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卷

TPIDB > 搜尋結果 > 臨床試驗計畫

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MK-3475-042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220894

2014-10-01 - 2023-03-16

Phase III

終止收納5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於未曾接受過治療且PD-L1陽性的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患者,使用Pembrolizumab (MK-3475)相較於含鉑藥物化學療法治療後的整體存活期之隨機分組、開放標示的第三期臨床試驗 (Keynote042)

  • 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夏德椿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張基晟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蘇五洲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楊志新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非小細胞肺癌(NSCLC)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目的1:針對腫瘤比例分數≥50%的第一線(first line,1L)晚期/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受試者,比較以pembrolizumab與標準照護化學療法治療後的整體存活期(overall survival,OS)。 目的2:針對腫瘤比例分數≥20%的第一線晚期/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受試者,比較以pembrolizumab與標準照護化學療法治療後的整體存活期(overall survival,OS)。 目的3:針對腫瘤比例分數≥1%的第一線晚期/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受試者,比較以pembrolizumab與標準照護化學療法治療後的整體存活期(overall survival,OS)。

藥品名稱

MK-3475

主成份

MK-3475

劑型

lyophilized Powder for Injection

劑量

25mg/mL

評估指標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整體存活率:自隨機分配至因任何因素死亡的時間
-無惡化存活期:自隨機分配至第一次經試驗醫師依據免疫相關之療效評價評估後紀錄疾病惡化的時間,或至因任何因素死亡的時間,視何者先發生

次要評估指標
-整體反應率:達到完全反應或部分反應的受試者佔分析群體的比率

探索性評估指標
-包含下一線治療、反應時間、反應持續時間、疾病控制率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試驗之診斷/病症
本試驗將招收由中央實驗室判定腫瘤具有PD-L1表現、未曾接受過全身性化學療法以治療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年滿18歲、罹患野生型EGFR且無EML4/ALK融合之非小細胞肺癌的男性/女性受試者。
受試者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參與本試驗:
1)具有臨床研究人員可依據RECIST 1.1判定之病灶。
2)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天年滿18歲。
3)預期壽命至少3個月。
4)先前未曾接受過全身性化學療法以治療其晚期/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
附註: 只要在診斷出晚期或轉移性疾病至少6個月前,作為非輔助/輔助療法一部分的化學療法與(或)放射治療是可被允許的。
5)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的體能狀態分數為0或1。
6)具有適當器官功能。
7)未有惡性腫瘤的病史,本項例外包括:皮膚基底細胞癌、表淺性膀胱癌、皮膚鱗狀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癌,或者已接受有治癒潛力的療法且開始該療法後5年內未有證據顯示疾病復發者。
8)在被診斷當下或診斷出晚期/轉移性疾病之後,提供自腫瘤病灶切片檢體及未曾接受過放射線治療部位取得的福馬林固定腫瘤組織檢體,以評估PD-L1狀態。
註記: 在受試者接受任何用以治療其腫瘤全身性療法以前(例如輔助療法)所取得的切片檢體將不被允許作為分析之用。中央單位必須於隨機分派前取得組織檢體。採取檢體不可使用細針抽取術。而須使用粗針、切除性切片或將組織切下。
9)罹患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之晚期或轉移性、無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敏化(活化)突變或ALK易位的非小細胞肺癌。註記: 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 敏化突變意指可以被TKIs(包括erlotinib、gefitinib或afatinib)治療的突變。試驗主持人必須能夠提供所有於組織學上為非鱗狀細胞的受試者,及臨床上建議進行檢測的受試者之EGFR突變與ALK易位的原始資料。若EGFR或ALK其中一個記錄為敏化突變或易位,則不須提供其他分子突變狀態的額外資料。若無法提供資料,或者試驗中心無法檢測這些分子變化,則應將任一時期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腫瘤組織送至試驗委託者指定的中央實驗室進行此項檢測。組織學上為非鱗狀細胞的受試者將不會進行隨機分派,直到EGFR突變狀態及/或ALK易位狀態可自試驗中心的原始資料中取得。
10)中央實驗室依據IHC判定具有PD-L1陽性(腫瘤比例分數≥1%)腫瘤。註記: 只有PD-L1陽性(腫瘤比例分數≥1%)受試者會進入隨機分派。若腫瘤檢體經中央實驗室未檢測出PD-L1陽性,則受試者不符參與此試驗之資格。
11)具有或不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於篩選時(第一劑試驗藥物72小時內)的尿液或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若尿液檢測結果為陽性或無法確認為陰性,則須進行血清懷孕檢測。受試者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方可參與試驗。不具生育能力定義如下(非醫療原因):
a.年滿45歲,且停經超過1年。
b.在未接受子宮切除術及卵巢切除術狀況下停經未滿2年,且於試驗前(篩選)評估時,促濾泡成熟激素(FSH)濃度處於停經範圍。
c.曾接受子宮切除術、卵巢切除術或輸卵管結紮者。需有接受過子宮切除術或卵巢切除術的記錄,且必須以記載實際程序的病歷或超音波作為佐證。輸卵管結紮必須以載有實際程序的病歷確認,否則受試者必須願意自篩選回診起,至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治療的120 天後為止,於試驗期間持續採用2種適當的屏障避孕法。本試驗允許的避孕方法列表請參閱.7.2節。相關資料必須適當地記錄於試驗中心原始資料中。
12)若女性受試者具生育能力,必須依照試驗計畫書指示,同意自篩選回診(回診1)起,至接受最後一劑pembrolizumab 120天後,以及至接受最後一劑化學藥物180天後為止,於試驗期間持續採用2種適當的屏障避孕法或是1種適當的屏障避孕法加上荷爾蒙治療。若此避孕措施符合受試者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的情況,則須採取這些避孕法,或確實避免異性間性行為(週期性禁慾,例如:安全期計算法、排卵期計算法、症狀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孕法與中斷性交法並非本試驗允許的避孕法)。本試驗允許的避孕方法列表請參閱.7.2節。
13)女性伴侶具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試者,必須依照試驗計畫書指示,同意自篩選回診(回診1)起,至接受最後一劑pembrolizumab 120天後,以及至接受最後一劑化學藥物180天後,於試驗期間持續採用2種適當的屏障避孕法或是1種適當的屏障避孕法加上荷爾蒙治療。若此避孕措施符合受試者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的情況下,則須採取這些避孕法,或確實避免異性間性行為(週期性禁慾,例如:安全期計算法、排卵期計算法、症狀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孕法與中斷性交法並非本試驗允許的避孕法)。若伴侶早已懷孕,男性必須同意使用保險套;而懷孕伴侶則不需另外採用避孕措施。本試驗允許的避孕方法列表請參閱.7.2節。
14)自願簽署受試者同意書/贊同書,表示同意參與本試驗。受試者可能也簽署未來生物醫學研究受試者同意書/贊同書。然而,即使受試者不參與未來生物醫學研究,仍可參與主試驗。

主要排除條件

受試者排除條件
若受試者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則不適合參與本試驗:
1)具有EGFR敏化突變及/或為ALK易位。
註記: 若納入的病患已知患有組織學上主要為鱗狀細胞的腫瘤,則不須進行EGFR突變與ALK易位的分子檢測,因為此項程序並非標準照護,也並未納入現行診斷準則。
2)目前正在參與或接受研究治療,或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4週內曾參與一項研究性藥物或研究性醫療器材的試驗。
3)中央實驗室無法評估腫瘤檢體的PD-L1表現。若額外送檢腫瘤檢體且可用於評估PD-L1表現,且中央實驗室評估PD-L1表現為陽性(腫瘤比例分數≥1%)時,受試者符合參與試驗資格。
4)組織學上為鱗狀細胞且接受carboplatin與paclitaxel合併療法作為輔助療法的受試者。
5)於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天內,接受全身性類固醇療法,或者接受其他任何形式的免疫抑制藥物。
註記:
a. 在週期1後中為控制不良事件、嚴重不良事件和臨床研究事件[ECIs],作為對照組化學療法的預防性用藥,作為預防靜脈注射造影劑過敏/反應的預防性用藥,或被認為對於受試者的福祉為必須的,使用皮質類固醇則是允許的。
b. 每天接受類固醇補充治療的受試者為此項之例外。每天接受劑量5-7.5毫克的prednisone為補充治療的例子之一。
c. 也允許接受相當劑量的hydrocortisone作為補充治療。
6)受試者的非小細胞肺癌可採用手術切除及/或化學-放射療法進行治癒性療法。
7)預期將在試驗期間須接受任何其他形式的全身性或局部性抗癌療法(包括以另一種藥物作為非小細胞肺癌維持性治療、放射療法及/或手術切除)。
8)於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週內,曾接受任何全身性細胞毒性化學療法、生物製劑療法或曾接受重大手術;於第一劑試驗治療前6個月內,曾接受> 30 Gy的肺部放射療法。
9)先前曾接受抗PD-1、抗PD-L1、抗PD-L2、抗CD137或抗細胞毒性T淋巴球相關抗原-4 (CTLA-4)抗體的治療(包括ipilimumab或任何其他特別針對T細胞共同刺激或檢查點[checkpoint]途徑作用之抗體或藥物)。
10)已知患有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及/或癌症腦膜炎
註記: 若曾接受腦部轉移治療之受試者,臨床病情已穩定(神經學上的無症狀) ,且在接受腦部轉移治療(如手術,RT)後至少4週後,無影像證據顯示有新的或擴大的腦部轉移,且在第一劑試驗前至少3天內未使用類固醇,則可參與本試驗。
11)在過去的2年,罹患須已接受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例如: 使用疾病調節劑、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
註記: 替代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為治療腎上腺或垂體機能不全之生理性皮質類固醇替代療法等)不被判定是全身性治療。需使用吸入式皮質類固醇的受試者將可參與本試驗。患有白斑(vitiligo)或已緩解之兒童期氣喘/異位性皮膚炎的受試者將可參與試驗。需要接受局部類固醇注射的受試者得將可參與本試驗。
12)曾接受異體組織/實體器官移植。
13)曾罹患間質性肺部疾病或需要接受口服或靜脈輸注(IV)類固醇的肺炎。
14)於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30天內曾接受或將接受活性疫苗注射。不含活性病毒季節性流感疫苗則不在此限。
15)患有需要靜脈注射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16)已知曾經感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具有第1/2型HIV的抗體)。
註記: HIV為必要之篩選檢測,如第6章 – 試驗流程圖所述。
17)已知患有活動性B型或C型肝炎。將排除HBsAg檢測結果為陽性的受試者。活動性C型肝炎定義為C型肝炎病毒抗體(Hep C Ab)檢測結果為陽性,且已知C型肝炎病毒(HCV)核醣核酸(RNA)定量結果高於化驗偵測值下限。
註記: B型肝炎和C型肝炎為必要之篩選檢測,如第6章- 試驗流程圖所述。
18)病史或目前的證據顯示受試者有任何病症、治療,或實驗室檢驗值異常,且經負責治療之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會混淆試驗結果、干擾受試者對全程試驗的參與,或參與試驗不符合受試者之最佳利益。
19)已知罹患精神疾病或有物質濫用行為,且可能會干擾受試者配合試驗要求。
20)簽署同意書時為任何非法藥物的經常使用者(包括「娛樂性使用」)或曾有物質濫用(包括酒精)的記錄(過去一年內)。
21)已懷孕或哺餵母乳中,或預定在預期的試驗期間內(自篩選期回診開始,直到最後一劑pembrolizumab的120天後或標準照護化學療法的180天後為止)受孕或使女性伴侶受孕。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7 人

  • 全球人數

    124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