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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C-5013-DLC-002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285062

2016-03-01 - 2023-03-01

Phase III

終止收納5

ICD-10C83.33

腹腔內淋巴結之瀰漫性巨大B-細胞淋巴瘤

針對從未接受治療的活化 B 細胞型瀰漫性大 B 細胞淋巴瘤受試者,比較Lenalidomide(CC-5013)加上 R-CHOP 化療(R2-CHOP)與安慰劑加上 R-CHOP 化療的療效與安全性的第 3 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多中心試驗

  • 試驗申請者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Celgene Corporation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葉士芃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陳志丞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王銘崇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葉士芃 未分科

協同主持人

Audit

試驗主持人 王博南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試驗主持人 姚明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適應症

具有活化B細胞(ABC)型瀰漫性大B細胞淋巴瘤(DLBCL)的診斷、未曾接受治療、依據CT掃描具有至少一處可測量病灶,並且具有足夠的肝臟、腎臟、心臟與骨髓功能。

試驗目的

評估未曾接受治療的ABC型DLBCL受試者使用lenalidomide、莫須瘤注射劑(rituximab)、環磷醯胺(cyclophosphamide)、速溶艾黴素注射劑(doxorubicin)、敏克瘤注射液(vincristine)與皮質醇(prednisone)(R2-CHOP)化療相較於安慰劑、莫須瘤注射劑(rituximab)、環磷醯胺(cyclophosphamide)、速溶艾黴素注射劑(doxorubicin)、敏克瘤注射液(vincristine)與皮質醇(prednisone)(安慰劑-R-CHOP)化療的療效與安全性。

藥品名稱

Lenalidomide (CC-5013)

主成份

Lenalidomide (CC-5013)

劑型

膠囊(capsule)

劑量

15mg, 10mg, 5mg, 2.5mg

評估指標

此項隨機分配、安慰劑對照試驗目的在於評估未曾接受治療的活化B細胞(ABC)型瀰漫性大B細胞淋巴瘤(DLBCL)受試者使用R2-CHOP化療相較於安慰劑-R-CHOP的療效與安全性。本試驗分為篩選期、治療期與追蹤期。將在34個月累積納入期間隨機分配約560名受試者。

可在受試者簽署同意書後展開篩選期,以確認資格。受試者將在篩選期內進行安全性與其他評估,包括由中央針對瀰漫性大B細胞淋巴瘤(DLBCL)診斷與是否為ABC類型進行病理學確認。確認資格後,會將受試者以1:1的比例隨機分配至實驗組或對照組。

於第1週期第1日給藥時展開治療期。受試者將接受計劃書規定的治療共6週。將繼續完成治療;或者直到週期中(第9-12週之間,即第3週期後但於第4週期前)的電腦斷層(CT)掃描結果顯示需要依據反應評估改變治療;疾病惡化;無法接受的毒性;死亡;或撤回同意,以最早發生者為準。治療結束定義為Lenalidomide/安慰劑治療結束日期或R-CHOP治療結束日期之中較晚者。

每位受試者在治療結束日期後立即展開追蹤期。將依據表5所述之時程表,為受試者追蹤第一次與第二次惡化、後續抗淋巴瘤治療與任何第二原發性惡化腫瘤(SPM)的發生,以及整體存活。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納入試驗:
1.依據中央病理學評估,屬於以組織學確認患有下列世界衛生組織(WHO)子分類的CD20 + DLBCL。在地方與中央病理學診斷結果不一致的罕見情況下,且若已由中央病理學確認為ABC型(納入條件2),則受試者仍可由試驗主持人依據地方DLBCL診斷納入試驗。將由第二位中央病理學家進行回溯性判定。
a.未另外規定(NOS)
b.與慢性發炎相關
c.老年患者人類皰疹病毒第四型陽性(EBV+)

2.依據中央病理學評估,以 NanoString 的 nCounter® Dx 分析系統進行經過驗證的 GEP 檢定後,確認為 ABC 型。(ABC 型受試者由 GEP 檢定通報為符合此納入條件,而未判定、無法分類或 GCB 型的受試者則不符合納入條件)。

3.可提供足夠的淋巴結或腫瘤切片檢體進行中央病理學評估並依據 NanoString nCounter® Dx 分析系統進行 GEP 分型。強烈建議使用手術切開或切除時所取得的甲醛固定石蠟包埋淋巴結或腫瘤切片。允許使用粗針切片,一般而言,包埋於兩份 FFPE 組織塊的3-4份切片足夠進行地方與中央病理學評估(一份組織塊供地方使用,一份供中央病理學分析使用)。只要其他常用儀器(例如內視鏡切片夾或抓取切片)可提供相等份量的組織,便可使用。不接受細針抽吸取得的材料。若留存檢體無法取得或無法接受,需要在隨機分配前再度切片。
4.CT橫切面影像顯示具有最長直徑至少1.5 cm且有二個垂直方向可供測量的可測量疾病。
5.Ann Arbor 第II-IV期疾病。
6.未曾因 DLBCL 接受治療,8.2.1節允許的情況除外。
7.適合接受6個週期 R-CHOP21 的受試者。
8.國際預後指數2分以上。
9.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 < 2。
10.簽署同意書當日年齡必須為18至80歲。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若 ECOG 體能分數 ≤1;共病依據修正後累積疾病評量量表(CIRS)的個別器官系統分數分別 ≤2 (Salvi, 2008; Salvi, 2008a);且若受試者依據地方實務原本符合接受完整劑量 R-CHOP 的條件,則可納入超過80歲的受試者。

11.必須達到下列實驗室要求:
a.絕對嗜中性球計數(ANC)≥1,500 cells/mm3(1.5 x 109/L),除非依據近期骨髓抽吸與骨髓切片顯示骨髓或脾臟具有淋巴瘤的繼發性侵犯或脾腫大,此時限值為 ≥1,000 cells/mm3(1.0 x 109/L)
b.血小板計數 ≥ 75,000/mm3(75 x 109/L),除非依據近期骨髓抽吸與骨髓切片顯示骨髓或脾臟具有淋巴瘤的繼發性侵犯或脾腫大,此時限值為 ≥50,000/ mm3(50 x 109/L)
c.血紅素 ≥7.5 g/dL(4.7 mmol/L)
d.血清天冬氨酸轉氨酶(AST/SGOT)或丙氨酸轉氨酶(ALT/SGPT)≤3.0 x 正常上限(ULN)。若資料顯示淋巴瘤侵犯肝臟,則要求為 ≤5.0 x ULN。
e.血清總膽紅素 ≤2.0 mg/dl(34 µmol/L)。若具有Gilberts症候群或資料顯示淋巴瘤侵犯肝臟或胰臟,則要求為 ≤5.0 mg/dl(86 µmol/L)。
f.計算後肌酸酐廓清率(Cockcroft-Gault公式)≥30 mL/min

12.於進行試驗評估或程序前了解且自願簽署同意書。
13.能夠遵循試驗回診時間安排以及其他計畫書的要求。

14.具生育能力的女性(FCBP)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由試驗醫師於展開試驗治療前確認二份懷孕檢測結果為陰性。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持續接受懷孕檢測,也必須在試驗治療結束後進行。即使受試者完全禁絕1異性間的性接觸,也須符合此項條件。
b.自展開試驗治療前28日起、試驗治療期間(包括中斷劑量時)與停止試驗治療後12個月內,願意完全禁絕 異性間性接觸(必須每月評估一次),或同意使用且能夠遵從有效避孕方式,不得中斷。

15.男性受試者必須:
a.在參與試驗期間、中斷劑量時與停用試驗藥物後至少28日內,必須完全禁慾1,或者同意在與懷孕女性或具生育能力女性進行性行為時使用保險套,即使男性受試者已接受成功的輸精管切除術。
b.同意在接受試驗藥物治療期間與停止試驗藥物治療後28日內不捐贈精液。

16.所有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了解試驗藥物可能具有致畸風險。
b.同意在接受試驗藥物治療期間與停止試驗藥物治療後28日內不捐血。
c.同意不與他人分享試驗藥物。
d.同意接受關於懷孕注意事項與胎兒暴露風險的諮詢。
e.女性必須同意在參與試驗期間與停用試驗藥物後至少12個月內不哺乳。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若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條件,受試者將無法納入試驗:
1.下列的 DLBCL WHO 子類別:
a.活動性 CNS 或腦膜淋巴瘤
b.原發性皮膚、腿部類型
c.原發性縱膈腔(胸腺)型
d.淋巴瘤樣肉芽腫
e.ALK 陽性淋巴瘤
f.漿母細胞性淋巴瘤
g.發生於 HHV8 相關多發病灶 Castleman 氏症的大 B 細胞淋巴瘤
h.原發性積液淋巴瘤
i.血管內大 B 細胞
j.B 細胞無法分類且伴隨介於 DLBCL 與 Burkitt 之間的特性
k.無法分類且伴隨介於 DLBCL 與典型何杰金氏淋巴瘤之間的特性
l.多 T 細胞/組織球。
2.排除患有移植後淋巴增生疾病(PTLPD)者,即使屬於 B 細胞類型與 ABC 子型。
3.組織學不屬於 DLBCL。證據顯示同時患有 DLBCL 與濾泡型淋巴瘤(FL),或屬於轉換型非何杰金氏瘤(NHL)。
4.B型肝炎病毒(HBV)血清陽性或活動性病毒感染:
a.HBV表面抗原(HBsAg)陽性
b.HBV表現抗原(HBsAg)陰性、HBV表面抗體(抗HBs)陽性及/或HBV核心抗體(抗HBc)陽性,且可測得病毒DNA
註:
c.允許因曾發生感染獲得成功治療而為血清陽性的受試者(HBsAg陰性、抗HBs陽性及/或抗HBc陽性,但病毒DNA陰性)
d.HBV疫苗而血清陽性的受試者可納入試驗(抗HBs陽性、抗HBc陰性與HBsAg陰性)
5.患有慢性C型肝炎的C型肝炎(HCV)陽性受試者,或患有活動性C型肝炎感染而需要抗病毒藥物的受試者(隨機分配時)。
注意:
a.可納入依據試驗主持人記錄未患有活動性C型肝炎與原本符合接受R-CHOP化療條件的HCV陽性受試者。
6.已知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血清陽性或活動性病毒感染。
7.無法使用化療療程中的任何藥物,特別是:
a.依據 MUGA 評估為LVEF < 45%,或依據心臟超音波評估為 LVEF <地方機構 R-CHOP 給藥正常限值
b.周邊神經病變 ≥等級2
8.簽署同意書起28日內接受重大手術(不包括淋巴結或骨髓切片),除非受試者已復原
9.預期壽命 < 6 個月
10.曾有其他惡性腫瘤病史,除非受試者已無疾病 ≥5年。≥5年的時間限制不包括下列病史:
a.局部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b.子宮頸原位癌
11.曾使用 lenalidomide
12.已知對於thalidomide過敏
13.已知對於鼠源製品敏感或過敏
14.第1週期第1日的28日內或五個半衰期內曾使用任何試驗藥物,以較長者為準。
15.不願意接受VTE預防性治療的受試者
16.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17.未受控制的間發性疾病
18.可能會阻礙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之任何重大的醫療狀況、檢驗結果異常或是精神疾病
19.如果受試者參與試驗,會使之處於無法接受之風險的任何情況,例如活動性嚴重感染、出現檢驗結果異常
20.任何會混淆試驗資料解讀能力的情況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0 人

  • 全球人數

    56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