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AI443-123
2014-07-01 - 2015-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7
試驗已結束1
ICD-10B17.10
急性C型病毒性肝炎未伴有肝昏迷
ICD-10B19.20
C型病毒性肝炎未伴有肝昏迷
ICD-9070.51
急性或未明示之C型病毒性肝炎,未提及肝昏迷
一項daclatasvir/asunaprevir/BMS-791325固定劑量複方(FDC)的第3期試驗,試驗對象為患有基因型第1型之慢性C型肝炎受試者 (UNITY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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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台灣必治妥施貴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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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必治妥施貴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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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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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C型肝炎
試驗目的
證實不曾接受治療的受試者在DCV 3DAA FDC治療下達到SVR12 (定義為追蹤第12週時HCV RNA < LOQ,測得目標或未測得目標[LOQ TD/TND])的比例顯著高於75% (目前標準照護[SOC]的歷史閥值)
藥品名稱
Daclatasvir/Asunaprevir/BMS-791325; Film coated tablet; 30 mg/200 mg/75 mg (as the free base)
主成份
Daclatasvir/Asunaprevir/BMS-791325
劑型
Film coated tablet
劑量
30 mg/200 mg/75 mg (as the free base)
評估指標
主要目標:
證實不曾接受治療的受試者在DCV 3DAA FDC治療下達到SVR12 (定義為追蹤第12週時HCV RNA < LOQ,測得目標或未測得目標[LOQ TD/TND])的比例顯著高於75% (目前標準照護[SOC]的歷史閥值)。
次要目標
• 評估曾接受IFNα治療的受試者達到SVR12的比例
• 評估各族群(不曾接受治療的受試者與曾接受IFNα治療的受試者)中達到HCV RNA < LOQ,TD/TND的受試者比例,評估時間點如下:第1、2、4、6、8和第12週;治療結束(EOT);治療後第4週(SVR4)、第8週(SVR8)和第24週(SVR24);
• 評估各族群中達到HCV RNA < LOQ TND的受試者比例,評估時間點如下:第1、2、4、6、8和第12週;治療終止(EOT);治療後第4、8、12和第24週;
評估各族群中的治療中安全性,測量方法為嚴重不良事件(SAE)、因AE而停止治療以及特定Grade 3至4的實驗室異常(包括血液學及肝功能,根據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愛滋病部門[DAIDS]標準)的發生頻率
其他次要目標:
• 評估各族群中發生貧血的受試者比例,定義為基期時血紅素 10 g/dL而治療中血紅素< 10 g/dL;
• 根據HCV基因型亞型(1a相較於1b),評估各族群中達到SVR12的受試者比例;
• 依IL28B rs12979860 SNP (CC基因型或非CC基因型)分類,評估各族群中達到SVR12的受試者比例;
• 評估各族群中的肝硬化與無肝硬化受試者達到SVR12的比例;
• 評估無肝硬化受試者相較於肝硬化受試者的治療中安全性,測量方法為SAE、因AE而停止治療以及Grade 3至4的實驗室異常(包括血液學及肝功能,根據DAIDS標準)的發生頻率。
探索性目標
• 描述與病毒失敗相關的HCV抗藥性變異株
• 探索安全性及/或療效的指標與DCV/ASV/BMS-791325接觸量之間的關係;
• 描述DCV/ASV/BMS-791325及其主要代謝產物BMS-794712的藥物動力學(PK);
• 評估藥物代謝相關基因的單核苷酸多型性(SNP)與PK參數及/或膽紅素升高之間的可能關係;
• 描述相關特殊安全性(special search safety)類別的發生頻率,可能包括特定血液學、胃腸、皮膚及過敏毒性。
證實不曾接受治療的受試者在DCV 3DAA FDC治療下達到SVR12 (定義為追蹤第12週時HCV RNA < LOQ,測得目標或未測得目標[LOQ TD/TND])的比例顯著高於75% (目前標準照護[SOC]的歷史閥值)。
次要目標
• 評估曾接受IFNα治療的受試者達到SVR12的比例
• 評估各族群(不曾接受治療的受試者與曾接受IFNα治療的受試者)中達到HCV RNA < LOQ,TD/TND的受試者比例,評估時間點如下:第1、2、4、6、8和第12週;治療結束(EOT);治療後第4週(SVR4)、第8週(SVR8)和第24週(SVR24);
• 評估各族群中達到HCV RNA < LOQ TND的受試者比例,評估時間點如下:第1、2、4、6、8和第12週;治療終止(EOT);治療後第4、8、12和第24週;
評估各族群中的治療中安全性,測量方法為嚴重不良事件(SAE)、因AE而停止治療以及特定Grade 3至4的實驗室異常(包括血液學及肝功能,根據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愛滋病部門[DAIDS]標準)的發生頻率
其他次要目標:
• 評估各族群中發生貧血的受試者比例,定義為基期時血紅素 10 g/dL而治療中血紅素< 10 g/dL;
• 根據HCV基因型亞型(1a相較於1b),評估各族群中達到SVR12的受試者比例;
• 依IL28B rs12979860 SNP (CC基因型或非CC基因型)分類,評估各族群中達到SVR12的受試者比例;
• 評估各族群中的肝硬化與無肝硬化受試者達到SVR12的比例;
• 評估無肝硬化受試者相較於肝硬化受試者的治療中安全性,測量方法為SAE、因AE而停止治療以及Grade 3至4的實驗室異常(包括血液學及肝功能,根據DAIDS標準)的發生頻率。
探索性目標
• 描述與病毒失敗相關的HCV抗藥性變異株
• 探索安全性及/或療效的指標與DCV/ASV/BMS-791325接觸量之間的關係;
• 描述DCV/ASV/BMS-791325及其主要代謝產物BMS-794712的藥物動力學(PK);
• 評估藥物代謝相關基因的單核苷酸多型性(SNP)與PK參數及/或膽紅素升高之間的可能關係;
• 描述相關特殊安全性(special search safety)類別的發生頻率,可能包括特定血液學、胃腸、皮膚及過敏毒性。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 篩選時為HCV RNA陽性、具有陽性抗HCV抗體及HCV GT-1陽性證實為HCV GT-1慢性感染(不允許感染GT-1以外的基因型)的受試者,並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a) 至少在納入前6個月具有陽性抗HCV抗體、為HCV RNA陽性或HCV基因型檢測陽性的受試者;或
b) 篩選時符合慢性HCV感染的肝臟切片結果(或納入前36個月內進行的肝臟切片而有慢性C型肝炎疾病的佐證,例如有纖維化情形);或
c) 篩選時以造影檢驗診斷出慢性肝炎(即電腦斷層[CT]與核磁共振造影[MRI])。
受試者感染基因型第1型之HCV中的任何亞型均符合資格: 可允許為混和亞型、不明亞型的GT-1或其他基因型第1型的變異株。
• 受試者無肝硬化,以下列方式證實:
距篩選 3年的肝臟切片證實Metavir纖維化分數(Metavir Fibrosis Score)為F0-3 (或同等程度);或
距篩選 1年的Fibroscan®結果 14.6 kPa (等同於Metavir F0-3);若篩選的1年內並未進行Fibroscan®,且Fibroscan®為證實受試者無肝硬化的方法,則必須於篩選時重新進行Fibroscan®;或
Fibrotest分數 0.48且APRI < 1。
• 具有代償性肝硬化的受試者(Child Pugh A級),以下列方式證實:
隨時以肝臟切片證實Metavir纖維化分數為F4 (或同等程度);或
篩選的1年內進行Fibroscan®的結果> 14.6 kPa;若篩選的1年內並未進行Fibroscan®,則必須於隨機分配前進行Fibroscan®;或
Fibrotest分數 0.75且APRI > 2。
注意事項:若受試者有不止一項檢測方法的評估結果,則以肝臟切片的結果優先。若無切片結果,接著應使用Fibroscan®條件來判定纖維化期別。最後,若切片或Fibroscan®條件均未達上述標準,則僅在受試者符合上方定義的「無肝硬化」或「具代償性肝硬化」條件時,可使用Fibrotest/APRI結果;;
• 受試者在篩選時HCV RNA 10,000 IU/mL;
1. 不曾接受治療(先前不曾接觸到干擾素配方[亦即IFNα、pegIFNα]、RBV、HCV DAA [蛋白酶、聚合酶抑制劑等]或其他抗HCV藥物)的受試者;
2. 曾接受IFN治療的受試者,若符合以下條件,即符合試驗資格:
a) 先前接受的治療為IFNα,併用或不併用RBV。最好有先前對治療產生病毒反應的紀錄,但不嚴格要求。因檢驗值異常或無法耐受的副作用而未完成治療的受試者,可符合試驗資格。
b) IFN及/或RBV療法必須於開始本試驗治療的12週前完成
c) 不允許先前接觸過除了IFN或RBV之外的任何抗HCV藥物(例如DAA)。
• 篩選時為HCV RNA陽性、具有陽性抗HCV抗體及HCV GT-1陽性證實為HCV GT-1慢性感染(不允許感染GT-1以外的基因型)的受試者,並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a) 至少在納入前6個月具有陽性抗HCV抗體、為HCV RNA陽性或HCV基因型檢測陽性的受試者;或
b) 篩選時符合慢性HCV感染的肝臟切片結果(或納入前36個月內進行的肝臟切片而有慢性C型肝炎疾病的佐證,例如有纖維化情形);或
c) 篩選時以造影檢驗診斷出慢性肝炎(即電腦斷層[CT]與核磁共振造影[MRI])。
受試者感染基因型第1型之HCV中的任何亞型均符合資格: 可允許為混和亞型、不明亞型的GT-1或其他基因型第1型的變異株。
• 受試者無肝硬化,以下列方式證實:
距篩選 3年的肝臟切片證實Metavir纖維化分數(Metavir Fibrosis Score)為F0-3 (或同等程度);或
距篩選 1年的Fibroscan®結果 14.6 kPa (等同於Metavir F0-3);若篩選的1年內並未進行Fibroscan®,且Fibroscan®為證實受試者無肝硬化的方法,則必須於篩選時重新進行Fibroscan®;或
Fibrotest分數 0.48且APRI < 1。
• 具有代償性肝硬化的受試者(Child Pugh A級),以下列方式證實:
隨時以肝臟切片證實Metavir纖維化分數為F4 (或同等程度);或
篩選的1年內進行Fibroscan®的結果> 14.6 kPa;若篩選的1年內並未進行Fibroscan®,則必須於隨機分配前進行Fibroscan®;或
Fibrotest分數 0.75且APRI > 2。
注意事項:若受試者有不止一項檢測方法的評估結果,則以肝臟切片的結果優先。若無切片結果,接著應使用Fibroscan®條件來判定纖維化期別。最後,若切片或Fibroscan®條件均未達上述標準,則僅在受試者符合上方定義的「無肝硬化」或「具代償性肝硬化」條件時,可使用Fibrotest/APRI結果;;
• 受試者在篩選時HCV RNA 10,000 IU/mL;
1. 不曾接受治療(先前不曾接觸到干擾素配方[亦即IFNα、pegIFNα]、RBV、HCV DAA [蛋白酶、聚合酶抑制劑等]或其他抗HCV藥物)的受試者;
2. 曾接受IFN治療的受試者,若符合以下條件,即符合試驗資格:
a) 先前接受的治療為IFNα,併用或不併用RBV。最好有先前對治療產生病毒反應的紀錄,但不嚴格要求。因檢驗值異常或無法耐受的副作用而未完成治療的受試者,可符合試驗資格。
b) IFN及/或RBV療法必須於開始本試驗治療的12週前完成
c) 不允許先前接觸過除了IFN或RBV之外的任何抗HCV藥物(例如DAA)。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1. 肝臟或任何其他移植(包括造血幹細胞移植),角膜與頭髮除外;
2. 目前罹患癌症或篩選前5年內已知曾罹患癌症(子宮頸原位癌,或經過適當治療的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除外)
3. 有肝細胞癌(HCC)記錄或疑似罹患HCC,有之前取得的造影研究或肝臟切片做為佐證(或者造影研究/肝臟切片是在篩選時進行亦可)。
4. 有代償不全性肝臟疾病的證據,包括但不限於,放射檢查標準、曾有過或目前有腹水、出血性靜脈曲張或肝性腦病變。
1. 肝臟或任何其他移植(包括造血幹細胞移植),角膜與頭髮除外;
2. 目前罹患癌症或篩選前5年內已知曾罹患癌症(子宮頸原位癌,或經過適當治療的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除外)
3. 有肝細胞癌(HCC)記錄或疑似罹患HCC,有之前取得的造影研究或肝臟切片做為佐證(或者造影研究/肝臟切片是在篩選時進行亦可)。
4. 有代償不全性肝臟疾病的證據,包括但不限於,放射檢查標準、曾有過或目前有腹水、出血性靜脈曲張或肝性腦病變。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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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8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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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6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