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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GO29438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657434

2016-07-01 - 2020-06-30

Phase III

終止收納9

ICD-10C34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第三期、開放性、隨機分配試驗,以初次接受化學治療、患有第四期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患者為對象,評估 ATEZOLIZUMAB(MPDL3280A,為抗 PD-L1 抗體)搭配CARBOPLATIN或CISPLATIN + PEMETREXED,與CARBOPLATIN或CISPLATIN + PEMETREXED進行比較

  • 試驗申請者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F. Hoffmann-La Roche Ltd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鍾飲文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邱昭華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3 停止召募

Audit

試驗主持人 簡志峰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陳昭勳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魏裕峰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蘇茂昌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Audit

試驗主持人 施金元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Audit

試驗主持人 郭漢彬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賴俊良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IB 期至第 IIIA 期非小細胞肺癌的 PD-L1 選定患者

試驗目的

本試驗將評估將 atezolizumab 搭配佳鉑帝(carboplatin)或順鉑(cisplatin) + 愛寧達(pemetrexed)使用,相較於佳鉑帝(carboplatin)或順鉑(cisplatin) + 愛寧達(pemetrexed),用於初次接受化學治療、患有第四期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患者的療效、安全性與藥物動力學特性。

藥品名稱

Atezolizumab (MPDL3280A)

主成份

ATEZOLIZUMAB (anti-PD-L1 antibody)

劑型

靜脈輸注用濃縮注射液

劑量

1200mg/20 ml

評估指標

療效目標
本試驗的共同主要目標為:
-評估 atezolizumab 的療效,測量方法為試驗主持人根據固體腫瘤療效評價標準第 1.1 版 (RECIST v1.1) 評估之無惡化存活率 (PFS)
-評估 atezolizumab 的療效,測量方法為整體存活期 (OS)
本試驗的次要療效目標為:
-評估 atezolizumab 的療效,測量方法為試驗主持人依 RECIST 第 1.1 版的客觀反應率 (ORR)
-評估 atezolizumab 的療效,測量方法為試驗主持人依 RECIST 第 1.1 版的反應持續時間 (DOR)
-評估1與2年時的OS率
-判定 atezolizumab 造成的影響,測量方法為患者通報諸如咳嗽、呼吸困難(單項及多項子量表)、胸痛或手臂/肩膀疼痛等肺癌症狀自基期以來的變化,採用歐洲癌症治療研究組織 (EORTC) 核心生活品質問卷 (QLQ-C30) 以及肺癌補充問卷 (QLQ-LC13)
-判定 atezolizumab 的影響,測量方法為患者通報肺癌症狀(胸痛、呼吸困難和咳嗽)自基期以來的變化之分數,採用肺癌症狀 (SILC) 量表症狀嚴重程度分數

安全性目標
本試驗的安全性目標為:
-評估 atezolizumab搭配佳鉑帝(carboplatin)或順鉑(cisplatin)  愛寧達(pemetrexed)或單獨使用愛寧達(pemetrexed)之維持治療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針對 atezolizumab 評估抗治療抗體的發生率及效價,以及探索免疫原性反應與藥物動力學、安全性和療效之間的可能關係

藥物動力學目標
本試驗的藥動學目標為:
-將 atezolizumab 搭配佳鉑帝(carboplatin)或順鉑(cisplatin) + 愛寧達(pemetrexed)使用或單獨使用愛寧達(pemetrexed)時,歸納出其藥物動力學特性
-將佳鉑帝(carboplatin)搭配 atezolizumab 和愛寧達(pemetrexed)使用時,歸納出其藥物動力學特性
-將順鉑(cisplatin)搭配 atezolizumab + 愛寧達(pemetrexed)使用時,歸納出其藥物動力學特性
-將愛寧達(pemetrexed)搭配 atezolizumab + 佳鉑帝(carboplatin)或順鉑(cisplatin)使用時,歸納出其藥物動力學特性

探索性目標
本試驗的探索性目標為:
-評估 6 個月及 1 年期重要時間點的 PFS 率
-評估各治療組於 3 年後的 OS 率
-評估 atezolizumab 的療效,測量方法為 OS 及試驗主持人依 RECIST 第 1.1 版評估基於人口統計和基期特徵的子群組 PFS
-評估 atezolizumab 的療效,測量方法為階段性存活期
-評估腫瘤與血液生物標記之間的關聯性(包括但不限於計劃性細胞死亡-配體1 (PD-L1)、計劃性細胞死亡-1 (PD-1)、體細胞突變和其他),由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IHC)或定量反轉錄酶聚合酶鏈反應 (qRT-PCR)、次世代定序及/或其他方法和療效測量所定義
-評估建檔及/或新鮮腫瘤組織和血液內的預測、診斷和藥效探索性生物指標,以及這些指標和病況、抗藥性機制及/或試驗治療反應之間的關聯性
-評估並比較患者的健康狀態,評估方法為利用歐洲生活品質 五面向五等量表產生利用率分數,以提供補償經濟模型使用
-判定 atezolizumab 對於各治療比較所造成的影響,測量方法為患者通報健康相關生活品質結果 (PRO)、肺癌相關症狀,以及 EORTC QLQ-C30 和 QLQ-LC13 所測得健康狀態自基期以來的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能納入本試驗:
1.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年滿 18 歲或以上男性或女性 (台灣地區參與試驗患者必須年滿 20 歲)
3.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力狀態 0 或 1。
4.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之第四期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根據國際抗癌聯盟 (UICC) 分期系統/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分期系統第 7 版;Detterbeck 等人 2009)。
-腫瘤具有混合性非小細胞組織學(即:鱗狀和非鱗狀)的患者若主要組織學部分為非鱗狀,則符合資格。
5.未曾接受治療的第四期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
-本試驗排除表皮細胞生長因子受體 (EGFR) 基因敏感化突變的患者,因為得舒緩 (Erlotinib)、艾瑞莎 (Gefitinib) 或其他 EGFR 酪胺酸激酶抑制劑適用於初步治療 EGFR 突變非小細胞肺癌。
-本試驗排除間變性淋巴瘤激酶 (ALK) 融合致癌基因的患者,因為截剋瘤 (Crizotinib) 或其他 ALK 抑制劑適用於初步治療非小細胞肺癌且具有間變性淋巴瘤激酶 (ALK) 融合致癌基因的患者。
-若患者之 EGFR 和 ALK 狀態未知,必須於篩選時提供檢測結果。可於當地或中央實驗室評估 ALK 和/或 EGFR。
6.若患者曾接受用於治癒非轉移性疾病的新型輔助療法、輔助化學治療或化學放射治療,必須在最近一劑化學治療及/或放射治療後至隨機分配之間,經過至少 6 個月的無治療期。
7.若具有無症狀中樞神經系統(CNS)疾病轉移病史的病患符合所有下列條件,便具合格資格:
-只允許腦天幕上與小腦轉移 (即無中腦、橋腦、延髓或脊髓之轉移)
-目前無需以皮質類固醇治療中樞神經系統疾病
-隨機分配以前 7 天內未接受立體定位放射治療,全腦放射線則為 14 天內
-在完成 CNS 導向治療和篩選放射學試驗期間無期中進展證據於篩選掃描時檢測出新的無症狀中樞神經系統轉移的病患,必須接受放射治療與/或中樞神經系統轉移手術。在經過治療後,如果這些患者符合其他所有條件,則可能在隨機分配前無需進行額外的腦部掃描即符合資格。
8.患者應送交一份治療前腫瘤組織檢體(若可提供)。若無法提供腫瘤組織(例如:於先前診斷檢測時用畢),則患者仍可符合資格。
若可提供腫瘤組織,建議提供典型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腫瘤檢體石蠟塊或從 FFPE 腫瘤檢體新鮮切下的未染色連續切片(建議至少 10 份)。若無法提供 10 份切片,可提供較少份量。
若無法提供上述 FFPE 檢體,也可接受任何類型的檢體(包刮細針抽吸、沉澱細胞檢體[例如:取自肋膜積液]和灌洗檢體)。
應隨同此份檢體一併提供相關病理學報告。
應在納入前或納入後 4 週內送交任何可提供之腫瘤組織檢體。
9.依據 RECIST (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第 1.1 版定義屬於可測量之疾病
-曾接受放射的病灶經明確記錄自放射治療後已發生疾病惡化,且先前接受放射的病灶並非唯一的疾病部位,則視為可測量疾病。
10.在隨機分配以前的 14 天內獲得下列檢驗結果,顯示血液及末梢器官功能充足:
-絕對嗜中性球計數 (ANC) >= 1500 細胞/μL,無顆粒球集落刺激因子支持 (without granulocyte colony stimulating factor support)
-淋巴細胞數 >=500/μL
-血小板數>= 100,000/μL (未輸血)
-血紅素 >= 9.0 g/dL
患者可透過接受輸血來滿足此條件。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此條件只適用於未接受抗凝血治療者,而接受抗凝血治療的患者應維持穩定劑量。
-天門冬氨酸轉胺酶(AST)、丙氨酸轉胺酶 (ALT) 以及鹼性磷酸酶<= 2.5 倍正常值上限,但下列情況例外:
已知患有肝臟轉移的患者:天門冬氨酸轉胺酶(AST) 及/或丙氨酸轉胺酶(ALT)<=5 倍正常值上限
已知患有肝臟或骨骼轉移的患者,鹼性磷酸酶(ALP)<= 5 倍正常值上限
-血清膽紅素 <= 1.25 倍正常值上限
已知罹患吉伯特氏症 (Gilbert′s disease)、血清膽紅素<=3 倍正常值上限的患者可納入試驗。
-肌酸酐清除率計算值 (CRCL) > 45 mL/min,或使用順鉑 (cisplatin) 時,肌酸酐清除率計算值必須 >= 60 mL/min
11.有關納入中國延伸期的患者:目前居住於中國大陸、香港、或台灣且為華人血統
-對於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同意在治療期間以及在接受最末劑 atezolizumab 後至少
5 個月內和最末劑 cisplatin、carboplatin 或 pemetrexed 後至少 6 個月內保持禁慾 (禁止與異性性交) 或使用每年失敗率 < 1% 的避孕方法。同一期間,女性必須避免捐贈卵子。
-若女性已有初經且未處於絕經後狀態 (連續停經 ≥ 12 個月,且除了更年期外未辨識出其他原因),並且未進行育手術 (摘除卵巢及/或子宮),則該位女性將被視為具生育能力。
-每年失敗率 < 1% 的非荷爾蒙避孕方法範例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術、男性絕育、正確使用能抑制排卵的荷爾蒙避孕法、釋放荷爾蒙的宮內避孕器、銅質子宮內避孕器。
-禁慾方式的可靠度,應根據臨床試驗的持續時間以及患者偏好和正常的生活方式來評估。定期禁慾 (例如推算日期、排卵期、症狀基礎體溫法或排卵期後避孕法) 以及體外射精法是無法接受之避孕方法。
12.對男性:同意保持禁慾 (禁止與異性性交) 或使用避孕措施,並且同意禁止捐精,如下所描述:
-有生育能力女性伴侶的男性,必須同意在化療治療期間以及最末劑化療後至少 6 個月內保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加上額外的避孕法,且合併使用後的每年失敗率需 < 1%。
-有懷孕女性伴侶的男性,必須同意在化療治療期間以及最末劑化療後至少 6 個月內保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
-禁慾方式的可靠度,應根據臨床試驗的持續時間以及患者偏好和正常的生活方式來評估。定期禁慾 (例如推算日期、排卵期、症狀基礎體溫法或排卵期後避孕法) 以及體外射精法是無法接受之避孕方法。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一項條件之患者本試驗將予以排除。
癌症特定性排除
1. 在篩選與先前的放射學檢查評估中,經電腦斷層掃描 (CT) 或核磁共振造影 (MRI) 判定為活躍中或未治療之中樞神經系統轉移
2. 未經手術與/或放射線明確治療的脊髓壓迫症,或先前確診患有脊髓壓迫並經過治療,而在隨機分配前無證據顯示該疾病臨床上已有 2 週以上達穩定狀況。
3. 腦軟脊膜疾病
4. 控制不佳的腫瘤相關疼痛
• 在進入試驗時,使用止痛藥的患者必須維持穩定療程。
• 適合緩和放射治療的有症狀病灶 (例如:骨骼轉移,或是擠壓神經的轉移) 應於接受隨機分配前完成治療,而患者應自放射治療的影響復原。其中,並無所需的最短復原期。
• 對於生長狀況可能會引起功能缺陷或頑固性疼痛的無症狀轉移病灶 (例如:目前並無脊髓壓迫的硬膜外轉移),應於情況許可時,考慮於隨機分配前實行局部治療。
5. 控制不良、需要多次引流程序(每月一次或一次以上) 的肋膜積液、心包膜積液或腹水
• 使用留置導管 (例如:長期留置胸腔引流管 (PleurX®)) 的患者可參加試驗。
6. 控制不良或具症狀的高鈣血症 (鈣離子 > 1.5 mmol/L 或鈣 > 12 mg/dL,或血清鈣修正值 > 正常值上限)
• 在接受隨機分配前正在使用癌骨瓦 (denosumab) 的患者,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中止使用該藥物並改用雙磷酸鹽,且符合其資格。
7. 在隨機分配以前 5 年內患有非小細胞肺癌以外的惡性腫瘤,除了轉移或死亡風險可忽略不計者 (例如:預期 5 年整體存活期 > 90%)、接受預期達到治癒結果的治療者 (例如:經充分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採治癒性手術的局部攝護腺癌,以及採治癒性手術的導管原位癌) 不在此限。
8. 已從其他臨床研究的免疫組化染色 (IHC) 檢驗判定的腫瘤 PD-L1表現狀態(例如:在進入試驗的篩選期間,已判定有 PD-L1 表現狀態伴隨抗 PD-1 或抗 PD-L1 抗體,但不符合資格的患者,則予以排除)。
一般性醫療排除條件
1. 已懷孕、授乳中或意圖於試驗期間懷孕的女性
2. 病史中曾對嵌合/人源抗體或融合蛋白產生嚴重的過敏症、全身性過敏或其他過敏反應
3. 已知對中國倉鼠卵巢細胞生產的生物藥劑或是 atezolizumab 配方內任何成分過敏或產生過敏症
4. 病史中曾患有自體免疫疾病,其中包括但不限於重症肌無力、 肌炎、自體免疫性肝炎、紅斑性狼瘡、類風濕性關節炎、發炎性腸病、抗磷脂症候群相關血管栓塞、韋格納氏肉芽腫 (Wegener's granulomatosis)、乾燥症候群 (Sjögren’s syndrome)、格林-巴利症候群 (Guillain-Barré syndrome)、多發性硬化症、血管炎或是腎絲球腎炎
• 具自體免疫性甲狀腺功能低下症且接受穩定劑量的甲狀腺素補充治療之患者可視為符合本試驗之資格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0 人

  • 全球人數

    56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