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卷

TPIDB > 搜尋結果 > 臨床試驗計畫

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E7080-G000-209

2013-02-15 - 2014-04-18

Phase II

終止收納4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多中心、開放性的第 2 期試驗,以評估肺腺癌 KIF5B-RET 陽性病患使用 Lenvatinib (E7080) 的安全性和療效

  • 試驗申請者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Eisai Limited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楊志新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夏德椿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蘇五洲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蔡俊明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肺腺癌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主要目的在於確定 E7080 對您的身體和肺癌病情的影響(正面影響和/或負面 影響)。本試驗的目的在於檢查您的腫瘤是否縮小、多久後腫瘤開始縮小,以及對腫瘤的藥效時間長短。本試驗還將收集有關您的壽命、一般健康狀況、生活品質等資訊以及本試驗期間可能對您造成的副作用。

藥品名稱

E7080

主成份

E7080

劑型

capsule

劑量

4

評估指標

主要試驗指標:
- 客觀反應率 (ORR),定義為根據試驗主持人的腫瘤評估,有最佳 CR 或 PR 整體反應的受試者比率。
次要試驗指標:
- 無惡化存活率 (PFS):定義為從第一次劑量到第一次疾病進展記錄或死亡日期間的時間,以較早發生者為準。PFS 審查規則將在統計分析計劃 (SAP) 中定義,並遵守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的準則。
- 整體存活率 (OS):定義為第一次劑量日期到任何死因的死亡日。將在資料截止日對在此日仍存活的受試者進行人口調查。對於無法追蹤的受試者將在最後所知存活日期進行人口調查。
- 藥動學:以血漿 PK lenvatinib 曝露參數進行測量。
探索性指標:
- 疾病控制率 (DCR):定義為有證實 CR 或 PR 或 SD 最佳整體反應的受試者比例。SD 的最佳整體反應必須在 lenvatinib 第一次劑量後至少 7 週。
- 臨床受益率 (CBR):定義為有證實 CR 或 PR 或持續性 SD 的最佳整體反應的受試者比例。持續性 SD 必須在 lenvatinib 第一次劑量至少持續 23 週。
- 反應時間 (TTR):定義為第一次劑量日期到第一次記載確認反應的日期。
- 反應持續時間 (DOR):定義為第一個反應的紀錄日期到第一次疾病進展紀錄日期或任何死因的死亡日期。
- 受試者自填的健康結果 (HSU):定義為根據受試者自填健康結果的問卷調查而計算的效用權數得分,包括 QLQ-C30、QLQ-L13、EQ-5D 和 HSU。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受試者須符合以下所有標準,才可參與本試驗:
1.受試者需經細胞學或組織學診斷,確診為罹患肺腺癌。
2.受試者經基因排序或其他確定的 RET 異位診斷法(如 CCDC6-RET)診斷,確診腫瘤表現為 KIF5B-RET 異位。
3.除非與試驗委託者另行協商,受試者之前最多可接受三種肺腺癌全身性抗癌治療試驗計畫書(包括輔助治療和酪氨酸激抑制劑(TKI))。
4.根據試驗主持人的評估,受試者臨床表現需顯示所患的肺腺癌有進行全身性化療的需要。
5.出現符合以下標準的可評估疾病:
a.至少出現一處長軸直徑至少 1.0 公分的非淋巴結病灶,或短軸直徑至少 1.5 公分的淋巴結病灶,根據 RECIST 1.1 的規定,使用電腦斷層(CT)或核磁共振成像(MRI)進行測量,該淋巴結病灶應連續可衡量。若只有一處標靶病灶,而且不是淋巴結病灶,其最大直徑應至少為 1.5 公分。
b.之前曾進行放射治療或局部治療的病灶必須顯示病程惡化的影像學依據,被判定為標靶病灶。
6.對於發生已知腦轉移,並已完成全腦放射治療、立體定向放射治療或整體外科切除手術的受試者,若臨床表現穩定、未出現症狀,而且在 28 天內未使用類固醇類藥物,將具備參與試驗的資格。
7.正常骨髓功能
8.正常肝功能
9.正常腎臟功能的定義為,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所得肌氨酸酐廓清率 ≥ 40 毫升/分鐘。
10.使用或未使用降血壓藥時血壓(BP)在正常範圍下:其定義為篩選時 BP ≤ 150/90 毫米汞柱,而且在第 1 個週期的第 1 天(C1D1)前的一週內未更換降血壓藥。
11.美國東岸癌症臨床試驗合作組織(ECOG)日常體能狀態量表顯示(PS)為 0 或 1。
12.開始服用試驗藥物後,預計存活期為 12 週或更長。
13.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第一次篩選)時,年齡至少為 20 歲(或國家法定年齡大於 20 歲)的男性或女性。
14.篩選或基期檢查時,女性不得處於哺乳期或懷孕(人類絨毛膜性腺激素(ß-hCG)檢測結果為陰性,最低敏感度 25 IU/L 或為ß-hCG 的等同單位)。若陰性的懷孕篩選結果在第一次使用試驗藥物超過 72 小時前取得,基期時必須再次進行檢測。
15.所有女性均會被視為具生育能力,除非已經停經(至少連續 12 個月無月經來潮,處於適當年齡群,且無其他已知或疑似原因)或已經接受絕育手術(例如,雙側輸卵管結紮、全子宮切除術或雙側卵巢切除術,所有此類手術需至少在用藥前 1 個月進行)。
16.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在參與試驗前的 30 天內不得有任何未採取避孕措施的性行為。
17.男性受試者需已成功進行輸精管切除術(且已確定為無精症)或受試者與其女性伴侶均符合上述標準(即不具懷孕風險或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停用試驗藥物後的 30 天內採取高效避孕措施)。試驗期間以及停用試驗藥物後的 30 天內不允許捐獻精子。
18.提供書面受試者知情同意書(第一次篩選和第二次篩選)。
19.願意並可以遵守本試驗計畫書中所有方面的要求。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一條件的受試者不得參與本試驗:
1.接受第一次試驗藥物用藥前 21 天內(如試驗性療法則為 28 天內)曾接受任一種抗癌治療(包括手術治療、局部治療、生物治療、免疫療法、賀爾蒙或放射療法)。
2.除「納入條件」第 6 條的情況外,發生軟腦脊膜轉移或大腦轉移的受試者。
3.除掉髮和不孕外,尚未從先前抗癌治療的毒性復原,依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CTCAE))第 4 版中事件嚴重等級小於 2 級。
4.嚴重心血管損傷:接受第一次試驗藥物前 6 個月內,有高於「紐約心臟協會」(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第 2 級充血性心臟衰竭、不穩定性心絞痛、心肌梗塞或中風病史,或篩選時患有需要藥物維持的心律不整。
5.腸胃吸收不良或具有任何其他試驗人員認為可能會影響 lenvatinib 吸收的病症。
6.過去 24 個月內患有具活性的惡性腫瘤(肺腺癌或原位黑色素瘤、基底細胞癌或鱗狀細胞癌或原位的子宮頸癌除外)。
7.第一次接受試驗藥物的前 3 週內接受大型手術。
8.患有出血性或血栓性疾病或使用抗凝血藥物(例如 warfarin)或類似需要透過治療性國際標準化比值(INR)監測的抗凝血劑。(允許低分子的肝素治療。)
9. 第一次接受試驗藥物前 3 週內,出現咳血症狀(至少咳出鮮紅色血液 2.5 毫升)。
10.發生現存性感染情況(任何需要治療的感染情況)。
11.患有中樞神經系統性疾病(CNS)。
12.尿液試紙檢驗結果顯示蛋白尿 > 1+ 的受試者將進行 24 小時尿液收集,接受蛋白尿量化評估。24 小時尿液蛋白含量 ≥ 1 公克的受試者不具參與試驗資格。
13.任何試驗人員認為會妨礙受試者參與臨床試驗,或妨礙受試者完成試驗的醫療或其他狀況。
14.在試驗期間安排進行手術。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50 人

  • 全球人數

    10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