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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RTG114855

2012-06-08 - 2014-02-28

Phase III

終止收納10

ICD-10G40.011

有關侷限(局部)(部份)特發性癲癇及癲癇症候群伴有侷限性發作,難治之癲癇,伴有癲癇重積狀態

ICD-10G40.019

有關侷限(局部)(部份)特發性癲癇及癲癇症候群伴有侷限性發作,難治之癲癇,未伴有癲癇重積狀態

ICD-10G40.111

有關侷限(局部)(部份)症狀性癲癇及癲癇症候群伴有單純型部份發作,難治之癲癇,伴有癲癇重積狀態

ICD-10G40.119

有關侷限(局部)(部份)症狀性癲癇及癲癇症候群伴有單純型部份發作,難治之癲癇,未伴有癲癇重積狀態

ICD-9345.51

部份癲癇,未提及意識障礙,併難治之癲癇

A randomized, double-blind, placebo-controlled, parellel-group, multicentre study to determine the efficancy and safety of 2 doses of retigabine immediate release (900 mg/day and 600 mg/day) used as adjunctive therapy in adult Asian subjects with drug resistant partial-onset seizures

  • 試驗申請者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GlaxoSmithKlin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Limited/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委託研究機構(CRO)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蔡景仁 神經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謝福源 神經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盧玉強 神經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吳禹利 神經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曾昱龍 神經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葉珀秀 神經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袁瑞昱 神經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蘇真真 神經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局部癲癇發作

試驗目的

Primary Objective 1.To evaluate the efficacy of retigabine IR as adjunctive therapy in adult Asian subjects with POS Secondary Objective 1.To evaluate the safety and tolerability of retigabine IR as adjunctive therapy in adult Asian subjects with POS 2.To evaluate the effect of retigabine IR on functional status, productivity, and health outcomes when used as adjunctive therapy in adult Asian subjects with POS 3.To assess systemic exposure to retigabine

藥品名稱

Retigabine (Ezogabine)/Placebo

主成份

Retigabine (Ezogabine)

劑型

Tablet

劑量

50, 100, 200, 300

評估指標

主要療效試驗指標:
1.有反應者的比例,其定義為:相較於安慰劑組,經隨機分配至retigabine 900 mg/day組的受試者,自「基期」起至「維持期」,其28天總POS發生頻率減少50% (以上)

次要療效試驗指標:
關鍵次要療效試驗指標:
1.有反應者的比例,其定義為:相較於安慰劑組,經隨機分配至retigabine 600 mg/day組的受試者,自「基期」起至「維持期」,其28天總POS發生頻率減少50% (以上)

其他次要療效試驗指標:
1.有反應者的比例,自「基期」起至「治療期」(「藥物調整期」及「維持期」),受試者的28天總POS發生頻率減少50% (以上)
2.在「維持期」期間,自基期起的28天總POS發生頻率變化百分比
3.在「治療期」期間,自基期起的28天總POS發生頻率變化百分比
4.在「維持期」期間,自基期起的28天總POS發生頻率變化百分比,可分類如下:無變化/增加、減少
超過0%至不到50%、減少50% 至75%之間、減少超過75%至100%
5.在「治療期」期間,自基期起的28天總POS發生頻率變化百分比,可分類如下:無變化/增加、減少
超過0%至不到50%、減少50% 至75%之間、減少超過75%至100%
6.在「維持期」期間,自基期起的28天總POS發生頻率變化百分比,可分類如下:增加超過25%、增加
0%至25%
7.在「治療期」期間,自基期起的28天總POS發生頻率變化百分比,可分類如下:增加超過25%、增加
0%至25%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在同意參與試驗時,為年滿20歲以上的亞洲男性或女性。(在台灣參與本試驗之受試者必須年滿20歲以
上。)

2.無論有無次發性泛發癲癇發作(一種癲癇發作狀態) (依據國際抗癲癇聯盟(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作分類,1981年),皆確定具有2年以上(含2年)伴隨局部型癲癇發作(POS)的癲癇診斷,且
試驗主持人認為即使曾接受2種以上(含2種)核准的抗癲癇藥物(AED)治療(單獨使用或合併使用),且在
治療劑量、時間皆足夠的情況下,仍會發生局部型癲癇發作。

3.在最近10年內,曾接受1次腦電圖或影像腦電圖檢查,以及1次腦部核磁共振造影或電腦斷層掃描,檢查
結果符合局部型癲癇發作診斷(以腦電圖、腦部核磁共振造影及電腦斷層掃描為診斷癲癇的醫學程序)。
倘若診斷結果為陰性,而且臨床評估時的病史顯示推斷為局部型癲癇發作,並且排除罹患其他疾病之可
能性,您將可被納入試驗。

4.在篩檢回診之前的8週內,每28天局部癲癇發生頻率為4次(以上),其計算方式為:

在評估期間內通報的局部癲癇發作總次數 x 28天
在評估期間內可取得癲癇發作資料的總天數

您不應連續21天(以上)無癲癇發作。若您有單純性局部發作,只有伴隨運動症狀表現之癲癇發作,方能列入符合納入條件之計算。

5.目前使用1、2或3種AED的治療方案,並於篩檢回診之前,已至少接受1個月(以上)的固定治療。如果受
試者目前有使用巴比妥鹽類(barbiturates)藥物(例如:phenobarbital),在篩檢回診之前,其
barbiturate劑量必須已固定使用3個月(以上) 。

註: Vagus Nerve Stimulator (迷走神經刺激器;1種使用電訊號作為癲癇治療的裝置)

迷走神經刺激器不會被視為一種併用的抗癲癇藥物。若您接受外科手術植入迷走神經刺激器,只要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您仍可被納入本試驗:
a.在篩檢回診之前,迷走神經刺激器便已植入至少6個月(以上)。
b.在篩檢回診之前,其裝置必須持續使用1個月(以上),並且在試驗期間內繼續使用。
c.電池預計可於試驗期間內持續供應電源。
d.若您正在考慮植入迷走神經刺激器,您將無法參與本試驗

註:Benzodiazepines(苯二氮平類藥物;1種具有抗癲癇功能的精神活性藥物)

可允許長期使用苯二氮平類藥物(作為一種抗癲癇藥物併用藥物),只要在篩檢回診之前,使用相同的劑量至少1個月(以上),並且在試驗期間內,維持相同的劑量。

6.有能力而且願意持續每天確實填寫癲癇發作行事曆,或是照顧者有能力而且願意持續每天確實填寫癲癇
發作行事曆。

7.在進行任何試驗計劃書載明的程序之前,能瞭解受試者同意書內容,並且願意提供書面同意,或由法定
代理人為之。

8.女性受試者若符合下列條件,便具有參加本試驗之資格:
a.不可能懷孕者(即在生理上無法懷孕,包括停經後婦女)。
 若已由荷爾蒙含量評估確認其生殖狀態,則必須經證實(具有醫療報告證明)已切除子宮的停經前婦女,
不論是否接受單側卵巢切除術或雙側卵巢切除術均可。停經後婦女的定義為,超過1年沒有月經,並具
有適當的臨床表現(例如年齡適宜、有血管舒縮症狀病史)。然而,若必要時,應由雌二醇(estradiol)
及濾泡刺激激素(follicle-stimulating hormone;與生殖相關的荷爾蒙)濃度符合停經(menopause)含
量(依據當地實驗室檢查範圍而定)來作確認。對於未證實為停經的婦女,應建議其採取避孕措施,概述
於「參與本試驗將會對我的生活方式有什麼影響?」一節中。
b.可能懷孕者,在篩檢時的血清懷孕檢驗結果為陰性,以及進行隨機分配時的尿液和血清懷孕檢驗結果
皆為陰性,並且同意達到「參與本試驗將會對我的生活方式有什麼影響?」一節中明訂的其中一項避孕
要求。
c.未懷孕者或未授乳(哺乳)者,或是未計畫在試驗期間內懷孕者。
d.肝功能檢查: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與丙胺酸轉胺酶(ALT)低於正常值上限(ULN)的2倍;鹼性磷酸酶
(ALP)及膽紅素低於或等於ULN的1.5倍(倘若膽紅素經過分離程序後超過ULN的1.5倍,但直接膽紅素低於
35%和膽紅素已經過分餾者,便可在接受的範圍內;AST、ALT、ALP及膽紅素為您體內指示您肝功能的化
學物質)。

排除條件
1.在參加試驗前的12個月內,有泛發性癲癇發作者(例如Lennox-Gastaut症候群、青少年肌抽躍性癲癇
(juvenile myoclonic epilepsy)、失神性癲癇等(absence epilepsy))、過於頻繁的的癲癇發作(其定
義為: 癲癇發作活性持續時間不到30分鐘,期間有多次癲癇發作且頻率過高,無法區分每次癲癇發作
的開始和結束)其個別癲癇發作無法獨立計算者,或有非癲癇發作者。

2.在篩檢前的12個月內,(除了單純性局部癲癇重積狀態)曾有癲癇重積狀態(一種癲癇持續發作的狀態)。

3.先前曾使用retigabine。

4.腎功能不全,其判斷方式為肌酸酐廓清率(creatinine clearance)低於50 mL/min。

5.在篩檢前的12個月內,有物質濫用(酒精或藥物)或物質依賴之病史。

6.在篩檢前的30天內,曾服用研究藥物或使用過研究用醫療器材,或者計畫在試驗期間內,隨時服用其他
研究藥物。

7.目前採用或計畫採用生酮飲食(ketogenic diet;1種主要用於治療癲癇之低碳水化合物飲食)。

8.在篩檢前的6個月內,曾接受非氨酯(felbamate)或氨己烯酸(vigabatrin)治療。若受試者在篩檢前曾接
受超過6個月的vigabatrin治療,其在篩檢前6個月內所進行的視野檢查,結果必須呈現正常視野,或與
接受vigabatrin治療之前相比較,視野異常情況不得惡化。

9.(除了同時使用的抗癲癇藥物治療之外)目前有在使用中樞神經系統(CNS)活性藥物,除非受試者在篩檢
前已固定使用此類藥物超過1個月;或是目前使用已知可降低癲癇發作門檻指數的藥物(例如抗精神病藥
物),以及單胺氧化酶(MAO)抑制劑。

10.在篩檢前的1個月內目前使用具CNS活性的中草藥治療。

11.在試驗期間內,計畫以手術方式來控制癲癇發作。

12.罹患急性或進行性神經疾病、重度精神疾病,或是可能會妨礙試驗目的之嚴重精神異常。

13.具有尿液滯留之病史,或是具有尿液滯留的危險因子,依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可能影響到受試者的安
全性。

14.依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有任何被視為具有臨床意義的醫療狀況,可能影響到受試者的安全性或試驗結
果,包括但不限於:有臨床意義之心臟、腎臟或肝臟病況;或是會影響到藥物的吸收、分佈、新陳代
謝或排除等情況。

15.在篩檢時的平均校正QT(從心電圖得到的資料)間期(QTc;不是採用QTcB Bazett校正,就是以QTcF
Fridericia校正)超過(或等於) 450 msec或有束支傳導阻滯(1種心臟的異常狀態)的受試者,QT間期超
過(或等於) 480 msec。

注意:在篩檢時,如果初次心電圖檢查結果顯示校正過的QT間期超出這些臨界值,應再進行2次心電圖檢查,並計算出這3次ECG的校正過的QTc平均值。如果平均值超過上述臨界值,受試者就不符合參加試驗的資格。

16.受試者具有積極的自殺計劃/意圖,或過去6個月內曾有自殺意念。在過去2年內曾有企圖自殺的記錄,
或曾經企圖自殺1次以上。

17.在最近2年內,具有惡性腫瘤的病史(基底細胞癌除外)。

18.已知會對試驗藥物的成分過敏。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80 人

  • 全球人數

    5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