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08 - 2014-02-28
Phase III
終止收納10
ICD-10G40.011
有關侷限(局部)(部份)特發性癲癇及癲癇症候群伴有侷限性發作,難治之癲癇,伴有癲癇重積狀態
ICD-10G40.019
有關侷限(局部)(部份)特發性癲癇及癲癇症候群伴有侷限性發作,難治之癲癇,未伴有癲癇重積狀態
ICD-10G40.111
有關侷限(局部)(部份)症狀性癲癇及癲癇症候群伴有單純型部份發作,難治之癲癇,伴有癲癇重積狀態
ICD-10G40.119
有關侷限(局部)(部份)症狀性癲癇及癲癇症候群伴有單純型部份發作,難治之癲癇,未伴有癲癇重積狀態
ICD-9345.51
部份癲癇,未提及意識障礙,併難治之癲癇
A randomized, double-blind, placebo-controlled, parellel-group, multicentre study to determine the efficancy and safety of 2 doses of retigabine immediate release (900 mg/day and 600 mg/day) used as adjunctive therapy in adult Asian subjects with drug resistant partial-onset seiz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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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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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GlaxoSmithKlin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Limited/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委託研究機構(C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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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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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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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1.有反應者的比例,其定義為:相較於安慰劑組,經隨機分配至retigabine 900 mg/day組的受試者,自「基期」起至「維持期」,其28天總POS發生頻率減少50% (以上)
次要療效試驗指標:
關鍵次要療效試驗指標:
1.有反應者的比例,其定義為:相較於安慰劑組,經隨機分配至retigabine 600 mg/day組的受試者,自「基期」起至「維持期」,其28天總POS發生頻率減少50% (以上)
其他次要療效試驗指標:
1.有反應者的比例,自「基期」起至「治療期」(「藥物調整期」及「維持期」),受試者的28天總POS發生頻率減少50% (以上)
2.在「維持期」期間,自基期起的28天總POS發生頻率變化百分比
3.在「治療期」期間,自基期起的28天總POS發生頻率變化百分比
4.在「維持期」期間,自基期起的28天總POS發生頻率變化百分比,可分類如下:無變化/增加、減少
超過0%至不到50%、減少50% 至75%之間、減少超過75%至100%
5.在「治療期」期間,自基期起的28天總POS發生頻率變化百分比,可分類如下:無變化/增加、減少
超過0%至不到50%、減少50% 至75%之間、減少超過75%至100%
6.在「維持期」期間,自基期起的28天總POS發生頻率變化百分比,可分類如下:增加超過25%、增加
0%至25%
7.在「治療期」期間,自基期起的28天總POS發生頻率變化百分比,可分類如下:增加超過25%、增加
0%至25%
主要納入條件
1.在同意參與試驗時,為年滿20歲以上的亞洲男性或女性。(在台灣參與本試驗之受試者必須年滿20歲以
上。)
2.無論有無次發性泛發癲癇發作(一種癲癇發作狀態) (依據國際抗癲癇聯盟(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作分類,1981年),皆確定具有2年以上(含2年)伴隨局部型癲癇發作(POS)的癲癇診斷,且
試驗主持人認為即使曾接受2種以上(含2種)核准的抗癲癇藥物(AED)治療(單獨使用或合併使用),且在
治療劑量、時間皆足夠的情況下,仍會發生局部型癲癇發作。
3.在最近10年內,曾接受1次腦電圖或影像腦電圖檢查,以及1次腦部核磁共振造影或電腦斷層掃描,檢查
結果符合局部型癲癇發作診斷(以腦電圖、腦部核磁共振造影及電腦斷層掃描為診斷癲癇的醫學程序)。
倘若診斷結果為陰性,而且臨床評估時的病史顯示推斷為局部型癲癇發作,並且排除罹患其他疾病之可
能性,您將可被納入試驗。
4.在篩檢回診之前的8週內,每28天局部癲癇發生頻率為4次(以上),其計算方式為:
在評估期間內通報的局部癲癇發作總次數 x 28天
在評估期間內可取得癲癇發作資料的總天數
您不應連續21天(以上)無癲癇發作。若您有單純性局部發作,只有伴隨運動症狀表現之癲癇發作,方能列入符合納入條件之計算。
5.目前使用1、2或3種AED的治療方案,並於篩檢回診之前,已至少接受1個月(以上)的固定治療。如果受
試者目前有使用巴比妥鹽類(barbiturates)藥物(例如:phenobarbital),在篩檢回診之前,其
barbiturate劑量必須已固定使用3個月(以上) 。
註: Vagus Nerve Stimulator (迷走神經刺激器;1種使用電訊號作為癲癇治療的裝置)
迷走神經刺激器不會被視為一種併用的抗癲癇藥物。若您接受外科手術植入迷走神經刺激器,只要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您仍可被納入本試驗:
a.在篩檢回診之前,迷走神經刺激器便已植入至少6個月(以上)。
b.在篩檢回診之前,其裝置必須持續使用1個月(以上),並且在試驗期間內繼續使用。
c.電池預計可於試驗期間內持續供應電源。
d.若您正在考慮植入迷走神經刺激器,您將無法參與本試驗
註:Benzodiazepines(苯二氮平類藥物;1種具有抗癲癇功能的精神活性藥物)
可允許長期使用苯二氮平類藥物(作為一種抗癲癇藥物併用藥物),只要在篩檢回診之前,使用相同的劑量至少1個月(以上),並且在試驗期間內,維持相同的劑量。
6.有能力而且願意持續每天確實填寫癲癇發作行事曆,或是照顧者有能力而且願意持續每天確實填寫癲癇
發作行事曆。
7.在進行任何試驗計劃書載明的程序之前,能瞭解受試者同意書內容,並且願意提供書面同意,或由法定
代理人為之。
8.女性受試者若符合下列條件,便具有參加本試驗之資格:
a.不可能懷孕者(即在生理上無法懷孕,包括停經後婦女)。
若已由荷爾蒙含量評估確認其生殖狀態,則必須經證實(具有醫療報告證明)已切除子宮的停經前婦女,
不論是否接受單側卵巢切除術或雙側卵巢切除術均可。停經後婦女的定義為,超過1年沒有月經,並具
有適當的臨床表現(例如年齡適宜、有血管舒縮症狀病史)。然而,若必要時,應由雌二醇(estradiol)
及濾泡刺激激素(follicle-stimulating hormone;與生殖相關的荷爾蒙)濃度符合停經(menopause)含
量(依據當地實驗室檢查範圍而定)來作確認。對於未證實為停經的婦女,應建議其採取避孕措施,概述
於「參與本試驗將會對我的生活方式有什麼影響?」一節中。
b.可能懷孕者,在篩檢時的血清懷孕檢驗結果為陰性,以及進行隨機分配時的尿液和血清懷孕檢驗結果
皆為陰性,並且同意達到「參與本試驗將會對我的生活方式有什麼影響?」一節中明訂的其中一項避孕
要求。
c.未懷孕者或未授乳(哺乳)者,或是未計畫在試驗期間內懷孕者。
d.肝功能檢查: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與丙胺酸轉胺酶(ALT)低於正常值上限(ULN)的2倍;鹼性磷酸酶
(ALP)及膽紅素低於或等於ULN的1.5倍(倘若膽紅素經過分離程序後超過ULN的1.5倍,但直接膽紅素低於
35%和膽紅素已經過分餾者,便可在接受的範圍內;AST、ALT、ALP及膽紅素為您體內指示您肝功能的化
學物質)。
排除條件
1.在參加試驗前的12個月內,有泛發性癲癇發作者(例如Lennox-Gastaut症候群、青少年肌抽躍性癲癇
(juvenile myoclonic epilepsy)、失神性癲癇等(absence epilepsy))、過於頻繁的的癲癇發作(其定
義為: 癲癇發作活性持續時間不到30分鐘,期間有多次癲癇發作且頻率過高,無法區分每次癲癇發作
的開始和結束)其個別癲癇發作無法獨立計算者,或有非癲癇發作者。
2.在篩檢前的12個月內,(除了單純性局部癲癇重積狀態)曾有癲癇重積狀態(一種癲癇持續發作的狀態)。
3.先前曾使用retigabine。
4.腎功能不全,其判斷方式為肌酸酐廓清率(creatinine clearance)低於50 mL/min。
5.在篩檢前的12個月內,有物質濫用(酒精或藥物)或物質依賴之病史。
6.在篩檢前的30天內,曾服用研究藥物或使用過研究用醫療器材,或者計畫在試驗期間內,隨時服用其他
研究藥物。
7.目前採用或計畫採用生酮飲食(ketogenic diet;1種主要用於治療癲癇之低碳水化合物飲食)。
8.在篩檢前的6個月內,曾接受非氨酯(felbamate)或氨己烯酸(vigabatrin)治療。若受試者在篩檢前曾接
受超過6個月的vigabatrin治療,其在篩檢前6個月內所進行的視野檢查,結果必須呈現正常視野,或與
接受vigabatrin治療之前相比較,視野異常情況不得惡化。
9.(除了同時使用的抗癲癇藥物治療之外)目前有在使用中樞神經系統(CNS)活性藥物,除非受試者在篩檢
前已固定使用此類藥物超過1個月;或是目前使用已知可降低癲癇發作門檻指數的藥物(例如抗精神病藥
物),以及單胺氧化酶(MAO)抑制劑。
10.在篩檢前的1個月內目前使用具CNS活性的中草藥治療。
11.在試驗期間內,計畫以手術方式來控制癲癇發作。
12.罹患急性或進行性神經疾病、重度精神疾病,或是可能會妨礙試驗目的之嚴重精神異常。
13.具有尿液滯留之病史,或是具有尿液滯留的危險因子,依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可能影響到受試者的安
全性。
14.依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有任何被視為具有臨床意義的醫療狀況,可能影響到受試者的安全性或試驗結
果,包括但不限於:有臨床意義之心臟、腎臟或肝臟病況;或是會影響到藥物的吸收、分佈、新陳代
謝或排除等情況。
15.在篩檢時的平均校正QT(從心電圖得到的資料)間期(QTc;不是採用QTcB Bazett校正,就是以QTcF
Fridericia校正)超過(或等於) 450 msec或有束支傳導阻滯(1種心臟的異常狀態)的受試者,QT間期超
過(或等於) 480 msec。
注意:在篩檢時,如果初次心電圖檢查結果顯示校正過的QT間期超出這些臨界值,應再進行2次心電圖檢查,並計算出這3次ECG的校正過的QTc平均值。如果平均值超過上述臨界值,受試者就不符合參加試驗的資格。
16.受試者具有積極的自殺計劃/意圖,或過去6個月內曾有自殺意念。在過去2年內曾有企圖自殺的記錄,
或曾經企圖自殺1次以上。
17.在最近2年內,具有惡性腫瘤的病史(基底細胞癌除外)。
18.已知會對試驗藥物的成分過敏。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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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8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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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5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