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MK3475-18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564263
2016-01-06 - 2024-01-24
Phase III
終止收納3
ICD-10C15.9
食道惡性腫瘤
一項於第一線標準治療後惡化的晚期或轉移性食道腺癌和鱗狀細胞癌受試者,比較使用單一試劑Pembrolizumab治療與醫師所選擇的Docetaxel、Paclitaxel或Irinotecan之隨機分配、開放性第三期臨床試驗 (KEYNOTE-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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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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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美國默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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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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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無
適應症
晚期或轉移性食道腺癌和鱗狀細胞癌,以及晚期或轉移性胃食道交界處(esophagogastric junction,EGJ)Siewert I型腺癌
試驗目的
- 針對晚期/轉移性食道腺癌或鱗狀細胞癌、或晚期/轉移性胃食道交界(EGJ) Siewert第一型腺癌的受試者,測試研究試驗藥物Pembrolizumab (MK-3475)的安全性、耐受性與抗腫瘤活性。
-相較於接受試驗主持人選擇Docetaxel(如剋癌易)、Paclitaxel(如癌克平)或Irinotecan(如益立諾)等化學治療的受試者,評估並探討Pembrolizumab (MK-3475)對所有的受試者是否更有效且能延長整體的存活情形。
藥品名稱
KEYTRUDA
主成份
Pembrolizumab
劑型
Injection
劑量
100 mg/ 4 mL/ vial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分別於在患有食道鱗狀細胞癌的受試者、在PD-L1合併陽性數值≥10的受試者、及在所有受試者中,比較整體存活時間(OS)。
次要評估指標:
1. 在所有受試者中,比較接受pembrolizumab治療與接受試驗主持人選定之paclitaxel、docetaxel或irinotecan治療之無惡化存活時間(PFS)
2. 在所有受試者中,比較接受pembrolizumab治療與接受試驗主持人選定之paclitaxel、docetaxel或irinotecan治療之客觀反應率(ORR)。
3. 在患有食道腺癌與PD-L1合併陽性數值≥10的受試者中,比較接受pembrolizumab治療與接受試驗主持人選定之paclitaxel、docetaxel或irinotecan治療之無惡化存活時間(PFS)及客觀反應率(ORR)。
4. 在所有受試者中,評估接受pembrolizumab治療與接受試驗主持人選定之paclitaxel、docetaxel或irinotecan治療時,pembrolizumab的安全性和耐受性概況。
次要評估指標:
1. 在所有受試者中,比較接受pembrolizumab治療與接受試驗主持人選定之paclitaxel、docetaxel或irinotecan治療之無惡化存活時間(PFS)
2. 在所有受試者中,比較接受pembrolizumab治療與接受試驗主持人選定之paclitaxel、docetaxel或irinotecan治療之客觀反應率(ORR)。
3. 在患有食道腺癌與PD-L1合併陽性數值≥10的受試者中,比較接受pembrolizumab治療與接受試驗主持人選定之paclitaxel、docetaxel或irinotecan治療之無惡化存活時間(PFS)及客觀反應率(ORR)。
4. 在所有受試者中,評估接受pembrolizumab治療與接受試驗主持人選定之paclitaxel、docetaxel或irinotecan治療時,pembrolizumab的安全性和耐受性概況。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滿足下列所有條件,才有資格參加本試驗:
1.願意且有能力簽署本試驗的受試者同意書。受試者亦可為未來生物醫學研究簽署同意書,但即使不參與未來生物醫學研究,受試者仍可參與主試驗。
2.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天,年齡≥18歲(或當地法規可接受的年齡;以較大者為準)。
3.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確診患有食道腺癌或鱗狀細胞癌,或胃食道交界處Siewert I型腺癌
4.患有轉移性疾病,或局部晚期、無法切除的疾病。對於癌細胞已直接侵入主動脈或氣管等相鄰器官(T4b期癌症)的受試者,在收錄之前,應仔細評估其出血風險,並須先諮詢試驗贊助者的意見。
5.預期壽命超過3個月。
6.當地試驗單位試驗主持人/放射科評估根據RECIST 1.1,判定受試者患有可測量之疾病。位於接受過放射線照射之區域的病灶,如果出現惡化現象且該病灶根據RECIST 1.1標準判定為可測量,即視為目標病灶。
7.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分數為0或1分。
8.在先前的一線標準療法施行後,有證據顯示發生影像學或臨床疾病惡化現象。本試驗將僅納入第二線受試者。第二線受試者的定義為在第一線治療時,於接受至少一劑標準療法期間或之後病情惡化者。
9.提供新採集或庫存之組織檢體以進行腫瘤內免疫相關基因表現分析(GEP)及PD-L1的免疫組織化學分析。應優先選用新採集到的組織。相較於玻片,應優先選用經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的組織塊檢體。若所提供的檢體(庫存或新採集者)皆不適用,則需要再次採樣。基於本試驗的目的,新採集的組織僅限於上一線治療至第一劑試驗藥物之間所採集的組織。
10.具有充足的器官功能。
11.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在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72小時內接受尿液或血清驗孕並取得陰性結果。若尿液驗孕呈陽性或無法確認為陰性時,則必須進行血清驗孕。
12.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願意於試驗進行期間,直到使用最後一劑pembrolizumab的120天後或最後一劑paclitaxel、docetaxel或irinotecan的180天後為止,持續採用一種合適的避孕方法。
13.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從第一劑試驗治療開始,直到使用最後一劑pembrolizumab的120天後或最後一劑paclitaxel、docetaxel或irinotecan的180天後為止,持續採用一種合適的避孕方法且避免捐贈精子。
1.願意且有能力簽署本試驗的受試者同意書。受試者亦可為未來生物醫學研究簽署同意書,但即使不參與未來生物醫學研究,受試者仍可參與主試驗。
2.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天,年齡≥18歲(或當地法規可接受的年齡;以較大者為準)。
3.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確診患有食道腺癌或鱗狀細胞癌,或胃食道交界處Siewert I型腺癌
4.患有轉移性疾病,或局部晚期、無法切除的疾病。對於癌細胞已直接侵入主動脈或氣管等相鄰器官(T4b期癌症)的受試者,在收錄之前,應仔細評估其出血風險,並須先諮詢試驗贊助者的意見。
5.預期壽命超過3個月。
6.當地試驗單位試驗主持人/放射科評估根據RECIST 1.1,判定受試者患有可測量之疾病。位於接受過放射線照射之區域的病灶,如果出現惡化現象且該病灶根據RECIST 1.1標準判定為可測量,即視為目標病灶。
7.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分數為0或1分。
8.在先前的一線標準療法施行後,有證據顯示發生影像學或臨床疾病惡化現象。本試驗將僅納入第二線受試者。第二線受試者的定義為在第一線治療時,於接受至少一劑標準療法期間或之後病情惡化者。
9.提供新採集或庫存之組織檢體以進行腫瘤內免疫相關基因表現分析(GEP)及PD-L1的免疫組織化學分析。應優先選用新採集到的組織。相較於玻片,應優先選用經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的組織塊檢體。若所提供的檢體(庫存或新採集者)皆不適用,則需要再次採樣。基於本試驗的目的,新採集的組織僅限於上一線治療至第一劑試驗藥物之間所採集的組織。
10.具有充足的器官功能。
11.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在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72小時內接受尿液或血清驗孕並取得陰性結果。若尿液驗孕呈陽性或無法確認為陰性時,則必須進行血清驗孕。
12.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願意於試驗進行期間,直到使用最後一劑pembrolizumab的120天後或最後一劑paclitaxel、docetaxel或irinotecan的180天後為止,持續採用一種合適的避孕方法。
13.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從第一劑試驗治療開始,直到使用最後一劑pembrolizumab的120天後或最後一劑paclitaxel、docetaxel或irinotecan的180天後為止,持續採用一種合適的避孕方法且避免捐贈精子。
主要排除條件
若受試者符合下列任一項條件,即不得參與本試驗:
1.目前正參與並接受試驗治療,或曾在第一劑治療前4週內參與探討研究性藥物的試驗並接受試驗治療,或使用研究性器材。
2.過去2年內罹患需要以全身性治療(亦即使用疾病修飾型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劑)加以控制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補充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為了腎上腺或腦垂腺機能不全而施行之生理性皮質類固醇補充療法等)不視為全身性治療。
3.有免疫不全的診斷,或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7天內正在接受全身性類固醇療法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諮詢試驗委託者後,可能會允許患者以生理性劑量使用皮質類固醇。
4.已知患有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及/或癌性腦膜炎(包括過去之病史或目前之癌轉移)。
5.試驗第1天前2週內曾接受抗癌單株抗體(mAb)、化療、小分子標靶治療或放射治療。此處設定最後一劑先前療法至第一劑pembrolizumab之間需至少相隔2週的時間,受試者不得於接受最後一劑先前的療法後不到2週便開始接受試驗藥物。然而,若有臨床需要且顧慮先前的療法與試驗療法之間可能存在不良交互作用,則相隔時間可長於2週。
受試者需於納入試驗前,已自先前施用之藥物所引起的不良事件中康復至基期、或毒性等級恢復至第一級以下。
6.先前曾接受抗PD-1、抗PD-L1或抗PD-L2藥物的治療,或者受試者曾參加Merck的pembrolizumab(MK-3475)臨床試驗。
7.先前曾對另一種單株抗體(mAb)治療出現嚴重過敏反應。
8.有證據顯示曾於接受超過一線的療法期間或之後,發生客觀影像學或臨床疾病惡化現象。
9.在過去5年內曾有惡化或需要積極治療的已知其他癌症;本項之例外包括:已接受治癒性療法的基底細胞及鱗狀細胞皮膚癌,及/或已接受治癒性切除療法的原位子宮頸癌和/或乳癌,及原位或黏膜內鼻咽癌。
10.於試驗治療之預定起點前30天內曾接種活性疫苗。
11.曾經患有、或目前有證據顯示受試者患有任何病症、接受任何治療或出現實驗室檢驗值異常,且經負責治療之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混淆試驗結果、干擾受試者在試驗中的全程參與,或者使得參與試驗不符合受試者之最佳利益。
12.已知曾經感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無須進行HIV檢測,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強制要求。
13.已知曾經感染B型肝炎或目前為B型肝炎陽性(具B型肝炎表面抗原活性),或已知有活動性C型肝炎(檢測到C型肝炎病毒RNA或C型肝炎抗體)。肝炎檢測只有在當地主管機關強制要求時才需進行。
14.有需要類固醇治療之(非感染性)肺炎的病史,或目前罹患肺炎。
15.患有需要以全身性療法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16.已知罹患精神疾病或物質濫用,且可能因此干擾受試者對試驗要求的配合。
17.目前懷孕中或哺餵母乳中,或即將在預定的試驗期間內(自篩選回診開始,直到使用最後一劑pembrolizumab的120天後或最後一劑paclitaxel、docetaxel或irinotecan的180天後為止)受孕或使女性伴侶受孕。
18.已知對預先選定之化療藥物(亦即paclitaxel、docetaxel或irinotecan),或其製作過程中使用的任何成分過敏、過度敏感或有其禁忌症。
19.在接受第一劑試驗療法之前2個月期間體重下降超過10%。。
20.身體檢查發現有臨床症狀明顯的腹水或胸腔積液 (請注意,不包括僅在造影檢查時方偵測到的小量腹水)。
1.目前正參與並接受試驗治療,或曾在第一劑治療前4週內參與探討研究性藥物的試驗並接受試驗治療,或使用研究性器材。
2.過去2年內罹患需要以全身性治療(亦即使用疾病修飾型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劑)加以控制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補充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為了腎上腺或腦垂腺機能不全而施行之生理性皮質類固醇補充療法等)不視為全身性治療。
3.有免疫不全的診斷,或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7天內正在接受全身性類固醇療法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諮詢試驗委託者後,可能會允許患者以生理性劑量使用皮質類固醇。
4.已知患有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及/或癌性腦膜炎(包括過去之病史或目前之癌轉移)。
5.試驗第1天前2週內曾接受抗癌單株抗體(mAb)、化療、小分子標靶治療或放射治療。此處設定最後一劑先前療法至第一劑pembrolizumab之間需至少相隔2週的時間,受試者不得於接受最後一劑先前的療法後不到2週便開始接受試驗藥物。然而,若有臨床需要且顧慮先前的療法與試驗療法之間可能存在不良交互作用,則相隔時間可長於2週。
受試者需於納入試驗前,已自先前施用之藥物所引起的不良事件中康復至基期、或毒性等級恢復至第一級以下。
6.先前曾接受抗PD-1、抗PD-L1或抗PD-L2藥物的治療,或者受試者曾參加Merck的pembrolizumab(MK-3475)臨床試驗。
7.先前曾對另一種單株抗體(mAb)治療出現嚴重過敏反應。
8.有證據顯示曾於接受超過一線的療法期間或之後,發生客觀影像學或臨床疾病惡化現象。
9.在過去5年內曾有惡化或需要積極治療的已知其他癌症;本項之例外包括:已接受治癒性療法的基底細胞及鱗狀細胞皮膚癌,及/或已接受治癒性切除療法的原位子宮頸癌和/或乳癌,及原位或黏膜內鼻咽癌。
10.於試驗治療之預定起點前30天內曾接種活性疫苗。
11.曾經患有、或目前有證據顯示受試者患有任何病症、接受任何治療或出現實驗室檢驗值異常,且經負責治療之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混淆試驗結果、干擾受試者在試驗中的全程參與,或者使得參與試驗不符合受試者之最佳利益。
12.已知曾經感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無須進行HIV檢測,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強制要求。
13.已知曾經感染B型肝炎或目前為B型肝炎陽性(具B型肝炎表面抗原活性),或已知有活動性C型肝炎(檢測到C型肝炎病毒RNA或C型肝炎抗體)。肝炎檢測只有在當地主管機關強制要求時才需進行。
14.有需要類固醇治療之(非感染性)肺炎的病史,或目前罹患肺炎。
15.患有需要以全身性療法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16.已知罹患精神疾病或物質濫用,且可能因此干擾受試者對試驗要求的配合。
17.目前懷孕中或哺餵母乳中,或即將在預定的試驗期間內(自篩選回診開始,直到使用最後一劑pembrolizumab的120天後或最後一劑paclitaxel、docetaxel或irinotecan的180天後為止)受孕或使女性伴侶受孕。
18.已知對預先選定之化療藥物(亦即paclitaxel、docetaxel或irinotecan),或其製作過程中使用的任何成分過敏、過度敏感或有其禁忌症。
19.在接受第一劑試驗療法之前2個月期間體重下降超過10%。。
20.身體檢查發現有臨床症狀明顯的腹水或胸腔積液 (請注意,不包括僅在造影檢查時方偵測到的小量腹水)。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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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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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62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