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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MK3475-06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370498

2015-04-01 - 2020-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4

ICD-10C16

胃惡性腫瘤

比較使用Pembrolizumab (MK-3475)及Paclitaxel於接受第一線療法Platinum及Fluoropyrimidine後惡化之晚期胃部或胃食道交接處腺癌患者的第三期、隨機分配、開放性臨床試驗

  • 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美國默克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顏家瑞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試驗主持人 趙毅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2 終止收納

Audit

CRO

試驗主持人 陳仁熙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3 終止收納

Audit

試驗主持人 葉坤輝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適應症

晚期胃部或胃食道交界處腺癌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1.由中央放射科醫師依RECIST 1.1進行盲性審查,評估接受前第一線療法治療後惡化之PD-L1陽性表現的晚期胃部或胃食道交接處腺癌受試者,於接受pembrolizumab治療後相較於太平洋紫杉醇(paclitaxel)之無惡化存活期(PFS)。 2.評估接受前第一線療法治療後惡化之PD-L1陽性表現的晚期胃部或胃食道交接處腺癌受試者,接受pembrolizumab治療相較於太平洋紫杉醇(paclitaxel)之整體存活期(OS)。 如果期中分析或期末分析(FA)結果顯示pembrolizumab之無惡化存活期(PFS)或整體存活期(OS)優於太平洋紫杉醇(paclitaxel),則視為本試驗在主要受試者族群(PD-L1陽性表現)中達到主要目的。

藥品名稱

Pembrolizumab (MK-3475)

主成份

Humanized anti-PD-1 mAb

劑型

Injection

劑量

100 mg/ 4 mL/ vial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1. 評估接受前第一線療法治療後惡化之PD-L1陽性表現的晚期胃部或胃食道交接處腺癌受試者,於接受pembrolizumab治療後相較於太平洋紫杉醇(paclitaxel)之無惡化存活期(PFS)。
2. 評估接受前第一線療法治療後惡化之PD-L1陽性表現的晚期胃部或胃食道交接處腺癌受試者,接受pembrolizumab治療相較於太平洋紫杉醇(paclitaxel)之整體存活期(OS)。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納入條件
欲符合參與本試驗之資格,受試者必須:
1. 願意且有能力提供本試驗已完成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贊同
書。受試者也可能提供未來生物醫學研究的同意書。然而,受
試者可能參與主試驗,而未參與未來生物醫學研究。
2.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天已年滿18歲(或依據當地法律可接受之
年齡,以較年長的年齡為準)。
3.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為罹患胃部或胃食道交接處腺癌。
4. 罹患轉移性疾病或局部晚期、無法切除的疾病。
5. 由試驗主持人依RECIST 1.1判定,具有可供測量的病灶。位於
之前放射區域的腫瘤病灶若能證實疾病惡化,則視其為可供測
量的病灶。
a. 註:整個試驗期間必須使用完全相同的影像取得方式及處理
參數。
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日常體能狀態分數為0
或1。
7. 曾於接受任何含有鉑/氟嘧啶(platinum/fluoropyrimidine)雙重合
併治療之第一線療法期間或之後,有記錄證實經放射影像或臨
床上客觀判定疾病惡化。
a. 必須有紀錄證實受試者於接受第一線治療後疾病惡化,方可
視為第二線治療。可由電腦斷層掃描(CT)或臨床證據(例如
由新產生的腹水及胸腔積液所得到的細胞學報告)證實疾病
惡化。
b. 如適用,可由病理標準(組織學及/或細胞學)確認任何新
發生或惡化的惡性積液(經超音波紀錄證實)。
c. 曾於接受最後一劑輔助治療期間或治療後6個月內出現臨床
疾病惡化的受試者,將符合納入資格;但必須曾接受含鉑/
氟嘧啶(platinum/fluoropyrimidine)雙重合併治療。
d. 受試者必須曾至少接受過一劑含鉑(platinum)和氟嘧啶
(fluoropyrimidine)之療法治療,方可符合資格。降低劑量及
停用這兩種藥物的其中一種、於第一線治療中轉換/增加新
的藥物是允許的。不過必須有接受第一線治療期間/之後疾
病惡化的記錄。因此,於第一線治療時,因不良事件而在疾
病惡化之前中止治療的受試者,除非有記錄確認疾病惡化,
否則不符合資格。
8. 願意提供組織供PD-L1生物標記分析,且收到核心實驗室的納
入許可(經確認組織檢體品質適合用於評估PD-L1狀態)。如
未提供適合的檢體,可能需要再次提供檢體。新取得的內視鏡
切片檢體較建檔之檢體為佳,以及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
組織塊檢體較切片為佳。
a. 新取得之定義為在第1天開始接受治療前6週(42天)內取得
之檢體。無法提供新取得之內視鏡檢體(例如難以取得或考
量受試者的安全性)的受試者可提供建檔的檢體。
b. 也將需要採集一份建檔用的組織檢體(若適用),用以評估
新取得相較於建檔之組織檢體對於PD-L1評估的臨床有效
性;然而,若無法取得建檔之組織檢體或是組織不足以進行
分析,將不會預先排除該受試者參與本試驗。
c. 下列納入條件僅適用於取得期中無效分析結果之後:如果納
入時僅納入PD-L1陽性表現的受試者,則必須經中央實驗室
評估受試者具有確認為PD-L1陽性表現的檢體,方符合納入
資格。
9. 有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2(HER2/neu)陰性腫瘤的受試者符合
資格。有HER2/neu陽性腫瘤或未知腫瘤狀態的受試者,需要符
合下列條件:
a. 若為HER2/neu陽性,受試者必須有記錄證實接受含
trastuzumab的治療後疾病惡化。
b. 未知腫瘤狀態的受試者必須由當地實驗室判定 其
HER2/neu狀態。若為HER2/neu陰性,則該受試者符合資
格。若為HER2/neu陽性,則該名受試者必須有記錄證實接
受含trastuzumab的治療後疾病惡化。
10.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應願意於試驗期間直到接受最後一
劑試驗藥物之後持續120或180天,使用兩種避孕方式或手術絕
育或避免異性性行為(請參閱第5.7.2節)。持續時間取決於受
試者分配的治療。具生育能力的受試者是指並未手術絕育或尚
未停經> 1年的受試者。
男性受試者應同意於開始第一劑試驗治療直到最後一劑試驗
治療後持續120或180天,使用一種適當的避孕方式。持續時間
取決於受試者分配的治療。
11.證實具有適當的器官功能(如表1定義)。應於治療開始10天
內,執行所有篩選用的實驗室檢測。
12.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於第一劑試驗藥物給藥前72小時
內的尿液或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若尿液檢測結果為
陽性或無法確認為陰性,則需進行血清懷孕檢測。

主要排除條件

受試者排除條件
若受試者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則必須排除參與本試驗:
1. 目前正在參與並接受試驗療法,或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4週內曾
參與一項研究性藥物試驗並已接受試驗療法,或使用研究性醫
療器材。
2. 罹患鱗狀細胞癌或未分化胃癌。
3. 罹患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且在過去2年中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
(亦即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補
充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生理皮質類固醇補充療法以
治療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足等)不視為全身性治療。
4. 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7天內,經診斷為免疫缺乏,或正接受全
身性類固醇療法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於諮詢試驗
委託者之後,可能會核准使用生理劑量的皮質類固醇。
5. 試驗第1天前4週內曾使用抗癌單株抗體(mAb),或是尚未自超
過4週前投予之藥物的不良事件中恢復(即≤ 第1級或基準值)。
6. 試驗第1天前2週內曾接受化學療法、標靶小型分子療法或放射
療法,或是尚未自先前給予之治療的不良事件中恢復(即≤ 第
1級或基準值)的受試者。註:具有≤ 第2級神經病變或≤第2
級掉髮的受試者不在此限,且可能符合試驗資格。
a. 如果受試者曾接受重大手術,必須於開始接受治療前自該
介入性治療的毒性及/或併發症中充分恢復。
7. 已知罹患惡化中或需要積極治療的其他惡性疾病。已接受潛在
治癒性療法之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
癌不在此限。
8. 已知罹患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及/或癌性腦膜炎。曾
接受治療之腦部轉移受試者若病情已穩定(於第一劑試驗治療
至少4週前,具有造影結果未顯示惡化之證據,且所有神經性
症狀均已恢復至基期狀態)、無新發生或擴大之腦部轉移證
據,且在試驗治療前至少7天未使用類固醇,則可參與本試驗。
此例外不包括癌性腦膜炎,無論其臨床穩定度如何均排除。
9. 具間質性肺病或活動性非感染性肺炎之病史或證據。
10. 罹患需接受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11. 病史或目前有證據顯示受試者有任何症狀、療法或實驗室檢驗
值異常,且經負責治療之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干擾試驗結果、
妨礙受試者參與完整試驗、或參與試驗並非受試者之最佳利
益。
12. 已知罹患精神疾病或有物質濫用行為,且可能妨礙受試者配合
試驗之要求。
13. 已懷孕或哺餵母乳中,或預定在試驗計畫期間(自篩選診視開
始,直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120天為止)受孕或使女性伴侶
受孕。
14. 曾接受包含抗PD-1、抗PD-L1或抗PD-L2製劑的免疫療法,或
如受試者曾參與默克公司pembrolizumab(MK-3475)之臨床試
驗。
15. 已知曾經感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具有第1/2型HIV的抗
體)
16. 已知罹患活動性B型肝炎(例如有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
反應)或C型肝炎。
17. 於試驗治療預計開始前30天內曾接種活毒疫苗。
註:注射型的季節性流感疫苗一般為去活化流感疫苗,可允許
使用;然而鼻內流感疫苗(例如Flu-Mist®)為活性減毒疫苗,
則不允許使用。
18. 已知對太平洋紫杉醇(paclitaxel)或太平洋紫杉醇(paclitaxel)製
備時使用之任何成分過敏或具有高敏感性,或有不適合使用紫
杉醇(taxane)療法的其他禁忌症。
19. 本身或直系親屬(配偶、家長/監護人、兄弟姐妹或子女)任
職於試驗單位或試驗委託者,且其工作與本試驗直接相關。預
先經過人體試驗委員會許可(主席或指派人同意)的特定受試
者,不受此條件限制。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8 人

  • 全球人數

    72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