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TPX-0005-07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4094610
2020-01-01 - 2026-12-31
Phase I/II
召募中2
ICD-9199.0
全身性之惡性腫瘤
Repotrectinib 針對罹患帶 ALK、ROS1、或 NTRK1-3 變異之晚期或轉移性惡性腫瘤的兒童及年輕成年受試者的第 1/2期、開放性、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及抗腫瘤活性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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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英商普利米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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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Turning Point Therapeutic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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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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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晚期或轉移性惡性腫瘤
試驗目的
Phase 1主要目標:評估不同劑量的 repotrectinib 對於罹患帶間變性淋巴瘤激酶(ALK)、被 ROS1 基因編碼的受體酪胺酸酶 (ROS1)、或可編碼神經營養受體激酶的TRK 激酶家族 (NTRK1-3) 變異的晚期或轉移性惡性腫瘤的兒童及年輕成年受試者的安全性及耐受性,以估算最大耐受劑量 (MTD) 或最大給藥劑量 (MAD),並擇定兒童第2期試驗建議劑量 (RP2D)/時程。
Phase 2主要目標:確認 repotrectinib 在罹患帶 ALK、ROS1、或 NTRK1-3 變異的晚期或轉移性惡性腫瘤的兒童及年輕成年受試者身上的抗腫瘤活性。
藥品名稱
Repotrectinib
主成份
(7S,13R)-11-fluoro-7,13-dimethyl-6,7,13,14-tetrahydro-1,15-ethenopyrazolo[4,3-f][1,4,8,10] benzoxatr
(7S,13R)-11-fluoro-7,13-dimethyl-6,7,13,14-tetrahydro-1,15-ethenopyrazolo[4,3 f][1,4,8,10] benzoxatriaza-cyclotridecin-4(5H)-one
(7S,13R)-11-fluoro-7,13
(7S,13R)-11-fluoro-7,13-dimethyl-6,7,13,14-tetrahydro-1,15-ethenopyrazolo[4,3 f][1,4,8,10] benzoxatriaza-cyclotridecin-4(5H)-one
(7S,13R)-11-fluoro-7,13
劑型
capsule
capsule
suspension
capsule
suspension
劑量
40mg (capsule), 100mg (capsule), 32 mg/mL (suspension)
評估指標
1. 主要評估指標:
第1期:
• 以週期一的劑量相關毒性 (DLT)發生率決定最大耐受劑量 (MTD)
• 兒童第2期試驗建議劑量 (RP2D)
第2期:
•經由盲性中央獨立評估 (BICR) 判定的整體反應率 (ORR)
2. 次要評估指標:
第1期:
•經由盲性中央獨立評估(BICR) 判定的整體反應率 (ORR)
•臨床受益率 (CBR)
•反應時間 (TTR)
•反應持續時間 (DOR)
•顱內客觀反應率 (IC-ORR)
•藥物動力學 (PK) 參數
•不良事件 (AE) 和實驗室異常的類型、發生機率、嚴重程度、發生時間點、嚴重性和相關性。
第2期:
•反應持續時間 (DOR)、反應時間 (TTR)、和臨床受益率 (CBR)
•顱內腫瘤反應
•有可測量腦轉移腫瘤之受試者中樞神經系統無惡化存活期 (CNS-PFS)
•無惡化存活期 (PFS) 和整體存活率 (OS)
•不良事件 (AE) 和實驗室異常的類型、發生機率、嚴重程度、發生時間點、嚴重性和相關性。
探索性指標
•在基期以及投藥後,基因體變異與整體反應率 (ORR) 和無惡化存活期 (PFS) 的關聯。
第1期:
• 以週期一的劑量相關毒性 (DLT)發生率決定最大耐受劑量 (MTD)
• 兒童第2期試驗建議劑量 (RP2D)
第2期:
•經由盲性中央獨立評估 (BICR) 判定的整體反應率 (ORR)
2. 次要評估指標:
第1期:
•經由盲性中央獨立評估(BICR) 判定的整體反應率 (ORR)
•臨床受益率 (CBR)
•反應時間 (TTR)
•反應持續時間 (DOR)
•顱內客觀反應率 (IC-ORR)
•藥物動力學 (PK) 參數
•不良事件 (AE) 和實驗室異常的類型、發生機率、嚴重程度、發生時間點、嚴重性和相關性。
第2期:
•反應持續時間 (DOR)、反應時間 (TTR)、和臨床受益率 (CBR)
•顱內腫瘤反應
•有可測量腦轉移腫瘤之受試者中樞神經系統無惡化存活期 (CNS-PFS)
•無惡化存活期 (PFS) 和整體存活率 (OS)
•不良事件 (AE) 和實驗室異常的類型、發生機率、嚴重程度、發生時間點、嚴重性和相關性。
探索性指標
•在基期以及投藥後,基因體變異與整體反應率 (ORR) 和無惡化存活期 (PFS) 的關聯。
主要納入條件
1. 納入條件:
1. 疾病:
• 第1期:罹患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固體腫瘤,包括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腫瘤,或ALCL,疾病惡化或對現有療法沒有反應或無法耐受,且目前沒有標準或可取得之根治根治性療法。
• 第2期:各組專屬納入標準:
- 第 1 組:罹患帶 NTRK 融合基因陽性 (NTRK+) 的晚期固體腫瘤(包括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腫瘤),且未曾使用原肌凝蛋白受體激酶 (TRK) TKI 的受試者。 不接受曾使用TRK TKI 治療(包括,但不限於 larotrectinib、entrectinib 或 loxo 195)。不限曾接受多次前線化學治療或免疫療法。依據 RECIST v1.1(固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1.1 版),受試者在基期至少有一處可測量病灶。
- 第 2 組:罹患帶 NTRK+ 的晚期固體腫瘤(包括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腫瘤),先前曾接受 TRK TKI 治療的受試者。先前必須至少在1 種但不超過 2 種TRK TKI 治療(例如larotrectinib、entrectinib 或 loxo-195)中沒有反應、疾病惡化或無法耐受。不限接受多次前線化學治療或免疫療法。依據 RECIST v1.1 標準,受試者可在基期測得病灶。
• 第 3 組:探索性
- 罹患帶 ALK 或 ROS1 融合基因(ALK+ 或 ROS1+)的晚期固體腫瘤或ALCL的受試者。
- 罹患 NTRK+ 晚期固體腫瘤,且有局部可測量病灶,但未經前瞻性確認、或不符合第 1 或
2 組資格的受試者(本組受試者資格將諮詢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控員後判定)。帶其他ALK/ROS1/NTRK 變異(包括擴增、點突變),可收案並分配到該組;包括 ALK+ ALCL 的受試者。
• 須經符合臨床實驗室改善修正案 (CLIA) 標準的美國實驗室,或美國境外獲同等認可的診斷實驗室於當地檢驗證實 ALK、ROS1、或NTRK1-3 變異(點突變、融合、擴增)。僅允許以下檢驗形式:
- 組織或液態切片次世代基因定序 (NGS) 或定量聚合酶連鎖反應 (qPCR)
- 螢光原位雜交染色檢驗法 (FISH)
可使用螢光原位雜交染色檢驗法 (FISH)檢測帶目標融合基因 ALK、ROS1、或 NTRK1-3 的基因融合。
可使用ETS 變異基因 6 (ETV6)分離螢光原位雜交染色檢驗法,檢測嬰幼兒纖維肉瘤 (IFS)
的 ETV6-NTRK3 基因融合。
• 組織和液態切片要求:
- 針對組織診斷檢驗收案的受試者,收案前必須提供足夠大小的腫瘤組織,供試驗委託者指定的中央實驗室進行回溯性確認。若無法取得封存之腫瘤組織,就必須採集新鮮的組織切片。詳情請見試驗實驗室手冊。
- 針對液態切片檢驗收案的受試者,收案前必須提供血液檢體,供試驗委託者指定的中央實驗室進行回溯性確認。此外,建議提供指定的中央實驗室足夠大小的腫瘤組織檢體。詳情請見試驗實驗室手冊。
2. 先前治療:試驗收案前,受試者必須已從先前所有化學治療、免疫療法或放射治療的急性毒性影響恢復至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 (CTCAE) 第 4.03 版等級 1 或更低標準,除脫髮以外。在本試驗期間開始服用 repotrectinib 的第一天前的特定期間內,受試者不得接受以下列舉之療法:
• 化學治療:應於 repotrectinib 的開始日期前至少 14 天或 5 個半衰期前施用最後一劑。
• 單株抗體(不包括腫瘤免疫 [I/O] 療法抗體):應於 repotrectinib 的開始日期前至少 21 天前施用任何單株抗體的最後一劑。
• 免疫療法(例如 I/O 療法抗體或腫瘤疫苗):施用 Repotrectinib 第一劑 28 天前完成治療的受試者才符合資格。類固醇不視為免疫療法。
• 放射治療:試驗收案前,受試者至少兩週不可接受局部放射線治療。若接受的是廣泛性骨髓放射治療,則中間需間隔至少 42 天。
• 造血幹細胞移植 (HSCT):受試者在接續骨髓淨除療法之自體造血幹細胞輸注當日12 週後才符合資格(自 repotrectinib 的第一天起算)只要符合其他資格標準,接受自體造血幹細胞輸注以支持非骨髓淨除療法 (如131I metaiodobenzylguanidine [131I MIBG]) 的受試者在任何時間都能符合資格。
• 131I-MIBG 療法:接受 131I-MIBG 療法後至少須過 6 週才能開始服用 repotrectinib。
• 生長因子:受試者施用最後一劑長效型生長因子 (例如:長效型顆粒性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peg-GCSF]) 的 14 天後,或短效型生長因子的 7 天後可符合資格。
• 未另行說明過之任何試驗藥物或非化學治療之抗癌療法:不可在預計開始服用 repotrectinib
的時間前 2 週或 5 個半衰期以內,以時間較短為準。
• 受試者不會因先前曾接受任何 ALK/ROS1/NTRK 的 TKI 治療而被排除在試驗外,除了第2期 第 1 組以外(受試者施用最後一劑至少 7 天或 5 個半衰期後可符合資格,以時間較短為準)。
3. 疾病狀態
• 依照 RECIST v1.1或神經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ANO),收案時所有受試者均可測量病灶。僅適用第2期:收案前,第 1 和 2 組的受試者必須有經盲性中央獨立評估 (BICR) 前瞻性確認的可測量病灶。
• 例外:罹患神經母細胞瘤的受試者獲准只需有可評估病灶(例如:只可以腎上腺髓質掃描
(MIBG) 或正子電腦斷層掃描 [PET] 評估的骨病)。
4. 罹患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腫瘤的受試者:
• 收案前,罹患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腫瘤或有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的受試者在服用穩定或遞減劑量的類固醇下,仍維持神經狀況穩定至少 14 天。
5. 體能狀態評分:受試者 Lansky(< 16 歲)或 Karnofsky(≥16 歲)體能狀態評分至少為50(請分別參閱 Appendix 3 和 Appendix 2)。因麻痺或腫瘤疼痛無法行走,但可乘坐輪椅的受試者,為評估體能狀態將視為非臥床。
6. 預期壽命 12 週或以上。
7. 篩選實驗室檢驗數值(由當地實驗室分析)符合計劃書要求。
8. 篩選時,具生育能力婦女 (WOCBP) 必須接受血清懷孕檢驗且結果為陰性,且在參與試驗期間不可哺乳或計劃懷孕。女性病患皆應視為具生育能力,除非已永久絕育或出現早發性停經。早發性停經定義為在無任何其他醫療因素(例如抗癌治療造成的化學停經)影響下,至少 12 個月沒有月經。具生育能力婦女 (WOCBP) 和男性須同意自篩選期至整個試驗期間並直到服用最後一劑的任何試驗藥物後的 1 個月(生育能力婦女 (WOCBP))或 6 個月(男性),使用有效的避孕方式。
9. 參與試驗期間,遵守門診、實驗室檢驗和試驗程序。
10. 篩選期或試驗相關程序開始前,受試者、父母或監護人必須自願簽署經獨立道德委員會 (IEC)/人體試驗委員會 (IRB) 核可的知情同意書(若必要,除兒童同意書之外)並註明日期。
11. 年齡:
• 第1期:年齡<12 歲(週期1 (C1) 第 1 天的年齡)
• 第2期:至多25歲(週期1 (C1) 第 1 天的年齡)。第1期進行劑量遞增時,滿12 歲的受試者可直接收案至試驗的第2期。第1期判定兒童第2期試驗建議劑量 (RP2D) 後,將進行第2期<12 歲受試者收案。
(以上內容摘自試驗計畫書,若有衝突,以計劃書規定為準)
1. 疾病:
• 第1期:罹患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固體腫瘤,包括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腫瘤,或ALCL,疾病惡化或對現有療法沒有反應或無法耐受,且目前沒有標準或可取得之根治根治性療法。
• 第2期:各組專屬納入標準:
- 第 1 組:罹患帶 NTRK 融合基因陽性 (NTRK+) 的晚期固體腫瘤(包括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腫瘤),且未曾使用原肌凝蛋白受體激酶 (TRK) TKI 的受試者。 不接受曾使用TRK TKI 治療(包括,但不限於 larotrectinib、entrectinib 或 loxo 195)。不限曾接受多次前線化學治療或免疫療法。依據 RECIST v1.1(固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1.1 版),受試者在基期至少有一處可測量病灶。
- 第 2 組:罹患帶 NTRK+ 的晚期固體腫瘤(包括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腫瘤),先前曾接受 TRK TKI 治療的受試者。先前必須至少在1 種但不超過 2 種TRK TKI 治療(例如larotrectinib、entrectinib 或 loxo-195)中沒有反應、疾病惡化或無法耐受。不限接受多次前線化學治療或免疫療法。依據 RECIST v1.1 標準,受試者可在基期測得病灶。
• 第 3 組:探索性
- 罹患帶 ALK 或 ROS1 融合基因(ALK+ 或 ROS1+)的晚期固體腫瘤或ALCL的受試者。
- 罹患 NTRK+ 晚期固體腫瘤,且有局部可測量病灶,但未經前瞻性確認、或不符合第 1 或
2 組資格的受試者(本組受試者資格將諮詢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控員後判定)。帶其他ALK/ROS1/NTRK 變異(包括擴增、點突變),可收案並分配到該組;包括 ALK+ ALCL 的受試者。
• 須經符合臨床實驗室改善修正案 (CLIA) 標準的美國實驗室,或美國境外獲同等認可的診斷實驗室於當地檢驗證實 ALK、ROS1、或NTRK1-3 變異(點突變、融合、擴增)。僅允許以下檢驗形式:
- 組織或液態切片次世代基因定序 (NGS) 或定量聚合酶連鎖反應 (qPCR)
- 螢光原位雜交染色檢驗法 (FISH)
可使用螢光原位雜交染色檢驗法 (FISH)檢測帶目標融合基因 ALK、ROS1、或 NTRK1-3 的基因融合。
可使用ETS 變異基因 6 (ETV6)分離螢光原位雜交染色檢驗法,檢測嬰幼兒纖維肉瘤 (IFS)
的 ETV6-NTRK3 基因融合。
• 組織和液態切片要求:
- 針對組織診斷檢驗收案的受試者,收案前必須提供足夠大小的腫瘤組織,供試驗委託者指定的中央實驗室進行回溯性確認。若無法取得封存之腫瘤組織,就必須採集新鮮的組織切片。詳情請見試驗實驗室手冊。
- 針對液態切片檢驗收案的受試者,收案前必須提供血液檢體,供試驗委託者指定的中央實驗室進行回溯性確認。此外,建議提供指定的中央實驗室足夠大小的腫瘤組織檢體。詳情請見試驗實驗室手冊。
2. 先前治療:試驗收案前,受試者必須已從先前所有化學治療、免疫療法或放射治療的急性毒性影響恢復至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 (CTCAE) 第 4.03 版等級 1 或更低標準,除脫髮以外。在本試驗期間開始服用 repotrectinib 的第一天前的特定期間內,受試者不得接受以下列舉之療法:
• 化學治療:應於 repotrectinib 的開始日期前至少 14 天或 5 個半衰期前施用最後一劑。
• 單株抗體(不包括腫瘤免疫 [I/O] 療法抗體):應於 repotrectinib 的開始日期前至少 21 天前施用任何單株抗體的最後一劑。
• 免疫療法(例如 I/O 療法抗體或腫瘤疫苗):施用 Repotrectinib 第一劑 28 天前完成治療的受試者才符合資格。類固醇不視為免疫療法。
• 放射治療:試驗收案前,受試者至少兩週不可接受局部放射線治療。若接受的是廣泛性骨髓放射治療,則中間需間隔至少 42 天。
• 造血幹細胞移植 (HSCT):受試者在接續骨髓淨除療法之自體造血幹細胞輸注當日12 週後才符合資格(自 repotrectinib 的第一天起算)只要符合其他資格標準,接受自體造血幹細胞輸注以支持非骨髓淨除療法 (如131I metaiodobenzylguanidine [131I MIBG]) 的受試者在任何時間都能符合資格。
• 131I-MIBG 療法:接受 131I-MIBG 療法後至少須過 6 週才能開始服用 repotrectinib。
• 生長因子:受試者施用最後一劑長效型生長因子 (例如:長效型顆粒性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peg-GCSF]) 的 14 天後,或短效型生長因子的 7 天後可符合資格。
• 未另行說明過之任何試驗藥物或非化學治療之抗癌療法:不可在預計開始服用 repotrectinib
的時間前 2 週或 5 個半衰期以內,以時間較短為準。
• 受試者不會因先前曾接受任何 ALK/ROS1/NTRK 的 TKI 治療而被排除在試驗外,除了第2期 第 1 組以外(受試者施用最後一劑至少 7 天或 5 個半衰期後可符合資格,以時間較短為準)。
3. 疾病狀態
• 依照 RECIST v1.1或神經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ANO),收案時所有受試者均可測量病灶。僅適用第2期:收案前,第 1 和 2 組的受試者必須有經盲性中央獨立評估 (BICR) 前瞻性確認的可測量病灶。
• 例外:罹患神經母細胞瘤的受試者獲准只需有可評估病灶(例如:只可以腎上腺髓質掃描
(MIBG) 或正子電腦斷層掃描 [PET] 評估的骨病)。
4. 罹患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腫瘤的受試者:
• 收案前,罹患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腫瘤或有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的受試者在服用穩定或遞減劑量的類固醇下,仍維持神經狀況穩定至少 14 天。
5. 體能狀態評分:受試者 Lansky(< 16 歲)或 Karnofsky(≥16 歲)體能狀態評分至少為50(請分別參閱 Appendix 3 和 Appendix 2)。因麻痺或腫瘤疼痛無法行走,但可乘坐輪椅的受試者,為評估體能狀態將視為非臥床。
6. 預期壽命 12 週或以上。
7. 篩選實驗室檢驗數值(由當地實驗室分析)符合計劃書要求。
8. 篩選時,具生育能力婦女 (WOCBP) 必須接受血清懷孕檢驗且結果為陰性,且在參與試驗期間不可哺乳或計劃懷孕。女性病患皆應視為具生育能力,除非已永久絕育或出現早發性停經。早發性停經定義為在無任何其他醫療因素(例如抗癌治療造成的化學停經)影響下,至少 12 個月沒有月經。具生育能力婦女 (WOCBP) 和男性須同意自篩選期至整個試驗期間並直到服用最後一劑的任何試驗藥物後的 1 個月(生育能力婦女 (WOCBP))或 6 個月(男性),使用有效的避孕方式。
9. 參與試驗期間,遵守門診、實驗室檢驗和試驗程序。
10. 篩選期或試驗相關程序開始前,受試者、父母或監護人必須自願簽署經獨立道德委員會 (IEC)/人體試驗委員會 (IRB) 核可的知情同意書(若必要,除兒童同意書之外)並註明日期。
11. 年齡:
• 第1期:年齡<12 歲(週期1 (C1) 第 1 天的年齡)
• 第2期:至多25歲(週期1 (C1) 第 1 天的年齡)。第1期進行劑量遞增時,滿12 歲的受試者可直接收案至試驗的第2期。第1期判定兒童第2期試驗建議劑量 (RP2D) 後,將進行第2期<12 歲受試者收案。
(以上內容摘自試驗計畫書,若有衝突,以計劃書規定為準)
主要排除條件
2. 排除條件:
1. 同時參加其他的治療性臨床試驗。
2. 罹患神經母細胞瘤且只有僅可透過骨髓穿刺檢查評估的骨髓病變的受試者。
3. 在週期 1 (C1) 第 1 天前14 天(2 週)內曾進行重大手術。置放中央靜脈導管(Broviac、
Mediport...等)不符合重大手術的標準。
4. 懷孕或哺乳中的受試者。
5. 已知有活動性感染且需要持續治療(細菌、黴菌或病毒,包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的受試者。
6. 罹患消化道疾病(如克隆氏症、潰瘍性結腸炎、短腸症候群)或其他會影響藥物吸收的吸收不良症候群的受試者。
7. 以下任何心臟科條件:
• 使用篩選門診心電圖檢查 (ECG) 機取得的 QTc 值,從 3 次心電圖檢查 (ECG) 得知心率的QTc 值(QTc) > 480 msec 的靜臥校正 QT 間期平均值(測量 QRS 波群開始到 T 波結束的心電圖檢查 (ECG) 期間)
• 任何靜臥心電圖檢查 (ECG) 的心律、傳導或形態出現臨床重大異常(例如完全性左束支傳導阻滯、第三級心臟傳導阻滯、第二級心臟傳導阻滯、PR 間期 >250 msec)
• 任何提高 QTc 延長或心律不整風險之因子,如心衰竭、低血鉀、先天性 QT間期延長症候群、QT間期延長症候群家族病史,或任何已知延長 QT間期的併用藥物
8. 罹患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 (CTCAE) 等級 ≥2 的周邊神經病變的受試者。
9. 出現其他嚴重急性或慢性的醫療或精神病症,或實驗室異常,經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判斷可能增加試驗參與或試驗藥物給藥相關的風險,或可能干擾試驗結果判讀,或導致受試者不適合加入試驗,或可能危及實驗計劃目標的受試者。
10. 正接受或預期需要接受 Appendix 4 所列強力 CYP3A4 抑制劑或誘導劑治療的受試者。
(以上內容摘自試驗計畫書,若有衝突,以計劃書規定為準)
1. 同時參加其他的治療性臨床試驗。
2. 罹患神經母細胞瘤且只有僅可透過骨髓穿刺檢查評估的骨髓病變的受試者。
3. 在週期 1 (C1) 第 1 天前14 天(2 週)內曾進行重大手術。置放中央靜脈導管(Broviac、
Mediport...等)不符合重大手術的標準。
4. 懷孕或哺乳中的受試者。
5. 已知有活動性感染且需要持續治療(細菌、黴菌或病毒,包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的受試者。
6. 罹患消化道疾病(如克隆氏症、潰瘍性結腸炎、短腸症候群)或其他會影響藥物吸收的吸收不良症候群的受試者。
7. 以下任何心臟科條件:
• 使用篩選門診心電圖檢查 (ECG) 機取得的 QTc 值,從 3 次心電圖檢查 (ECG) 得知心率的QTc 值(QTc) > 480 msec 的靜臥校正 QT 間期平均值(測量 QRS 波群開始到 T 波結束的心電圖檢查 (ECG) 期間)
• 任何靜臥心電圖檢查 (ECG) 的心律、傳導或形態出現臨床重大異常(例如完全性左束支傳導阻滯、第三級心臟傳導阻滯、第二級心臟傳導阻滯、PR 間期 >250 msec)
• 任何提高 QTc 延長或心律不整風險之因子,如心衰竭、低血鉀、先天性 QT間期延長症候群、QT間期延長症候群家族病史,或任何已知延長 QT間期的併用藥物
8. 罹患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 (CTCAE) 等級 ≥2 的周邊神經病變的受試者。
9. 出現其他嚴重急性或慢性的醫療或精神病症,或實驗室異常,經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判斷可能增加試驗參與或試驗藥物給藥相關的風險,或可能干擾試驗結果判讀,或導致受試者不適合加入試驗,或可能危及實驗計劃目標的受試者。
10. 正接受或預期需要接受 Appendix 4 所列強力 CYP3A4 抑制劑或誘導劑治療的受試者。
(以上內容摘自試驗計畫書,若有衝突,以計劃書規定為準)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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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7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