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E2007-G000-306
2008-08-15 - 2010-11-30
Phase III
終止收納4
A Double-Blind, Placebo-Controlled, Dose-Escalation, Parallel-Group Study to Evaluate the Efficacy and Safety of E2007 (perampanel) Given as Adjunctive Therapy in Subjects with Refractory Partial Seiz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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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Eisai Limited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PARTIAL EPILEPSY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為針對難治性局部型癲癇發作受試者,評估3種perampanel劑量(2 mg、4 mg和8 mg)作為輔助治療藥物的療效,並與安慰劑比較。
次要目標為針對難治性局部型癲癇發作受試者評估比較安慰劑及perampanel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藥品名稱
E2007 (Perampanel) 2mg/tablet
主成份
2-(2-Oxo-1-phenyl-5-pyridin-2-yl-1,2-dihydropyridin-3-yl)benzonitrile
劑型
tablet
劑量
2
評估指標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標準
每位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方能納入本試驗:
1. 受試者加入本試驗或進行任何研究步驟前,需提供受試者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若因為受試者無法簽署而由法定代理人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書,仍需取得受試者書面或口頭的同意聲明);
2. 在研究期間可遵守試驗計劃且願意保持聯繫者,且能夠自己進行癲癇發作記錄和回報藥物不良反應,或是有照顧者能幫助受試者進行記錄和回報。
3. (在研究期間)年齡12歲(含)以上男性或女性;
4. 女性受試者為無生育能力(定義為已進行結紮手術或停經[年齡50歲且已12個月未有月經來潮])或具生育能力均可。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在第1次回診時,其血清為β-hCG陰性,且在第2次回診隨機分配前的尿液懷孕測試為陰性。具生育能力女性受試者必須同意自第1次回診起、整個研究期間、至接受最後一次研究藥物後的2個月內,必須無性行為,或持續使用至少1種醫學上可接受的避孕法(例如雙重屏障法[例如保險套+殺精劑、保險套+帶有殺精劑之子宮帽]、IUD或伴侶已結紮)。使用荷爾蒙避孕法之女性,也必須在第1次回診、整個研究期間,以及接受最後一次研究藥物後2個月內,同時額外使用一種核准的避孕法(如上所述)。(根據臨床前的毒理學研究數據,男性受試者不需使用避孕。)
5. 根據國際抗癲癇聯盟的癲癇發作分類(1981),經診斷患有局部性癲癇伴隨或無伴隨續發性全身性癲癇。診斷應由與局部相關癲癇(localization-related epilepsy)相同的臨床病史和腦電圖(EEG)來作確認;倘若符合其他診斷標準(即臨床病史),發作間期EEG正常亦可接受。
6. 過去10年內曾進行電腦斷層攝影(CT)或核磁共振造影(MRI),其結果排除因其他進行性的病因而導致的癲癇。
7. 即使約在最近約2年內接受至少2種不同抗癲癇藥物治療,仍無法控制局部癲癇。
8. 在為期6週的隨機分配前期,受試者必須每6週有≥ 5次局部性癲癇發作(每3週有≥ 2次局部性癲癇發作),且經由癲癇日誌的記錄確定這6週期間未有連續25日無癲癇發作。在本納入條件中,只有單純性局部癲癇發作伴隨運動徵象、複雜性局部癲癇發作以及複雜性局部伴隨續發性全身性癲癇發作才納入計算;
9. 最近曾接受1種、2種或至多3種穩定劑量的已核准之抗癲癇藥物,在最多3種抗癲癇藥物中只能有一種為誘導性抗癲癇藥物 (規定只能為carbamazepine、phenytoin、Phenobarbital或primidone);
10. 在第1次回診前,使用相同的併用抗癲癇藥物穩定劑量達1個月(或不少於21日);在第1次回診前若受試者已開始接受新的抗癲癇藥物療法,則必須使用該新療法穩定劑量達2個月(或不少於49日);
11. 在第1次回診前,如果以穩定劑量(而非作為間斷使用的援救藥物) benzodiazepines治療癲癇(或治療焦慮或睡眠障礙),其使用劑量必須穩定達1個月(或不少於21日)。(請注意benzodiazepines作為間斷使用的援救藥物已在下述第22項排除條件說明。)當用於治療癲癇、焦慮或睡眠障礙,benzodiazepines將被視為1種抗癲癇藥物;因此,只能再多使用1種或至多2種抗癲癇藥物;且
12. 可允許使用迷走神經刺激器(Vagal Nerve Stimulator),但必須在第1次回診前已植入≥ 5個月。在第1次回診前1個月(或不少於21日)或之後的研究期間,刺激器的變數不得更改。
• 萬一您或您的夥伴在試驗期間內懷孕,您應盡快告知您的家庭醫師與 研究醫師。
• 如果您有任何疑問或疑慮,您應致電試驗人員。
排除標準
受試者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不得加入本試驗:
1. 在第1次回診前1個月內(或不少於21日)、或之前研究藥物的約5個半生期內(視何者為長),參與有關使用研究藥物或醫療器材的試驗。
2. 懷孕和/或哺乳中;
3. 參與之前的perampanel試驗;
4. 只有非運動型單純性局部癲癇發作;
5. 原發性全身性癲癇發作,例如失神性癲癇或肌抽躍性癲癇;
6. 目前或之前有Lennox-Gastaut症候群病史;
7. 在第1次回診前約12個月內有癲癇重積狀態(status epilepticus)病史;
8. 癲癇連續發作(seizure clusters)而無法計算癲癇發作次數;
9. 有精神性癲癇發作病史;
10. 有證據顯示患有具臨床意義疾病(例如:心臟、呼吸道、胃腸道、腎臟疾病),試驗主持人認為會影響受試者安全性或研究執行。
11. 在第1次回診後6個月內排定和/或確認進行癲癇手術;然而,先前病歷記錄為癲癇手術「失敗」可參與本試驗。
12. 有證據顯示患有嚴重的持續性肝病。由於服用併用藥物而造成肝臟酵素丙胺酸轉胺酶(ALT)以及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的穩定上升,若低於正常範圍上限值3倍,則可參與本試驗。
13. 有證據顯示患有嚴重的持續性血液疾病;白血球(WBC)數≤ 2500/μL (2.50 1E+09/L),或絕對嗜中性血球數≤ 1000/μL (1.00 1E+09/L);
14. 具臨床意義之ECG異常,包括QT過長,界定為> 450 msec;
15. 有證據顯示患有精神障礙和/或不穩定復發性情感異常,使用抗精神病藥物或最近2年內曾有自殺企圖。
16. 患有惡化性中樞神經系統(CNS)疾病,包括退化性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和腫瘤惡化。
17. 過去約2年內有藥物或酒精成癮或濫用的病史;
18. 曾有多重藥物過敏或對任一抗癲癇藥物有嚴重的藥物不良反應,包括皮膚性(例如Stevens-Johnson症候群)、血液性或器質性中毒反應;
19. 若以felbamate作為併用抗癲癇藥物,受試者必須服用felbamate 至少2年,且在第1次回診前使用穩定劑量達2個月(或不少於49天)。在服用felbamate時,不能有白血球(WBC)數量≤ 2500/μL (2.50 1E+09/L)、血小板低於100,000、肝功能檢驗(LFT)高於正常範圍上限值3倍或其他有肝臟或骨髓功能不良症狀的病史。如果病患過去曾服用felbamate,在第1次回診前2個月(或不少於49天)必須已經停用。
20. 合併使用vigabatrin。受試者過去曾服用vigabatrin者,必須在第1次回診前約5個月停用,且必須有文件記錄證明周邊視野檢查結果無vigabatrin相關的有臨床意義的異常。
21. 第1次回診前1個月(或不少於21日)合併使用barbiturates (除了用作於癲癇控制治療)。
22. 在第1次回診前曾1個月內使用Benzodiazepines作為間斷性援救藥物2次以上(即24小時期間使用1-2次作為立即性援救);或
23. 受試者有任何試驗主持人認為不適合參與本試驗的病況。
每位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方能納入本試驗:
1. 受試者加入本試驗或進行任何研究步驟前,需提供受試者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若因為受試者無法簽署而由法定代理人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書,仍需取得受試者書面或口頭的同意聲明);
2. 在研究期間可遵守試驗計劃且願意保持聯繫者,且能夠自己進行癲癇發作記錄和回報藥物不良反應,或是有照顧者能幫助受試者進行記錄和回報。
3. (在研究期間)年齡12歲(含)以上男性或女性;
4. 女性受試者為無生育能力(定義為已進行結紮手術或停經[年齡50歲且已12個月未有月經來潮])或具生育能力均可。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在第1次回診時,其血清為β-hCG陰性,且在第2次回診隨機分配前的尿液懷孕測試為陰性。具生育能力女性受試者必須同意自第1次回診起、整個研究期間、至接受最後一次研究藥物後的2個月內,必須無性行為,或持續使用至少1種醫學上可接受的避孕法(例如雙重屏障法[例如保險套+殺精劑、保險套+帶有殺精劑之子宮帽]、IUD或伴侶已結紮)。使用荷爾蒙避孕法之女性,也必須在第1次回診、整個研究期間,以及接受最後一次研究藥物後2個月內,同時額外使用一種核准的避孕法(如上所述)。(根據臨床前的毒理學研究數據,男性受試者不需使用避孕。)
5. 根據國際抗癲癇聯盟的癲癇發作分類(1981),經診斷患有局部性癲癇伴隨或無伴隨續發性全身性癲癇。診斷應由與局部相關癲癇(localization-related epilepsy)相同的臨床病史和腦電圖(EEG)來作確認;倘若符合其他診斷標準(即臨床病史),發作間期EEG正常亦可接受。
6. 過去10年內曾進行電腦斷層攝影(CT)或核磁共振造影(MRI),其結果排除因其他進行性的病因而導致的癲癇。
7. 即使約在最近約2年內接受至少2種不同抗癲癇藥物治療,仍無法控制局部癲癇。
8. 在為期6週的隨機分配前期,受試者必須每6週有≥ 5次局部性癲癇發作(每3週有≥ 2次局部性癲癇發作),且經由癲癇日誌的記錄確定這6週期間未有連續25日無癲癇發作。在本納入條件中,只有單純性局部癲癇發作伴隨運動徵象、複雜性局部癲癇發作以及複雜性局部伴隨續發性全身性癲癇發作才納入計算;
9. 最近曾接受1種、2種或至多3種穩定劑量的已核准之抗癲癇藥物,在最多3種抗癲癇藥物中只能有一種為誘導性抗癲癇藥物 (規定只能為carbamazepine、phenytoin、Phenobarbital或primidone);
10. 在第1次回診前,使用相同的併用抗癲癇藥物穩定劑量達1個月(或不少於21日);在第1次回診前若受試者已開始接受新的抗癲癇藥物療法,則必須使用該新療法穩定劑量達2個月(或不少於49日);
11. 在第1次回診前,如果以穩定劑量(而非作為間斷使用的援救藥物) benzodiazepines治療癲癇(或治療焦慮或睡眠障礙),其使用劑量必須穩定達1個月(或不少於21日)。(請注意benzodiazepines作為間斷使用的援救藥物已在下述第22項排除條件說明。)當用於治療癲癇、焦慮或睡眠障礙,benzodiazepines將被視為1種抗癲癇藥物;因此,只能再多使用1種或至多2種抗癲癇藥物;且
12. 可允許使用迷走神經刺激器(Vagal Nerve Stimulator),但必須在第1次回診前已植入≥ 5個月。在第1次回診前1個月(或不少於21日)或之後的研究期間,刺激器的變數不得更改。
• 萬一您或您的夥伴在試驗期間內懷孕,您應盡快告知您的家庭醫師與 研究醫師。
• 如果您有任何疑問或疑慮,您應致電試驗人員。
排除標準
受試者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不得加入本試驗:
1. 在第1次回診前1個月內(或不少於21日)、或之前研究藥物的約5個半生期內(視何者為長),參與有關使用研究藥物或醫療器材的試驗。
2. 懷孕和/或哺乳中;
3. 參與之前的perampanel試驗;
4. 只有非運動型單純性局部癲癇發作;
5. 原發性全身性癲癇發作,例如失神性癲癇或肌抽躍性癲癇;
6. 目前或之前有Lennox-Gastaut症候群病史;
7. 在第1次回診前約12個月內有癲癇重積狀態(status epilepticus)病史;
8. 癲癇連續發作(seizure clusters)而無法計算癲癇發作次數;
9. 有精神性癲癇發作病史;
10. 有證據顯示患有具臨床意義疾病(例如:心臟、呼吸道、胃腸道、腎臟疾病),試驗主持人認為會影響受試者安全性或研究執行。
11. 在第1次回診後6個月內排定和/或確認進行癲癇手術;然而,先前病歷記錄為癲癇手術「失敗」可參與本試驗。
12. 有證據顯示患有嚴重的持續性肝病。由於服用併用藥物而造成肝臟酵素丙胺酸轉胺酶(ALT)以及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的穩定上升,若低於正常範圍上限值3倍,則可參與本試驗。
13. 有證據顯示患有嚴重的持續性血液疾病;白血球(WBC)數≤ 2500/μL (2.50 1E+09/L),或絕對嗜中性血球數≤ 1000/μL (1.00 1E+09/L);
14. 具臨床意義之ECG異常,包括QT過長,界定為> 450 msec;
15. 有證據顯示患有精神障礙和/或不穩定復發性情感異常,使用抗精神病藥物或最近2年內曾有自殺企圖。
16. 患有惡化性中樞神經系統(CNS)疾病,包括退化性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和腫瘤惡化。
17. 過去約2年內有藥物或酒精成癮或濫用的病史;
18. 曾有多重藥物過敏或對任一抗癲癇藥物有嚴重的藥物不良反應,包括皮膚性(例如Stevens-Johnson症候群)、血液性或器質性中毒反應;
19. 若以felbamate作為併用抗癲癇藥物,受試者必須服用felbamate 至少2年,且在第1次回診前使用穩定劑量達2個月(或不少於49天)。在服用felbamate時,不能有白血球(WBC)數量≤ 2500/μL (2.50 1E+09/L)、血小板低於100,000、肝功能檢驗(LFT)高於正常範圍上限值3倍或其他有肝臟或骨髓功能不良症狀的病史。如果病患過去曾服用felbamate,在第1次回診前2個月(或不少於49天)必須已經停用。
20. 合併使用vigabatrin。受試者過去曾服用vigabatrin者,必須在第1次回診前約5個月停用,且必須有文件記錄證明周邊視野檢查結果無vigabatrin相關的有臨床意義的異常。
21. 第1次回診前1個月(或不少於21日)合併使用barbiturates (除了用作於癲癇控制治療)。
22. 在第1次回診前曾1個月內使用Benzodiazepines作為間斷性援救藥物2次以上(即24小時期間使用1-2次作為立即性援救);或
23. 受試者有任何試驗主持人認為不適合參與本試驗的病況。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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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4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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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68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