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INCB 39110-301
2017-12-01 - 2020-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3
GRAVITAS-301:以Itacitinib或安慰劑併用皮質類固醇做為急性移植物對抗宿主疾病之第一線療法的隨機分組、雙盲、安慰劑對照、第三期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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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美捷國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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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Incyte Corporation委託美捷國際有限公司 (Medpace Taiwan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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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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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無
適應症
急性移植體對抗宿主疾病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針對急性移植體對抗宿主疾病(aGVHD)患者,就第28天的整體反應率(ORR),比較itacitinib併用皮質類固醇與安慰劑併用皮質類固醇的療效。
次要目的
*比較治療組之間的其他反應及長期療效結果。
*評估不良事件(AE)及嚴重不良事件的發生率及嚴重程度。
*評估itacitinib與皮質類固醇併用時的藥物動力學。
*評估繼發性移植體失敗的發生率。
*評估皮質類固醇的使用及停用狀況。
*評估免疫抑制藥物的使用及停用狀況。
*評估aGVHD爆發的發生率。
*評估cGVHD的發生率。
探索性目的
*依據aGVHD風險狀態及牽涉的器官,評估試驗療法的功效
*評估及比較各治療組從篩選至治療結束(EOT)期間的醫療資源使用量之變化。
*評估比較各治療組的生活品質(QOL)影響。
*評估T-細胞族群、細胞激素表現與其他相關生物標記的變化。
藥品名稱
Itacitinib(INCB039110)
主成份
Itacitinib adipate
劑型
錠劑
劑量
100 mg/tablet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第28天的整體反應率(ORR),定義為出現完全反應(CR)、極佳的部分反應(VGPR)或部分反應(PR)的受試者比例。
關鍵次要評估指標:
第6個月的非復發性死亡率(NRM),定義為第6個月時因惡性腫瘤復發以外原因死亡的受試者比例。
探索性評估指標:
1. 標準風險之aGVHD (急性移植體對抗宿主疾病)、高風險之aGVHD (急性移植體對抗宿主疾病)及依據所牽涉的器官系統所評估之第28天的整體反應率(ORR)。
2. 計畫外的門診醫療、住院或急診的發生率;任何住院的時間長短。
3. 從篩選至治療結束(EOT)期間,使用生活品質問卷 (QOL-SF-36) 所收集的參數變化。
4. 將結果進行總結,並確認其與療效及安全性結果的相關性。
第28天的整體反應率(ORR),定義為出現完全反應(CR)、極佳的部分反應(VGPR)或部分反應(PR)的受試者比例。
關鍵次要評估指標:
第6個月的非復發性死亡率(NRM),定義為第6個月時因惡性腫瘤復發以外原因死亡的受試者比例。
探索性評估指標:
1. 標準風險之aGVHD (急性移植體對抗宿主疾病)、高風險之aGVHD (急性移植體對抗宿主疾病)及依據所牽涉的器官系統所評估之第28天的整體反應率(ORR)。
2. 計畫外的門診醫療、住院或急診的發生率;任何住院的時間長短。
3. 從篩選至治療結束(EOT)期間,使用生活品質問卷 (QOL-SF-36) 所收集的參數變化。
4. 將結果進行總結,並確認其與療效及安全性結果的相關性。
主要納入條件
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受試者可以參與本試驗:
1. 18歲(含)以上的男性或女性;在歐盟以外,視當地法規而定,年齡下限可能提高,例如在台灣和日本為20歲(含)以上。
2. 因血液惡性腫瘤或疾患,而曾接受1次來自任何捐贈者(親人或非親人之任何程度的HLA配型)與任何捐贈來源(骨髓、周邊血液幹細胞或臍帶血)的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allo-HSCT)。骨髓摧毀性(myeloablative)療法與降低強度之調理療法的接受者符合參與條件。
3. 於接受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與任何GVHD預防治療之後,依據MAGIC標準診斷的第二至四級aGVHD臨床疑似病例。應取得組織切片檢體以病理學檢查確認aGVHD;對於組織切片檢查結果呈陰性者、無法取得組織切片檢體者、或臨床上不適合進行組織切片者,經主治醫師判定為aGVHD臨床疑似病例即已足夠,惟應排除藥物作用或感染等其他可能性。
4. 骨髓細胞成功植入的證據(例如,若先前進行骨髓摧毀,則需連續3次ANC評估結果 ≥ 0.5 × 109/L),允許進行生長因子補充。
5. 根據以下任一條件,願意避免懷孕或避免讓伴侶懷孕:
a. 無生育能力的婦女(亦即,子宮切除與/或雙側卵巢切除的手術絕育,或至少已12個月無月經)。
b. 具有生育能力、篩選時血清驗孕結果陰性,且同意於篩選至安全性追蹤期間採取適當避孕措施(效果至少99%)的婦女。請與受試者討論允許使用且效果至少99%的避孕方法,並確認她們皆確實瞭解這些方法。
c. 同意於篩選至安全性追蹤期間採取適當避孕措施(效果至少99%)的男性。應與受試者討論允許使用且效果至少99%的避孕方法,並確認他們皆確實瞭解這些方法。
6. 有能力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以及遵從所有的試驗回診與程序。
7. 有能力吞服與留住口服藥物。
1. 18歲(含)以上的男性或女性;在歐盟以外,視當地法規而定,年齡下限可能提高,例如在台灣和日本為20歲(含)以上。
2. 因血液惡性腫瘤或疾患,而曾接受1次來自任何捐贈者(親人或非親人之任何程度的HLA配型)與任何捐贈來源(骨髓、周邊血液幹細胞或臍帶血)的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allo-HSCT)。骨髓摧毀性(myeloablative)療法與降低強度之調理療法的接受者符合參與條件。
3. 於接受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與任何GVHD預防治療之後,依據MAGIC標準診斷的第二至四級aGVHD臨床疑似病例。應取得組織切片檢體以病理學檢查確認aGVHD;對於組織切片檢查結果呈陰性者、無法取得組織切片檢體者、或臨床上不適合進行組織切片者,經主治醫師判定為aGVHD臨床疑似病例即已足夠,惟應排除藥物作用或感染等其他可能性。
4. 骨髓細胞成功植入的證據(例如,若先前進行骨髓摧毀,則需連續3次ANC評估結果 ≥ 0.5 × 109/L),允許進行生長因子補充。
5. 根據以下任一條件,願意避免懷孕或避免讓伴侶懷孕:
a. 無生育能力的婦女(亦即,子宮切除與/或雙側卵巢切除的手術絕育,或至少已12個月無月經)。
b. 具有生育能力、篩選時血清驗孕結果陰性,且同意於篩選至安全性追蹤期間採取適當避孕措施(效果至少99%)的婦女。請與受試者討論允許使用且效果至少99%的避孕方法,並確認她們皆確實瞭解這些方法。
c. 同意於篩選至安全性追蹤期間採取適當避孕措施(效果至少99%)的男性。應與受試者討論允許使用且效果至少99%的避孕方法,並確認他們皆確實瞭解這些方法。
6. 有能力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以及遵從所有的試驗回診與程序。
7. 有能力吞服與留住口服藥物。
主要排除條件
1. 曾接受1次以上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
2. 曾因急性GVHD而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超過2天。
3. 出現GVHD重疊症候群。
4. 出現未獲控制的活躍感染。未獲控制之活躍感染的定義為:可歸因於敗血症或新症狀的血流動力學不穩定、生理徵象惡化、或可歸因於感染的放射檢查發現。無病徵或症狀的持續發燒,不會被解讀為未獲控制的活躍感染。
5. 已知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6. 需要治療的活躍HBV或HCV感染,或有HBV再活化風險(亦即: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只要篩選時無法偵測出 HBV DNA,即可納入B型肝炎表面抗原陰性和總 B 型肝炎核心抗體陽性的受試者;HCV 抗體陽性的受試者只有在其 HCV RNA 聚合酶鏈反應結果呈陰性時才符合資格。在登錄參與試驗之前,免疫狀態不明或不確定的受試者,必須先有證實免疫狀態的結果。判定資格時可接受之前的血清學檢驗結果。
7. 有原發疾病復發證據的受試者,或在接受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後,曾因復發而接受治療的受試者。
8. 在隨機分組的7天內,曾因GVHD以外的適應症,而接受任何皮質類固醇療法,劑量高於一天1 mg/kg methylprednisolone(或prednisone的等同療法)。
9. 與既有GVHD無關的嚴重器官功能障礙,包括:
a. 膽汁鬱積疾患或無法緩解的靜脈阻塞性肝臟疾病(定義為:不能歸因於GVHD與現有器官功能障礙的持續膽紅素異常)。
b. 臨床上顯著或未獲控制的心臟疾病,包括不穩定性心絞痛、登錄參與前6個月內的急性心肌梗塞、紐約心臟協會第三或四級充血性心臟衰竭、需要血管加壓劑、或強心劑的循環衰竭、或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
c. 須使用人工呼吸器或50%氧氣的臨床顯著呼吸疾病。
10. 血清肌酸酐 ≥ 2.0 mg/dL或肌酸酐清除率 ≤ 40 mL/min(測量或以Cockroft-Gault公式計算)。
11. 目前正在餵哺母乳。
12. 試驗期間接種活性(包括減毒)疫苗或預期需要接種這類疫苗。
13. 在接受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之後,因任何適應症而接受JAK抑制劑治療。允許在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之前,接受的JAK抑制劑治療。
14. 在登錄參與前21天內(或5個半衰期內,視何者時間較長)接受任何其他研究中的藥物、裝置或程序治療。對於正在參與GVHD預防治療試驗或調理療法的受試者,收案前應先與試驗贊助者的醫療監督者討論。
15. 試驗主持人判定會干擾受試者全程參與試驗(包括試驗藥物的施用與參加所需的試驗回診)、會對受試者造成顯著風險、或會干擾試驗資料解讀的任何醫療併發症或狀況。
16. 已知對任何試驗藥物、賦形劑或類似的化合物過敏或無法耐受。
2. 曾因急性GVHD而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超過2天。
3. 出現GVHD重疊症候群。
4. 出現未獲控制的活躍感染。未獲控制之活躍感染的定義為:可歸因於敗血症或新症狀的血流動力學不穩定、生理徵象惡化、或可歸因於感染的放射檢查發現。無病徵或症狀的持續發燒,不會被解讀為未獲控制的活躍感染。
5. 已知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6. 需要治療的活躍HBV或HCV感染,或有HBV再活化風險(亦即: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只要篩選時無法偵測出 HBV DNA,即可納入B型肝炎表面抗原陰性和總 B 型肝炎核心抗體陽性的受試者;HCV 抗體陽性的受試者只有在其 HCV RNA 聚合酶鏈反應結果呈陰性時才符合資格。在登錄參與試驗之前,免疫狀態不明或不確定的受試者,必須先有證實免疫狀態的結果。判定資格時可接受之前的血清學檢驗結果。
7. 有原發疾病復發證據的受試者,或在接受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後,曾因復發而接受治療的受試者。
8. 在隨機分組的7天內,曾因GVHD以外的適應症,而接受任何皮質類固醇療法,劑量高於一天1 mg/kg methylprednisolone(或prednisone的等同療法)。
9. 與既有GVHD無關的嚴重器官功能障礙,包括:
a. 膽汁鬱積疾患或無法緩解的靜脈阻塞性肝臟疾病(定義為:不能歸因於GVHD與現有器官功能障礙的持續膽紅素異常)。
b. 臨床上顯著或未獲控制的心臟疾病,包括不穩定性心絞痛、登錄參與前6個月內的急性心肌梗塞、紐約心臟協會第三或四級充血性心臟衰竭、需要血管加壓劑、或強心劑的循環衰竭、或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
c. 須使用人工呼吸器或50%氧氣的臨床顯著呼吸疾病。
10. 血清肌酸酐 ≥ 2.0 mg/dL或肌酸酐清除率 ≤ 40 mL/min(測量或以Cockroft-Gault公式計算)。
11. 目前正在餵哺母乳。
12. 試驗期間接種活性(包括減毒)疫苗或預期需要接種這類疫苗。
13. 在接受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之後,因任何適應症而接受JAK抑制劑治療。允許在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之前,接受的JAK抑制劑治療。
14. 在登錄參與前21天內(或5個半衰期內,視何者時間較長)接受任何其他研究中的藥物、裝置或程序治療。對於正在參與GVHD預防治療試驗或調理療法的受試者,收案前應先與試驗贊助者的醫療監督者討論。
15. 試驗主持人判定會干擾受試者全程參與試驗(包括試驗藥物的施用與參加所需的試驗回診)、會對受試者造成顯著風險、或會干擾試驗資料解讀的任何醫療併發症或狀況。
16. 已知對任何試驗藥物、賦形劑或類似的化合物過敏或無法耐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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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8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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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43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