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07 - 2023-04-30
Phase III
召募中8
ICD-10C22.1
肝內膽管癌
一項第 3 期、多中心、開放性、隨機分配,針對晚期 / 轉移或不宜手術的膽管癌伴有 FGFR2 基因融合 / 易位的患者,口服 Infigratinib 相較於使用 Gemcitabine 合併 Cisplatin 治療之對照試驗:PROOF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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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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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QED Therapeu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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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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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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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口服膠囊
劑量
25mg/ Capsules
評估指標
• PFS(從隨機分配之日起至疾病惡化之日,可經由獨立的中心讀值或因為任何原因的死
亡來確定)
次要目標:
• 整體存活期 (OS)(從隨機分配之日起至死亡之日)
• PFS 由試驗主持人判定
• 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第 1.1 版進行 ORR 集中評估
• ORR 由試驗主持人根據 RECIST 第 1.1 版進行評估
• BOR、疾病控制率(部分緩解 [PR] + 完全緩解 [CR] + 病況穩定 [SD])和緩解持續時間
(僅針對有反應的受試者)並由試驗主持人根據 RECIST 1.1 進行中心評估
• 不良事件 (AE) 和嚴重不良事件 (SAE) 的類型、頻率和嚴重程度、實驗室異常和其他安
全性發現
主要納入條件
1. 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無法切除、復發或轉移性膽管癌。患有膽囊癌或 Vater 壺腹癌的患
者不符合資格。
2. 有當地或中心實驗室確定為 FGFR2 基因融合 / 易位的書面文件。註:在納入試驗之前
不需要中心確認。
3. 具有可用於中心 FGFR2 融合 / 易位分子檢驗的代表性腫瘤樣本。可提供檔案腫瘤樣本
和相關病理報告。然而,如果沒有,則可以提供最新獲得的腫瘤活體組織切片。註:如
果可獲得的 FGFR2 融合 / 易位書面文件來自試驗中使用的中心實驗室,則不需要提供
腫瘤樣本用於中心 FGFR2 融合 / 易位分子檢驗。
4. 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從以下核准之前導性治療(如果適用)中完全康復,以合理預期
受試者能夠耐受住試驗治療(gemcitabine/cisplatin 或 infigratinib):
a. 非根除性手術(即,R2 切除 [肉眼可見殘存疾病] 或僅姑息性繞道手術)
b. 有無法切除疾病復發需要全身化療的證據的根除性手術
c. 對於局部疾病的輔助放射治療(有或沒有放射致敏性低劑量化療),前提是在納入
本試驗之前已有明確的疾病惡化證據
d. 輔助化療,在進入試驗前已完成治療並超過 6 個月
e. 光動力治療提供了明確在局部部位或新轉移部位疾病惡化的證據。
5. 無論男女年齡 ≥ 18 歲者。
6. 體能狀態符合美國東岸癌症臨床試驗合作組織 (ECOG) 評分 ≤ 1。
7. 平均預期壽命 >3 個月。
8. 能夠閱讀及 / 或理解試驗的細節,並提供經人體試驗委員會 (IRB) / 獨立倫理委員會
(IEC) 核准的知情同意書面證據。
9. 除了脫髮,先前全身性抗癌療法的不良事件 (AE)已恢復到基期或第 1 級。
10. 能夠吞嚥並可含住口服藥物。
11. 願意並且能夠遵守預定的回診、治療計畫和實驗室檢驗。
12. 如果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必須在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的 7 天內進行陰性妊娠
檢驗。不具有生育潛力的女性是指如果一名婦女在服用試驗藥物前至少接受過手術絕育
(全子宮切除術,或雙側輸卵管結紮術或雙側卵巢切除術)至少 6 週,或者如果她是停
經後且沒有任何類型的月經出血,包括月經期、不規則出血、斑點等,至少 12 個月,
具有適當的臨床特徵,並且沒有其他原因的閉經(例如,激素治療、先前的化療)。
WOCBP 和性伴侶為 WOCBP 的男性在服用試驗藥物期間以及在服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
後 3 個月內,必須同意使用阻隔性避孕法和第二種形式的高效避孕法(Clinical Trials
Facilitation Group 2014;參閱附錄 3 [第 17.3 節])。或者,當這與受試者的偏好和日常
生活方式一致時,完全禁慾也被認為是高效的避孕方法。定期禁慾(例如,算日期、排
卵期、症狀-基礎體溫法或排卵期後避孕法)以及體外射精法是不被接受之避孕方法。
性活躍的男性在服用藥物期間以及在服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3 個月內必須使用保險
套,並且在此期間不宜生育孩子。切除輸精管的男性也需要使用保險套,以及在與男性
伴侶性交時使用保險套以防止通過精液遞送藥物。
主要排除條件
1. 對於無法切除、復發或轉移性膽管癌,已接受任何全身性抗癌治療。若前導性治療或輔
助性治療於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完成並超過 6 個月,則可被允許。
2. 有肝臟移植病史。
3. 先前或目前接受過 MEK 或選擇性 FGFR 抑制劑的治療。
4. 具有與潛在疾病相關的神經系統症狀需增加皮質類固醇的劑量。註:允許使用類固醇用
於治療中樞神經系統腫瘤,但必須在納入試驗前保持穩定劑量至少 2 週。
5. 3 年內曾患有另一種原發性惡性腫瘤的病史,已經有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或皮膚的
非黑色素瘤或任何其他預期在試驗過程中不需要治療復發的治癒性惡性腫瘤除外。
6. 由於安全考量或遵守臨床試驗程序,依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是否有任何其他可能妨礙
受試者參與臨床試驗的病況。
7. 通過眼科檢查確認,目前有角膜或視網膜疾病 / 角膜病變的證據,包括但不限於大疱 /
帶狀角膜病變、角膜磨損、發炎 / 潰瘍、角膜結膜炎。經試驗主持人評估後認為其參與
試驗風險極小的無症狀眼科病症的受試者,可參加該試驗。
8. 有廣泛組織鈣化的病史及 / 或現有證據,包括但不限於軟組織、腎臟、腸、心肌、血管
系統和肺,但是鈣化淋巴結、輕微肺實質鈣化和無症狀冠狀動脈鈣化除外。
9. 胃腸道 (GI) 功能或胃腸道疾病的損害可能明顯會改變口腔 infigratinib 的吸收(例如,
潰瘍性疾病,不受控制的噁心、嘔吐、腹瀉、吸收不良症候群、小腸切除術)。
10. 目前有鈣 / 磷酸鹽恆定狀態之內分泌改變的證據,例如,副甲狀腺疾病、副甲狀腺切除
術、腫瘤溶解症、腫瘤性鈣質沉著症等。
11. 目前正在接受已知的強效誘導劑或 CYP3A4 抑制劑和增加血清磷及 / 或鈣濃度的藥物治
療。受試者不得接受酵素誘導之抗癲癇藥物,包括 carbamazepine、phenytoin、
phenobarbital 和 primidone。詳細資料請參閱附件 2(第 17.2 節)。
12.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 7 天內曾食用葡萄柚、葡萄柚汁、葡萄柚雜交種、石榴、楊
桃、柚子、塞維利亞橙或含有這些水果汁的產品。
13.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 7 天內曾使用已知會延長 QT 間期及 / 或與 Torsades de Pointes
(TdP) 的風險相關之藥物。
14.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之前 90 天內曾使用 amiodarone。
15. 目前是否正在使用治療劑量的 warfarin sodium 或任何其他 coumadin 衍生物之抗凝血劑
或使用直接凝血酶抑制劑(例如,argatroban)或因子 Xa 抑制劑(例如,rivaroxaban)
等主要由 CYP3A4 代謝之藥物。可以使用 heparins 及 / 或低分子量 heparins 或直接凝血
酶抑制劑及 / 或因子 Xa 抑制劑(例如,dabigatran、edoxaban)等不被 CYP3A4 代謝之
藥物。
16. 骨髓功能不足: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1,000/mm3 (1.0 × 109
/L)
b. 血小板 <100,000/mm3 (<100× 109
/L)
c. 血紅素 <9.0 g/dL
17.肝功能與腎功能不足:
a. 總膽紅素 >1.5 × 正常值上限 (ULN) (除非經醫療監測員核准記錄為 Gilbert 症候群)
b. 天門冬胺酸胺基轉移酶 / 血清麩胺酸-草乙酸轉胺酶 (AST/SGOT) 和丙胺酸胺基轉移
酶 / 血清麩胺酸-丙酮酸轉胺酶 (ALT/SGPT) >2.5 × ULN(膽管癌侵犯肝臟作用時
AST 和 ALT >5 ×正常值上限 (ULN))
c. 計算或測量的肌酸酐清除率 <45 毫升 / 分鐘
18. 澱粉酶或脂肪酶 >2.0 ×正常值上限 (ULN)
19. 有異常的磷酸鈣恆定狀態:
a. 無機磷超出當地機構的正常範圍
b. 總校正血清鈣超出當地機構的正常限制值
20. 有臨床上顯著的心臟病,包括以下任何一種:
a. 需要治療的充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病協會等級 ≥2),左心室射血分數 (LVEF)
<50% 或通過多閘門心室功能攝影 (MUGA) 掃描或心臟超音波檢查 (ECHO) 確定為
當地機構的正常下限或未受控制的高血壓(參考歐洲心臟病學會和歐洲高血壓學會
指南 [Williams 等人 2018],見附錄 3 [第 17.3 節])
b. 通用美國國家癌症試驗院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CTCAE) 第 4 版或更高級別 ≥2 心
室心律不整、心房顫動、心動過緩或傳導異常
c.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 3 個月內有不穩定型心絞痛或急性心肌梗塞
d. QTcF >470 毫秒(男性和女性)。註:如果在第一次心電圖 (ECG)中 QTcF >470 毫
秒,則應執行總共 3 個間隔至少 5 分鐘的心電圖。如果這 3 個 QTcF 連續結果的平
均值 ≤470 毫秒,受試者則符合資格。
e. 已知的先天性 QT 間距延長症候群病史
21. 最近(在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 3 個月內)短暫性腦缺血發作或中風
22. CTCAE(第 4 版或最新版)≥2 級聽力損失
23. CTCAE(第 4 版或最新版)≥2 級神經病變
24. 如果是女性、懷孕或哺乳(哺乳期),其中懷孕被定義為受孕後的女性狀態,直到妊娠
終止,人絨毛膜促性腺激素尿液或血液實驗室檢驗確認為陽性。
25. 已知微小衛星體高度不穩定性 (MSI-H) 疾病,試驗主持人會根據照護標準決定有必要進
行替代的非試驗性治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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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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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4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