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01 - 2016-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6
ICD-10I74.3
下肢動脈栓塞及血栓症
ICD-10I74.4
未明示四肢動脈栓塞及血栓症
ICD-9444.22
下肢動脈栓塞及血栓症
臨床第三期前瞻性、隨機分派、雙盲、有效藥對照組、多中心、平行試 驗,比較一天一次PMR與一天兩次PletaalP ®P用於治療間歇性跛行患者的安全性與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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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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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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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台灣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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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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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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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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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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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主要納入條件
1.必須20歲(含)以上。
2.於篩選前已穩定使用至少3個月,不論任何劑量與用藥頻率之Cilostazol,來治療周邊動脈疾病引發間歇性跛行*。
* 周邊動脈疾病病史**或現行症狀的定義為有任一側於休息時的踝肱動脈血壓指數(ankle-brachial index,簡稱ABI)小於或等於0.90,且於測到ACD值後所立即測量之運動後踝動脈血壓下降值大於或等於10毫米汞柱;或休息時的ABI值小於或等於0.90,且經攝影診斷(例如血管攝影或搏動容積紀錄)證明有狹窄的情況。
**可接受篩選前6個月內的數據。
3.固定運動量跑步機測試中,測得ICD值大於或等於30公尺。
4.能瞭解、溝通且願意遵守試驗程序(包括但不限於完成跑步機測試)與回診;受試者須在進行篩選程序前,簽署由臨床試驗委員會或倫理委員會所核准的受試者同意書。
主要排除條件
1.因慢性下肢缺血(症狀為休息時缺血疼痛*,潰瘍或壞疽**)而存在截肢風險。
*定義為休息時有持續性復發性疼痛,需要止痛劑超過2週。
**定義為持續性、不癒合的潰瘍或壞疽。
2.於篩選前3個月內曾接受下肢手術、血管內動脈重建術、或交感神經切除術。
3.罹患任何會限制運動耐受力(exercise capacity)的疾病(例如心絞痛、呼吸性疾患病、骨科疾病或神經性疾病,但本研究疾病除外)。
4.有未有效控制的高血壓(根據醫師判斷)或其他不穩定的心血管疾病,例如任何嚴重程度的充血性心衰竭或篩選前6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
5.於篩選前6個月內曾接受冠狀動脈繞道術(coronary artery bypass graft ,簡稱CABG)或重大心血管手術。
6.於篩選前3個月內曾罹患柏格氏症(Buerger’s disease)或深部靜脈血栓。
7.有凝血疾病(haemostatic disorders)或活動病理性出血(active pathologic bleeding),如出血性消化性潰瘍或顱內出血。
8.罹患或篩選前6個月內曾有心室性心搏過速、心室顫動或多灶性心室性心律不整(無論是否接受充分治療)、心臟病引起之QTc間隔延長或嚴重頻脈性心律不整病史,而經研究人員判斷不適合參與本試驗者。
9.有第一型糖尿病或控制不佳的第二型糖尿病*病史。* 控制不佳的第二型糖尿病定義為糖化血色素A1c(HbA1c)> 10%。
10.於篩選前5年內有惡性腫瘤病史,但子宮頸原位癌或經適當治療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除外。
11.嚴重肥胖,定義為身體質量指數(body mass index,簡稱BMI)> 40 kg/m2。
12.篩選時符合以下任一檢驗值的病患:
a)天門冬氨酸轉胺酶(AST)或麩丙酮酸轉胺酶(ALT)>正常值上限3倍
b)凝血異常,定義為國際標準凝血時間比(INR)> 1.5
c)腎絲球過濾率(eGFR)< 30 mL/min
13.於篩選前6個月內曾使用抗凝血劑。
14.於篩選前3個月內間歇性或不穩定使用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nonsteroidal anti-inflammatory drug,簡稱NSAIDs)、抗血小板劑、影響血流力學、促進血管擴張或其他影響血液稀釋/流動的藥物。
15.使用或預期在本試驗「治療期」將使用禁用藥物。
16.於篩選前30天內,曾使用任何研究中藥物或醫療器材;或患者與醫師預期患者將在試驗期間使任何研究中的治療。
17.曾經參加本試驗的「治療期」。
18.於篩選前一年內曾有物質濫用之情形,例如酒精,靜脈注射或吸入性藥品。
19.已知有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簡稱AIDS)或感染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簡稱HIV)的病史。
20.懷孕、哺乳中或具有生育能力但未使用有效避孕方法的女性。具有生育能力的定義為生理學上有可能懷孕的女性,除非符合以下條件:
a)停經:連續12個月自然(自動)停經,或連續6個月自動停經且血中濾泡刺激素(follicle stimulating hormone,簡稱FSH)值> 40mIU/mL,或者;
b)已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6週後,不論是否包括子宮切除術,或者;
c)使用一種或多種醫學上認可之避孕方法,包括:節育手術(例如,雙側輸卵管結紮術)、荷爾蒙性避孕法(植入、貼片及口服)、以及雙層阻隔性避孕法。參加試驗期間與退出試驗後7天止,受試者應持續使用有效的避孕方式。
21.患者有任何醫療或精神狀況,包括實驗室檢測值顯著異常,而經研究人員判斷不適合參與本試驗者。
22.已知或疑似對本試驗藥物的任何成分過敏,或有乳糖不耐症。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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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8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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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28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