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MK1775-004
2012-04-01 - 2015-04-01
Phase II
終止收納5
ICD-10C56.1
右側卵巢惡性腫瘤
ICD-10C56.2
左側卵巢惡性腫瘤
ICD-10C56.9
未明示側性卵巢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83.0
卵巢惡性腫瘤
一項隨機、第二期在對患有鉑敏感之p53基因突變的卵巢癌成年患者比較MK-1775併用Paclitaxel及Carboplatin或單獨使用Paclitaxel及Carboplatin治療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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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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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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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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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用於治療接受含鉑療法治療至少6個月後,出現癌症復發之p53基因突變型卵巢癌患者。
試驗目的
本試驗將針對p53基因突變型卵巢癌病患,探討MK-1775與paclitaxel + carboplatin合併療法的療效、安全性、藥物動力學(PK)、與耐受性。
藥品名稱
MK1775
主成份
MK1775
劑型
capsule
劑量
25mg and 100mg
評估指標
受試者將接受隨機分派至兩個治療組之一。治療反應將使用加強版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簡稱RECIST)1.1版與CA-125數值高低進行評估。
本試驗將評估的臨床評估指標包括:無惡化之存活率(Progression Free Survival,簡稱PFS)、客觀反應率(Objective Response Rate,簡稱ORR)、整體存活率(Overall Survival,簡稱OS)、病情穩定持續時間(length of Stable Disease,簡稱SD)、與不良事件(AE)。主要評估指標為無惡化之存活率(PFS)。
本試驗將評估的臨床評估指標包括:無惡化之存活率(Progression Free Survival,簡稱PFS)、客觀反應率(Objective Response Rate,簡稱ORR)、整體存活率(Overall Survival,簡稱OS)、病情穩定持續時間(length of Stable Disease,簡稱SD)、與不良事件(AE)。主要評估指標為無惡化之存活率(PFS)。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受試者必須經組織學檢查證實罹患在接受paclitaxel / 含鉑療法治療後惡化的非低級別、非邊界性(低惡性潛力)卵巢、輸卵管或原發性腹膜癌。
(2)受試者的癌症須具鉑敏感性,亦即癌症惡化證據必須於最近一次含鉑療法治療完成之後6個月或更久之後才出現。
(3)受試者須能提供一份基準點腫瘤樣本。所提供腫瘤樣本的p53功能喪失突變型檢測的結果須呈陽性(如檢測流程所定義),且此結果必須由本試驗中央實驗室證實。
(4)第一部分-受試者已接受含鉑療法治療癌症的療程不可超過兩次。
第二部分-受試者已接受含鉑療法治療癌症的療程不可超過三次。
-未併用鉑的非細胞毒性標靶療法(包括單株抗體)不計入。
(5)任何生物療法或放射治療皆須在接受試驗治療之前4週完成,但掉髮例外,受試者必須已從先前使用之藥物所導致的不良事件復原至第1 級以下。。
-在此6個月期間,允許受試者接受生物性維持療法(亦即bevacizumab)。任何生物性維持療法皆須在受試者開始接受試驗治療之28天前停用。
(6)根據RECIST 1.1版標準, 受試者具有可測量的病灶。
(7)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18歲。
(8)受試者以 ECOG 評估活動功能(performance status)得分≤1。
(9)受試者的下列實驗室檢測值必須顯示其器官功能正常:
血液系統
絕對嗜中性球數目(ANC)≥1,500 / mcL
血小板 ≥100,000 / mcL
血紅素 ≥9 g/dL或 ≥5.6 mmol/L-無需輸血或無紅血球生成素依賴性(EPO dependency)
腎臟
血清肌酸酐與肌酸酐清除率計算值a ≤1.2 X正常值上限(ULN)或 ≥60 mL/min
肝臟
血清總膽紅素 ≤1.25 X ULN
天門冬氨酸轉胺酶AST (SGOT)與麩丙酮醯轉胺酶ALT (SGPT) ≤2.5 X ULN 或 ≤5 X ULN(適用於具有活動性肝臟轉移的受試者)
鹼性磷酸酶 若> 2.5 X ULN,則肝臟部分應為≤ 2.5 X ULN
凝血功能
國際標準凝血時間比(INR)或凝血酶原時間(PT) ≤1.5 X ULN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1.5 X ULN
a肌酸酐清除率應依據試驗機構的標準計算。
(10)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72小時內的尿液或血清驗孕結果須呈陰性。若尿液驗孕結果呈陽性或不確定,則須進行血清驗孕。
(11)受試者藉由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同意自願參與本試驗。受試者也可簽署受試者同意書/贊同書,參加未來生物醫學研究(Future Biomedical Research),但受試者即使不參加未來生物醫學研究,仍可參加主研究。
排除條件:
(1)受試者目前參與或於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28天內曾參與另一種研究用化合物或器材的試驗。
(2)有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及/或腦膜癌(carcinomatous meningitis)的受試者不得參與本試驗。不過,有中樞神經系統轉移的受試者若已完成一個療程,而且在進入本試驗之前的臨床狀況已經穩定達一個月(其定義為:(1)無新發或擴大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證據,(2)已停用類固醇或使用穩定劑量之類固醇至少兩週),即符合參與資格。
(3)罹患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腫瘤的受試者。
(4)已知對可能使用之試驗療法的成分(paclitaxel、carboplatin、MK-1775)或其類似物(例如cremophor、mannitol等)過敏,或具有其禁忌症的受試者。如需試驗療法相關資訊,請參閱MK-1775試驗主持人手冊。
(5)受試者曾使用處方或非處方藥物或其他產品(例如葡萄柚汁)為敏感性CYP3A4受質或療效指數(therapeutic index)狹窄的CYP3A4受質、或中效至強效CYP3A4抑制劑/促進劑或CYP2C8抑制劑,而且無法在第1天用藥之前兩週停止使用,且無法於整個試驗期間持續停用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之後2週。需特別顧慮的藥物包括以下CYP3A4抑制劑:azole類抗真菌藥物(ketoconazole 、itraconazole、fluconazole與voriconazole)、macrolide類抗生素(erythromycin、clarithromycin)、cimetidine、HIV蛋白酶抑制劑、nefazodone以及以下CYP3A4促進劑:phenytoin、barbiturates與rifampicin。CYP3A4的受質包括司他汀類(statins)藥物(lovastatin、simvastatin)、midazolam、terfenadine、astemizole與cisapride。常用的中效或強效CYP3A4抑制劑/促進劑、或療效指數狹窄/敏感性CYP3A4受質、或CYP2C8的抑制劑清單,請參閱附錄6.2。對於未列於此清單且已知對CYP3A4或CYP2C8具有上述中效至強效作用的其他併用藥物,將由試驗主持人與試驗贊助者決定是否必須中斷使用。
(6)受試者曾經或目前存在可能混淆本試驗結果、干擾受試者全程參與本試驗、或參與本試驗非對其最有利的任何狀況、治療或異常實驗室檢測結果。子宮頸原位癌或皮膚基底細胞癌的患者可參與本試驗。
-受試者目前有≥第2級周邊神經病變且與先前治療相關者不得參與本試驗。
(7)已知有精神疾病或物質濫用狀況而可能無法配合本試驗之要求的受試者。
(8)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仍經常使用(包括「消遣性使用」)任何違禁藥物,或過去一年內曾經濫用藥物或酗酒的受試者。
(9)預期會在本試驗預定期間生育的受試者,以及正在懷孕或哺乳的婦女。
(10)已知為愛滋病毒(HIV)檢測呈陽性的受試者。
(11)已知罹患活動性B型或C型肝炎的受試者。
(12)發生有症狀之腹水或肋膜積液的受試者。不過,在治療後這些臨床狀況獲得穩定的受試者,可參與本試驗。
(13)受試者曾出現Li Fraumeni症候群的臨床病史。
(1)受試者必須經組織學檢查證實罹患在接受paclitaxel / 含鉑療法治療後惡化的非低級別、非邊界性(低惡性潛力)卵巢、輸卵管或原發性腹膜癌。
(2)受試者的癌症須具鉑敏感性,亦即癌症惡化證據必須於最近一次含鉑療法治療完成之後6個月或更久之後才出現。
(3)受試者須能提供一份基準點腫瘤樣本。所提供腫瘤樣本的p53功能喪失突變型檢測的結果須呈陽性(如檢測流程所定義),且此結果必須由本試驗中央實驗室證實。
(4)第一部分-受試者已接受含鉑療法治療癌症的療程不可超過兩次。
第二部分-受試者已接受含鉑療法治療癌症的療程不可超過三次。
-未併用鉑的非細胞毒性標靶療法(包括單株抗體)不計入。
(5)任何生物療法或放射治療皆須在接受試驗治療之前4週完成,但掉髮例外,受試者必須已從先前使用之藥物所導致的不良事件復原至第1 級以下。。
-在此6個月期間,允許受試者接受生物性維持療法(亦即bevacizumab)。任何生物性維持療法皆須在受試者開始接受試驗治療之28天前停用。
(6)根據RECIST 1.1版標準, 受試者具有可測量的病灶。
(7)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18歲。
(8)受試者以 ECOG 評估活動功能(performance status)得分≤1。
(9)受試者的下列實驗室檢測值必須顯示其器官功能正常:
血液系統
絕對嗜中性球數目(ANC)≥1,500 / mcL
血小板 ≥100,000 / mcL
血紅素 ≥9 g/dL或 ≥5.6 mmol/L-無需輸血或無紅血球生成素依賴性(EPO dependency)
腎臟
血清肌酸酐與肌酸酐清除率計算值a ≤1.2 X正常值上限(ULN)或 ≥60 mL/min
肝臟
血清總膽紅素 ≤1.25 X ULN
天門冬氨酸轉胺酶AST (SGOT)與麩丙酮醯轉胺酶ALT (SGPT) ≤2.5 X ULN 或 ≤5 X ULN(適用於具有活動性肝臟轉移的受試者)
鹼性磷酸酶 若> 2.5 X ULN,則肝臟部分應為≤ 2.5 X ULN
凝血功能
國際標準凝血時間比(INR)或凝血酶原時間(PT) ≤1.5 X ULN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1.5 X ULN
a肌酸酐清除率應依據試驗機構的標準計算。
(10)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72小時內的尿液或血清驗孕結果須呈陰性。若尿液驗孕結果呈陽性或不確定,則須進行血清驗孕。
(11)受試者藉由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同意自願參與本試驗。受試者也可簽署受試者同意書/贊同書,參加未來生物醫學研究(Future Biomedical Research),但受試者即使不參加未來生物醫學研究,仍可參加主研究。
排除條件:
(1)受試者目前參與或於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28天內曾參與另一種研究用化合物或器材的試驗。
(2)有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及/或腦膜癌(carcinomatous meningitis)的受試者不得參與本試驗。不過,有中樞神經系統轉移的受試者若已完成一個療程,而且在進入本試驗之前的臨床狀況已經穩定達一個月(其定義為:(1)無新發或擴大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證據,(2)已停用類固醇或使用穩定劑量之類固醇至少兩週),即符合參與資格。
(3)罹患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腫瘤的受試者。
(4)已知對可能使用之試驗療法的成分(paclitaxel、carboplatin、MK-1775)或其類似物(例如cremophor、mannitol等)過敏,或具有其禁忌症的受試者。如需試驗療法相關資訊,請參閱MK-1775試驗主持人手冊。
(5)受試者曾使用處方或非處方藥物或其他產品(例如葡萄柚汁)為敏感性CYP3A4受質或療效指數(therapeutic index)狹窄的CYP3A4受質、或中效至強效CYP3A4抑制劑/促進劑或CYP2C8抑制劑,而且無法在第1天用藥之前兩週停止使用,且無法於整個試驗期間持續停用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之後2週。需特別顧慮的藥物包括以下CYP3A4抑制劑:azole類抗真菌藥物(ketoconazole 、itraconazole、fluconazole與voriconazole)、macrolide類抗生素(erythromycin、clarithromycin)、cimetidine、HIV蛋白酶抑制劑、nefazodone以及以下CYP3A4促進劑:phenytoin、barbiturates與rifampicin。CYP3A4的受質包括司他汀類(statins)藥物(lovastatin、simvastatin)、midazolam、terfenadine、astemizole與cisapride。常用的中效或強效CYP3A4抑制劑/促進劑、或療效指數狹窄/敏感性CYP3A4受質、或CYP2C8的抑制劑清單,請參閱附錄6.2。對於未列於此清單且已知對CYP3A4或CYP2C8具有上述中效至強效作用的其他併用藥物,將由試驗主持人與試驗贊助者決定是否必須中斷使用。
(6)受試者曾經或目前存在可能混淆本試驗結果、干擾受試者全程參與本試驗、或參與本試驗非對其最有利的任何狀況、治療或異常實驗室檢測結果。子宮頸原位癌或皮膚基底細胞癌的患者可參與本試驗。
-受試者目前有≥第2級周邊神經病變且與先前治療相關者不得參與本試驗。
(7)已知有精神疾病或物質濫用狀況而可能無法配合本試驗之要求的受試者。
(8)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仍經常使用(包括「消遣性使用」)任何違禁藥物,或過去一年內曾經濫用藥物或酗酒的受試者。
(9)預期會在本試驗預定期間生育的受試者,以及正在懷孕或哺乳的婦女。
(10)已知為愛滋病毒(HIV)檢測呈陽性的受試者。
(11)已知罹患活動性B型或C型肝炎的受試者。
(12)發生有症狀之腹水或肋膜積液的受試者。不過,在治療後這些臨床狀況獲得穩定的受試者,可參與本試驗。
(13)受試者曾出現Li Fraumeni症候群的臨床病史。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2 人
-
全球人數
80 人