次之心房顫動。
- 紐約心臟學會心臟功能分類(NYHA)之第2至4級之心臟衰竭。
- 曾經患有或現有之心肌症。
- 嚴重之心臟瓣膜疾病。
- 用藥後未控制之加拿大心臟學會(Canadian Cardiovascular Society)第2至4級之心絞痛。
- 開始試驗治療前6個月內發生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
15. 眼科方面病史,包括:
- 眼內壓大於21 mmHg或未控制之青光眼。
- 目前或過去有中心性漿液性視網膜病變或視網膜靜脈阻塞。
16. 既往病史:間質性肺病、藥物所造成的間質性肺病、需類固醇治療的放射線肺炎、原發性肺纖維化;現病史:間質性肺病。
17. 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婦女。
18. 具生育力之女性應於用藥期間至停藥後30天採取高度有效之避孕方式。其避孕方法應為:完全禁慾、男方或女方之絕育手術或合併兩種以下方式:
- 含雌激素及/或黃體素的避孕藥。
- 子宮內避孕器或避孕系統。
- 含殺精劑的子宮帽、保險套(由性伴侶使用)。
19. 停經、不具生育力之女性:如果女性停經12個月以上及例如熱潮紅的症狀、手術切除兩側輸卵管及停經後的血中荷爾蒙濃度6個星期以上、手術切除兩側輸卵管及子宮6個星期以上。
20. 男性在用藥期間至停藥後3天於性交時使用保險套,且在此期間禁止生育。輸精管切除之男性亦須使用保險套。
21. 根據試驗醫師的判斷,有其他本試驗的禁忌條件。如:感染、發炎、腸阻塞、無法吞服藥物。
22. 參加第二期(Phase II)試驗之受試者,具有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T790M突變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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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38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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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3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