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APL-101-01 (SPARTA)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175224
2020-04-01 - 2028-12-31
Phase I/II
尚未開始1
召募中5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針對APL-101用於患有c-Met外顯子14跳躍突變之非小細胞肺癌及c-Met調節異常的晚期實質固態瘤的患者之安全性、藥物動力學及初步療效的第1/2期多中心研究
-
試驗申請者
美捷國際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Apollomics Inc.委託紳詠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TALENT CRO In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c-Met 外顯子 14 跳躍突變之非小細胞肺癌及 c-Met 調節異常的晚期實質固態瘤
試驗目的
第 1 期試驗的主要目的
- 評估整體安全性及耐受性、決定劑量限制毒性(DLT)、並確認第 2 期試驗之建議劑量(RP2D)。
第 2 期試驗的主要目的
- 根據總反應率(ORR)及反應持續時間(DOR)來評估療效,此乃依固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第 1.1 版(v1.1)或腫瘤類型相關評估標準而得。
第 1/2 期試驗之次要目的
- 依相關性和嚴重等級,評估嚴重不良事件(SAE)及不良事件(AE)之發生率。
- 測量口服 APL-101 的藥動學(PK)參數。
- 依固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v1.1 (或腫瘤類型相關評估標準)所得到的臨床獲益率(CBR:完全緩解(CR)+部分緩解(PR)+疾病穩定(SD) ? 4 個週期)、腫瘤惡化時間(TTP)、無惡化存活期(PFS)及整體存活期(OS)來評估療效。
第 1/2 期試驗之探索性目的
- 評估 APL-101 的潛在藥效學(PD)生物標記及其與 PK 之關聯性。
- 評估相關生物標記的關聯性,包括 c-Met 蛋白表現、擴增及/或突變與臨床反應的關係。
藥品名稱
APL-101
主成份
APL-101
劑型
膠囊
劑量
100 mg
評估指標
試驗指標(第 2 期):
[主要指標]
根據盲性獨立審查委員會 (BIRC) 依據 RECIST v1.1標準、CNS腫瘤的RANO標準、或根據腫瘤類別的其他相關標準,而得的客觀反應率(ORR;定義為完全反應 [CR] + 部分反應 [PR])。
[主要指標]
根據盲性獨立審查委員會 (BIRC) 依據 RECIST v1.1標準、CNS腫瘤的RANO標準、或根據腫瘤類別的其他相關標準,而得的客觀反應率(ORR;定義為完全反應 [CR] + 部分反應 [PR])。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能夠了解並且遵循試驗流程、了解試驗的風險,並且能在任何試驗特定流程開始前提供書面知情同意。
2. 年齡18歲(含)以上的男性和女性。(僅限臺灣:年滿 20 歲的男性和女性。)
3. 第1期試驗必須有組織學及/或細胞學確認之無法切除或轉移性固體惡性腫瘤,對標準治療無效且先前接受過的療法不超過3線。
4. 第2期試驗,共分成5個組別:A-1組:NSCLC EXON 14跳躍突變(未曾有c-Met治療經驗)接受第一線治療,A-2組:接受過預先治療的NSCLC EXON 14跳躍突變(未曾有c-Met治療經驗)受試者且在先前的療法不超過3線,B組:NSCLC EXON 14跳躍突變(曾有c-Met治療經驗;先前曾接受c-Met抑制劑治療後出現放射影像惡化),C組:伴隨c-Met高度擴增的籃型腫瘤類型(NSCLC EXON 14跳躍突變除外),D組:伴隨c-Met融合的籃型腫瘤類型。
4a. A-1組:EXON 14非小細胞肺癌–未曾有c-Met抑制劑治療經驗(1L)
a. 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NSCLC伴隨EXON 14跳躍突變
b. 所有組織學,包括肺肉瘤癌及鱗狀細胞癌
c. 無法切除或轉移性之疾病(第3b/4期)
d. 未曾有治療經驗的第一線治療受試者
e. 不曾使用過任何c-Met抑制劑(例如,crizotinib、capmatinib、savolitinib等)
A-2組:EXON 14 非小細胞肺癌 – 未曾接受c-Met 抑制劑治療(? 2L)
a. 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NSCLC伴隨EXON 14 跳躍突變
b. 所有組織學,包括肺肉瘤癌及鱗狀細胞癌
c. 無法切除或轉移性之疾病(第3b/4期)
d. 對標準療法(若有,須包含抗PD-1/PD-L1的全身性療法)無效或無法耐受的受試者,且先前接受過的療法不超過3線
e. 不曾使用過任何c-Met抑制劑(例如,crizotinib、capmatinib、savolitinib等)
4b. B組:EXON 14 非小細胞肺癌 – 曾接受c-Met 抑制劑治療
a. 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NSCLC伴隨EXON 14 跳躍突變
b. 所有組織學,包括肺肉瘤癌及鱗狀細胞癌
c. 無法切除或轉移性之疾病(第3b/4期)
d. 對標準治療無效且先前接受過的療法不超過3線。
e. 曾接受任何 c-Met抑制劑(例如,crizotinib、capmatinib、savolitinib等)治療,且在任何時間點出現影像上的惡化
4c. C組:籃型腫瘤類型(c-Met高度擴增)
a. 符合納入條件c-Met高度擴增的任何腫瘤類型(不論組織學為何),包括osimertinib治療後復發/治療無效的NSCLC (EXON 14跳躍突變的NSCLC除外)
b. 無法切除或轉移性之疾病,對標準治療無效且先前接受過的療法未超過3線以上。
c. 不曾使用過任何c-Met抑制劑(例如,crizotinib、capmatinib、savolitinib等)
4d. D組:籃型腫瘤類型(c-Met融合)
a. 組織學上符合納入條件c-Met融合的任何其他腫瘤類型
b. 無法切除或轉移性之疾病,對標準治療無效且先前接受過的療法未超過3線以上。
c. 不曾使用過任何c-Met抑制劑(例如,crizotinib、capmatinib、savolitinib等)
5. 在組織及/或血漿中發現有不正常的c-Met調節異常,其定義乃依據以下當地/留存分子篩選前評估而得。
第1期(100、200及300 mg組別)
a. c-Met 過度表現,免疫組織化學染色(IHC) 2+腫瘤細胞? 50%
b. 或c-Met擴增(c-Met/Cep-7比值? 2.2或GCN ? 6 基因拷貝數)
c. 或根據次世代定序(NGS)或即時聚合?連鎖反應(RT-PCR),c-Met EXON 14有跳躍式突變
d. 或c-Met融合,包括但不限於以下:BAIAP2L1-MET;C8orf34-MET;CAPZA2-MET;DCTN1-MET;EPS15-MET;LRRFIP1-MET;MET-MET;OXR1-MET;PPFIBP1-MET;PTPRZ1-MET;TFG-MET;TPR-MET;TRIM4-MET;ZKSCAN1-MET;KIF5B-MET及任何其他已知的c-Met活化突變
第1期(400 mg組別)及第2期RP2D
a. c-Met高度擴增(c-Met/Cep-7比值? 2.2 或GCN ? 6 拷貝數)。Simon二階段試驗設計之第1階段需要至少5名高度擴增(c-Met/Cep-7 比值? 5或GCN ? 10 個基因拷貝數)的受試者。
b. 或根據NGS,c-Met EXON 14有跳躍式突變
c. 或c-Met融合,包括但不限於以下:BAIAP2L1-MET;C8orf34-MET;CAPZA2-MET;DCTN1-MET; EPS15-MET;LRRFIP1-MET;MET-MET;OXR1-MET;PPFIBP1-MET;PTPRZ1-MET;TFG-MET;TPR-MET;TRIM4-MET;ZKSCAN1-MET;KIF5B-MET
d. 或在劑量調升 (400 mg組別)有已知的其他c-Met突變
6. 必須有c-Met調節異常陽性的當地/留存的結果。第2期中,A組及D組必須遞交腫瘤組織檢體(留存組織或採集新的腫瘤切片)。B組及C組則可接受遞交腫瘤組織(留存或採集新的腫瘤切片)或血漿檢體以進入試驗。
7. 第2期試驗的5個組別,可允許納入已治療或未治療的無症狀中樞神經系統(CNS)實質病變或軟腦膜疾病。
8. 根據RECIST v1.1(或根據腫瘤類別的相關標準)屬於可測量疾病。
9.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的體能狀態評分為0-1。
10. 具有可接受的器官功能,為以下經篩選期間之實驗室資料證實:
a. 天門冬胺酸轉胺?(AST)和丙胺酸轉胺?(ALT)均? 2.5倍ULN
b. 血清總膽紅素 ? 1.5倍ULN
c. 有肝轉移的受試者:總膽紅素? 3.0倍ULN,AST/ ALT ? 5倍ULN
d.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500 cells/mm3 (1.5 x 109/L)
e. 血小板計數? 100,000 cells/mm3 (100 x 109/L)
f. 血清肌酸酐濃度? 1.5 ULN或MDRD公式估計值 ? 60 mL/min (CKD EPI肌酸酐公式)
g. 血紅素? 9 g/dL
11. 試驗治療首次給藥前至少3週內不曾接受過化療。對於之前接受過的所有抗癌治療,包括放射線治療或標靶藥物或荷爾蒙療法,必須已經過了標靶藥物/荷爾蒙製劑5個半衰期以上的時間,且任何毒性必須已緩解至符合所有其他的資格標準。
12. 篩選期具有合適的心臟功能(?美國紐約心臟協會(NYHA) 第II級)或心臟功能正常且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 ? 50%。
13. 篩選時,具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其血清妊娠檢測或人類絨毛膜性腺激素(β-hCG)檢測必須為陰性,或已進行手術絕育,或已處於停經狀態。停經狀態的定義為以下任何一種:自然停經且距上次月經來潮超過1年;放射線治療或化療引發卵巢切除且距上次月經來潮超過1年,濾泡刺激素(FSH)的濃度於停經範圍內。
14. 試驗期間和試驗藥物最後一次給藥後3個月內,所有具生育能力的受試者必須同意(且試驗中心必須記錄)使用有效避孕措施(例如,口服避孕藥、子宮內避孕器,或保險套和殺精劑併用之雙重阻隔措施)。
註:
.停經婦女的定義係指在沒有其他醫療因素下,已經有12個月無月經。男性不孕的定義僅有手術絕育。若男性受試者的伴侶已懷孕,則男性受試者必須使用保險套避孕。若男性受試者的伴侶具生育能力但未懷孕,則建議具生育能力的婦女持續且正確地使用以下一種避孕措施,其每年失敗率小於1%:
a. 抑制排卵的複方(內含雌激素和黃體素)荷爾蒙避孕劑(口服、陰道內給藥或經皮給藥)
b. 用以抑制排卵,僅含黃體素的荷爾蒙避孕劑(口服、注射或植入)
c. 子宮內避孕器(IUD)
d. 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IUS)
e. 雙側輸卵管結紮
f. 伴侶已結紮輸精管
g. 禁慾
.本臨床試驗無法接受的避孕方式有:
a. 週期禁慾法(排卵期推算法、基礎體溫法,或排卵期後避孕法)
b. 性交中斷法(體外射精)
c. 只使用殺精劑
d. 泌乳停經法
15. 所有與化療、放射性治療或手術相關的急性不良事件皆已緩解至? 1級,脫髮除外。
16. APL-101首次給藥前4週內無計畫進行大型手術。
17. 願意且能夠參加本試驗的所有必要評估及流程,包括按照給藥時程服用APL-101。
1. 能夠了解並且遵循試驗流程、了解試驗的風險,並且能在任何試驗特定流程開始前提供書面知情同意。
2. 年齡18歲(含)以上的男性和女性。(僅限臺灣:年滿 20 歲的男性和女性。)
3. 第1期試驗必須有組織學及/或細胞學確認之無法切除或轉移性固體惡性腫瘤,對標準治療無效且先前接受過的療法不超過3線。
4. 第2期試驗,共分成5個組別:A-1組:NSCLC EXON 14跳躍突變(未曾有c-Met治療經驗)接受第一線治療,A-2組:接受過預先治療的NSCLC EXON 14跳躍突變(未曾有c-Met治療經驗)受試者且在先前的療法不超過3線,B組:NSCLC EXON 14跳躍突變(曾有c-Met治療經驗;先前曾接受c-Met抑制劑治療後出現放射影像惡化),C組:伴隨c-Met高度擴增的籃型腫瘤類型(NSCLC EXON 14跳躍突變除外),D組:伴隨c-Met融合的籃型腫瘤類型。
4a. A-1組:EXON 14非小細胞肺癌–未曾有c-Met抑制劑治療經驗(1L)
a. 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NSCLC伴隨EXON 14跳躍突變
b. 所有組織學,包括肺肉瘤癌及鱗狀細胞癌
c. 無法切除或轉移性之疾病(第3b/4期)
d. 未曾有治療經驗的第一線治療受試者
e. 不曾使用過任何c-Met抑制劑(例如,crizotinib、capmatinib、savolitinib等)
A-2組:EXON 14 非小細胞肺癌 – 未曾接受c-Met 抑制劑治療(? 2L)
a. 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NSCLC伴隨EXON 14 跳躍突變
b. 所有組織學,包括肺肉瘤癌及鱗狀細胞癌
c. 無法切除或轉移性之疾病(第3b/4期)
d. 對標準療法(若有,須包含抗PD-1/PD-L1的全身性療法)無效或無法耐受的受試者,且先前接受過的療法不超過3線
e. 不曾使用過任何c-Met抑制劑(例如,crizotinib、capmatinib、savolitinib等)
4b. B組:EXON 14 非小細胞肺癌 – 曾接受c-Met 抑制劑治療
a. 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NSCLC伴隨EXON 14 跳躍突變
b. 所有組織學,包括肺肉瘤癌及鱗狀細胞癌
c. 無法切除或轉移性之疾病(第3b/4期)
d. 對標準治療無效且先前接受過的療法不超過3線。
e. 曾接受任何 c-Met抑制劑(例如,crizotinib、capmatinib、savolitinib等)治療,且在任何時間點出現影像上的惡化
4c. C組:籃型腫瘤類型(c-Met高度擴增)
a. 符合納入條件c-Met高度擴增的任何腫瘤類型(不論組織學為何),包括osimertinib治療後復發/治療無效的NSCLC (EXON 14跳躍突變的NSCLC除外)
b. 無法切除或轉移性之疾病,對標準治療無效且先前接受過的療法未超過3線以上。
c. 不曾使用過任何c-Met抑制劑(例如,crizotinib、capmatinib、savolitinib等)
4d. D組:籃型腫瘤類型(c-Met融合)
a. 組織學上符合納入條件c-Met融合的任何其他腫瘤類型
b. 無法切除或轉移性之疾病,對標準治療無效且先前接受過的療法未超過3線以上。
c. 不曾使用過任何c-Met抑制劑(例如,crizotinib、capmatinib、savolitinib等)
5. 在組織及/或血漿中發現有不正常的c-Met調節異常,其定義乃依據以下當地/留存分子篩選前評估而得。
第1期(100、200及300 mg組別)
a. c-Met 過度表現,免疫組織化學染色(IHC) 2+腫瘤細胞? 50%
b. 或c-Met擴增(c-Met/Cep-7比值? 2.2或GCN ? 6 基因拷貝數)
c. 或根據次世代定序(NGS)或即時聚合?連鎖反應(RT-PCR),c-Met EXON 14有跳躍式突變
d. 或c-Met融合,包括但不限於以下:BAIAP2L1-MET;C8orf34-MET;CAPZA2-MET;DCTN1-MET;EPS15-MET;LRRFIP1-MET;MET-MET;OXR1-MET;PPFIBP1-MET;PTPRZ1-MET;TFG-MET;TPR-MET;TRIM4-MET;ZKSCAN1-MET;KIF5B-MET及任何其他已知的c-Met活化突變
第1期(400 mg組別)及第2期RP2D
a. c-Met高度擴增(c-Met/Cep-7比值? 2.2 或GCN ? 6 拷貝數)。Simon二階段試驗設計之第1階段需要至少5名高度擴增(c-Met/Cep-7 比值? 5或GCN ? 10 個基因拷貝數)的受試者。
b. 或根據NGS,c-Met EXON 14有跳躍式突變
c. 或c-Met融合,包括但不限於以下:BAIAP2L1-MET;C8orf34-MET;CAPZA2-MET;DCTN1-MET; EPS15-MET;LRRFIP1-MET;MET-MET;OXR1-MET;PPFIBP1-MET;PTPRZ1-MET;TFG-MET;TPR-MET;TRIM4-MET;ZKSCAN1-MET;KIF5B-MET
d. 或在劑量調升 (400 mg組別)有已知的其他c-Met突變
6. 必須有c-Met調節異常陽性的當地/留存的結果。第2期中,A組及D組必須遞交腫瘤組織檢體(留存組織或採集新的腫瘤切片)。B組及C組則可接受遞交腫瘤組織(留存或採集新的腫瘤切片)或血漿檢體以進入試驗。
7. 第2期試驗的5個組別,可允許納入已治療或未治療的無症狀中樞神經系統(CNS)實質病變或軟腦膜疾病。
8. 根據RECIST v1.1(或根據腫瘤類別的相關標準)屬於可測量疾病。
9.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的體能狀態評分為0-1。
10. 具有可接受的器官功能,為以下經篩選期間之實驗室資料證實:
a. 天門冬胺酸轉胺?(AST)和丙胺酸轉胺?(ALT)均? 2.5倍ULN
b. 血清總膽紅素 ? 1.5倍ULN
c. 有肝轉移的受試者:總膽紅素? 3.0倍ULN,AST/ ALT ? 5倍ULN
d.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500 cells/mm3 (1.5 x 109/L)
e. 血小板計數? 100,000 cells/mm3 (100 x 109/L)
f. 血清肌酸酐濃度? 1.5 ULN或MDRD公式估計值 ? 60 mL/min (CKD EPI肌酸酐公式)
g. 血紅素? 9 g/dL
11. 試驗治療首次給藥前至少3週內不曾接受過化療。對於之前接受過的所有抗癌治療,包括放射線治療或標靶藥物或荷爾蒙療法,必須已經過了標靶藥物/荷爾蒙製劑5個半衰期以上的時間,且任何毒性必須已緩解至符合所有其他的資格標準。
12. 篩選期具有合適的心臟功能(?美國紐約心臟協會(NYHA) 第II級)或心臟功能正常且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 ? 50%。
13. 篩選時,具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其血清妊娠檢測或人類絨毛膜性腺激素(β-hCG)檢測必須為陰性,或已進行手術絕育,或已處於停經狀態。停經狀態的定義為以下任何一種:自然停經且距上次月經來潮超過1年;放射線治療或化療引發卵巢切除且距上次月經來潮超過1年,濾泡刺激素(FSH)的濃度於停經範圍內。
14. 試驗期間和試驗藥物最後一次給藥後3個月內,所有具生育能力的受試者必須同意(且試驗中心必須記錄)使用有效避孕措施(例如,口服避孕藥、子宮內避孕器,或保險套和殺精劑併用之雙重阻隔措施)。
註:
.停經婦女的定義係指在沒有其他醫療因素下,已經有12個月無月經。男性不孕的定義僅有手術絕育。若男性受試者的伴侶已懷孕,則男性受試者必須使用保險套避孕。若男性受試者的伴侶具生育能力但未懷孕,則建議具生育能力的婦女持續且正確地使用以下一種避孕措施,其每年失敗率小於1%:
a. 抑制排卵的複方(內含雌激素和黃體素)荷爾蒙避孕劑(口服、陰道內給藥或經皮給藥)
b. 用以抑制排卵,僅含黃體素的荷爾蒙避孕劑(口服、注射或植入)
c. 子宮內避孕器(IUD)
d. 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IUS)
e. 雙側輸卵管結紮
f. 伴侶已結紮輸精管
g. 禁慾
.本臨床試驗無法接受的避孕方式有:
a. 週期禁慾法(排卵期推算法、基礎體溫法,或排卵期後避孕法)
b. 性交中斷法(體外射精)
c. 只使用殺精劑
d. 泌乳停經法
15. 所有與化療、放射性治療或手術相關的急性不良事件皆已緩解至? 1級,脫髮除外。
16. APL-101首次給藥前4週內無計畫進行大型手術。
17. 願意且能夠參加本試驗的所有必要評估及流程,包括按照給藥時程服用APL-101。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1. 對APL-101、藥品賦形劑,或試驗治療方案的其他成分過敏。
2. 已知有EGFR (C組除外)、ALK、ROS1、RET、NTRK、KRAS及BRAF突變/基因重組。
3. 直至試驗治療終止期間,正在使用或欲使用任何其他試驗藥品 (包含草藥治療)。
4. 活動性且不受控制的全身性細菌、病毒或黴菌感染或臨床上顯著的活動性病程,依試驗主持人的判斷,評估風險與利益後認為不適合參加試驗。不需篩選慢性病況。
5. 危及生命的疾病、重大器官系統功能不全或有合併病症,或有其他理由,依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有可能危及受試者的安全或破壞試驗結果的完整性,或干擾APL-101的吸收或代謝。
6. 目前患有心臟病,或有心臟病的病史或風險(例如,QT間期延長症候群[> 450 msec QTcF或併用任何會延長QT間期的藥物)。
7. 曾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或曾有血清檢測陽性符合C型肝炎病毒(HCV)或B型肝炎病毒(HBV)活動性感染且伴隨高病毒量無法積極以抗病毒藥物處理。若病史不明,則篩選時應進行檢測。
8. 已知有重大精神疾病或其他病況,例如酒精或其他物質濫用,依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受試者有高度風險無法遵從試驗計畫書接受治療或評估。
9. 無法吞服整顆藥物。
10. 胃腸道功能受損或可能顯著改變藥物吸收的胃腸道疾病(例如,克隆氏症(Crohn′s)、潰瘍性結腸炎、活動性發炎腸道疾病、控制不佳的噁心、嘔吐、腹瀉或吸收不良症候群)。
11. 正在授乳的婦女。
12.先前接受放射線治療出現併發症的受試者,除非AE降至基期或? 第1級,否則不得參加試驗。
1. 對APL-101、藥品賦形劑,或試驗治療方案的其他成分過敏。
2. 已知有EGFR (C組除外)、ALK、ROS1、RET、NTRK、KRAS及BRAF突變/基因重組。
3. 直至試驗治療終止期間,正在使用或欲使用任何其他試驗藥品 (包含草藥治療)。
4. 活動性且不受控制的全身性細菌、病毒或黴菌感染或臨床上顯著的活動性病程,依試驗主持人的判斷,評估風險與利益後認為不適合參加試驗。不需篩選慢性病況。
5. 危及生命的疾病、重大器官系統功能不全或有合併病症,或有其他理由,依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有可能危及受試者的安全或破壞試驗結果的完整性,或干擾APL-101的吸收或代謝。
6. 目前患有心臟病,或有心臟病的病史或風險(例如,QT間期延長症候群[> 450 msec QTcF或併用任何會延長QT間期的藥物)。
7. 曾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或曾有血清檢測陽性符合C型肝炎病毒(HCV)或B型肝炎病毒(HBV)活動性感染且伴隨高病毒量無法積極以抗病毒藥物處理。若病史不明,則篩選時應進行檢測。
8. 已知有重大精神疾病或其他病況,例如酒精或其他物質濫用,依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受試者有高度風險無法遵從試驗計畫書接受治療或評估。
9. 無法吞服整顆藥物。
10. 胃腸道功能受損或可能顯著改變藥物吸收的胃腸道疾病(例如,克隆氏症(Crohn′s)、潰瘍性結腸炎、活動性發炎腸道疾病、控制不佳的噁心、嘔吐、腹瀉或吸收不良症候群)。
11. 正在授乳的婦女。
12.先前接受放射線治療出現併發症的受試者,除非AE降至基期或? 第1級,否則不得參加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8 人
-
全球人數
51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